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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岛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分析

对青岛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分析
对青岛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分析

近年来,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更新换代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黄岛分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为促进开发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做了大量工作。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基本情况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户数逐年增多。近年来,围绕区工委、管委建设创新型开发区的目标,开发区不断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培育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按照2008年1月实施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开发区2008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6户,2009年通过认定企业增至24户,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户数逐年增多。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款大幅度增加。据统计,2008-2010年,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减免各项税款达到4.32亿元,减免额占当期企业入库税款的35.18%.其中,2008年减免6279万元(国、地税分别为1786万元、4493万元),2009年减免23399万元(国、地税分别为7794万元、15665万元),2010年仅地税部门就减免13571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较为集中。目前,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于重点税源企业,相应地,税收减免也集中于这些行业龙头企业。据统计,2009年开发区税收减免额过百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户,占高新技术企业的60%;与此同时,海信电器股份、海尔特种电冰箱、澳柯玛股份三大企业的减免税款就占到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额的

2/3,其中,仅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减免就达到13586万元,占当年减免额的58%。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日趋规范。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实际,为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税部门在加强纳税辅导的同时,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内容汇编成册,编写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详细介绍了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的政策规定、政策依据、主要报送资料、重点审查内容、申报表填写及税收优惠文书等方面内容,对高新技术企业及时申请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有效帮助。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效应分析

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广泛应用。实践证明,与政府的其他鼓励政策如补贴、低息贷款相比,税收优惠政策以其更大的可预期性和长期稳定性等优势,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解析。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规定强调以产业优惠为主,改变了老税法以区域优惠为主所产生的政策弊端,有利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平竞争。二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税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一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三是购置环保节能设备的扣除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这一规定突出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有利于企业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实现企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新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二)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首先,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整个一系列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国家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三、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规模较小。截止2011年初,开发区通过青岛市有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仅有24家,占全区注册制造业企业(2600户)的比例还不到1%,占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218家)的比例也仅为11.02%.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与开发区目前的区域经济总量(过千亿元规模)、半岛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定位以及拥有如中国石油大学、山东科

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电子科技集团四十一所、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院校(所)的科技资源优势相比,差距较大。

(二)高新技术产业结构较为单一。在开发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主要集中在家电电子等传统制造业,其中又以海信、海尔、澳柯玛等三大家电电子制造企业为主。被列入国务院加快培育和发展的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不多,高端产业的缺乏对我区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

(三)自主创新企业和产品层次较低。从统计数据看,虽然从经济规模上看,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各项经济指标较高,数量庞大,但真正拥有核心技术、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寥寥无几,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也较为低端,层次不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导向,开发区在这方面还需要努力。

(四)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贡献不足。高新技术企业因其在经营上实现了由资源消耗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单纯的规模增长型向质量、效益、数量协调发展转变的原因,其一个重要的特征是"高收益",具有产品附加值高、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对国家税收贡献高等特点。据统计,目前开发区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分管的11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年纳税过百万元的企业为4家,年纳税5万元以下的企业2家,亏损企业2家,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不高。

四、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基本情况以及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树立发展眼光,充分认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经验证明,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是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的决定因素和内在需要。分析欧美等发达国家与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可以看出主要体现在两者在高新技术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刻不容缓。而税收作为国家调控宏观产业政策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应该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而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产业规划,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经济决定税源,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质量直接决定着区域税源的规模和质量。近年来,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一些结构性矛盾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少,高新技术产业不成规模。建议结合区情实际,科学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转变招商策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通过引进高科技研发中心、软件企业、国内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制造企业,增加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和质量。

(三)落实认定政策,增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

目的性很明确,就是要鼓励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创造并确立知识产权,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在发展中做大做强。应准确理解、认定政策,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准确定位高新技术产业类型,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范、严谨,防止出现“鱼目混珠”的局面,从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对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利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各种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研发,成立高层次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提高政策扶持的针对性,确保资金投入对技术创新的使用效果。

