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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商事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商行为的分类;明确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的含义和种类。进而对商行为的概念正确理解和把握,为商法具体内容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

教学重点: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商行为的分类: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

教学难点: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般商行为: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教学方法:课件演示和理论讲授法为主;讨论提问法;实习作业法等

教学学时: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商事行为与商主体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基石。

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事行为的认定有不同标准。以法国商法为代表的商事行为主义认为,应根据客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来判定是否属于商事行为,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商主体主义则认为,判断商事行为应根据行为主体的身份,即主体中是否双方或一方是商人;以日本商法为代表的折中主义综合前二者的主张,认为判定商事行为既应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也应结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

在我国,商事行为不是立法上使用的概念,而是商法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人们对商事行为的概念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资本增值依法所实施的各种经营活动”;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有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事实上即属于商事主体的对外经营行为”;也有的学者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人资本经营的行为,是商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台湾学者张国健先生则认为,“商事行为,系与民事行为对立,商事行为,须受商法法典及其特别法、习惯法支配,并以营利为目的,及与其有关之一切行为语言。”这些观点或倾向于商主体中心主义,或倾向于商事行为中心主义,或采折中主义,各不统一。

本书认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性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与商主体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行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它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经营属性,非商事经营的行为,即使由商主体所为,也不属于商事行为。商事行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受法律规范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商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

规定,商法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的不同决定的。

(一)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营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性,同时也是商事行为的基本特性之一。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主要应从行为的目标来考察,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行为结果是否盈利不能成为判断商事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

在实践中,对营利性的判断一般采取推定原则。一是根据主体来推定。当行为主体为商人时,通常推定其行为具有营利性。如《日本商法典》第503条第2款规定:“商人的行为推定为为其营业而实施的行为。”二是根据行为来推定,即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和商事习惯等来加以确定。

(二)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经营性是指行为人的营利行为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的特点,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具有职业性。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商法均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经营性活动是一种重复性的、经常性的活动,履行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商事行为,具有经营性特征。

(三)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某一主体要从事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就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一特征在不同国家的商法中表现不同。在采取严格商人法原则的国家中,民事主体必须通过商事登记等合法手段获得商事行为能力;而在采取严格商事行为法原则的国家中,商法实际上认可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之外,同时具备商事行为能力,因而非经商事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业行为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正是由于商事行为具有上述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特征。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将商事行为从一般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以商法特有的规则对其加以调整规制。

三、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这是以行为当事人是否均为商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1.单方商事行为。也有的称之为“混合交易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最常见的例子如商店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买卖行为,银行与顾客之间的存贷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认为,单方商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商事行为,应当受到商法的统一调整。如《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均规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商事行为时,本法适用于双方。而法国、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单方商行为是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结合,商法中有关商事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商主体一方,其相对人则适用民法中的规定。

2.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售行为。双方商主体是商自然人或商法人不影响该商事行为的成立。双方商行为直接适用商法,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在此基本不存在争议。

对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作出区分的意义在于使商法对不同商事行为区别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一方不属于商人,那么,商法的立法和实践中应适当考虑其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从而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此以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为标准进行划分。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必考虑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是商人。它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不以行为主体是商人和行为采用营业方式为条件,凡是商法明文规定的,一律认定为商事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按照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事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通常是由法律列举限定的,不能作推定解释。

2.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是指依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只有在行为主体是商人或行为具有营利性时,才能认定为商事行为。当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行为,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将同类行为中的营利性商事行为与非营利性民事行为区别开来,体现了商法的特别法属性。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此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

1.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事行为。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是相对基本商行为而言,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但对此概念近年来,有新的解释和理解,即不把附属商行为固定化,而根据特定商事主体的经营内容确定其行为的附属性,把主营业务理解为基本商行为,把兼营业务理解为附属商行为。如,对于零售商来说,销售是基本商事行为,而仓储和运送则是其附属商事行为。而对于承运商来说,运送为其基本商行为,而原材料购买则是附属商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此以法律对商事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

1.固有商行为。也称作“传统商行为”、“完全商行为”或“纯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事行为,它包括绝对商行为和固有商人的营业商行为。

2.准商行为。又称“推定商行为”、“非固有商行为”,是指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经营性商事行为。这种商事行为往往不能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加以确认,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来确认其行为性质,如非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二节一般商事行为

一、一般商事行为概述

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理论研究中使用的一对概念,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的分类。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理论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并不是从商事行为本身提出来的问题,而是从商法对商事行为特别调整的共性和个性的角度提出来的问题。一般商事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其中有些行为不仅是商事领域共有,在民事领域也存在,但它们均受商法规则调整。

对一般商事行为的范围,学者们意见纷纭,差异较大。有的学者认为其包括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事交互计算;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以缄默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和约定利息的请求等;也有的学者认为一般商事行为包括要约与承诺行为、给付行为、交互计算等;本书阐述的一般商事行为是指商事活动中具有共性并受商法规范所调整的行为,主要包括商事代理行为、商事债权行为、商事物权行为及商事交互计算等方面。

二、商事代理行为

商事代理以民事代理关系为其法律关系的构成基础,但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商事代理行为是最基本的商事行为之一,不同国家对其又有不同规定。在采用主观主义(商人法主义)原则的国家,特别强调代理商的资格;而在采用客观主义(商事行为法主义)原则的国家,则尤其强调行为的营利性。在民商分立国家,除了在《民法典》中对民事代理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外,通常还在《商法典》中对商事代理制度做出特别的规定,如德国、日本等。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实践中,有关商事代理问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相比,商法上的代理具有其独自的特点:

