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

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本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9.12.26 实施日期: 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

浅谈我国海岛管理现状、面临问题与治理措施

浅谈我国海岛管理现状、面临问题与治理措施 摘要: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而在这片辽阔的海域上,分布着7300多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海岛陆域总面积近8万平方公里,海岛岸线总长14000多公里。加强对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对我国的国防与经济建设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在海岛保护方面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加快海岛地名普查和整治修复步伐,加强监视系统建设……在海岛管理方面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海洋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当今时代,边远海岛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岛屿,经济发展落后、公共服务水平低、人口流失严重等问题已经成为边远海岛发展过程中难以克服的顽症。面对问题我们要因地制宜制定规划方案,合理科学管理与保护,促进我国海岛科学生态发展。 关键词:海岛管理现状面临问题治理措施 正文:我国海域辽阔、岛屿众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900多个,小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上万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海洋开发战略以来,海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多。开发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找到合理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海岛管理现状 (一)、建立专门负责海岛管理机构 2010年3月1日《海岛保护法》生效实施,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海岛保护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立法保障的局面。根据《海岛保护法》,2011年经中编办批准,国家海洋局设立海岛管理司,自此,我国的海岛管理工作有了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海岛技术支撑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已经有40余家科研单位为海岛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完善规划体系推进海岛保护与开发 2012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该规划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依据。该规划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海岛保护与利用现状、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明确了海岛分类、分区保护的具体要求,确定了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评估、偏远海岛开发利用等10项重点工程,并在组织领导、法制建设、能力建设、公众参与、工程管理和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现在,整个海岛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完善。 (三)、首次实现我国全部海岛现场调查 根据《海岛名称管理办法》,海岛管理司研究制定了名称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设置、成果编制、安全工作等多个指导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在各级海洋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的共同努力之下,共调查海域海岛地理实体2万余个,首次实现了我国全部海岛的现场调查,获取了大量珍贵的海岛第一手资料,普查整体登岛率达到80%;完成了所有海岛的命名、更名、注销等名称标准化处理,首批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完成了1660块海岛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 (四)、4000个海岛实现三维可视化管理 为了对海岛的生态及对海岛非法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海岛管理司经过近三年

最新依法加强海洋综合治理 促进海洋管理工作法制化

依法加强海洋综合治理促进海洋管理工作法制化 几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市的工作目标,依法加强海洋综合治理,海域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年,我局被国家海洋局评为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年,被省海洋与渔业局评为海洋管理先进单位;*年,被省海洋与渔业局评为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综合管理先进单位,被国家人事部、国家海洋局授予“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光荣称号,是广东省海洋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市海监支队和大亚湾大队被省海监总队评为海洋执法监察先进单位。*年7月,全国人大环资委《海域使用管理法》检查组来我市检查工作时,对我市海域管理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评价:“惠州市海域管理有以下特点:领导重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执法严格,不愧为全国海洋系统先进单位,是全国海洋系统管理的一面旗帜。”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化 *年,我市被国家海洋局、财政部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我局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海域使用管理。 (一)加强法制宣传。为增强人们的海洋国土观念和环保意识,我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对海洋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各13000册,在沿海竖立了241块永久性宣传牌。*年5月市政府

颁布了《关于办理海域使用证的通告》,张贴在沿海各镇渔村。*年10月27日,《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后,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以播放公益广告、专版报道、咨询座谈会、张贴标语、手机短信、领导讲话等形式,全方位展开宣传,共发放《海域使用管理法》单行本12000本,张贴《海域使用管理法》宣传海报10000张,为全面施行《海域使用管理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督查检查。为维护全市海域使用管理秩序,解决海域使用中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问题,我们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惠州港2.66平方公里的围、填海工程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竣工了,过去被认为是公共码头,一直没有办理海域使用证。*年,我局依据有关法规,耐心细致做好工作,督促有关企业缴交海域使用金280万元,补办了海域使用手续,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在大亚湾填海造陆 6.56平方公里,解决该项目下游产品加工区用地问题,有关企业也自觉按规定分期缴交海域使用金7800万元,办理了海域使用证。由于重点企业依法办理用海手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进一步推进了海域使用“两项制度”(海域凭证使用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的实施。至*年底,全市海域用海面积14303公顷,新项目持证率达到100%。 (三)加大管理投入。最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共筹集资金6500万元,用于制定海洋产业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更新海监渔政船,加强海洋法规宣传、资源调查及养殖容量控制研究、海洋环境保

