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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宗室世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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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 一、被侍者和充侍者 (一)侍老 侍老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给侍法律制度规定,年满八十的老年人被称为侍老。笃疾者与侍老一样享受给侍待遇。唐令中多有明文为证,"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千二人;百岁,五人"。唐令中没有限制享受侍老权利的社会等级要求,说明在唐代侍老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第一等级外,上至贵族与官吏,下至贱民,对于满足年龄条件的人依律官府都可拨侍下养其老。 1.官吏侍老 古代官吏达到高龄之时同样要面临养老问题,但官吏和庶民与贱民不同,其受官员致仕制度保障。官员致化制度即官员退休制度,是官员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向皇帝提出辞呈告老还乡的制度,是职官退休和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致仕官吏的养老也是养老中的一个群体,是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补充。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关于官员致仕年龄的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事","七十致政",意思是官员到了七十岁要将职位还给国家,回家养老。到两汉时期致仕制度初步形成,"养老与致仕密切相关,官员致仕时举行养老礼,官员致仕后在乡参与乡饮酒礼,而礼最重要的参与者即为致仕之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致仕年齡和致仕经济待遇"半禄"都曾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到唐代官员到屯十岁就会申请致仕,"年七十以应致仕,若齿为未衰,亦听厘务。凡请致化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下由尚书省录奏"。@官员致仕的年齡限制有一定的放宽,对于

年龄未满毛十但健康状态不好的官员,也允许其提前致仕。而年龄已满七十,身体很好的官员也能够延退休,绝续处理政事。唐代给致仕官员提供了很好的物质支持,以使其安享晚年。"诸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五品以下的致仕官员则只能享受四年的半禄待遇。后来唐玄宗在敕文中取消了四年的限制,使五品以下致仕官员的半禄待遇可终其余年",提高了低品级致仕官员的物质生活水平。 ...................... (二)侍丁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完备的最主要标志为亲待外侍之分。亲侍是与侍老有亲属关系的人。外侍与侍老无亲属关系,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1.亲侍 (1)亲属关系。亲侍指侍丁与侍老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期亲。侍了侍养祖父母、父母,是作为子孙应尽的职责。对于家族当中期亲的养老,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可申请不同的处理办法。"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犯非"十恶"的死罪者,家中有老疾无侍,且无期亲可充侍时,可以"具状上请",听后皇帝发落。犯有不属于"会赦犹流"的流罪之人,可以申请"权留养亲",以此来保证侍老得到给侍的法律权利。犯有徒刑的但仍要侍奉亲长的,在刑罚执行上也有一定的变通。 ......................... 二、侍老的权利与侍下的权义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 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 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将以前的结婚年龄提前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唐太宗的诏令中“须”申以婚媾即应该婚嫁,对于婚聘年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在唐朝初年那种特殊形势下,实行早婚制度对解决劳动力短缺、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意义。延至唐玄宗时期,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多地少的问题使得当政者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而唐玄宗颁布诏令为结婚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可能正是减少人 口的措施之一。 (二)基本原则 “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简论唐代刑事法律

简论唐代的刑事法律 法英3班周丽媛 学号:0908074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下面就唐朝刑事法律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论。 一、关于五刑和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唐代的刑罚制度基本上继承隋制,以“五刑”为其法定刑种。唐代的五刑是:笞、杖、徒、流、死。 1.笞刑: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主要用于对轻微犯罪行为的“惩诫”,带有耻辱刑与教育刑的含义。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2.杖刑:杖刑是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唐代拷讯人犯的杖称“讯囚杖”,而决罚犯人则用“常行杖”,用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背、腿或臀部。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3.徒刑:徒刑是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徒刑犯人劳作时必须身带钳或枷等刑具。徒刑也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流刑是重于徒刑,而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服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唐代流刑犯人也必须戴钳或盘枷,一方面束缚其自由以防止脱逃,另一方面也是示以“奴辱”,标明其身份。流刑分为三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俱役一年。我认为流刑的确立其实相当程度上解决了汉晋以来刑罚制度的困境,就是在死刑和徒刑之间,找到了一种轻重较为适中的刑罚。流刑确立后,在刑罚制度上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流刑自中唐开始反而趋于不稳定。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极刑。唐代死刑法定的方式有两种:绞刑与斩刑。与以前历代各种残酷的生命刑相比,唐代死刑的方式确实显得比较宽缓、文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朝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其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贵族 权利的表现。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 法行事。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 优秀的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而我 们当今的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 每个人做出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 犯,均、都要加重处罚。