(四)开展效应分析,建立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反馈及评价分析制度。作为政策执行部门,应深入实际,做好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国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科技企业税收管理和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站在税收的角度,开展经济税收关系分析、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及时发现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引导投向、培植税源的建设性意见。

(五)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当前,对新政策了解研究不够,对认定程序把握不清,仍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问题之一。从长期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定更加严格,这对高新技术产业今后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服务热线、政府网站、高新技术企业网站以及各种媒体等资源,广泛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状况以及优惠政策落实程序和要求,使纳税人充分了解有关政策,及时开展优惠申请。

(六)加强涉税服务,辅导申报企业建立健全研发项目投入管理控制体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研发投入管理控制制度,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才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层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辅导,协助企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帮助企业防范涉税风险,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企业加强研发管理,提高研发效率。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广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广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 1、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5、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尽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和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哪些

计扣除,境外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内容。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看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17】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资助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基数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局面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基数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数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均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方法。 减免税优惠: 对于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再经济特区和伤害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按照25%的法定税率亨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税前抵扣: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9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2002年9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困难职工活动的意见》。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单位的努力配合下,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下,帮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呈现出了“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帮、机关单位对口帮、党员干部结对帮”的特点,受到了困难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拥戴和盛赞。尤其是职能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成为帮扶活动的主渠道,许多困难职工从中受益,摆脱了贫困。为了进一步深化帮扶活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市领导要求,市帮扶活动办公室近期就我市帮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汇报如下: 一、有关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市地税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切实解决困难职工子女就学问题的意见》。 4、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对困难职工实行医疗卫生保障帮扶的通知》。 5、市房管局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正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7、市民政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8、市司法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市职工法律服务站的通知》。

9、市财政局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优惠政策落实的总体情况 以上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是基于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难、就业难、就学难、就医难、住房难、诉讼难”等实际问题制定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帮扶机制,强化了帮扶活动。 1、领导重视建立组织 在调查中发现,各单位都能充分认识到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帮扶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漯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来抓,努力做到服务帮扶活动、服务困难职工。为了加强领导,均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帮扶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计划,实施帮扶活动,督促优惠政策的落实,深化帮扶活动的开展。 2、采取措施落实政策 为了使与困难职工息息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帮扶活动中的作用,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千方百计为困难职工创造良好的帮扶环境。如市工商局通过开辟困难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信息咨询服务热线、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支持国有企业提高自我消化富余人员的能力等四条途径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下岗、困难职工开展了“零就业”家庭援助、就业渠道援助、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等。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内组织开展与特困学生结对救助活动的通知》,对各学校明确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项目编号:RD01---RD12… 项目名称研发/开发/研制/。。。起止时间具体到天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本项目 研发人员数 具体人数技术来源企业自有技术 研发经费 总预算(万元)等待审计工 作完成 研发经费 近3年总支出 (万元) 等待审 计工作 完成 其中: 第1年 等待审计 工作完成 第2年同上 第3年同上 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限400字)1、立项目的:根据同行业内项目大体的技术水平,通过研发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一个新的什么样的水平。 2、实施方式:根据公司年度新产品开发计划和技术任务书组织实施。例: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广泛引用,促使信息安全技术成为当今国际竞争中重要的技术手段。如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重要部门的信息安全需求成了重大课题。***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隔声功能,可在物理环境方面提高信息安全设备保护水平,增强信息安全积极防御与反应能力。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限400 字)可从项目的材料、性能、结构、工艺、标准等各个方面进行阐述。例:核心技术:1、在生物活性表面处理技术方面,采用阳极氧化方法在骨修复器械表面制备生物活性涂层;2、在钛合金器械设计方面,采用了先进的自锁防退装置,产品更加安全;采用了符合人体工学设计理念,产品更加富有实效。 创新点:1、研发成功冶金结合的铜铝复合管,应用于空调并取代铜管,为世界首创。2、自主原创、独家拥有的铜铝行星斜轧复合技术,填补金属材料复合技术的一项空白。3、异种金属同时在线退火新技术。 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限400 字)例:2016.1-2016.5 完成市场调查,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并通过公司评审2016.3-2016.8 完成工作图设计、工艺及技术文件发放 2016.9-2016.10 完成样机试制及总装调试工作 2016.11-2016.12 产品小批试制 2018.1 完成样机试验、完成产品性能改进及完善投入批量生产,已生产—台,销售—台。 项目取得的成果:1、专利:编号;2、申报过的项目:项目编号、验收证书编号、成果鉴定证书编号;3、技术诀窍;4、产品编号:PS….,高品编号….。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细化为:麸皮、麦糠、麦仁,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淀粉,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番茄,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叶菊,芦苇,蚕茧,厂丝,风干肉、猪牛羊杂骨等。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 执行。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 点县和边境县市。 5、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财税[2011]5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 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取得地方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调查问卷(20210201093842)