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行政执法实务

《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行政执法实务》 简答题: 一、海域使用的特征 1、使用的海域是特定的,即利用海域的一个部分,如水体、海床、底土均构成海域使用, 如电缆管道虽然只占用底土,但也属于海域使用管理的一种类型。 2、固定使用海域,而非游动性使用,如航行、捕捞则不属于海域使用。 3、持续使用海域,且时间在3个月以上。 4、使用主体有排他性,即只要某已开发利用活动发生后,其他单位和个人则不能在此海域 中从事与该活动相排斥的开发利用活动。 二、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职能 1、界定和保护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 2、保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海需要是各级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3、合理分配和再分配海域的职能。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和再分配海域,使海域开发利用的 规模和程度与海洋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培育和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形成海域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5、维护国家的海域收益权。有助于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杜绝海域 使用中的资源浪费和国家资源性资产的流失。 三、我国海域使用管理体系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1、《海域使用管理法》与其他法律冲突 (1)《海域使用管理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 (2)地方法规与法律的不一致 2、海域使用权的法律规定的缺陷 (1)对海域使用者的权利规定,特别是物权性的规定有缺陷 (2)有关海域使用权受侵害时补偿规定不完善 (3)渔民作为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度不够 四、海域使用行政检查的内容 1、检查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情况 2、检查海域使用许可的执行情况 3、检查海域使用着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情况 4、检查还与使用权终止后义务履行的情况 5、关于临时用海的监督检查 五、海域使用行政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2、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3、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4、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5、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六、规范我国海域、海岛使用的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海岛统计调查制度【模板】

海岛统计调查制度 2018年3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目录0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5 1.海岛周边海域环境情况5 2.无居民海岛岸线和植被情况6 3.海岛生态修复情况7 4.海岛资源及利用情况8 5.海岛开发利用情况10 6.海岛地区经济发展情况11 7.海岛淡水和电力情况12 8.海岛地区交通情况13 9.海岛地区污染防治情况14 10.海岛地区海洋灾害情况15 11.海岛防灾减灾设施情况16 12.涉及海岛的保护区建设情况17 13.海岛公益设施情况18 14.海岛行政管理情况19 15.海岛保护执法情况22 四、附录23 (一)主要指标解释23 (二)主要标准规范26 (三)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27 (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31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国海岛生态保护、开发利用和海岛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为我国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海岛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科研单位。统计范围为全国(港澳台地区和海南岛本岛除外)海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涉及海岛生态保护、海岛开发利用、海岛人居环境、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和海岛管理5个方面,主要由海岛生态修复情况、海岛开发利用情况、海岛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海岛淡水和电力情况、涉及海岛的保护区建设情况、海岛行政管理情况等15张报表构成。 调查频率和时间:报告期为年度报表,时期指标为全年数据,时点指标为年末数据。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通过全面调查、遥感调查和行政记录等方法收集资料,本制度中未规定的其他方面统计资料,将采用专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统计。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沿海各省、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本级海岛统计数据并汇总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海岛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查工作,并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海岛统计数据进行汇审。 报送要求:采用分级统计、逐级汇总的形式上报海岛统计数据。报送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海岛统计数据填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六)质量控制 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

正在加载试卷...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阶段测评4 1.单选题 1.1 2.0 以下关于节能管理的选项中错误的是 您答对了 a节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b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査制度c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d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度1.2 2.0 下列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是 您答对了 a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b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c专项环境保护规划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3 2.0 S村和T村分别位于龙潭溪的上下游,分属相邻的两市。两个村子多年来为争水量发生摩擦械斗,协商不成。以下处理此类水事纠纷的方式是 您答对了 a协商处理b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c由上一级政府裁决d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调解1.4 2.0 下列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您答对了 a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b该罪主观方面为过失c如果造成了广泛的生态破坏,即使没有造成重大的公私财产的损失或人身伤亡也构成本罪d环境污染事故的最高刑期是7年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5 2.0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所要实现的效益中不包括 您答对了 a经济效益b社会效益c边际效益d环境效益1.6 2.0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您答对了 a禁止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b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c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d禁止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7 2.0 按照《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您答对了 a7日b10日c15日d30日按照《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1.8 2.0 下列国际环境法的争端的解决方式中,错误的是 您答对了 a谈判协商b调査斡旋和解c战争d仲裁和司法解决1.9 2.0 ()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