日本向唐朝学习的内容

唐朝与东邻朝鲜、日本的交往尤为密切.新罗在朝鲜半岛建立统一国家后,常与唐朝互遣使节,并不断派遣留学生赴中国学习.日本将与唐朝的交往视为国家大事,曾先后十多次派"遣唐使"来中国交流学习,随行的除医师、画师、乐师及各类工匠外,还有众多留学生和学问僧. 经归国留学生的积极传播,唐朝文化的精髓,如律令、科技、佛教、儒学、学校教育、科举制度、乃至风俗习惯等,皆为朝鲜、日本广泛吸收。 在东亚文化圈内,居于优势地位的唐文化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因此,广泛摄取唐文化是其他东亚国家的主流倾向。日本、朝鲜等国学习唐朝文化的目的是:一是学习和引进中华民族的先进文化与长处,弥补自己之短处;二是学习中华民族的先进文化与长处融汇到自身的文化中去,从而既保持传统文化,又形成适合自身发展以及能够持续进展的先进文化。 首先是引进唐朝典章律令.推动日本社会制度的革新.遣唐便在长安如饥似渴地考察学习.博览群书.回国后参与枢要.仿行唐制.如[大宝法令"即以唐代律令为规范制定的.还仿效唐朝教育制度.开设各类学校教授汉学.培番人才.818年.峰峨天皇根据遣唐使菅啻原清公的建议.下诏改走礼仪.并命[男女衣服皆依唐制"(<大日本史>卷123)连历法.节令.习俗也尽量仿效中国. 11111111111111111111112 其次是汲取盛唐文化.提高日本文化艺术水乎.遣唐使每次携回大量汉籍佛经.朝野上下竞相赞写唐诗汉文.白居易等唐代著名诗人的诗集在日本广泛流传.留唐学生僧人还借用汉字偏旁或草体创造出日本的假名文字.遣唐使还输入唐朝书法.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等艺术.经过消化改造.融为日本民族文化. 甚至围棋等技艺和相扑.马球等体育活动也是从唐朝传入的.遣唐使团中常有日本画师.乐师以至围棋高手赴唐访师学艺.观摩比赛. 因为唐文化对世界的影响: 唐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222222222222222222222的帝国,大唐盛世时期,首都长安更是世界文化、艺术中心。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搞“对外开放“的历史时期,现在国外的“唐人街”就是哪个时代文化交流,中国人定居所遗留的实物见证。连很多外国人直到现在还习惯将中国人称为“唐人”,可见唐文化对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 唐朝与朝鲜、日本以及和333333333333333东南亚、南亚各国都有深广的经济文化交流,如遣唐使、鉴真东渡,日本文化受到唐朝文化的巨大影响,其典章制度、天文历法、书法艺术、建筑技术、生活习俗(衣服、茶道)、钱币铸造、文字都和唐朝接近。唐王朝和中亚诸国的友好往来以及对西亚、北非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唐王朝在当时世界上的地位以及唐文化对世界文化的巨大历史贡献。

唐朝监察制度

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内容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监察制度御史言谏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 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 1、御史台 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1。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 1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

“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1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 (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但是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 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时期尚书侍郎韦方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所谓“以四十八条察州”。2实行了十年之后,因其比较繁琐难于执行而被废止。唐玄宗时期,其将中宗时期的六条定制发展为了专门的法律,使得监察御史的权力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三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 1 《唐六典》卷一二 2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页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唐代著名诗人简介