第一,非显名主义。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实施其行为时,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是为本人(即委任人或被代理人)进行,但其行为对本人和相对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非显名主义作为商事代理的一个特征在一些国家的商法中得到了承认。但是,当本人的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为本人所进行时,也可以请求其代理人履行。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即反映了这一特点。

第二,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根据民法的规则,被代理人(本人)的死亡将引起代理权的终止。商法的规定与之有所区别。一些国家的商法规定,商事行为的代理不因本人的死亡而消灭。在大多数情况下,就如个体工商户一样,即使其本人死亡,其营业也并不马上消灭,而是让其商业使用人的代理权继续存在。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停止营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符合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第三,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较广。

在民法上,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出授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但是,在商事行为的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要比民事代理的广。许多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只要商事行为的代理人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授权本意的范围内,可以实施未被直接授权的行为。

三、商事债权行为

商事债权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形态,表现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行为。债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民法的规定。在西方国家的商法典和商法学理论中,商事债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商事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上,具体涉及对意思表示之缄默和缄默之错误的特殊性规定等内容。

一般来说,缄默作为一种消极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如我国《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但在例外情况下,如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则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

四、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物权首先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规定在民法典之中。在商事活动中,涉及到物权问题,可以适用民法中的有关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商事行为,在民法之外,商法中又有特殊的补充性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对于商事行为具有规范性意义,由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商事物权与民事物权在法律上的差异。

(一)商事流质预约的认可

在民法上,流质预约被禁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用其有利的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但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人自己能够计算其经济利益的得失,同时,也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例如,《日本商法典》的515条即规定,民法关于禁止流质预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因商行为债权二设定的质权。《韩国商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业城市的商业习惯,并在德国商法典中得到明文规定。

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不同,它不强调留置的标的物与被担保债权的个别关联性,而只要求二者之间的一般关联性,即在商人之间,因双方商行为发生的债权在未受偿之前,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因商事行为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要求该财产属于被担保债权本身的标的物,不要求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这一区别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商法中都有所体现。

五、商事交互计算

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产生的余额的确定来实现债务了结。在这种债务了结方式中,借助于定期结算,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断得以清算,从而避免了单方面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的生效。

在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希腊及罗马等国,商事交互计算就相当发达。后来随着银行的出现,商事交互计算逐渐完善起来,并在各国商法中被普遍采用,《德国商法典》第355条、《日本商法典》第529条等都对交互计算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国家的商法典对于商事交互计算的概念、方法、原则,交互计算关系的形成条件,交互计算的法律效力,交互计算中的担保与抵押以及交互计算关系的解除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商事交互计算的特征在于: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商人;交互计算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必须有经常性、持续性的交易关系。例如,运输业者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代理商之间在一定期间内存在持续性交易时,交互计算就得到承认;就一定期间内由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总额进行抵消,对余额进行支付;商事交互计算根据合同、特别是持续性合同的终了而停止。但是,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在将来对交互计算合同的解约告知对方。

第三节特殊商事行为

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特殊商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以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纵观各国商事立法,对特殊商事行为的法律调整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两种方法。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国家中,一方面在商法典中规定了一部分调整特殊商事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以传统的特殊商事行为为调整对象;另有相当多的特殊商事行为则由商事单行立法予以调整,这些立法主要以现代商事交易中出现的新的特殊商事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在制定有商法典的国家中,特殊商事行为基本上由商事特别立法或商事专门立法予以调整。特殊商事行为通常包括:商事买卖、商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居间、商事行纪、商事期货、商事信托、商事票据、商事保险、海商等内容。我国对商事票据、商事信托、商事保险和海商等特殊商事行为已有单独立法,这里简要介绍几种特殊商事行为。

一、商事买卖

商事买卖是商法中最常见的特殊商事行为之一,它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商事买卖以民事买卖为基础和出发点,但与民事买卖并不完全相同,二者在买卖的概念、性质、对象以及原则等方面有所区别。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其商法典从保护商事交易的迅速、明确、安全的角度出发,通常都对商事买卖行为进行特别规定,以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内容主要涉及商事买卖中的迟延责任、商事买卖中给付标的物瑕疵责任等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买卖的专门规定,但没有区别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没有对商事买卖作出有别于一般民事买卖的特殊规定。

二、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是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行为,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但货运与旅客运输在立法上并不一样。货运是典型的商事行为,是商法调整的对象,而旅客运输由于涉及到人身问题,因此在许多国家,它不仅仅由商法调整,更多地涉及到民法、旅客运输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在一些没有制定统一运输法的国家,常常将运输法中的基本原则规定在货运行为之中。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货运和旅客运输作出严格区分并分别立法,而是将这两方面的问题统一规定在第十章“运输合同”之中。此处的运输合同主要指货运合同。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货物储存和保管之商事行为,即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我国《合同法》将保管和仓储分别立法,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分别规定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强调二者之间的区别。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通常运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早在罗马时代,就出现了居间人,且当时的居间行为多半具有官方的性质。到了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越来越频繁,具有官方性质的居间行为逐渐为民间的自由业所取代。在德国,除了1896年的证券交易法

承认交易居间人必须具有官方的性质之外,其余的皆为自由业。日本也在明治32年建立了以完全自由业为前提的商事居间制度。与代理一样,商事居间以民事居间关系为其构成和存在的基础,但两者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作为商行为,商事居间的营利性导致其行为的构成、行为的有效性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方面有别于民事居间。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商事行纪是典型的商事行为。商事行纪与代理、居间不同,具有自身的特征:(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在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中,当事人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其法律、经济后果归属于委托人。与此不同,在商事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经济后果则归属于委托人。在这一点上,它与商事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2)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行纪活动的,因此,行纪人在委托人的计算范围内从事行纪活动时,由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一种典型商行为。它与代理和居间不一样,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只有商法典才规定有行纪商或行纪商行为民法典中没有关于行纪的规定。因此,它是相对独立于民法典的典型商行为。

