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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浅析互联网时代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浅析互联网时代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全日制本科生学年论文

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

人文学院

新闻学

0854 0809151004

徐梁

韩景芳

浅析互联网时代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摘要:在互联网日趋繁华的大时代背景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之

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不同于原先的传统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互联

网下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具有其独特的时代特点。本文即将借助于09年甚嚣尘上

的“杭州飙车案”这一案件,对于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关系展开详细

论述,也是希望在以后的道路上,两者能够更好的结合起来,最终能够服务于群

众的日常生活中去。

案例:2009年5月7日晚上8点,年仅25岁的浙江大学的毕业生谭卓在走过杭州城西繁华马路段斑马线时,不幸被一辆狂飙的三菱跑车撞飞身亡。5月8日凌晨,一个帖子将该事件曝光,引起杭州市民公愤,在强大的“人肉搜索”下,胡斌和他的家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等,相继曝光。随后各媒体纷纷报道,至此该事件进入了公众的视野。而该事件引起进一步更大范围的关注是由于8日下午杭州警方在情况通报会上的说辞,随后“欺实马(70码)”成为继“俯卧撑”、“躲猫猫”后的网络新热词。到底是公众“仇富”,还是公权“护富”?在舆论的一片质疑与谴责声中, 15日杭州警方就“70码”致歉,并向检察院申请批捕肇事者。21日警方宣布侦查终结,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受害者父母获赔113万元。

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从头至尾舆论监督在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下提前介入,营造出强烈的舆情反应。可以说,案件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无论是对办案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的呼吁,还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质疑与追问,舆论的强势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治信息的传递,同时也彰显出司法在当今社会中的重大价值。因此本文选取该案例为代表来分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要义简析与两者之间的重要联系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中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而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

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作为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二者一个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二者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力或权利。“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权利。这项权利通过《宪法》第41条关于批评建议权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批评建议权就是舆论监督的法律渊源,因此在我国舆论监督实质上是被赋予了宪法地位的权利。而同时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而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二者实现这个共同价值目标的过程方式存在巨大差异,“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传媒的“感性”和司法的“理性”方式使得其间的冲突不可避免。

但追根溯源而言,其实两者之间在其渊源上并没有重大的区别,经过上述的论述,我们不难能够发现,所谓的舆论监督必然是来自于广大民众、新闻媒体拥有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这样一种权利是在启蒙运动逐渐兴起、民主的观念不断深入、天赋人权这样的核心理念不断强化的前提下才能够得以争取到的。因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理念很好的反映了启蒙思想家们对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迫切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启蒙思想家们摇旗呐喊的时候,我们发现,他们是希望以何种方式来保护这种天赋人权的呢?这显然就是法律,因为只有法律这样的权威才能够真正的让民众信服,让民众愿意相信并合理的使用自己手上的权利,而法律本身显然是不能够对抗民主的力量的。所以,我们认为,在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产生的初期,两者之间便是密不可分紧密联系的,可是在我们不断实践的过程中,才发现,过度、过火的舆论监督必然是不能够很好的保证司法公正的,这也就使得舆论监督丧失了其原先应该具有的效力,从而站到了司法公正的对立面,这显然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也与先哲们对于民主与法制的思考相违背。

二、互联网信息时代(新时代)下的舆论形成特点

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诞生以来就开始发挥的一种功能。但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的形成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的特点。而这些新的舆论形成特点,也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有了新变化。

(一)互联网时代下信息传播的高速与便捷

“凡是有网页的人都可以发布新闻,而且是国际性的发布新闻。”互联网这个平台使得信息发布具有低成本、广泛发散、迅速及时等特点,所有的互联网使用者都可以第一时间将身边发生的任何事件放到网络上。单就信息的发布这点上来讲,确实是实现了“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网络这种“去中心化”的