关于广东海岛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广东海岛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 【摘要】广东是全国海岛开发利用的排头兵,自2011年《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广东无居民海岛旅游开发与探索走向了加速发展的轨道。本文简单概述了广东海岛旅游发展的历程,并浅析了对广东海岛旅游发展的几点认识以及发展战略、方向、海岛旅游发展模式等内容,为广东海岛旅游发展、旅游开发与管理提供基础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海岛旅游;发展;战略;广东 21世纪以来,旅游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众最主要的休闲活动,根据旅游业愿景预测,到2020年国际游客量将达到近16亿人次,旅游产业正处于迅猛发展阶段。海岛因其特殊的地理区位以及特别的环境特征和高风景值,已逐渐成为世界的旅游热点地区,是游客向往的旅游目的地。海岛旅游以其生态自然性、广博的人文感而倍受青睐。与其他旅游消费相比,海岛旅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能满足现化人对自然化多样性的的追求,给旅游者以远离城市喧嚣、回归自然的心理。海岛以其独特的自然景观、特有的海洋文化和丰富的海鲜产品等吸引了大量游客。与陆地相比,海岛具有相对完整的生态景观和独具特色的人文面貌,其特有的狭小地域空间更能给游客以完整、鲜明的印象感知。目前,部分海岛已

被建设成为世界著名旅游景区,例如夏威夷群岛、加勒比海群岛等。 广东是海岛大省,大大小小的海岛总数约1900多个,仅次于浙江省和福建省,居全国第三,其中以无居民海岛为主,约占全省海岛总数的97%,这些海岛在南亚热带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影响下,形成了特有的景观资源,为海岛旅游开发提供了扎实的基础。综合广东海岛的区位优势以及自身的旅游开发价值,在“一带一路”重大战略背景下,海岛旅游发展将成为广东海岛未来发展新的增长点。 1.海岛旅游发展进程 从历史上看,海岛旅游开发是与滨海旅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世界上最早的海岛旅游活动发生在19 世纪中叶的英国,主要位于海上交通便利的近岸岛屿地区。目前,世界上较为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主要分布在热带、亚热带的四个区域上,分别为地中海沿岸、加勒比海沿岸、大洋洲区岛屿以及东南亚岛屿。 (1)地中海沿岸:主要包括西班牙巴利阿里群岛、法国科西嘉岛、意大利卡普里岛和马耳他岛等; (2)加勒比海沿岸:主要包括墨西哥坎昆、巴哈马群岛和百慕大群岛等; (3)大洋洲区岛屿:主要包括美国夏威夷群岛和澳大利亚大堡礁等;

论述海岛生态保护

论述海岛生态保护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设立了海岛保护法,它是一部以保护海岛生态为目的的海洋法律,从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而言,都不涉及海岛主权问题,是在主权既定前提下的一部保护海岛生态的行政法。2009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岛保护法草案明确规定,中国将建立海岛生态保护巡查制度。 本次我要论述有人居住的海岛应当如何进行生态保护,在《海岛保护法》中,明确写道: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上述条令均出自《海岛保护法》,我觉得这个法律有必要设立因为中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海岛众多。在中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900多个,小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上万个,还有诸多低潮高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海洋开发战略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