六、商事期货交易

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商事期货交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l)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2)期货交易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3)在通常情况下,期货交易的买卖标的是标准化合约,而不是商品;(4)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高效益的特点。

期货买卖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它是从物的交易变成了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其最大的差异在于,前者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而后者交易的标的更多的是合约本身;后者比前者具有更大的投机性和风险性。在我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期货交易已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较为广泛地出现,这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七、商事信托

信托最初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现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广泛接受。它是指在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受托人获取一定的商业利益。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主要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筹集生产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在当代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事信托无论在种类方面,还是在规模方面,都远远超过民事信托。商事信托种类繁多,常见的商事信托主要有投资基金信托、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设备买卖融资担保信托、公司股东表决权信托、雇员受益信托等。

思考与练习:

1、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试述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的分类?

小学教育心理学考点命题:3.1动机与学习

第三章学习动机 [内容简介] 在教育领域越来越重视如何教学生学会学习的今天,诸如学习动机、学习兴趣等非智力因素对学生学习的影响,日益引起教育界的普遍关注.教师们在日常教学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有些学生在学习中为避免过多地失败,而不愿去主动尝试;有些学生虽然智商不差,但在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方面却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另外一些学生由于过度焦虑而不能将注意力集中于所学的知识,从而使学习成绩下降等等。以上这些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学习动机问题。作为一名教师,如果不能对学习动机的方方面面有比较透彻的了解,是难于组织有效的教学,从而促使学生有效地学习的。学习动机对学生的学习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学习动机的探索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章从介绍学习动机的概念、学习动机的构成入手,探讨了影响学习动机的因素,接着介绍了主要的学习动机理论,并讨论了如何培养和激发学习动机的问题。 本章重点:动机的基本因素与作用、学习动机对学习过程的影响、学习动机的激发、学习动机的培养、成就动机及其训练、归因训练及自我效能感的培养等。 本章难点:学习动机的激发、成就动机及其训练。 第一节动机与学习

一、动机的基本因素与作用 (一)动机的概念、基本因素与特征 动机是直接推动有机体活动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部状态为的直接原因和内部动力。有机体的各种行为和活动都是由动机所引起的。动机由内驱力和诱因两个基本因素构成。 内驱力指在有机体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内部推动力,是一种内部刺激。有机体会产生各种需要,当需要没得到满足时,有机体会产生内驱力,内驱力引起反应,反应导致需要的满足。例如,当摄食需要出现时,内驱力会驱使有机体表现出摄食行为以满足这种生理需要,随着摄食需要的满足,内驱力降低,摄食行为也就停止了。内驱力和需要基本上是同义的,经常被替换使用。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需要指的是主体感受,而内驱力所表现的是作用于行为的刺激。内驱力的作用可以通过行为强度来测量,它本身也可以通过一些外界手段来操纵,因而动机的实验研究中一般都用内驱力的概念。 诱因指能满足有机体需要的物体、情境或活动,是有机体趋向或回避的目标。满足有机体需要的诱因是后天通过个体经验而逐步形成的。例如,同样的摄食需要,有的人会去吃米饭,有的人会去吃面点;同样为满足自尊的需要,有的学生通过取得很好的学习成绩来获得同学的尊重,有的学生则通过讲究穿戴来吸引同学的注意。当有机体在个体活动

智慧树知到《行政法学(山东联盟)》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行政法学(山东联盟)》章节测试答案绪论 1、刑事审判庭于()成立。 A.1978 B.1980 C.1982 D.1984 答案 : 1980 2、 1984 年前后,民事审判庭承担的主要职能是()? A.解决土地纠纷 B.解决婚姻纠纷 C.解决合同纠纷 D.解决经济纠纷 答案 :解决婚姻纠纷 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法院设立了经济审判庭。 A.1984 年 B.1982 年 C.1988 年 D.1990 年 答案 : 1988年 4、我国行政审判庭于1992 年前后设立,主要解决“民告官”纠纷。 A.对

B.错 答案: 对 5、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A.对 B.错 答案: 对 第一章 1、下列()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A.行政解释 B.地方解释 C.学理解释 D.司法解释 答案 :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司法解释 3、下列各项中()是特殊行政法。 A.《行政处罚法》 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C.《治安管理处罚法》 D.《国务院组织法》 答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 4、行政法是()的延伸和具体化 A.宪法 B.法律

C.刑法 D.民法 答案: 宪法 5、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 A.对 B.错 答案: 对 第二章 1、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相同点之一就在于其均是使本无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依法 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 A.对 B.错 答案:错 2、在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 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对 B.错 答案: 对 3、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关系紧密,共同构成行政主体。() A.对 B.错 答案: 错 4、一般来说,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

八上浙教版科学同步练习第三章第11课时3-4动物的行为(一)