附件2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调查问卷 各有关企业: 为跟踪评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在企业的具体落实情况,分析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相关政策及操作办法,方便企业更好、更便捷地享受到政策优惠,特开展本次问卷调查。 请认真、客观地回答每一个问题,我们将妥善使用贵单位提供的宝贵信息,用于政策的评估和完善,保证不向任何无关机构或个人透漏。问卷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登陆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网站()填写和提交。为保证问卷质量,建议由贵单位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共同填写。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2015年11月 ?填写说明:选择题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为单选。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 2 ?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 3.企业所在技术领域: _______________ 4?所在地区: _________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5. 企业的性质: □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港澳台企业□其他(请具体说明): _______________ 6. 贵企业是否为咼新技术企业: □是□否 7. 贵企业是否为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是□否 如是,属于以下哪类: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省(市、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省(市、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8. 贵企业按规模分类为: □大型企业(从业人数三1000人,年营业收入三40000万元) □中型企业(300三从业人数<1000人,2000万元三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 □ 小型企业(20三从业人数<300人,300万元三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 □微型企业(从业人数<20人,年营业收入<300万元) 9. 贵企业2014年以来是否曾获得中央或本地区财政性资金支持: □是□否 10?贵企业2014年以来是否从事了以下创新活动(可多选): □由本企业自行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本企业独自、牵头或参与承担各类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 □由本企业出资委托其他企业(包括集团内其他企业)、研究机构或高等学校进行的研发活动 □由本企业出资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购买或自制机器设备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租赁机器设备 □为开展自主研发购买软件、专利、版权、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等技术类无形资产□申请、注册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设计权或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 □为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或工艺创新而进行人员培训 □为开展技术类创新活动临时聘用外部研发人员、技术工人 □将新产品(服务)推向市场时进行的活动,包括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等 □与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测试、工装准备等其他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表

附1: 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家家润食品 企业所在地区:省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日期:2014 年7 月10 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O一二年八月

填报说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栏目不得空缺,无容时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1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11. RD代表研究开发项目编号;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RD和PS后取两位数(01、02、……)。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 一、海淀园区内认定的可享受的相关政策包括: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二)其他优惠政策 1. 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2.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园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督;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3.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海关可在园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督小组。 4.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5. 银行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6. 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生物质发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实行难点

政策引导及税赋专题汇报材料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阶段,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两项战略任务。目前,由于人均能源资源紧缺,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沿袭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发展下去,资源难以为继,环境难以承受,付出的代价过高。生物质发电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有效增加能源供应,治理环境污染;同时,还可以有效延长农业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因此,大力发展生物质发电,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然而,在现有的政策环境下,生物质发电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得到体现,与燃煤发电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态,加之生物质发电是一个新兴产业,设备价格和生产成本较高,难以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才能解决生物质发电企业的生存问题,才能保证生物质发电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生物质发电企业更好地为改善社会环境、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和创造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目前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1、常规电价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

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2006年之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享受补贴电价。 2、临时电价补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7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2008] 640号),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3、接网费补贴。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4、电网公司全额接受生物质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5、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根据条例,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项目计划书

项目计划书 项目名称全面战争:王者归来游戏软件 企业名称(盖章 )北京智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雨 项目负责人闫琦