特点使得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克服了传统媒体信息发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杭州飙车肇事案”中,笔者曾经在杭州当地一个名为“19楼”的论坛上一篇名为《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将该事件曝光,并附有现场图片,且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第一时间予以更新。而传统意义上的媒体的反应则相对滞后,甚至在全国各大媒体及网站都转载报道该事件后,杭州当地的一些媒体依然保持“噤声”。

所以从该事件的发布可以看出,互联网使得信息传播更加畅通无阻,一个论坛帖子也能够扮演“中心”的角色。信息的畅通无阻,也使得信息数量浩如烟海,那么怎样使得网民关注特定事件呢?同时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谁来为网民区分这样海量的信息中何者才是真正符合事实真相的信息呢?

(二)谁来设置议程?

具体到舆论监督与司法的互动上,较具代表性的如07年的“最牛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08年的“娄烦矿难”、“林嘉祥猥亵少女案”,再到09年的“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这些事件都是发端于网络,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继而主流媒体跟进报道,引发更多人关注,最后回到网络上形成更大的民意浪潮。因此在网络上,传统的媒体的“议程设置”过程已经被改变。这些案件或许不具备成为传统媒体亲睐对象的“大案”“要案”特质,但是却可以掀起更大的舆论漩涡。因为网民成为了互联网舆论监督的主导力量,而取代了以往传统媒体时代的报刊杂志对于舆论监督自身控制的主导力量地位。

就如“杭州飙车肇事案”,并没有报纸、电视台为我们设置这个议程,如果没有互联网,依照当地媒体事后多日依然沉默的表现,这个事件不一定能捅到全国皆知。正是杭州19楼上的一个帖子使得“一天之内,有近60万的点击量,一万多个网友回帖,一时之间,大街小巷都在谈论这场悲剧”,[5] 尽管19楼论坛不断删除网民的过激言论,当地媒体冷淡处理,但事件已经引发巨大的影响,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传统媒体及主流网站都对其进行了跟踪报道。舆论的漩涡已经形成。

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网络将其中一些事件设置成“议程”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和主流媒体的关注,那么为什么这些个案能够成为这个“议程”?

(三)是什么触动了我们的神经?

客观来讲,“杭州飙车肇事案”并不是一起太过特殊的交通肇事案——马路上开快车致无辜生命死亡,类似的交通事故的确是每天甚至每分钟都会发生的事。但是为什么短短的几天时间,这起交通案件已使全国上下皆知?是什么使得网民如此一致的关注此案?

《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这个曝光帖子的标题,就明显的带有了主观感情,“富家子弟”、“F1赛道”、“无辜路人”等字眼无形中就具有了吸引人眼球的特质;加上现场的图片显示肇事者以及同伴的勾肩搭背、若无其事甚至笑谈依旧的态度更是刺激到了公众敏感的神经;网民情绪的进一步激化是在杭州警方的通报会后,被问及“肇事者是否压到双黄线?”,“肇事车辆是否经过改装?”等问题时,警方的回答为“现场没有监控探头”,车辆“外观改动不大”,尤其是被问及“肇事车当时时速是多少?”,警方的回答是“道路上没有测速仪”,“根据肇事者口供,当时时速在70码左右”。交警在没有详细调查和鉴定的情况下,就贸然下结论,引发了网友极大地质疑。观众的怨声怒气

不是什么仇富,而是仇视执法不公,担心权钱交易对弱民的侵害,所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是对长久以来的执法惯性和制度不公的极度焦虑,即对权利屡遭侵害的现实的强烈反应。