第11课时3.4 动物的行为(一) 学习目标 1.了解动物行为的基本类型:先天性行为和后天学习行为。 2.了解先天性行为的基本特征。 3.了解什么是动物的后天学习行为。 课堂学习设计 [科学探究] 一、动物行为的多样性 1.每种动物都有自己独特的行为,大部分有助于生物体对环境的适应。 所以动物行为可以说是具有适应意义的活动。 2.动物行为是通过一系列神经系统的反射活动、激素的分泌活动的共同协调后完成的。 二、动物的先天性行为 动物的许多行为是与生俱来的。 1.婴儿一生来就会吮奶,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 婴儿吮奶是一种由与吮奶有关的刺激物直接刺激婴儿的感受器(如嘴唇中的感受器)而引起的反射活动。这种反射活动由大脑皮层以下的神经中枢完成。在一种相应的刺激下,不需后天的训练就能引起的反射性反应。 2.动物求偶行为。 到了繁殖季节,雌雄动物表现出来的各种求偶行为,也是一种本能的行为。 3.动物的摄食行为。 动物为了生存而具有的索食行为,也是与生俱来的本能,如同人类婴儿的吮奶行为一样。 4.有些动物的群聚生活行为。 如蜜蜂、蚂蚁、鱼群的群聚生活行为也是一种本能行为。 5.蜜蜂和蚂蚁的通讯行为也是由遗传控制的先天性行为。 6.以上所举的例子的动物行为都是动物与生俱来、有固定模式的行为;它们受遗传的控制,遗传固定下来的行为,对个体和种族的生存有重要意义。这种行为是一种反射活动,由大脑皮层以下的神经中枢即可完成。 我们把动物与生俱来的行为称为先天性行为,也叫本能。 [思考讨论] 你能列举动物还具有哪些先天性行为(即本能)吗? (如:禽兽的攻击性行为,鱼类的洄游,鸟类的迁飞等) 三、动物的后天学习行为 1.将老鼠放入迷宫中,开始时老鼠乱窜、乱撞,找不到出口,经过多次的训练后,再放人迷宫,老鼠能很快找到出口了。 老鼠这种行为是与生俱来的吗?不是,是通过训练、通过学习才能获得的。 2.黑猩猩具有较强的模仿学习行为。 3.在动物园、马戏团、海洋馆中,许多动物都能做一些精彩的表演,这些行为都需要长期训练,是动物在学习中得到的一种行为。 4.动物的后天学习行为是个体在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通过学习获得

鱼类生态学复习资料

鱼类生态学复习资料 1,按照研究的生物组织水平可将鱼类生态学分为:个体生态学、种群生态学、群落生态学、生态系统生态学、发展中的分子生物学。 2,鱼类生态学:鱼类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门学科。 3,鱼类的栖息环境:41% 淡水,58% 海水,1% 洄游。 4,鱼类的经济利用:食用、药用、工业、观赏。 第一章:年龄 1,鱼类的生活史:是指精卵结合直至衰老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亦称生长周期。 2,鱼类的发育期分为:胚胎期、仔鱼期、稚鱼期、幼鱼期、成鱼期、衰老期。 3,寿命:指鱼类整个生活史所经历的时间。主要取决于鱼类的遗传特性和所处的外界环境条件。其分为两类:生理寿命和生态寿命。 4,生长年带:一年之中所形成的宽阔环片和狭窄环片合称为一个生长年带。 5,年轮:被规定为由密向疏过度的最后一条密的环片。 6,年轮标志的类别为:疏密型、切割型、碎裂型、间隙型。年轮的特点:清晰性、完整性、连续性、普通性。 7,副轮:或称假轮、附加轮。在正常的生长季节,由于饵料不足、水温突然变化、疾病或意外受伤等原因,使鱼体正常生长受到干扰,从而破坏了环片排列的规律性,在鳞片上留下痕迹。 8,副轮和年轮不同之处有以下四点:a,年轮一般见于鱼体的每一鳞片上,而副轮往往只出现在少数的鳞片上;b,副轮不像年轮那样清晰、完整和连续,多半局限于某一区域。c,年轮仅仅表现为疏密结构的,则年轮内缘是密环,外缘是疏环;若为副轮则与此相反。d,副轮所构成的“生长年带”及其“疏带”和“密带”的比例不协调。 9,鱼的年龄表示方法:鳞片上没有年轮,用0表示;有1个年轮,用1表示;依次类推。为表示年轮形成后,在轮纹外又有新增的环片,则在年轮数的右上角加上“+”号,如0+、1+… 0+ -- 1, 1龄鱼,指大致渡过了一个生长周期;鳞片上无年轮、或第一个年轮刚形成。 1+ -- 2, 2龄鱼,指大致度过了两个生长周期;鳞片上有一个年轮,或第二个年轮刚形成。 10,经常用作鱼类年龄鉴定的材料有鳞片、耳石、鳞条、鳞棘和支鳍骨、鳃盖骨、匙骨和脊椎骨等。最常用的是鳞片,因为取材方便,观察简便,不需特殊加工。 11,年龄结构或组成是种群的基本属性之一。种群的年龄结构通常由出生率、死亡率决定。 12,渔获物年龄结构的分析,最直接的意义是用来判断渔捞程度、渔具合理性和水域渔捞量的合理性。 13,一般来说,凡种群年龄结构简单的鱼类,其幼体龄组在种群中所占数量百分比大,年龄金字塔低平,意味着种群的生产量大;而种群年龄结构复杂的鱼类,其幼体龄组,特别是1龄幼体在种群中所占数量百分比相对要小,年龄金字塔高耸,意味着种群生产量小。 1,鱼类的生长通常是指鱼体长度和重量的增加。 2,生长式型:是指生长的方式、过程和特点。包括不确定性、可变性、阶段性、季节性、雌雄相异性、等速和不等速性。 3,影响鱼类的生长因子有:外源因子食物、温度、溶氧、光照、盐度和其它、群落对生长的影响。内源因子基因、遗传来控制生长。 4,食物对鱼类生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数量、质量和颗粒大小三个方面。 5,食量:指在一定温度等环境条件下,鱼类每天摄食的食物总数量。其有三种关键性的水平:维持食量、最适食量、最大食量。