一、立项依据 1.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中国游戏产业虽然受到人口红利下降、客户端网络游戏市场增速放缓的影响,但新兴细分市场如网页游戏、移动游戏市场规模增幅明显,市场收入规模进一步扩大。2015 年,游戏产业企业加快新产品的研发,产品数量翻倍增长、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海外市场增长势头强劲、游戏覆盖范围不断延展。电视、主机游戏市场前景广阔,微软、索尼加快进入中国 市场步伐,越来越多的游戏企业通过家用游戏主机、游戏盒子和电视盒子等平台通道进入家 庭游戏市场。互联网与游戏融合发展,360、百度、阿里巴巴等国内互联网巨擘积极布局游 戏产业等。游戏产品的数量规模已经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与去年同期相比,移动游戏的产品数量出现明显增长,推动整体游戏数量规模迈上新台阶。 移动游戏目前处于用户规模、收入规模的高速增长的状态,五年内能够维持较高的景气度, 创造就业机会,吸引用户,为国家GDP作出贡献。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智能手机终端的发 展趋势,如屏幕的增大,芯片的升级,对移动游戏的发展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人口红利与 换机红利不会立即消失。从用户需求的角度来看,移动、便携、体感玩法仍然是目前的主 流需求,移动游戏仍将是满足用户碎片化时间的最好娱乐方式。从企业规划的角度来看,很多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候,都把移动游戏作为重点规划项目,预示了移动游戏行业的发 展前景。 2.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 目前国内研发商的自主开发能力与国外研发商相比相对薄弱,因此很少有成功的游戏能 够在海外取得巨大成功,本公司之前积累了大量海外游戏运营的经验,并且在2013 年的时候就开始转型开发手游,在长期经验积累和对能够在海外市场取得巨大成功渴望的基础上, 我们决定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自主研发一款面向全球市场的精品游戏。游戏的定位是大型实时在线策略手游,旨在让全球玩家在同一组服中玩游戏,真正做到全球一组服,玩家可以无障碍交流,尽情体验游戏的乐趣。 3.本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本项目采用了当前最主流的游戏开发技术,将公司积累了多年的技术经验都应用与本 项目中。在编码方面,前台采用C++ 编码,后端采用java 编码,通过socket 进行实时通信,通过对程序的不断优化,游戏能够在几乎市面上所有机型上顺畅运行。为了保障游戏的稳定性,在服务器架构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精心的搭建,能够同时保障百万级得日活跃玩家同 时在线进行游戏。同时我们有很多创新的技术应用在游戏当中,例如可以对各国语言不同的 玩家聊天内容进行自动翻译,使得全世界所有玩家都能无障碍交流;全球一组服,全世界所有玩家都可以在一个巨大的世界地图中共同游戏。本款游戏有望成为全球市场上一款极为流 行的游戏,占据各国有时市场排行榜的前列。 4.应用范围、用户描述; 全球所有游戏玩家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04-01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一、32号文件变化要点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 (一)认定条件搜索 (二)程序事项搜索 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搜索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1) 国家对作为再生利用资源的废旧物资 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但通过近几年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较多的利用废旧物资偷逃增值税现象,有悖于国家出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是一些纳税人钻政策空隙,大肆侵占国家税款,同时也有一些是税务机关未能严格加强管理的原因。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经济秩序,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国家的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税 收优惠政策。今年,我们对所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共检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2户,经营规模也各自不同,

有国有企业,有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大多为30万到50万元,但经营收入数额却非常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年度增长幅竟达十几倍,由上年的200万左右上升到2000—300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实际经营场所与其经营收入额明显不相适应,财务核算不正规,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商品的种类大多集中在废旧金属上,如废旧钛材、废钢铁。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定期核定纳税人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即享受免税,相反则不享受免税。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06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 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 注:(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 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pdf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 年第24 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

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 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 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 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 年第76 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通告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 年1 月1 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通告规定执行。2016 年1 月1 日前按《科技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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