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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事后限制原则

网上--事后限制原则
网上--事后限制原则

谈新闻法制中的“事后限制原则”

(2009-02-18 1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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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今天的课堂上,大家就新闻法制中的事前与事后限制哪个更为合理、更为自由展开讨论。

有同学认为,事前限制比较自由,因为之前规定好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就能够预先给大家以指导,让新闻工作者可以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自由活动,而不会畏畏缩缩地做事,生怕自己无意中的语言或行为触犯到法律。也有同学认为,事后限制更为自由。因为一旦事前限制了,便会束缚住自己,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

最后老师做出了总结,她也认为新闻法制当中提出的“事后限制原则”是合理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话要说。

我并不赞成各国在新闻法中制定的这一条原则。我认为它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平的。

“事后限制”,顾名思义,就是在新闻事件或新闻行为发生以后再针对其产生的社会效果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产生的是正面效果或比较中性的效果,那么听之任之、任凭发展。但是一旦产生出负面效果,就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并对触犯者实行法律制裁。

我认为这对那名行为主体是非常不公平的。就像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根本不知道吃进去的东西是否有毒一样,由于没有事先法律的规定,他也并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

举个例子,如果国家和政府还没有规定说在新闻报道当中不得提及有关国家机密发面的信息,比如说某种军用设备的尺寸、性能等等。那么新闻工作者们该如何把握这个“度”?他只知道不能泄露国家机密,却并不知道原来这样细微的问题也是涉及国家机密的表现。他只是出于一种自豪感、新鲜感,得知这种设施投入使用了,想让公众更快、更好地了解它,却不知道自己在这过程中已经泄露了国家机密。

事件发生以后,政府部门关注起来,这是涉及到国家机密的问题,怎么能让它见报呢?给一些不法分子知道了怎么办?于是他们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新闻报道中不能涉及这些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的数据资料。而那个让它见报的人却成为了罪犯,因为他泄露了国家机密,这在以前可是等同于叛国罪啊!

法律制定了,同样的错误我们不会再犯。但那个人却蒙受了惩罚。这就是我们制定一条法律付出的代价。如果能够事先限制好了,谁还会傻乎乎地再犯呢!

所以说,应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啊!

2018年知识产权竞赛习题库(简答题)

2018年知识产权竞赛试题库(简答题) 2018年知识产权竞赛试题库(简答题) 四、简答题 197. 简述专利权具有的特点?答:专利权具有客体的无形性、授权的地域性、存在的时间性、权利的独占性。 198. 各国对专利的申请采取了不同的审核制度,主要包含哪些?答:主要有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 199. 简述专利申请受理的概念?答:专利申请的受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受理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处理的程序。200. 简述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产品的特点?答:(1)产品是一个实体。(2)产品必须是具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3)产品必须经过一定的产业制造过程。 201. 简单陈述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关系?答:(1)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只限于产品,(2)发明专利保护客体不仅是产品,还有方法。(3)凡是属于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必定也属于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主题,反正则不然。 202. 列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答: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203. 简述专利信息检索包括的种类?答:包括专利技术信息检索,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检索,专利法律状态检索,同族专利检索,专利引文检索,专利相关人检索。 204. 简述专利技术信息检索和专利新颖性或创作性检索的区别?答:前者是从任意一个技术主题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其目的是找出与被检索技术主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后者是指为确定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包括专利文献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公开出版物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找出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可进行新颖性或创造性对比的文件。 205. 专利新颖性或创作性检索的主要作用?答:(1)侵权应诉过程中搜索无效依据文件(2)申请专利前判断发明创造新颖性或创造性(3)产口出口前确定是否侵权。206. 简述专利技术内容“为公众所知”的含义?答:(1)现有技术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2)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包括实质性的技术知识,并且应当充分披漏足够的技术信息,以便利用该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五章2013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6) 2013-2014第一学期 祁欢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 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的概念 贸易政策的次优选择 一、关贸总协定(GATT)的产生 (一)国际贸易组织(ITO)的破产 (二)GATT的产生 二、GATT的基本内容 三、GATT的法律地位 (一)临时生效,根据《临时适用议定书》而成立 (二)国际协定,而非国际组织 第二节WTO多边贸易体制 一、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 (一)GATT的多边谈判 GATT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从第五轮开始有名字)第一轮在日内瓦举行 第二轮在安纳西举行 第三轮在托奎举行 第四轮在日内瓦举行 第五轮狄龙回合 第六轮肯尼迪回合 第七轮东京回合 第八轮乌拉圭回合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 (一)WTO的产生、宗旨和职能