行为医学总结

行为医学总结(人民卫生出版社韦波) 第一章、绪论 1、行为医学是研究和发展关于行为科学中与健康和疾病有关的知识和技术,并把这些知识和技术应用于疾病的诊断、防治和康复的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科学。。 2、行为医学的研究对象 健康人、有行为问题的人、动物行为医学 3、行为医学的研究任务 研究人类行为的起源、研究人类行为的生物机制 研究行为对健康保障和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影响 研究社会文化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健康的问题 研究涉及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各种行为 第三章、人类行为的生物学基础与社会化 一、遗传与人类行为 1、基因:由DNA组成的携带遗传物质的小单元。 2、人类行为遗传学:是在遗传学、心理学、行为学和医学等学科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它以解释人类复杂的行为现象的遗传机制为其研究的根本目标。 二、大脑与人类行为 1、前额叶皮质与人类行为 前额叶受损导致的症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认知方面:主要表现在注意方面,常见低觉醒、分心、视觉搜索和凝视障碍 能动性方面:运动减少或运动增多。 记忆方面:工作记忆受损 2、颞叶与人类行为 颞叶受损主要的症状表现为 视知觉障碍和记忆障碍;记忆障碍;颞叶癫痫发作。 三、神经递质与人类行为 1、乙酰胆碱:兴奋神经元的作用,与记忆功能关系密切 2、多巴胺:多巴胺含量减少可导致帕金森症 3、五羟色胺:抑制性神经递质,参与痛觉、睡眠和体温等生理功能的调节。 4、去甲肾上腺素:在多种行为中起重要作用,觉醒、认知功能、调节血压。 四、各年龄段行为特点 1、婴儿期 婴儿言语方面:简单发音(0-3个月)、连续音节(4-8个月)、咿呀学语(9-12个月)、说出明确的词(11-13个月) 认知方面:感知觉得到初步发展,注意选择性有一定发展 2、幼儿期 认知发展:不随意性和具体形象性占主导,而随意性和抽象逻辑性初步发展。 性别认同:能够正确说出自己的性别,但是不能认识到性别是不变的属性。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摘要: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 政诉讼,这不仅直接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对行政机关的合法 行政提出了最为严峻的质疑。笔者认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关键字: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司法审查不告不理 Abstract: citizens to administrative organ's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can not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nor bri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which not only directly harm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vital interests, but also an administrative organ of the most severe challenges from the legal administra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shall be also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stablish judicial review system, ensure the legitimate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Key words: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judicial review is not actionable sex to ignore 目录 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抽象行政行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的法律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理论基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之后引起的相关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界定抽象行政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有关现行法院建构体制是否适应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抽象行政行为在违法性或无效性被确认之前依其所作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结 ..................................................................................................................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六章 个性与旅游消费行为

第6章个性与旅游消费行为 1、选择: 1、一个安乐小康型的旅游者可能在朋友的影响下玩刺激性的项目,这体现了旅游者个性的(B) A差异性 B稳定性 C可塑性 D可变性 2、重大事件以及环境的突变都可能对一个人的个性改变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这体现了旅游者个性的(C) A差异性 B稳定性 C可塑性 D可变性 3、个性特质为乐群、独力、紧张、怀疑的人一般会选择哪种旅游行为类型(C) A度假旅游 B国内旅游 C乘火车旅游 D冬季旅游 4、下列哪项不属于追新猎奇型旅游者的特点(D) A喜欢人迹罕至的旅游地 B活动量大 C喜欢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会晤、交流 D喜欢乘车前往旅游地 5、根据VALS2方法划分,下列哪一个属于拥有丰富资源,地位取向;成功、事业性、重视意志和稳定甚于风险和自我发现;注重形象,崇尚地位和权威;受过大学教育(B) A实现者 B成就者 C体验者 D制造者 6、 “封闭性”消费者总的特点是(A) A静 B动 C平衡 D活 2、填空: 1、影响个体特征形成的因素包括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 2、消费者的个性结构有三个自我状态,分别是儿童自我状态、父母自我状态和成人自我状态。 3、个性特质有三种:基本特质、核心特质和次要特质。 3、按照生活方式的开放和封闭程度来分,可以划分出封闭型、半封闭型和开放型三种。 4、 VALS2将自我取向分为三种:原则导向、身份导向、行为导向。

3、名词解释: 个性:是个体在先天素质基础上,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交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带有一定倾向的稳定的心理特征综合。 4、简答: 1、个性的特征: 答:(1)差异性(2)稳定性(3)可塑性 2、儿童旅游者的消费心理特点: 答:(1)不稳定性(2)独立性不强(3)好奇心比较大 3、青年旅游者的消费心理特点: 答:(1)注重科学追求时尚(2)强调个性和自我表现 (3)消费欲望强烈,冲动性购买行为比较多 4、中年旅游者的消费心理特点: 答:(1)旅游消费行为比较理智(2)旅游消费的计划性(3)价格敏感性比较强 5、老年旅游者的消费心理特点: 答:(1)求实性消费明显(2)怀旧心理强烈(3)对旅游服务期望较高 6、旅游消费者个性研究对旅游经营者的意义: 答:(1)对市场调查的意义: 市场调查是获得测量旅游者个性的第一手资料并对其进行分类的基础 旅游企业还可以利用调查来检验其为某一特定旅游者群制作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2)对旅游市场细分的意义: 将不同的人按一定标准分为具有相似需求、欲望、希望和愿望的群体,以便与旅游企业寻找到合适的目标市场 旅游企业应根据人们不同的个性特质、自我意识以及生活方式来分析和细分化市场,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外在便利条件,选择适当的旅游细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修改版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复习提要】 本章阐述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的角度有二:一是行政立法方面,主要考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以及与《立法法》相结合考查立法监督问题。关于《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可以预见的是,2015年司考本部分命题将侧重于新《立法法》的相关修改内容。二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考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在本章的学习中,考生朋友应当着重学习《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制定程序、批准与备案以及适用监督等内容。本章的难点是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规章的备案以及立法冲突的解决。本章在前十三年司考中,考查了16题,共23分。

