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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企图用金钱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并就此订立协议的行为,不但有违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同时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就此行为订立协议,并就协议内容诉至法院的,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1336099

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如何审理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纠纷?

【要点提示】

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有必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2009年6月30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2010年4月13日)【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正青

被告(上诉人):张秀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秀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正青(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正青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张正青因双方关系不融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秀方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张秀方不服提起上诉称: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一审鉴定程序不合理,不予准许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依据不足;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等。请求二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青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效;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道德层面也存在瑕疵。二审应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均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正青的起诉。

【评析】

本案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但实质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对本案的处理不仅涉及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本案所涉协议性质分析

本案所涉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本案的关键。从该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张正青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张秀方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尽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违法,但其违背了社会公德。《民法通则》第7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吸纳了法理和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的内容。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具有授权性的基本原则,即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将契约自由和个人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的道德观念框架内。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因此,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二、本案各种处理思路的分析

围绕本案的处理,一、二审法院存有几种不同思路。一审法院以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张秀方将钱款返还给张正青。从表面上看,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协议的效力,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返还符合合同法的一般思路,但该意见存在较大缺陷:首先,返还财产并非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唯一处理方式,此外结合民法理论中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等原理,本案单纯运用无效后返还的思路处理并非很妥。其次,从社会效果上分析,按这种思路判决可能造成事实上允许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客观上造成“人财两得”的后果,形成不良舆论导向。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张正青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张秀方的实际付出,同时根据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35条意见(即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不予支持),但这种意见存在以下问题:(1)既然认定双方违背公序良俗,又判决驳回诉请,则张秀方取得70万元并无依据,可能会有矛盾之处。(2)浙江省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35条的本意应该是指对未给付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要求给付的应驳回诉请,而本案的情况是已给付,不应直接适用。(3)从社会效果上分析,如驳回张正青的诉讼请求,可能会造成法院支持所谓“二奶”等问题,产生不良导向。

二审法院的另外一种思路认为应驳回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但这种思路有以下的问题:首先,从收缴的思路来看,立法本

意应该是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且有惩戒性后果的行为,如赌博、违法经营等,包养情妇行为认定为这种意义的非法行为过于严格。其次,收缴并非民事责任承担形式,而是一种惩罚手段。《民法通则》属民事法律规范,其规定类似收缴等带有公权力色彩的惩罚措施只是指引性的条款,一般而言需要下位法的支撑,否则直接运用《民法通则》采取收缴手段,会有公权力对民事领域干预过多之嫌。从立法体例上看,民事法律中收缴的立法模式一般都系以原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体例,并非各国通例。再次,70万元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如直接收缴国家,会使其配偶丧失了救济权。此外,纵观整部《婚姻法》,除了重婚、遗弃和虐待这三种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相关刑法条文规制外,其他规定均未设立相应的罚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也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认定过错时,才具有民事诉讼上的意义。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婚姻法》的一些规定可更多地理解为一种倡导性规范。

驳回张正青起诉的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它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张正青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三、对审理类似借贷案件的启示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受理的借贷类纠纷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其背后隐藏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此时,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表象。因此,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合法的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可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如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宜列入合法民事权益保护范畴的,应以不属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编后补评】

民法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同时也禁止公民滥用权利。滥用权利是指超越权利的范围或违背社会公德而行使的权利。正如本案以“婚外情”为债发生原因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典型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权利滥用是违法的,可此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又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它并不直接违反法律的某一规定即表面上看并不违法,但根据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标准来分析判断,明显不当而应予禁止。为解决民事法律具体规范所不能解决的这个问题,就需要一个弹性的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来限制权利的滥用。这一原则通过对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的确认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限制在社会的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的框架内。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没有直接使用“公序良俗”一语,而是以“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指称,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第7条都将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其实质就是吸纳了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法律原则的内容。本案一、二审法院在裁判论理上均适用该法律原则否定了双方协议的效力,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价值作用。但在处理后果上有所不同。一审法院仍套用合同无效返还的一般处理思路,未考虑本案造成无效的原因不法和返还请求权的特殊性,显然不妥。如果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归还借款”,会使其“人财两得”(协议存续了近一年),其效果仍是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本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套用无效返还的一般处