通过该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公民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和参与意识增强。一个案件触到公众越来越敏感的神经,使公众觉得可以借此表达对现存社会问题的意见,对司法独立公正的拷问,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质疑,那么,这样的事件很自然的会轻易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三、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正是由于互联网时代舆论的形成有了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的新特点,舆论监督与司法的互动也出现了新局面。如同所有的事物一样,互联网的这种舆论特点对于司法公正既有其良性有益的一面,也存在对于司法监督的异化的不利一面。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中国目前超过三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网民的积极主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群众智慧,使得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逃不过群众的眼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过程已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这是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同时网络舆论引发关注的事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使得司法权力机关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要更加小心谨慎秉公处理,以免手头的案件触到“众怒”,引发舆论风波。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促进作用。当然,司法对待舆论,也要恪守自身的专业理性。必须有独立的判断,不能因为舆论的影响而丧失司法的基本理性。

从“杭州飙车案”中可以看出,中国尚未形成舆论与法治进程的良性互动,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舆论对司法机关抱以本质上的怀疑态度,而司法机关则对舆论抱以消极应付的态度、。首先,在案件曝光后,网民出于义愤对肇事者进行了“人肉搜索”,结果发现了很多疑点——肇事者5年期间有过多次超速记录,曾在超市门口玩漂移且被交警拍到图片,而且08年底在限速120的京杭高速上将车开到210km/h,按照交通管理规定,超速50%以上要被吊销执照,而肇事者却将车一直开到事发当天;另外发现事发当晚肇事者的QQ空间有过更改,说明其在事发后以自由身份活动,但是以事件性质来讲肇事者“取保候审”的条件遭到质疑;警方面对公众时避重就轻、含糊其辞、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舆论对其施加了强大的压力。不难看出来,这是个互不信任的非良性过程,警方的不严谨、不专业,在网络世界里被一次次的曝光,而政府在后期做的很多有益工作,都被看成了亡羊补牢,效果不好。

(二)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异化

首先,网络舆论尽管有了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的形成机制,但是网络舆论并没有独立起作用,他要与传统主流媒体共享其“设置的议程”,最终舆论要撼动权力机关,对司法的影响才能最终实现。因此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司法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也同样存在。充当诉讼一方代言人,“媒介审判”等现象同样延伸到网络上。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其次,网民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在网络上的发言多半是情感的宣泄,对于

相关知识的欠缺,使得这种宣泄有可能成为歪曲错误的理解,并助长加深这种歪曲。而网民言论的自由自主使得限制成为不易实现的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司法独立。“杭州飙车案中”,5月21警方宣布侦查终结,其后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已经达成协议,受害者父母获赔113万元。获知消息后舆论又是一片哗然,众多网友混同了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认为此案就以赔偿113万换得肇事者免刑减刑结案。事实上,这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再次,网络上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把关人”,传统的编辑记者所扮演的角色,在网络空间内已经有了替代者,“网络论坛中的版主,BBS社区中的站长,聊天室中的网管,实际上是网络环境中有别于普通网民的特权人”,“因为他们的意见引导取向,往往控制了社区网民的思维”,在“杭州飙车肇事案”中,杭州的“19楼”论坛上曾一度将网民的“过激言论”删除。在这种情况下,民意的畅通表达就成为问题。舆论监督依靠的就是民意,民意表达受阻,对司法的监督自然也受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恰当的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互联网时代中,恰当的舆论监督能够更好地反映事实的真相,保证司法活动在收到外部势力,特别是行政干预这样的不当干预的时候,能够自由地进行舆论的批评,保证司法的独立,最终借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同样,当司法权在行使过程难免出现滥用和腐败的时候,自由的舆论监督可以即使的揭露司法的过失,维护司法公正,最终能够达到使得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减少犯罪的目的。同时,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舆论监督只能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但显然不能让舆论监督成为司法的决定因素。司法公正需要靠司法独立来得以完成,而司法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即保证民众对于我们的法律怀有安全感,同时对于我们的法律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充满了希望,倘若舆论监督能够随意地左右法律的判决,这样的法律便失去了他本应该具有的权威性,一个失去权威性、影响力的法律必然是不能够很好的治理社会的;同时,在处理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关系的时候,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即为不能够以道德色彩压制理性的思考,这样的压制长此以往必然对法律发展不利。因为毕竟我们不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道德的问题,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是在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必须要充分的尊重法律,相信法律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而不是通过道德约束力来进行对于司法的干预,这一点在上文论述“杭州飙车案”的时候即已经鲜明做出了解答。

四、信息时代里舆论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有其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的特别的形成过程,以此为背景的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新变化。那么如何来看待网络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呢?