【要点概览】

第一节行政法规 一、立法权限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分为以下三种: 1.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例国务院为了实施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而于2007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 例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国务院制定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生效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新《立法法》作出如下规定: (1)授权的范围:有授权有保留。 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授权的期限:5年和6个月。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届满,或续或转: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国务院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3)转授权禁止: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职权立法VS经授权的立法 1.范围不同。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的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但是经授权的立法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保留事项均可制定为行政法规,如犯罪与刑罚、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司法制度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同时,国务院不得将其获得的授权再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形式不同。即名称不同,法律配套行政法规和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或“规定”,而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3.效力不同。如果依职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原因在于,国务院经过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当于准法律,其立法权本来就属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以,准法律与法律发生冲突,应当由授权机关裁决适用。 二、制定程序 (一)立项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 2.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各部门立项申请后,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3.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二)起草 1.主体: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主要知识点: 掌握行政行为的含义,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主体要素) 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权力要素) 3、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要素)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行为() 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 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约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有() A、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 B、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发布天气预报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公共服务性 人民设立政府,用税收维持政府的运作,其目的就在于获得公共服务,获得安全、自由、秩序等公共物品。 行政管理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不得与民争利。 民事法律行为——有偿 行政行为——无偿 (二)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组织方式决定:不是由人民公选决定,而是多是由任命方式产生; 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启动频繁、效力特殊、对效率的要求较高。 (三)裁量性 任何法律法规,无论如何严密,都不可能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

的每一个具体细节都予以细密规定。 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法律的相对稳定。 行政主体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以具体的行政管理环境为依托,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法律的精神选择采取具体的行为方式;法律的规定是有限的,而行政主体面对的行政环境是千差万别的; 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现实需要; 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与行政行为法律从属性是辩证统一的:裁量性以从属性为前提,从属性以裁量性为保障; 裁量权应当受到制约,防止滥用。 (四)单方意志性 一般情况下,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行为的作出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征得其同意,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 (五)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六)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于是法律的强制性就必然体现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虽然现代行政法学不再强调行政行为实施的强制性,而强调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和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性,但这并不排除行政行为以强制为后盾。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就得服从,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其行为规定的义务。 1)出自行政效率要求和维护行政权威的需要; 2)强制性包括两个层面:约束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不主动履行时可以进行行政强制; 特别情形:如行政指导以非强制性为特点。 特征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上述特征,使其与民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优势地位(法律给予的特殊对待)。 1.公共服务性是基础和前提; 2.法律从属性是根本要求; 3.其它属性必须满足上述两特性。 案例:宜宾市21岁的女司机张某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结果被抓获。

第三章 行政体制

第三章行政体制 学习要点 一、行政体制的概念与特点 1.行政体制的涵义、类型 体制与制度的区别:制度是社会为人们规定的共同和根本的行为准则。具有稳定、普遍的权威的特点。体制是制度的具体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是有关制度主体如政治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不稳定的和可变的特点。 行政体制:又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一个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权力划分、职能配置、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等关系模式的总和。它由该国的基本的政治制度规定,受该国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 行政体制的核心::就行政体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关系而言,行政体制的核心是行政权力的划分和行政职能的配置。 就行政体制组成部分的存在状态而言,有表态的行政组织结构体制和动态的行政运行机制。前者构成行政体制的硬件系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沿袭性。后者是对行政主休行为的方式、原则和程序的规范性约束,它影响行政管理的基本方向。二者互相依存、互相影响。 2.行政体制的特点

第一,行政体制产生的先导性。一个阶级或社会集团,在取得统治地位后,就必须首先构建一系列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 第二,行政体制存在的永久性。一个国家采取何种体制去行政,是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现实的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不会因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好恶任意确定和随意更改。 第三,行政体制对行政效率影响的全局性。 第四,行政体制各构成要素的可变必性。行政体制的某些构成要素诸如权力体制、领导体制等会隋着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环境的变化而迟早地发生部分的甚至全部的改变,以适应新的基础和环境的需要。 二、行政体制的功能 行政体制对行政系统乃至社会都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这些功能可分为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 积极功能:指它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增加行政资源的作为,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体现在:第一,对政府行政组织的框定、调控和制约的作用。第二,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的促进、保证和保护作用。 消极功能:指在特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它能造成行政资源的无为或浪费,妨碍行政管理效率能的提高,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体制功能失调的原因表现在:第一,行政体制的惰性。第二,行政体制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引起行政管理的混乱和无序。