唐代著名诗人简介 1、王勃(650~675),绛州龙门(山西河津)人。与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并称初唐四杰,世称“王杨卢骆”,为四杰之首,被誉为诗杰。积极开拓诗歌的表现领域,从题材内容到格律形式都有新的探索,显露了新的独特风貌。文名甚高,对近体诗有所建树,为唐诗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代表作:送杜少府之任蜀州、蜀中九日。 2、杨炯(650~692),弘农华阴(陕西)人。人称“杨盈川”,与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并称初唐四杰,世称“王杨卢骆”。反对宫体诗风,主张“骨气”“刚健”的文风。以边塞征战诗著名,表现了为国立功的战斗精神,风格雄健豪放,气势轩昂,很有气魄。张说谓“杨盈川文思如悬河注水,酌之不竭”。突破齐梁“宫体”诗风为特色,在诗歌的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代表作:从军行、出塞。 3、卢照邻(632~695),幽州范阳(河北省涿州)人。自号幽忧子,与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并称初唐四杰,世称“王杨卢骆”,杨炯誉之人间才杰。擅长诗歌骈文,尤擅七言歌行,意境清迥。对推动七古的发展有贡献。代表作:长安古意、咏史四首、紫骝马。 4、骆宾王(638~?),婺州义乌(浙江义乌)人。与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并称初唐四杰,世称“王杨卢骆”。内容广泛,格调高远,多感叹个人遭遇,抨击社会现实之作。代表作:咏鹅、易水送别。 5、李峤(约645~约714),赵州赞皇(河北)人。与同乡苏味道齐名,合称苏李,与苏味道、崔融、杜审言并称文章四友。宫廷诗人,诗多咏物。代表作:风。 6、沈佺期(约656~713),相州内黄(河南内黄)人。与宋之问并称沈宋,律诗之祖。重视平仄、声律的协调,对偶句式的工整。完成了五七言律诗的定型,确立了律诗的形式,在声律方面有重要贡献。明确划开了古体诗和近体诗的界限。代表作:邙山。 7、宋之问(约656~712),汾州(山西汾阳)人。人称宋学士,与沈佺期并称沈宋,律诗鼻祖。尤善五言诗。重视平仄、声律的协调,对偶句式的工整。为文赋诗,讲求比兴,属对精密,点划入微,完成了五七言律诗的定型,确立了律诗的形式,在声律方面有重要贡献。明确划开了古体诗和近体诗的界限。代表作:渡汉江、度大庾岭。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与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 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地位与影响 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泽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

浅谈唐朝服饰纹样对日本和服的影响(下)

浅谈唐朝服饰纹样对日本和服的影响(下) 无论哪个民族、哪个国家都会有其自己的特色,包括服装也都有各自的特点、特色。就像中国的旗袍、日本的和服、苏格兰的方格裙、英国皇家卫队的猩红色紧身短上衣以及那顶高高的熊皮帽。这些都体现着服装对一个国家的影响,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传统纹样对文化的象征的影响,而且这样的文化奠基和古典的自然美也时刻准备着让人们进一步去探索。 说到传统纹样就不得不说一下日本的和服文化,因为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占大多数的图案和花纹是组成服饰的主要部分,而且传统服饰也体现出了民族的精气神,也是一种政治的体现、文化的传承以及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审美特点的发展。纹样这一艺术的发展从原始社会就开始出现了,到了秦朝统六国后开始逐渐统一,随着时代的变迁,纹样也是在不断的变化、升华,与其他的艺术形式相比较它涉猎的范围是很广泛的,没有可以与之并论的更不可能被其他的形式所代替。早期的日本尤其是没有出现文字的时代,辟邪是纹样的特色之一。但随着人文主义意识的发展,其艺术形式有了各种各样的题材,如自然的山川河流、地方的风土人情、鬼神以及吉祥的祈求等。

通过早期的绳纹、弥生、古纹等图案纹样发展之后,因为中国佛教的东渡,使得日本走出了条神话、自然与现实相结合、创新思维不断发展的特点,开始了形式到内容的艺术新征程。从自然界的一草一木转移到与现实世界相符的艺术特色,以及简单美到美轮美奂的新图案。在这期间,中国唐代的风格正在一点点的改变,日本在六世纪开始有了自己的文字时其,“孔孟、浮屠之教,文字诗赋,法令衣冠,琴棋书画,吃茶插花,拳法百技,不待于中国者盖希也。”此类表述都能够形象准确的表现了在日本文化的发展中大量借鉴并保存了传统的中国文化。这一点在艺术文化上的表现主要是日本的图案纹样也同样形成了“店风”,在这一阶段中很多艺术作品是以唐朝作品为师,无论是创作手法还是选用题材都能够明显的体现出来。后来的“和风”“洋风”渐渐引入,日本开始尝试新的风格创作。到了二十世纪初期,日本把“图案”一词引入中国,从这点上来说日本的进步发展与中国文化是密不可分的。 日本的艺术历史,在各种各样的艺术形式,图案、造型以及构图的变化和色彩的搭配,原创性是非常强烈的,其风格有显著的民族文化特点,这是日本的图案纹样在借鉴了唐朝时期传统的文化以后,对自身文化的发展和继承。 在日本传统文化中,纹样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他的装饰性以及美感。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节点如下:①传统纹样的演变