理方式。本案的原告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因给付的,其请求权行使应受到限制。从理论渊源上讲,此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不道德返还诉”,即指基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因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且此原因存在于给付人时不得要求返还。大陆法系称之为“禁止主张自己之不法”原则,即指因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将自己置于法律规范之外,从而无保护的必要。英美法系谓之“洁手原则”,指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不法行为主张回复自己的损失。台湾民法概括为任何人置社会伦理秩序不顾时,不能请求返还其以应受非难行为的给付。我国对此问题仅存于学理研究中,按照“拒绝保护说”,笔者较赞同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但还应进一步探讨。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价值作用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它并不是指现行法律规范所直接确定的秩序,而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和现时公认的法律理念所合理推断确定的一种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和人们法律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律秩序化,是一种弹性的社会秩序,是现行法律秩序的合理延伸;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即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所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或某一社会所尊重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所包含的范围大体一致,凡是被当时社会所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是权利滥用的行为,即为法律所禁止。一个国家,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切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民法把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但同时也禁止公民权利的滥用,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构成民事权利立法的完整内容。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者等许多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民法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实现民法与社会发展秩序的同融化。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一项具有授权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范的自身之不足,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诸如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我国的公序良俗制度应由两个组成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即通过民法典以民法基本原则的形式对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界定。对这部分公序良俗的内容必须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加以类型化,即必须根据公序良俗法律原则规定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具体适用。这部分内容主要适用于良俗的行为。另一部分是通过单行民事法规(即实体法)的形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广告法、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部分内容主要适用于违反公序的行为。我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首先区分为违反公序和违反良俗两个部分。其中违反公序的行为主要应包括:违反国家安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暴利行为,赌博行为。而违反良俗的行为主要包括:反人伦和有违正义的行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非良心交易行为,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道德风俗的行为,有伤风化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能充分体现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价值作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运用是对社会实质公平和实质平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是社会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制度化和理性化的限制和约束,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捍卫。

当前,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市场的扩大和发展,民间借贷融资渠道逐渐被准许存在。民间借贷类纠纷(仅指民事审判领域)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会以民间借贷契约形式出现,如有以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为形式的借贷关系只是一种表象,其背后隐藏着一些有违公序良俗的债务。在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中,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分析当事人诉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缔约的动机,正确确认有关约定的效力。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合法性,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损社会的公序良俗,其主张的权利就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应以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畴为由驳回其起诉。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和推进我国合法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司法价值作用。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合理应用

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范的自身之不足的功效,而确认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具有相当的道德评价性和明显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不难发现,引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决案件的法官并无具体的法律依据,而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精神的了解,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道德经验的体验来处理具体个案。法官的主观性在案件的处理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而不同的法官对法律事实和道德的认识又可能不完全一致。公序良俗原则的道德要求内涵与外延可能因审理案件的法官的不同而不同。由于公序良俗涉及到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并且主要存在于个案的具体法律适用中,在此种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除了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之外,还要培养法官遵从公序良俗的法律意识,将审判活动作为提升社会文明和社会道德水平的工具,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化和类型化。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应用该原则应把握几点:

1.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两个前提

(1)须有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表现出整个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与限制,它意味着人不仅是单独的个人,同时还是一种具有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主体。(2)须有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在我国,法官判决的主要依据自然是成文的法律、法规。但成文法最大的缺陷是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对各种行为表现和处理结果无法作详尽的规定,特别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难以预见性往往是其他法律领域所无法比拟的,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具有概括性和指导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就适用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有缺陷的场合,使法律和社会能协调起来,对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2.公序良俗标准的判断

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并被赋予法律原则的地位,但其本身又是一不确定性的规则,需要法官加以具体充实。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为该原则确定明确的特征,以使法官能够据以进行直接操作。它只是为法官指出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由此可见,法官判断某项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就涉及到一个判定标准的问题。尽管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是非常困难的,还夹杂着法官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道德经验的体验等因素,但一般应以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共同风俗和共同道德为判定标准。当然,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也有时是不确定性的,应以个案而定,但总的来说,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社会的标准而非个人标准,应当来自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而不是法官的内心求证。

3.建立指导性案例

法官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出的裁判可以使形式上非常抽象的民法基本原则得以具体化。这样的案例可以使司法机关严肃的对待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起到指导和参考的作用,使司法者不能也不易产生太多的主观随意性。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应用中,以相对固定的形式确保了本来极为容易造成差别对待的法律后果的同等性和统一性。本案的最终裁判结果是驳回张正青起诉,这也体现了司法的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司法中相同情形的类似案件无疑可以遵从。

民间借贷答辩书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XXX,XX,汉族,XXX岁,现住XXXXXX路(XXXXXX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XX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XXXXX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XXX 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X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XX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事后,在XX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X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XX 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XXXX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XXX元,至XXXX年XX月开始收取XXX 元3%利息计算。(另XXXXXXX元又从XXXX年加在原XXX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XX XXXX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XXX