第三章 基础法律知识

第三章基础法律知识 ?1、(单选题)对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可()。 o A.由外国法院直接提出 o B.通过协商途径解决 o C.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o D.由当事人直接提出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A ?2、(单选题)下列刑事案件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是()。 o A.隐瞒境外存款案 o B.非法拘禁案 o C.放纵走私案 o D.徇私枉法案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3、(单选题)第二审法院审理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对被告人的刑罚该如何处理?() o A.不得加重 o B.可以加重 o C.不受自诉人上诉影响 o D.限制加重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4、(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可适用取保候审。 o A.应依法逮捕,但其随身带有儿童的妇女 o B.犯罪事实清楚很容易发生社会危险的人 o C.证据充分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人 o D.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 ?5、(单选题)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以后,()。

o A.应当立即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o B.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o C.可以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o D.由人民法院执行庭变更执行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6、(单选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时,应当就()。 o A.第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 o B.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o C.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 o D.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7、(单选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 o A.剥夺政治权利 o B.拘役 o C.死刑缓期2年执行 o D.管制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8、(单选题)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o A.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o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 o 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o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9、(单选题)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对下列哪组全部人员申请回避?() o A.调解员、仲裁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三章 个性差异与管理

第一章组织行为学的对象和性质 一、什么是组织?什么是行为?什么是组织行为学? 组织是指组织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下协调工作的人群社会实体单位;他们建立一定的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他们又经过分工合作而协调配合人们的行为的组织活动过程。因此组织也可以说阿是动态的组合活动和相对静态的人群社会实体单位的统一。行为是指有机体的所作所为及其活动。 组织行为学是指:研究组织以及组织与环境相互作用中,人们从事工作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反应规律性科学。 二、组织行为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研究方法、研究目的是什么? 研究对象: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反应规律性。 研究范围:组织行为学的范围与行为科学不同。行为科学研究一切人的行为规律性,而组织行为学研究一定组织者中人的心理和作行为规律性,这一定规律包括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军队所有各类组织,这一点组织者的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包括单个工作者的个体行为和工作值班组、科室、部门的群体行为等又包括社会环境相互作用下企业、机关、学校等整个组织行为规律性。 研究方法:采用系统的分析方法,综合应用心理学、生理性、社会性、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原理,什么组织中

人的行为规律性,之乃是研究组织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研究目的:在人类了解和掌握组织中人员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提高各级领导者和各类领导者对人行为的预测,引导和控制的能力;把消极的行为诱导为积极的行为,保持发扬积极的行为,从而提高组织的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工作绩效,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 三、管理者为什么要研究组织行为学的? 1.研究组织行为学的个体行为与管理,可与提高管理者 知人善任,合理利用人才的水平。 2.研究组织群体行为与管理,可以是管理者改善人际关 系,增强他们所管辖的群体凝聚力和向心力。 3.研究组织中的领导行为,可以提高管理在数字素质, 该局领导在行为,掌握了领导艺术,增强领导的有效 性。领导的实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 4.研究组织行为学的中激励理论,可以增强以人为中心 的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研究组织行为学设计与组织变革中理论和方法,可以 是管理者更好地适应环境,进行组织改革,增强活力、 提高业绩。 四、说明组织行为学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性质: 边缘性两重性应用性

游客的个性特征与旅游行为

游客的个性特征与旅游行为 一、能力与旅游行为 (一)能力概述 1、能力及分类 能力是指人们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备的个性心理条件。 人的能力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不同的分类。心理学对能力的分类,通常分为一般能力和特殊能力。一般能力是完成一切活动所共必需的基本能力。通常叫做智力。特殊能力是指出现在为某些专业活动中的能力。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既具备一定的一般能力,又具备一定的特殊能力。一般能力与特殊能力在活动中的关系是辨证的统一。一方面,一般能力越是发展,就为特殊能力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特殊能力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发展了一般能力。在顺利地完成某种活动时,既需要一般能力,又需要特殊能力,两种能力彼此相互促进,协调发挥作用。 2、能力的个别差异 (1)能力的类型差异。主要是能力质的差异,是对能力差异从质的特点上进行分析。同一能力在不同人身上都会表现出一些相似的特点,把这些特点加以分析、归类,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能力类型。 (2)能力发展水平的差异。主要是能力体现在量上的差异,即通常所说的能力大小的差异。各种能力都有发展水平的不同。心理学研究表明,全人口的智力分布呈常态,即大部分人处于正常水平,超常者和低能者均占少数,约占千分之三左右。 (3)能力表现早晚的差异。这是能力发展上的差异。个体之间的各种能力发展的速度各不相同,能力表现有早有晚。有些人的优异能力早在儿童时期就表现出来,这叫能力早期表现或早慧。 (二)能力与旅游行为 在旅游消费活动中,游客的能力主要表现为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识别能力、挑选能力、评价能力、鉴赏能力和决策能力,这些能力统称为购买能力。游客的购买能力是有个别差异的。从能力水平上看,有人购买能力水平高,有人购买能力水平低;从能力类型上看,完成同一种旅游活动取得同样的成绩,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能力的结合;从能力发展上看,有人购买能力发展较早,有人购买能力发展较晚。研究表明,在旅游活动性质与游客的购买能力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一个“镶嵌”现象,每一种活动都有一个能力阈限,它既不需要超过这个阈限,也不能低于这个阈限。即执行某种性质的旅游活

第三章 行为与健康(含答案)