(一)网络舆论只需自然生存,合理引导

互联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畅所欲言的话语平台,使得公众更多更好的参与社会公共事件,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尽管存在不理性、不科学,过激的、情绪化的,甚至是粗暴的言论,可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然而网络毕竟聚集了最大多数的、最真实的民意,公众自由自愿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实现。不能因为些微的瑕疵就全盘否定其价值,正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古往今来的历史所揭示的教训是,新闻自由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任何社会都难免不满情绪,不满之中往往包含着改善制度所需要的智慧和动力。新闻自由的价值在于能够使千千万万人的聪明才智得以无所顾忌地表达。当然,其中不免有情绪化的宣泄,甚至某些观点会是反社会的,对主流价值具有破坏性。但是,无法解决的一个矛盾是,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只允许那些建设性的‘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良好的意见也没有了。”更何况,互联网的存在也使得完全限制公民个人发表意见成为不可能之事。

这时合理的引导就显得尤为必要,但是这种引导应是软性的、科学的和适当的。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都会起到有效地引导作用。要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比如“杭州飙车案”中,在受害者家属同意接收113万元赔偿后,很多网民以为此案就此结案,纷纷发出不满愤慨之言。这时原告方代理律师、其他的法律从业者以及专家的回应评论就十分必要。

因此,让网络舆论以其自然状态生存,还民意最大的通畅,只在事件发展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给予合理的引导,才是互联网信息时代发挥舆论监督司法作用的应然之理。

(二)司法机关应当取信于民,执法为民

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存在于互联网信息时代已是不争的事实。网络舆论所反映的民情民意已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部分。连中央高层领导都意识到网络民意的重要,开始浏览网页与主动与网民交流沟通。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思维依然停留在传统媒体主导下的信息传播与舆论监督方式上,司法工作必将处于被动局面。

其实不管是舆论形成与作用过程有了何种变化,舆论监督司法的本质没有改变。归根到底舆论是代表了公众的意见,是为了避免司法自身滋生的问题,是想要看到司法的公正。只要司法工作真正做到家,就不会惧怕任何形式的监督。将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尽量的公开透明化处理,让公众看个清楚。没有疑问自然没有猜测,没有猜测就能避免许多问题。所以网络舆论与司法的矛盾的解决,归根到底还在司法这里。只要司法工作做到“取信于民,执法为民”,网络上的不当言论自然消亡。

现代社会,司法与舆论的关系向来较为微妙,二者各自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价值与言论自由价值原本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的正义运送过程中,崇尚自治的司法却往往绕不过以强大民意为后盾的舆论监督。杭州飚车案发生后,由于网络媒体的参与作用,迅速演变为一场全国性的舆论事件。在突破地域的局限成为全国舆论事件的过程中,网民对舆论议程的设立和导向,网民的巨大质疑声音让一场车祸的调查、处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中。在这一事件中,网络媒体的人肉搜索、见证人调查、论坛讨论、网站民意测验等多种手段不同程度的发挥着舆论监督司法的作用。尽管这其中网民也有披露当事人隐私;对肇事者侮辱、谩骂的声音,但公众在这一事件中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也促进了司法高效、快捷的处理问题,这就是这个案件的意义所在。

参考书目: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

69页。

冯柯:“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左卫民:“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陈力丹:“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性