唐朝诗人大全

虞世南558年—638年7月11日字伯施,余姚人先后经历了北周、隋、唐代诗人,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之一。 温彦博(573——637年),字大临,唐初并州文水(今文水县东南)人。 王度(585?——625年?),太原祁县(今祁县)人,后迁绛州龙门(今河津县),唐初著名小说家。 裴行俭(619——682),唐朝官吏,字守约,绛州闻喜(今山西闻喜东北)人。 骆宾王(640-?),婺州义乌(今属浙江)人 杜审言(约646-708),字必简,祖籍襄阳(今属湖北),迁居河南巩县,是大诗人杜甫的祖父。 苏味道648—705赵州栾城人。 王勃(650——678),唐朝文学家。字子安,绛州龙门(今山西河津)人。 张若虚,初唐诗人,扬州人。存诗仅2首,尤以《春江花月夜》著名,奠定了他在唐诗史上的地位。“孤篇横绝,竟为大家刘希夷约651年-约680年一名庭芝,汝州人。高宗上元二年进士,善弹琵琶。其诗以歌行见长,多写闺情 沈亻全期(约656-714),字云卿,相州内黄(今属河南)人 宋之问(约656-712),一名少连,字延清,汾州(今山西汾阳)人,一说虢州弘农(今河南灵宝)人 贺知章(659-744),字季真。越州永州(今浙江萧山)人 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属四川)人。 王之涣(688-742),字季陵,祖籍晋阳(今山西太原),其高祖迁今山西绛县。 张九龄(673-740),字子寿,韶州(今韶关市)人 张旭(675-750?),字伯高,吴(今江苏苏州)人 唐玄宗(685-762),一称唐明皇,姓李隆基,睿宗李旦之子,公元712年受禅即位,次年十二月改元开元,初期任用姚崇、宋景等贤相,政治清明,史称开元之治。 王翰(约687-735后),字子羽。晋阳(今山西太原)人。 孟浩然(689-740),名浩,字浩然,襄州襄阳(今湖北襄樊)人。 王昌龄(约690-756?),字少伯,今陕西西安人,一说为南京人或山西太原人。 李颀(690-751),东川(今四川三台)人,少年时曾寓居河南登封。 綦毋潜(692-749?),字孝通,今湖北江陵人,一说江西南康人。 王湾(?-750),今河南洛阳人 丘为(694-789?),苏州嘉兴(今属浙江)人 祖咏(699-746?),洛阳(今属河南)人 李白(701-762),字太白,晚年自号青莲居士。祖籍陇西成纪(今甘肃秦安) 王维(701-761),字摩诘,原籍祁(今山西祁县),其父迁居于蒲州(今山西永济西),遂为河东人。 高适(702-765),字达夫,德州莜(今河北景县)人 崔颢(约704-754),汴州(今河南开封)人。 崔曙(约704-739),宋州(今河南登封)人 刘缭(右上部)日(704-745?),江东(今江西奉新)人 常建(708-765?),籍贯不详,开元十五年与王昌龄同榜进士,只做过盱眙尉的小官。 刘长卿(709-790?),字文房,河间(今属河北)人 杜甫(712-770),字子美,其先代由原籍襄阳(今属湖北)迁居巩县(今属河南),为初唐诗人杜审言之孙。 岑参(715-770),南阳人,一说湖北江陵人,少时隐居河南嵩阳。 张继(约715~约779),字懿孙,襄州(今湖北襄阳)人。