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XXXX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XXXX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XXX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0.5083%×4=2.0332%×XXXXX=1XXXX.8×53(XXXX年10月—2XXXX年2月)=XXXX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XXX年承诺的XXXXX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XXX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XXXXXXX+(XXXXXX.6-XXXXXXX)=XXXXXXX.6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 今天,xx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借款合同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xx省遵义市娄山关镇。 法人代表:何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 因原告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及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我公司对原告诉称的“房屋买卖事实及约定、抵押事实及登记,担保事实及约定,以及贷款金额、尚欠借款本金310122.79、利息、罚息”等事实均没有异议。我公司是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借款抵押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诉讼请求,我公司均没有异议。现被告陈某某、吴某某从xx年5月20日起,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也是事实,原告在催告被告陈某某、吴某某还款的同时,我公司也曾经多次催促其按时还款,但陈某某、吴某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由于本案的债务,被告陈某某、吴某某既提供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也提供了人我公司进行保证,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在所提供的物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足的部份,答辩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某某房开桐梓分公司 (盖章) 时间:xx年二月十四日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 毛芷蕙英语 时间:2012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 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 原告:郑家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 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 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案情简介: 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 4介绍,于2012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2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 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 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 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 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

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3篇

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3篇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本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篇一: 应诉人:李运章,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4127289,联系方式:。 讼诉人:普景林,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诉我购买他的砖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状和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事。特应诉实事如下:普景林诉我在1999年购买他的砖款27624元后还款1万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应于1999年3月还清(出具有欠条)。 后因我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狱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现得知我出狱,随即向其主张权利。事实是这样的: 一、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实事是这样的:1999年镇党委确定在刘庄店北建一处有机化肥厂,让我负责建厂,厂建好后投入生产,购销一条龙,上级党委很重视,县委刘广泉书记和镇党委不断来检查指导。 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书记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

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1999年焦在周围购买砖和其它建筑原材料,进行工程备料。由于是大包工程,具体焦建斌购买谁的砖和原材料我也不过问(会计:刘桂廷证明),xx年10月工程队破土地动工,直到20xx年一天下午,焦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住了,你来一趟吧,当时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关心的说:你咋来啦,你不来就好啦,那时我才知道焦购买的是普景林的砖,当时我想焦让我在厂里搞工程交付时,我先让普景林来结帐,再者唯巩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给普景林写了个7000元的欠条,才让焦的车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车去的司机田红波作证)。 二、普诉我在1999年—xx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xx年3月我有病,经周口地区医院周医生周专家诊断为膀胱癌,让我及时住院治疗,当时我就住在了地区医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医师田主任给我做的手术(田主任、岳勇的女儿护士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厂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也停了,职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带来厂的职工情绪低落,就这样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而不兴了,生产的肥料周围的行政村都用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本

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住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目录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目录、代理词 证据目录(原告刘一色提供) 证据一:重庆市梁平区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2份。 证明目的:被告色一手与梁星萍2008年11月26日在梁平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于2010年9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 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 证明目的:2005年11月22日被告色一手与被告梁星佩在梁平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证据三:2015年借条复印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凭证1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1份,支付宝转账流水1份,2016年3月16日借条1份。 证明目的:1、2015年1月18日原告借现金15万元给被告色一手,2015年11月11日、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被告色一手于2016年3月16日对以上借款18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将原借条15万元收回。被告应当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 2、结合证据二,被告李风姐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证据四: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证明目的:原告因借款至被告梁星佩家,要求梁星佩清偿借款的事实,被告梁星佩对色一手的借款是清楚,应当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 2017年7月9日

代理词 审判员、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一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色一手、李风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2015年1月18日原告借现金15万元给被告色一手,2015年11月11日、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被告色一手于2016年3月16日对以上借款事实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下方出具欠条一张,并收回原借条。欠条借款清楚,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可以证实,被告李风姐知道色一手借款未清偿的事实。 二、被告李风姐应当对与色一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根据原告提供的梁平区档案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可以证实李风姐与色一手于2005年11月22日在梁平区登记结婚,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且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虽然被告色一手与梁星萍在2008年11月26日在梁平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但于2010年9月9日色一手与刘萍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李风姐与色一手的婚姻系合法婚姻,并没有离婚。 2、本案借款时间形成时间为2015年1月18日15万元,2015年11月11日、12日3万元,并在2016年3月16日由色一手出具现金借条。本案借款系与李风姐夫妻关系存续的借款。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色一手及李风姐夫妻关系续期间,在被告李风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系被告色一手的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当由其与色一手共同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

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13年9月27日

欠款民事答辩状范文

欠款民事答辩状范文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1】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以上是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的信息。 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2】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XXX,XX,汉族,XXX岁,现住XXXXXX路(XXXXXX楼) 针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XX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XXXXX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XXX 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X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 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XXX)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XX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 事后,在XXXX年XXX月XX日,原告人XXX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X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X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XXXX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XXX元,至XXXX年XX月开始收取XXX 元3%利息计算。 (另XXXXXXX元又从XXXX年加在原XXX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XXXXXX元(见收条或收据)。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答辩状

