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项目评审小组工作细则

项目评审小组工作细则

项目评审小组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述项目评审小组会议(以下简称“评审会”),是承担公司业务审议等职责的专职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投资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度规范作用。

第三条评审会实行“专业审查、集体审议和独立表决”。

第四条评审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委员”),是担任项目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五条评审会由专职和兼职委员组成,设评审会主任一名,由总裁或执行总裁指定,副总裁、风险部门负责人、行政部门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专家委员等为成员,公司同时根据项目评审行业特性等需要,可外聘行业人士担任独立委员,总裁或执行总裁可选择性参与评审会,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评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分析评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评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独立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

二、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评判,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

三、在审议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议质量,对审议的结果负责;

四、严格执行公司制度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不适合的制度提出整改,对缺失的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负责新制度和新业务产品方案的审定。

第三章审议范围及形式

第七条项目评审会的审议范围包括:按董事长授权会议审议的各类投资业务或投资衍生业务。

第八条审议形式一般为会议形式,如特殊情况不能召集会议审议的,可以采用汇签的形式。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风险控制部负责提交项目评审申请,负责对项目评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进行审查;风险控制部有权要求业务部门补充相关资料,对不合规报送的有权拒绝。

第十条风险控制部原则上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召开评审会,

并将评审项目的基础资料转发给参会委员;如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召开评审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准备好项目评审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风险评审会议由评审会主任或评审会主任指定

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项目审议受理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查报告》、《项目风险审查报告》、项目相关纸质资料、项目现场、抵押物的权属资料及抵押物图片资料(如不能提供,则需要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会根据项目审议需要,评审会主任有权决定除委员外的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评审表决,不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每次评审会参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委员人数的3/4,否则评审决议无效。

第十五条项目调查人、审查人必须到会汇报,委员有权对项目情况质询,汇报人对汇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委员在《项目评审表决表》上独立发表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三种:同意、有条件同意、复议和不同意;“同意”表示,委员意见与表决表上所列期限、金额、用途、利率、抵质押及保证措施无异议;“有条件同意”时,评审委员应在《项目评审表决表》中明确写出有条件同意的具体条件;“复议”时,评审委员应当明确写出需要复议事项;“不同意”时,理由必须阐述清楚。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委员意见,评审项目实行全票通过制,必须满足全票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项目才能形成《评审会决议》,决议内容必须包含所有委员提出的具体条件(原则

上决议的条件从严,金额从低)。《评审会决议》由风险控制部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形成,交委员签字确认,并报评总裁或执行总裁审批,总裁或执行总裁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复议程序。

一、对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复议的贷款事项,评审会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原调查人员补充核实有关情况,并写出补充核实报告,再交评审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

二、对申报人提请复议的项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复议报告,并提交有关新的事实材料。评审会收到复议材料后,经审查核实,按审议程序进行复议。

复议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复议事项简要说明,新的事实材料内容的认定,有关问题核实和资料补充完善情况,审查意见等。

第十九条在完成了《项目评审表决表》的整理后,风险控制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会决议》(1000万元以上项目另需形成《项目审批表》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交有权审批人签字。上述签批资料将做为内部重要档案,由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对有条件通过项目,风险控制部应督促业务部门落实,否则,项目不予实施。评审会决定复议的项目,由业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补充资料,达到条件可申请上会复议。

第五章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业务部及审查部门了解提交评审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公司投资业务管理情况;

二、对提交评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改进评审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评审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公司投资业务基本制度进行审议;

三、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签发之日起试行。

2015年11月10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