唐代的中日音乐交流对日本的影响

摘要古代国家之间音乐文化的互相交流,都是亲善的、友好的、共同繁荣的互相交流。它绝不同于经济上的交流,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更不同于政治上的交往,往往隐藏着利用、控制,乃至侵犯、掠夺的企图。 中日两国的音乐交流在日本的弥生时代就已开始。中日音乐文化交流从唐代贞观年间开始是中国音乐史上最辉煌的篇章。在日本,遣唐使着重学习唐朝的礼乐制度和音乐歌舞艺术并进行相关交流活动;在日本宫廷内部,也仿照唐朝的礼乐制度内教坊等掌管音乐的机构,同时大量引进唐代的乐器、乐谱、乐书等。可以说,中日的音乐文化交流,使日本音乐极大地丰富和繁荣起来。最终成为日本民族历史文化中一道多姿多彩、妙趣横生的风景线。 关键词中国,日本,古典,音乐,唐代 唐代的中日音乐交流对日本的影响古代国家之间音乐文化的互相交流,都是亲善的、友好的、共同繁荣的互相交流。它绝不同于经济上的交流,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更不同于政治上的交往,往往隐藏着利用、控制,乃至侵犯、掠夺的企图。基于这个视角,来追溯和探索中日两国之间的音乐文化的相互交流的历史渊源,是很有意义。本文将论述中日音乐的风格和特点、中日音乐在唐代的交流与互通等。 1中日音乐的特点 1.1中国音乐的特点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古国之一,音乐历史也源远流长。中国音乐的乐音具有带腔性,即每个乐音的固定的音高外,音与音之间是过渡、递变的关系。同样,中国音乐的特点也特别鲜明,具有自成体系的审美观念。它突出的表现为讲究作品的意境、气韵,强调创作的神妙、风骨,注重表述中的道情、理趣,推崇表现的含蓄、婉曲,喜好艺术形式的中和、适度。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中国音乐的乐音具有带腔性,即每个乐音的固定的音高外,音与音之间是过渡、递变的关系。 二、中国音乐的调式多种多样,有宫、商、角、徵、羽五种。每种调式的的音阶又可分为五声,六声,七声三类。其中,宫、徵调式的色彩比较明亮,羽、角调式的色彩比较暗淡,商调式介于两者之间。 三、中国音乐的节拍节奏具有较大的自由性,旋律的表现突出,几乎包括了音乐的所有内容。 1.2日本音乐的特点 日本同其他各个民族的音乐一样,拥有与其民族历史一样悠长的历史,并在此过程中以惊人的包容度陆续吸纳了中国、印度等国音乐的精髓,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日本人喜好较为广泛的音色变化,尤其在音乐中,对于许多没有特定音高的音色非常的重视,非常讲究。日本音乐的特点如下: 一、日本人对于音乐的品味,喜好较广泛的音色变化,尤其在音乐中们对于许多没有特定音高的音色非常重视,例如在吹奏尺八的时候,开始的气音,代表着风吹树叶摇曳的声音,非常的讲究。 二、日本的旋律种类放多,十分难以归纳,一般而言,常常会对短小的动机反复,乐曲结束的乐段,常常是重复开始的乐段,某些特定的动机,在其戏剧音乐中,会代表特定的角色、意义或气氛。在大多数的声乐当中,有十分浓厚的装饰音。 三、日本音乐旋律喜欢使用4度,也是常见的特色,不同乐器合奏合唱是以异音齐奏的方式。最常见的日本音乐形式有类似于中国的序-破-急3个步骤,序指的是乐曲开始的乐段,接下来的破,速度逐渐增加,急乐曲的速度达到最高点,只有在终了前才将速度放慢。 2 唐代音乐对日本的影响 我国和日本在两千多年以前就开始展开音乐文化的交流,而在我国的唐代时期,尤其是日本的圣德太子(574——622)摄政时期开始,中日两国之间的友好往来日益频繁,日本曾先后派遣十几批“遣唐使”到我国来,其中每个使团都设有音乐长、音乐生,他们在我国学习我国的音乐,并且又把我国的音乐带回到日本,从而使我国音乐在日本国土上得以广泛的流传,并对日本的音乐产生很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中日音乐在隋唐时代的交流进行一些介绍。 中日音乐文化交流从唐代贞观年间开始是中国音乐史上最辉煌的篇章。在日本,遣唐

唐代的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唐代的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唐代的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txt-你脚踏俩只船,你划得真漂亮。-每个说不想恋爱的人心里都装着一个不可能的人。我心疼每一个不快乐却依然在笑的孩子。(有没有那么一个人,看透我在隐身,知道我在等人。唐代的主要法律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法学074洪剑涛200710631123 广义上的唐律指唐王朝制定的三十余部法律,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总结历代封建王朝所积累的丰富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兴盛时期的产物,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它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刑罚适用基本原则严整,概况,犯罪种类规定详尽细密。唐律非常注意经济立法,主要表现在土地立法财政的立法和工商立法。土地立法采取均田制。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度,同时维护了自耕农的土地经济,缓和了阶级予盾。工商立法主要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唐律还重视调整民事关系,在物权方面唐律规定了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规定了物权取得条件,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归属等,在债权方面规定了买卖,借贷租庸,寄托等债的关系。总之,唐律是我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产物,同时促进了唐朝政治经济社会发展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