㈠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性 ⒈监督形式的公开性。新闻舆论监督使舆论以新闻的形式进行传播,面向社会公众,以公开报道方式,表达公众意愿,反映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因而能够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参与。 ⒉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舆论监督将整个社会纳入自己的监督视野,其监督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组织和个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监督客体包括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物和公众利益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一切违背公众利益和权力行为和社会行为,都属于监督的范围。 ⒊监督效应的间接性。新闻舆论监督属于“柔性监督”,它是以公开披露方式提供事实依据,其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它的监督效应体现为公众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约束监督对象的行为或者在舆论监督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制约监督对象的行为。 ⒋新闻舆论的客观性。新闻媒体不是空发议论的舆论机器,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托于对新闻事实的客观报道。新闻舆论应该能够超越一般社会个体或组织的立场和视野,以比较客观的、理性的立场报道和审视社会事务。在表达公众意见方面,他们更多地体现了思辨优势,经过对大量进入舆论意见信息的“筛选”与“过滤”,去掉了渣滓提高了纯度。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引导性和前瞻性,更加受到民众的期待和信任。 一、中国新闻舆论的现状 “舆论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这个概念。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 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成1形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有较大差别,它指的实际上是“传媒监督”,因为大众传播媒介通常被视为“舆论界”。“舆论监督”成了“传媒监督”,在此有必要强调的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二)选题意义 确保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因此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不当,也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完全排斥舆论监督,很可能助长法官的恣意裁判,但过于强调舆论监督,会给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出现“舆论审判”现象,如何把握好二者的平衡是该论文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性的根源在于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性,舆论监督是从大众的视角基本是道德视角对司法

案件进行分析,这与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通过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避免新闻媒体干扰司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内容 1、舆论监督的涵义及存在的基础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主要是不利的方面 3、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处理舆论干预司法方面的相关制度或做法 4、如何解决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阐述笔者的关于以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观点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舆论监督概念及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当前我国社会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主要影响 3、论述笔者关于通过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舆论监督在影响司法公正中而存在的问题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 (11)

摘要 [摘要]在当今物质与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同程度的显现出来。这样持续下去的话不仅会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安定和谐的精神文明世界。最快捷、影响最大、最淋漓尽致的监督方式就是—新闻舆论监督。 在我看来,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独特性:一是针对性强;二是态度明确;三是说服力强。除此外还具有较明显的客观性,又有着正确的导向性。 [关键词] 新闻;新闻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方式;责任;利益 1

Abstract In today’s material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all kind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social problems have different degrees of apparent.Not only that continues will do harm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but also affect the country’s exhibition.In order to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to create a stable and harmonious spiritual word.Supervision in the fastest way,the impact is the biggest,the most incisive is 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In my opinion,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has its unique way of supervision:obviousrelevance,clear and convincing.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objective,and guide the correct. Keywords: News;The news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News media;Monior mode;duty;benefit 2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陈力丹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浅析当前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缺点