第三章行为与健康复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有人爱吸烟,又害怕得肺癌”属于的动机冲突是( D ) A.双趋式冲突 B.双避式冲突 C.双重趋避式冲突 D.趋避式冲突 2.健康相关行为是( B ) A.与疾病有关的行为B.与健康和疾病有关的行为C.促进健康的行为D.危害健康的行为3.人觉察到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去医院看病( D ) A.日常健康行为 B.保健行为 C.预警行为 D.求医行为 E.遵医行为 4.身残志坚,积极康复属于 ( A ) A.病人角色行为 B.保健行为 C.预警行为 D.求医行为 E.遵医行为 5. 情绪过分压抑和自我克制,爱生闷气的行为表现是(C) A.A型行为模式B.B型行为模式C.C型行为模式D.D型行为模式 6.发生地震后的自救互救行为带属于( A ) A.预警行为B.日常健康行为C.避开环境危害D.保健行为 7.与心血管疾病发生密切相关的行为模式是(A) A.A型行为模式B.B型行为模式C.C型行为模式D.D型行为模式 8. 儿童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属于促进健康行为中的( B ) A.预警行为B.保健行为C.避开环境危害D.遵医行为E.求医行为 9. 乘车系安全带属于促进健康行为中的( A ) A.预警行为B.保健行为C.避开环境危害D.遵医行为E.求医行为 10.小学生每年体检属于( B ) A.日常健康行为 B.保健行为 C.预警行为 D.求医行为 E.遵医行为 11. 某人多次体检血压正常,却总是怀疑自己有高血压,这是一种(B) A.致病行为模式B.不良疾病行为C.不良生活方式与习惯D.预警行为 12.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等属于健康行为中的( C ) A.保健行为 B.预警行为 C.日常健康行为 D.避开环境危害 E.遵医行为 13. 人类行为构成的五个要素中,人的行为的指向目标是(B) A.行为主体 B.行为客体 C.行为手段 D.行为结果 E.行为环境 14. 美国心理学家Woodworth提出的体现行为基本含义的S模式是(B) A.R—S—O B.S—O—R C.O—S—R D.R—O—S E. S-R-O 15.讳疾忌医属于( D ) A.不良生活方式 B.A型行为模式 C.致病行为模式 D.不良疾病行为 16. 知信行模式中强调的关键步骤是( C ) A.知识的传播B.知识的吸收C.信念的形成D.行为的养成E.技能的掌握17. 有关知识的描述正确的是( C ) A.拥有良好的健康相关行为的知识就会有相应的良好的健康相关行为 B.知识和行为没有关系,如医生有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医生吸烟率并不低 C.知识是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行为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D.知识是行为产生的后果

行政法司考复习资料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大纲要求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立法的冲突问题。 本章历年命题规律及复习建议: 本章是学习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分类,直接影响着我国现实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都是以此分类为基础的。为此,要首先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购买办公用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本章在司法考试中分值并不是很高,具体要掌握以下内容:(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其监督机制;(2)规章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及其监督机制。(3)行政规范之间的效力及其冲突解决。复习时要注意联系行政法的渊源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本章结构 概述(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第二节) 行政行为(第三章)规章(第三节)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制度依据】 行政规则的适用 《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0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82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

第三章--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知识讲解

第三章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 第二章我们学习了消费者心理活动的一般性、共性,第三章我们学习消费者心理活动特殊性、个性,即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是消费者个人稳定的类型特征,是气质、性格与能力等心理机能的独特结合。 第一节消费者的气质与行为 一、气质的概念及特性 气质通常也称“脾气”、“秉性”。它是表现在心理活动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和指向性等方面的一种稳定的心理特征。比如情绪体验的强弱与快慢(有人遇见不顺心的事就特别痛苦,有人就无所谓;有的人点火就着,有的人火上房都不着急)、思维的敏捷性(有的人思维敏捷,有的人就比较迟钝)、知觉的敏锐度(有的人能够发现微小的瑕疵,而有的人却比较粗心)、注意集中时间的长短、注意转移的难易(有的人能够长时间集中注意力,而有的人干事却通常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以及心理活动倾向于外部世界还是内心世界(有的人内向有的人外向)等等,这些都属于气质的表现,气质给每个人蒙上独特的色彩。 气质是先天形成的,是由人的生理因素决定的,气质没有好坏之分。 经典案例: 有一对孪生兄弟,一个出奇的乐观,一个却非常悲观。父亲为了让悲观的孩子快乐起来,让好动的孩子安静下来,做出了这样一个决定。他把乐观的孩子锁进了一间堆满马粪的屋子里,把悲观的孩子锁进了一间放满漂亮玩具的屋子里。 一个小时后,他们的父亲走进悲观孩子的屋子里,发现他坐在一个角落里,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在哭泣。父亲看到悲观的孩子泣不成声,便问:“你怎么不玩那些玩具呢?”。孩

子哭泣着说:“玩了就会坏的。” 当父亲走进乐观孩子的屋子时,发现孩子正兴奋地用一把小铲子挖着马粪,把散乱的马粪铲的干干净净。看到父亲孩子高兴地叫道:“爸爸,这里有这么多马粪,附近肯定会有一匹漂亮的小马,我要给它清理出一块干净的地方来!” 这说明气质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不易受后天环境的影响。 二、气质与消费者行为 长期以来,心理学家对气质这一心理特征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比如在日本盛行的血型说,德国精神病学家提出的体型说以及还有些人认为人的气质是由各种激素分泌的差异造成的,他们都有各自的道理。现在比较公认的影响比较广泛的是体液说以及高级神经活动类型说。人们通常把二者结合起来,以5世纪希腊 而以前苏联的生理学家 希波克里特认为,人体中有四种体液:血液、粘液、黄胆汁、黑胆汁。由于这四种体液在人体中不同的比例就形成了人的四种气质类型,即多血质(血液占优势)、粘液质(粘液占优势)、胆汁质(黄胆汁占优势)、抑郁质(黑胆汁占优势)。巴普洛夫认为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兴奋型、活泼型、安静型、抑制型等。希波克里特的气质类型正好可以与巴普洛夫的气质类型相对应:多血质对应活泼型;粘液质对应安静型;黄胆汁对应兴奋性;黑胆汁对应抑制型。下面我们看看每种气质类型的消费者在购买行为上有哪些共同的表现。 每种气质类型的消费者购买行为具有相似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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