唐代的法律体系

制敕与唐代主要法律形式的变化 唐前期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略云:“凡文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日令,三曰格,四日式。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也解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在律、令、格、式之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还有皇帝的制敕,但制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一般说来,制敕只有经过皇帝任命的立法机构的检查和删改,确定为“永格”、“常式”,并正式拟为格、式者,才能普遍遵行,否则“不在行用限”。《唐律疏议》卷三〇“辄引制勒断罪”条云:“诸制勒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载景龙三年八月九日敕云:“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比例。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永为常式者,不得攀引为例。” 一、唐朝主要立法活动及主要法律形式变化 纵观唐王朝,重大的立法活动多达数十次,但如果以唐玄宗时代作为唐王朝前后期界限划分的话,可以看出两者立法的偏重点是不尽相同的。 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主要是以下几次: 1.武德元年六月至十一月,刘文静等奉敕撰《武德新格》五十三条,颁行。 2.武德元年十一月至武德七年三月,裴寂等奉敕撰《武德律》十二卷、《武德令》三十一卷、《武德式》十四卷,颁行。 3.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正月,房玄龄等奉敕撰《贞观律》十二卷、《贞观令》二十七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三十三卷,颁行。 4.永徽元年至永徽二年闰九月,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永徽律》十二卷、《永徽令》三十卷、《永徽留本司格》十八卷、《永徽散倾天下格》七卷、《永徽式》十四卷,颁行。 5.永徽三年五月至永徽四年十月,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律疏》三十卷,颁行。 6.垂拱元年正月至三月,裴居道等奉敕删定《垂拱律》十二卷、《垂拱令》三十卷、《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垂拱式》二十卷,颁行。 7.神龙元年六月至神龙二年正月,唐休憬等奉敕删定《神龙散倾格》七卷、《神龙式》二十卷,颁行。 8.开元三年正月,卢怀棋等奉敕删定《开元格》十卷,颁行。 9.开元七年三月,宋憬等奉敕删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合》三十卷、《开元后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颁行。 10.开元十九年,裴光庭等奉敕删辑《格后长行敕》六卷,颁行。 11.开元二十二年至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李林甫等奉敕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开元金》三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颁行。 12.天宝四载,萧炅等奉敕增损格式律令,颁行。 而据史料记载,唐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以下几次: 1.《贞元定格后敕》。据《唐会要》卷39定格令记载。唐德宗贞元元年(785)十月,

唐代著名的四大诗人最美古典诗词,值得收藏!

唐代,作为中国古代诗歌文化的最高峰,共涌现出有名有姓诗人2536名。唐代是诗歌的年代,《全唐诗》收录了50000多首故事,大约有2000多诗人都留下了自己的作品。在灿若星河的唐代诗人中,今天就为大家整理唐代著名的四大诗人李白、杜甫、白居易、王维的经典诗句。 一.李白:李白(701年—762年),字太白,号青莲居士。中国唐朝著名诗人,有“诗仙”之称。李白和杜甫合称“李杜”。有《李太白集》传世。 1.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行路难》 2、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3、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月下独酌四首·其一》 4、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南陵别儿童入京》 5、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梦游天姥吟留别》 6、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消愁愁更愁。——《宣州谢脁楼饯别校书叔云》 7、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登金陵凤凰台》

8、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上李邕》 9、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宣州谢脁楼饯别校书叔云》 10、一枝红艳露凝香,云雨巫山枉断肠。——《清平调·其二》 二.杜甫:杜甫(712-770),字子美,祖籍河南巩县。祖父杜审言是唐初著名诗人。青年时期,他曾游历过今江苏、浙江、河北、山东一带,并两次会见李白,两人结下深厚的友谊。 1.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望岳》 2、冠盖满京华,斯人独憔悴。——《梦李白二首·其二》 3、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月夜忆舍弟》 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奉赠韦左丞丈二十二韵》 5、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春望》 6、窗含西岭千秋雪,门泊东吴万里船。——《绝句》 7、三顾频烦天下计,两朝开济老臣心。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蜀相》 8、白日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闻官军收河南河北》 9、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戏为六绝句·其二》 10、穿花蛱蝶深深见,点水蜻蜓款款飞。——《曲江二首》 三.白居易:白居易(772年-846年),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又号醉吟先生,祖籍山西太原,到其曾祖父时迁居下邽,生于河南新郑。是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唐代三大诗人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

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唐律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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