2018年10月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2018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 分。1.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含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 ) A. 环境的范畴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等因素 B. 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和经人工改造的环境 C. 历史遗迹和自然状态不属于环境的范畴 D ?城市和乡村不属于环境的范畴 2.以下选项中属于20 世纪70年代以后制定的环境法律的是( C ) A. 英国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 B ?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 C.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 D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基本法》 3 ?以下不属于我国自然保护法律的是( D ) A. 《野生动物保护法》 B ?《海岛保护法》 C ?《自然保护区条例》D. 《水污染防治法》 4 ?我国现行生效的环境基本法是( B ) A. 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 B ?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C. 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D ? 2017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5.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所要实现的效益中不包括( C ) A. 经济效益B .社会效益C .边际效益D .环境效益6.甲环保部门和乙企业双方在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问题上发生分歧,下列用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选项是( A ) A.环境监测方法标准B ?污染物排放标准C ?企业排放标准D ?环境质量标准7.下列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是( D ) A.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B .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 C.专项环境保护规划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 S村和T村分别位于龙潭溪的上下游,分属相邻的两市。两个村子多年来为争水量发生摩擦械斗,协商不成。以下处理此类水事纠纷的方式是( C ) A.协商处理 B ?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由上一级政府裁决D ?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调解9.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属于( B ) A.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B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C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D ?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10. F公司位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以下选项符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 的是( D ) A. F公司的排放符合标准,即使超过排放总量也不违法 B. 由国务院核定F公司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C. F公司可以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D. F公司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即违法 11.下列不属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是( A ) A.公海海域 B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C.大陆架和中国管辖的海域 D ?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

(完整word版)2018年10月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含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 A.环境的范畴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等因素 B.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和经人工改造的环境 C.历史遗迹和自然状态不属于环境的范畴 D.城市和乡村不属于环境的范畴 2.以下选项中属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制定的环境法律的是(C) A.英国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 B.日本的《公害对策基本法》 C.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 D.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基本法》 3.以下不属于我国自然保护法律的是( D ) A.《野生动物保护法》 B.《海岛保护法》 C.《自然保护区条例》 D. 《水污染防治法》4.我国现行生效的环境基本法是(B) A.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 B.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C.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D.2017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5.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所要实现的效益中不包括(C) A.经济效益 B.社会效益 C.边际效益 D.环境效益 6.甲环保部门和乙企业双方在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问题上发生分歧,下列用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选项是(A) A.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企业排放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 7.下列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是(D) A.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B.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 C.专项环境保护规划 D.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S村和T村分别位于龙潭溪的上下游,分属相邻的两市。两个村子多年来为争水量发生摩擦械斗,协商不成。以下处理此类水事纠纷的方式是(C) A.协商处理 B.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D.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调解 9.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属于(B) A.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B.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C.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D.危害公共安全事件10.F公司位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以下选项符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是(D) A.F公司的排放符合标准,即使超过排放总量也不违法 B.由国务院核定F公司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C.F公司可以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D.F公司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即违法 11.下列不属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的是( A ) A.公海海域 B.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C.大陆架和中国管辖的海域 D.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 12.Y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铬渣偷偷委托给没有任何资质的L公司进行处理,针对Y公司的行为,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D)

自考法律环境保护法历年真题00228

2015年1O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 00228)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新中国第~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该法于l989年进行了修订,又在 A。2014年4月24日再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2014年4月24日再次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C.2014年4月24日再次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D.2014年4月24日再次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制定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法律的国家是 A.罗马尼亚 B.日本 C.英国 D. 美国 3.我国首次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 A.《环境保护法》 B.《循环经济促进法》 C.《环境影响评价法》 D.《清洁生产促进法》 4.下列法律中,属于我国环境基本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国务院于2006年明确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即经济建设受环境 保护制约的文件是 A.《环境保护法》 B.《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C.《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D.《环境影响评价法》 6.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是指 A.重点开发区域 B. 限制开发区域 C. 优化开发区域 D.禁止开发区域 7.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 A. 红、橙、黄、绿 B.绿、黄、橙、红 C.红、橙、黄、蓝 D. 蓝、黄、橙、红 8. 下列表述,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是 A.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并需缴纳排污费 B.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免于缴纳排污费 C.污染物排放浓度可以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但需缴纳超标排污费 D.污染物排放浓度可以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但需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9.有权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国家机关是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7〕7号)

精心整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 准。 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以及用于公示的不包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由具备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调查、监测数据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环境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资料(报告)汇编;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工程拟采取的包括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生态保护措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九)工程选址的环境可行性; (十)环境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影响或损害的,其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海岸自然生态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受理程序,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其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逾期不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组织,也可由海洋行政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