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人资质: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2.1 承包范围:,详见附件1《工程承包范围》。(注:附件1内容由子公司根据具体工程确定)
2.2 承包方式: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或提高单价。
三、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年月日前。
3.2 竣工日期:年月日前。
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4.1 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
4.2 国家或行业有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4.3 承包人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抽检原材料和设备,承包人不得使用或安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经检测、化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检测、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原材料费和辅助材料费用,材料检测费,桩检测费,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和机械设备费用等),措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税金等。
5.2 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2)采用定额取费:
(3)采用清单综合单价方式:
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总部(东方希望集团)审计结果为准。
承包人对工程量负有控制义务。如实际工程量发生变更、并且变更后的预估总价超出______万元时,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发包人可以重新进行招标或与承包人洽谈价格。如发包人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承包人同意就已完成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并积极配合其他施工单位进场
继续施工。否则发包人对超出______万元以外的款项不予结算,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责任。
5.3 付款方式:各节点按约定工期完工,各分项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国家正规发票后付至所完工工程总额的%;发包人委托东方希望集团总部审计法务部对工程进行审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十日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国家正规发票后付至审计确认总金额的 %,剩余%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付清(无息)。
六.发包人义务
6.1 将水、电源头接至施工场地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安装计量表有偿使用,同时承包人承担政府相关规定的水资源费用。
6.2 施工前发包人将主干道开通。从主干道到到各工程施工作业点的支干道由承包人自行开通,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6.3 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6.4 提供一个基准水准点,施工现场需要的水准点由承包人自行引测,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5 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和批件:。
6.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有地下重要管线、文物,承包人应做好现场保护,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
6.7 开工前与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但双方另行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6.8 其他事项:。
七、承包人义务
7.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双方确认后使用;
7.2 每周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上周完成工程量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按期完成工程;
7.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7.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6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7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
7.8 为了保证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管理和施工上配备管理作业制,保证施工安全。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独自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7.9 发包人安排的各项临时、应急性工程任务或工程变更任务,承包人不得拒绝实施。
7.10 其他事项:。
八、工程变更
8.1 涉及工程变更时,应以工程签证方式变更。
8.2 现场签证需经发包人工程部的工程师(有工程监理的,则为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师)、
造价师、工程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预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为有效。
8.3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因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签证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得到发包人人员确认。
8.4 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等,否则不予办理。
8.5 承包人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变更指令后3天内提出,
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请求权。
8.6 结算费用时,承包人应凭签证原件进行结算,复印件无效。
8.7 其他事项:。
九、工程延期及暂停施工
9.1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延期开工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相应的工期可顺延。
9.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工程师书面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9.2.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9.2.2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2.3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2.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48小时;
9.2.5 不可抗力;
9.3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停工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相应的工期可顺延。
9.4 其他事项:。
十、工程验收
10.1 对于隐蔽工程、中间工程,承包人必须提前做好工序资料交接,由发包人对隐蔽工
程验收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0.2 承包人在提出竣工验收通知的同时,必须提供按国家/行业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结算和付款。因资料不全导致的结算问题,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0.3 验收时,双方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标准进行共同验收。需要由相关政府部门验收的,应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验收,并以其验收结果为准。
10.4 其他事项:。
十一、质量保证
11.1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发包人按审计确认总价额的 5 %预留质保金。
11.2 质保期从发包人代表在最终报验记录上签字的报验之日算起1年。质保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如出现质量问题,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
施,否则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相关费用从质保金总扣除。
十二、违约责任
12.1 未按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
12.2 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应按工程总价款30%的比例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间返工,维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若在限定期限内,工程经处理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或承包人拒绝履行质量责任的,承包人按工程总价的100%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2.3 有其他违约事项的,每次支付元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
12.4 对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如未按时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违约金数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
12.5 承包人虚报工程量或与发包人员工串通开具不实工程签证提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违法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6 其他约定:。
十三、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裁决,并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合同生效
14.1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其他
15.1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15.2 发包人/建立人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职权:;
承包人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职权:
15.3 附件1《工程承包范围》、附件2《反不正当竞争协议》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1:
工程承包范围
附件2:
反不正当竞争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创造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公平竞争环境,杜绝和抵制各种商业腐败及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反不正当竞争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基本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其干部员工必须认同《东方希望三大观念》,坚持诚信、正气、正义,守法敬业,廉洁自律。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杜绝出现商业受贿等各种腐败现象,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乙方对此表示赞赏和认同。
第二条乙方承诺不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回扣、手续费、礼金、礼品、宴请、旅游、娱乐消费等);
2、让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乙方报销或代其支付各种费用;
3、让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乙方借款;
4、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合伙经商;
5、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办理私事;
6、其他可能影响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行为。
如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对乙方提出以上要求的,必须立即向甲方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21-********,ts@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2029722.html,,法务办主任手机)。甲方将对其保密,如举报经查证属实,甲方将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在今后合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乙方不得与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机构现任、开除、辞退、辞职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发生任何经济往来,或与以上人员合伙经商。如有此类情况,必须提前告知甲方,乙方有告知义务。
第四条参与甲方项目投标时,乙方还不能有以下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甲方工作人员、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五条如乙方违反本反不正当竞争协议规定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尚未支付乙方的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双方业务合同。涉嫌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作为投标人有违反本反不正当竞争协议规定行为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二年内禁止乙方参加甲方所在集团的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