1.产生 并非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 倡议的提出和产生的原因 2.WTO宗旨是GATT宗旨的再版和补充 服务贸易问题; 保护环境问题 发展中国家发展贸易的特殊问题 3.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3条) 制定规则,执行规则,政策审议(监督),争端解决 (二)WTO成员、组织机构和决策方式 1.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2.组织机构(《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4条) 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 (1)部长级会议。它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2)总理事会。它是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并执行《建立世贸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3)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的其他职员由总干事任命。 3.决策方式 (三)WTO的法律地位(《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8条) 1.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 2.永久的国际组织,每个成员向世贸组织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三、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系 (一)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期末复习知识点

GATT关贸总协定诞生过程到1995.12.31终止 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1947年11月哈瓦那会议 最初23个缔约方 临时性协议 八轮多边谈判—前五轮结果都是关税减让 1.1947.4瑞士日内瓦关税平均降低35% 2.1949.4法国安纳西 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平均降低35% 3.1950.9-1951.4英国托奎 150项关税减让协议 26% 4.1956.1瑞士日内瓦 15% 5.1960.9-1962.7日内瓦狄龙会议 6.5% 6.1964.5-196 7.6日内瓦肯尼迪会议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反倾销 7.1973.9-1979.4日内瓦东京回合非关税措施协议只对签字方生效豁免程序 8.1986.9-1993.4 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没有涉及建立WTO 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一至五回合,“产品对产品”方式。谈判量大、过程复杂。 ●六回合开始,“划一削减”(linear concession)公式,“一揽子方式”。 ●七回合,“瑞士公式” Z=AX /(A+X) A-- 减税系数 X-- 起点税率 八回合逐部门谈判 ●GATT第一至第五回合,只限于关税减让谈判 ●“肯尼迪回合”与“东京回合” 将非关税壁垒纳入了多边贸易谈判 ●乌拉圭回合扩及到与贸易有关投资、国际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 WTO 1995.1.1

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专门从事制定和管理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机构,它是国际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 WTO规则体系 一个基本法 二个程序法 三个实体法 四个诸边贸易协议 五个服务部门的贸易协议 六个非关税壁垒协议 七个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法律地位: 1.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缔结条约和提起诉讼 2.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应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职能: 1.实施和管理已达成的协议 2.提供多边贸易谈判论坛 3.评审各国的贸易政策 4.解决各成员方的贸易争端 5.保持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6.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及限制 法制网 2011-07-05 11:17:30 亓晓萌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自由是在交易过程中主体意思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创设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并应受约束,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干涉。 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它在合同法领域内的集中体现,是对个人意志的高度尊重。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了作为私法的民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民事流转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的具体相关制度中包括以下几种表现情形: 首先,在形式上,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减少法律规定对合同形式的限制,当事人选择是合同形式自由的充分保障。

其次,在合同成立上,以诺成为原则。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创立的,那么合意达成之时即合同成立之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再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瑕疵加以救济。合同自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达,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在缔约过程中遇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出现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则可以撤销合同。这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尊重,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消极方面的维护。 最后,在合同解释上采用意思主义。即当遇到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时,需要对合同作出解释,那么此时作出的解释,应当尊重缔约人的意思表达,探求缔约人的真正意思,而不拘泥于字面意思。合同解释采用意思主义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同内容自由选择权的尊重。是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在合同成立后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对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内容得到精确履行的保障。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自由,合同自由也是如此。正如法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刑法中禁止不当评价,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不恰当的价值评判,它具体包括禁止重复评价、禁止分割评价和禁止重合评价。 一、禁止重复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原本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沽轻刑罚的依据。因为刑法的规定,使其早已作为决定各该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标准,故不应于刑罚裁量时再次考量。(注: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8月3版,第435页。)例如,我国刑法典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多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依照刑法典第236条第3款处罚即可,不应就“行为人强奸了多人”这一情节再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又如,对于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以伤害手段劫待航空器的,只能定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不宜再定故意伤害罪,因为刑法典第121 条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要件规定了包含伤害在内有“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内涵于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构成之中,法条对此罪所定之刑,已将“暴力”手段的危害性评价在里面,而且还规定了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处死刑。再如,在越狱犯罪活动中,某行为人为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根据我国刑法典第317条第1款前半段的规定应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能因为行为人为组织者中起重要作用者再次从重处罚,因为刑法典第317条第1款前半段在规定“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时早已将“行为人为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这一因素考虑在内。 实际上,禁止重复评价不仅是刑罚裁量的一个原则,在定罪之中,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整个刑法领域强调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注:与刑事实体法的“一罪一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适应,刑事程序上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法哲学根据在于刑事责任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有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

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

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三) 一、不定项选择。(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对于知识产权的表述正确的是(B )。 A、知识产权既是私权也是公权 B、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结,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内容的规定相同 C、知识产权是开放的体系,随着时代的变化,其种类和内容也相应地改变 D、在我国,知识产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加以规定 2、侵害知识产权承担的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D)。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3、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我国现行立法上采取的是(A )。 A、补偿性原则 B、惩罚性原则 C、以补偿性原则为主,以惩罚性原则为辅的原则 D、以惩罚性原则为主,以补偿性原则为辅的原则 4、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B )。 A、充分非必要条件 B、必要非充分条件 C、充分必要条件