答辩意见 答辩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 原审被告: 郑州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再审申请一案,答辩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答辩人高营和杨雅丽曾经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二人均为郑州明志图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3月9日二人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便以郑州明志图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答辩人借款。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高营、杨雅丽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杨雅丽称其名下有一套位于金水区北三环52号6号楼3单元21层2101号的房产足以清偿债务(该房产在本案一审诉前保全阶段系首封,目前正由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处置中)。答辩人于借款当日通过自己的妹妹吴春玲银行账户分16次向郑州明志图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款共计77万元,已经充分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因此,申请人所称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答辩人所称的委托购买汽车等属于被答辩人公司的经营行为,答辩人对此并不知情。答辩人在诉讼中主张的本金与利息也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答辩人于2019年8月2日向金水区公安局的报案回执单系被答辩人的单方陈述,情况并不属实。金水区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仅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也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不涉及套路贷,因此对于案件也并未再处理。

答辩人在借出本金后除正常收取被答辩人的利息外,从未实施过虚构债务、虚增流水或肆意认定违约等行为,也从未以任何名义收取过被答辩人的其他利息。被答辩人对于其所欠债务在二审庭审中也均予以认可。本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答辩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答辩人不存在虚假诉讼或套路贷的情形。 三、二被答辩人已于2019年2月15日针对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贵院提起了上诉,并且贵院已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按法律规定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向一审法院预缴上诉费,二被答辩人在未缴纳上诉费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庭审后二被答辩人仍然拒不缴纳诉讼费,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给答辩人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鉴于被答辩人滥用诉权,性质恶劣,对于其拒不缴纳上诉费的行为应当视为撤回上诉并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时,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请求与原二审时的上诉请求完全一致,被答辩人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漠视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望贵院能够审慎考虑我方意见,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华北电力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北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联系方式:13xxxxxxx, 李献东,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副总经理,联系方式 13xxxxxx 因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北京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华北电力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不是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我校国际交流中心与赛音助乐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 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发布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华北电力大学国际交流中心系内部接待,并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不具有对外签订提供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华北电力大学既然没有对外签订客房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饭店预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 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

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间借贷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_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元,即月息利率________%,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_________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_______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_______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民间借贷的证据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的证据认定问题 一、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以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务、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法[2011]336号)。 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 关于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能机械适用证据原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者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1.借据的认定。 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则应按照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判经验综合进行判断。 2、本金的认定。 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符合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精品文档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钱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 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____年3月3日,约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xxx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1 / 27 精品文档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

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因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所以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虽然向法院起诉,但答辩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答辩人,这样的起诉当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2 / 27 精品文档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始终未曾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最新整理借贷案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docx

最新整理借贷案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王XX,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xxx市牡丹区XX 号,现经常居住地:xxx经济XX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xXXX室。身份证号码:372901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因被答辩人陈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 ]10号)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该借款合同履行中答辩人是在xxx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把货币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合同的履行地在xxx经济开发区境内,所以x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三、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在实际提供了借款的场合下,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有两个:在提供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因此,借款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依据新的《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现答辩人王XX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货币,所以答辩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x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案管辖。 答辩人:王XX 9月14日

借款纠纷上诉答辩状

借款纠纷上诉答辩状 借款纠纷上诉答辩状 1 答辩人:xx,男,汉族 1988年1月11日生,住xxxxx。居民身份证号:xx 答辩人对上诉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20xx)皖0103民初字第2165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内容答辩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xx)皖xx民初字第xx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上诉人因采购钢材资金短缺,被上诉人为其实际垫付260877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据:今借到xx人民币xx元,借款用途为货款,于2016年元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诉讼费。 借款人:xx。签署日期:20xx年元月8日。借据分别由上诉人自愿签字,内容真实有效。 20xx年2月27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借条数额的借款到20xx年3月5日前全部如数归还,否则重新书写截止20xx年3月5日的新欠条,并提供本人子女的担保签字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另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xx已实际为xx垫付了

钢材款xx元的事实。 以上《借据》和《承诺书》均系上诉人自愿签署并亲笔签字确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是被迫出具的《借据》和《承诺书》缺乏事实依据,显然是不成立的。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该公司的盖章,内容也是真实合法的。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合法有效。 二、上诉人证明欠xx公司的钢材款只有xx万余元的事实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提交的《销货清单》和《付款凭证》证明的是上诉人与xx 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与本案认定的事实无关。 三、被上诉人与xx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亦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被上诉人xx虽系xx的股东,但是与xx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借据》上明确写明债权人系xx而非xx公司,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xx与xx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借条范本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3篇_091

2020 借条范本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3 篇_091 EDUCATION WORD

借条范本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3篇_091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 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 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

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 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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