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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周德兵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立法目的】一是,理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二是,建设统一规范的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三是,通过电子招投标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可视、可控

可查、可纠。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解读:【适用范围】一是,空间范围:属地管辖原则;二是,调节范围: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三是,适用范围限于“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解读:【机制原则】一是管理体制,综合管理就是省发改委,行业监督就是各行业监督部门。二是“四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兼顾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解读:【职责分工】应该说省直部门的职责分工还是比较清晰的,和原来的职责分工有

什么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微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分工,就比较科学合理的解决了分散平台体内循环问题。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解读:【职责分工】一是市县职责,明确了市县招管局

的职责定位-综合管理。二是具体职责,交易规则、交易目录的拟定,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三是集中处罚权,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先和省法制办进行沟通协调,而不是机械执行。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解读:【交易平台】一是平台的性质平台是一个综合服务系统,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透明范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目的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二是,平台应建立在信息化的基础上,平台是一个系统,基础支撑就是信息化手段,也即电子招投标的三大平台--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

监管平台。因此,市县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解读:【制度规则】一是省发改委应是是牵头负责的地

位,各行行业部门的作用在指导建立行业规则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应当充分发挥制度综合协调作用,防止和消除制度规则的不统一和冲突。二是程序方面,应由牵头部门征求各行业部门意见基础上,报省政府审定,以省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解读:【信息系统】是规范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技术支撑,也是加强交易监管,

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信息化手段。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

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解读:【专家资源】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微省评

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省政府委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2011年4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第十一条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

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

解读:【交易场所】省市共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仅仅是物理上的融合,而应是化学融

合。县级场所的整合作了鼓励性规定但这还不能作为执行国家平台建设精神的最终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解读:【交易中心】一是,场所服务标准的制定是综合管理部门。二是,交易中心的职责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三是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与交易中心的关系要从交易中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解读:【中心职责】国家发改委平台方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剥夺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定代理权,不得违法从事或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代理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竟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通过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

交易中心的性质是交易平台的必要场所构成,因此,也不得具有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解读:【档案保存】出现了项目单位,指的是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档案保存、查询

和监督办法,特别应明确电子档案保存问题。

第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

解读:【信用管理】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信用体系,应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内容之一。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各部门的分工、信息的采集和认定、惩罚措施以及在全省范围内的共享和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解读:【责任追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

(二)直接或者变相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

(四)干预交易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

解读:【责任追究】一是直接或变相从事招标代理中介服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且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二是,加强执法规范违法设置市场准

入限制性条件。三是,干预本身就是具有贬义的意义,所以不用非法干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本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解读:【生效时间、效力】省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市政府规章、市县规范性文件:与地方

性法规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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