D、非充分非必要条件 5、下列关于著作权主体的表述,错误的是(B )。 A、只有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单位才可能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B、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可能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C、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不可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D、事实上的作者不一定享有著作权 6、邓某于1970年4月1日创作了一幅国画,1973年6月22日将该画的原件出售与曹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A、曹某自购得原件之日起享有该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B、国画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故曹某不能因为购买原件而取得任何著作权 C、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原件的展览权 D、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作品的展览权 7、申请人自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 B )、()、()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可以享有优先权。 A、12个月、6个月、6个月 B、12个月、12个月、6个月 C、12个月、12个月、12个月 D、12个月、6个月、12个月 8、在我国,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 B )。 A、根据先后顺序确定申请人 B、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C、由受理申请单位确定申请人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平时作业1第3次考试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平时作业1 1.单选题 1.1某国海关规定,进口彩色电视机要征收50%的关税,这种征收关税的方法叫做( B) ?a从量税 ?b从价税 ?c差价税 ?d选择税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 1.2 FOB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是要解决,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具体规定(A )。 ?a装船费用由谁承担 ?b卸货费用由谁承担 ?c运费由谁承担 ?d保险费由谁承担 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FOB装船费用及CIF、CFR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 1.3能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单据是C ?a邮包收据 ?b航空运单 ?c海运提单 ?d铁路运单 本题考查的是运输单据的性质,只有海运提单具备物权凭证的性质,故本题答案为C。本题需要特别注意海运提单的

性质,特别是物权凭证的性质,考试经常出现。 1.4 CIF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是要解决,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B)。 ? a 装船费用由谁承担 ? b 卸货费用由谁承担 ? c 运费由谁承担 ? d 保险费由谁承担 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为了解决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FOB装船费用及CIF、CFR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 1.5 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总额超过进口总额时,称为B ? a 贸易差额 ? b 贸易顺差 ? c 贸易逆差 ? d 贸易平衡 本题考查的是贸易差额问题。出口减去进口大于零为顺差,小于零为逆差,等于零为贸易平衡。这三种情况都可以看成是贸易差额问题。所以B项是正确答案,其他选项都不正确。 1.6 对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我国国际贸易业务中最为常用的是C ? a 出口国检验 ? b 进口国检验 ? c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 d 装运地检验重量,目的地检验品质 1.7 层次最低、最松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是( D)。 ? a 自由贸易区 ? b 共同市场 ? c 关税同盟 ? d 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又称特惠关税区, 是层次最低、最松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 1.8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A ? a 非歧视原则 ? b 公平竞争原则 ? c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那具体是指什么?ykbys为你详细解释,关于合同法的原则条例。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 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由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地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执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 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确认了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属性的要求和表现,从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合 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一方都有决定自己的意思和

2019广东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2019广东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判定专利是否侵权需要遵循以下4种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于该原则我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理解: (1)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一致,只有部分相同,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物或侵权方案具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创新的部分,此时也属于侵权。但是增加部分可以申请新的专利。 二、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三、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四、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编辑:一休知识产权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大队:三大队 区队:十四区队 姓名:贺倩倩 指导老师:刘恒利 完成日期:2013年05月08日

论文提纲: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原因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二)网路言论自由的负面价值和危害性 三、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方法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调整相关法律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与鼓励网民的监督相结合 (四)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 (五)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

论网络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内容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网络的产生为公民言论自由的 实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满足了人们自由言论的需要,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的实现。但人们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与其它利益 产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对网络言论自 由进行限制?下面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特点、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展开讨论并对其如何限制做出一些思考,从而使人民进一步重视和推动网络言论自由。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网络谣言 正文: 一、由言论自由的概念引出网络言论自由及其特点 (一)言论自由概念及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 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 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它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 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同时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也受法律保护。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是公民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 是网络给予了它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 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 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网络言论传播有隐蔽性、迅捷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已有学者专家著文对网络 言论自由的特点作了详细探讨,笔者在此简单归纳如下:

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一)

一般数量限制原则解读(一) 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事先地或随机地,一般地或个别地予以限制,例如,限定本年度只进口1000辆小轿车。数量限制措施与关税都可以对货物的进出口产生阻碍作用,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程度并不相同。如果把关税比作门槛的话,那么数量限制措施就可以比作围墙:关税可以增加进出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增大货物进出口的阻力,以达到减少商品进出口数量的目的;而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将货物彻底挡在关境内、外。从经济学角度看,关税只是扭曲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数量限制措施则可以根本切断本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例如,在轿车进口关税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国内市场对轿车需求的增加不会马上引起国内轿车产量的增加或价格的变化,但会引起轿车进口数量的增加;而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国内需求的增长并不能使得国外的轿车进入本国市场,而只能引起国产轿车价格的增长。在实践中,最常采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是进口配额制和进口许可制。所谓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一个数量或金额的限制,超过限额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对其征收很高的关税。进口配额可分为单边配额和双边配额。单边配额是进口国事先不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而单方面确定限额;协议配额是指进口国和出口国或出口国的出口商通过协商而确定分摊的限额。采取单边配额通常会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并引起报复;相比之下,协议配额的方式则较为温

和。所谓进口许可制,是指一国政府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须事先申请领取政府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不准进口。进口许可制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与进口配额制配合实施,对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发给许可证。例如,欧盟曾对蘑菇罐头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每年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签发特别许可证。配额内的商品在进口时必须出示证书;超量进口的商品则要交纳特定的附加税。另一种进口许可制则与配额无关,每笔进口都只在个别申请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发给进口许可证。由于进口许可制可以控制商品的每一笔进口,既便于控制,又易于灵活掌握,因此为各国政府所乐于采用。二、“不得砌墙”及其例外因为数量限制措施对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起着比关税更为严重的阻碍作用,所以原先的关贸总协定和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都对其采取了一般禁止的立场。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的标题即是“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尽管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即已发出“不得砌墙”的公告,但各缔约方的“围墙”经常是照砌不误。这是因为:第一,原先的“祖父条款”可使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不理会“不得砌墙”公告。总协定的许多条款都禁止以配额和许可证等形式对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施加限制,但由于这些条款都规定在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而根据加入总协定的议定书中的“祖父条款”,各缔约方对总协定的第二部分仅承担在与国内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

合同法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一、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 二、合同自由的含义及其内容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自由的内容 1、契约自由 也称缔约合同的自由,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4、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5、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6、选择准据法的自由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是国

量刑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1.什么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1)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是刑法上的原则。理解:只有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才有重复评价可言,重复评价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之内,禁止的是相同性质的重复评价。 (2)一事不再理,是指对于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或者自诉人撤诉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一事不再理源自古罗马法。“已决案被视为真理”。(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1 7 8 9 年美国宪法修正条文第5 条: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生命或健康之危险。”——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2.量刑的一般原则 刑法第61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的事实, 特指存在于某种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情况的总和。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犯罪。犯罪性质的确定根据是犯罪的事实。 在犯罪的事实中,用于充足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起码要求的事实, 叫定罪情节; 定罪剩余的那些构成事实, 转化为量刑情节。我在此称之为非典型量刑情节,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典型量刑情节,典型量刑情节一般是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而言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立功、累犯。 量刑根据的两重性从通说关于刑法第61 条规定的量刑根据中的概念来分析, 量刑的根据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通说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作为两个外延不交叉的概念来使用, 而认为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的外延就“定罪剩余的那些构成事实”部分存在交叉。 3.人民法院定罪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量刑一般步骤 ( 1) 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定罪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 2) 根据量刑情节(典型量刑情节和非典型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 所谓基准刑, 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 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确定宣告刑。 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确定基准刑的步骤是, 首先依据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4.量刑中的禁止重复评价问题 误读:“对同一犯罪事实, 在定罪时评价了, 在量刑时就不能再次评价。” 区分量刑情节和定罪情节的目的之一, 在于对同一事实情况避免重复评价, 这就是所谓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量刑的根据与定罪的根据相比, 具有两重性的特点。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 即定罪情节。而量刑的根据则是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即在量刑时既要评价定罪情节又要评价量刑情节。 我认为,量刑根据的两重性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定罪情节在定罪时被评价, 是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等同原则的适用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

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3)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目标专利的对比侵权分析包括如下步骤: (1)对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第1 项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一般称为必要技术特征,即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所必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WTO国际商务规则

WTO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3.透明度原则: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4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特别强调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 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了保护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总协定一般地禁止数量限制。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考虑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情况和要求,规定了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1)3种一般例外: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措施,对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进口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采取的措施;(2)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3)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建立特定工业可实施数量限制。 6.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该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允许发展中国家承诺较低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义务。例如,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将降低34.3%,其中发达国家成员降低40.5%,而发展中国家成员只降低29.7%。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降至4%,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降至13%。 2.允许发展中国家适用更灵活的实施时间表,即有较长的过渡期。例如,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在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措施方面,发达国家的过渡期为5-6年,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一般为10年。 3.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例如,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可以较为宽松地援引有关条款而暂缓或暂时中止履行某些义务。 4.发达国家成员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资金、技术援助和培训人力资本。例如,在海关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发达国家成员方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资金、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 5.发达国家成员方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特别优惠。如实施普惠制安排及其他单方面的优惠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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