浅析当前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缺点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舆论监督三大优点: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独立性-行为具有交互性,效果具有直接性和三大缺点:无序性,软弱性、单一性,提出要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政府的监管和引导是关键。 关键字: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媒体对政府公权力的运行提出批评、建议等。 一、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点 1.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独立性。 (1)人民群众成为监督主体。相较于传统媒体代替大众实行舆论监督,网络信息发布的低门槛,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这大大扩展了舆论监督的主体范围,拓宽了人民群众发表社情民意的渠道,打破了传统监督体制自上而下的层级隔断,使人们得以迅速而且充分地表达自身诉求。据2010年7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如此庞大的网络应用人群,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天然具有雄厚的群众基础,大大提升了监督的几率与范围 (2)监督主体具有高度独立性。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网络上的公众,他们几乎不会受制和依附于被监督者,对于监督的高涨热情和强烈要求使得他们无所顾忌,勇于追根问底。。网民数量众多,层次丰富,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 这种主体的广泛性和独立性带来了两点好处:一是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这种权利范围与能量的扩大及网络监督成功事例的传播又激励了更多的人参与到网络监督中来,监督力量不断增强,监督热情保持高涨,形成了良性循环。二是给传统的监督提供了案源、线索和舆论支持。中纪委信访室在其官方网站上的职能介绍中已经明确列入“从互联网上收集群众举报”,网络反腐已经受到高度重视。“天价烟”局长事件,就是网友从周久耕网上的一张会议照片中发现线索,经过不断搜索、揭露,促使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最终周久耕以受贿罪被判刑。“华南虎”事件中,广大网友从摄影专业、生物学专业乃至气象学专业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为政府部门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提供了丰富的支撑材料。 2.行为具有交互性。开放的网络平台使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实现跨越时空的“面对面”在线交流,包括网友之间的交流、政府和网友之间的交流,政府相关部门间的交流等。这种交互性,可以督促政府部门对网络舆论应对提速,提高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形成网上官民良性互动。促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制化、透明化。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网络“群起”而分析、完善、探讨各类信息,展示各自的观点、立场、思维方式形成各类观点的交锋,实现信息的筛选。最终促使舆论的形成。 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历年真题考试心得模拟试题 3.效果具有直接性。网络舆论监督基于广泛的群众参与和舆论形成的快速性,一是避免了重复监督,二是节约了监督环节,使监督效果体现出直接性、快速性。2009年2月8日,“躲猫猫”事件在网上曝光,2月27日,云南省政府就公布了调查结果,6名相关干部被记过或撤职。 二、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缺点 1.无序性。尽管网络舆论监督,备受瞩目,但实际上,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各类网站乃至广大网民本身,目前对网络舆论监督都没有有效的秩序管理措施或者自律制度。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便捷性在某种程度上叉加剧了这种无序。无序导致虚假信息泛滥、情绪性言论蔓延,信息泥沙俱下,使网络舆论监督体现出“双刃剑”特性。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理论视野 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 刘喜梅 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 近 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 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 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① 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② 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由此,传媒监督 公共参与。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 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 注释: 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 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 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12109059.html,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作者:石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越发执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利有弊。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石静,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07-02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之内涵 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诚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捷性以及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 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公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互动性也很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案件的评议及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持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二)司法公正之内涵 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包括 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为实体公正;二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旨在通过法律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得以充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都以实现“公正”为

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与公众舆论 近年来,随着网络等传播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迅速普及,以及人们权利意识与参与政治意识的提高,使公众对司法的民主监督和司法专业化这一矛盾日益突出。舆论对司法可以说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舆论对司法产生了积极影响。首先,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媒体舆论一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第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媒体舆论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其次,有利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是相互依存而并非相互排斥,舆论监督往往是司法独立的强大推动力。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和司法黑箱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过来媒体舆论监督的透视性使得非法干预变为不可能,同时也有助于坚定人们对司法的信念。可以说,媒体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众由于受到鼓舞会对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热情、更多的关注,从而在公众内心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比如说彭宇案。出于爱心,扶起一位摔倒的老婆婆,却被诬告说是肇事者。一审法院认为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彭宇撞倒的老太太。然而,舆论认为这十分不妥,有悖法理和常理。舆论都站在彭宇这一边,来支持彭宇。而且,最近好多案件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都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这一渠道揭发出来的,比如说广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段一种欺骗玩弄女性长达十年之久,艳照在网络上广传,引起了中纪委的关注和调查。还有就是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网络反映,严肃查办了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广东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局番禺分局原政委蔡彬等案件。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新闻媒体和舆论的揭发,也许这些腐败,违法乱纪的事很难得到严惩。舆论监督了司法,舆论惩戒了贪官和腐败。 但是,这种监督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否则,会过于不及,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不利于司法信任。首先,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媒体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造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而媒体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那些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而言,媒体舆论通过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独立的进程。其次,影响司法公正。审判活动本质上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同时排除自身以及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媒体舆论的影响,一方面表现为对法官的直接影响。媒体作为信息集散地,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媒体舆论已经对案件形成了相应评论,这就对法官形成了心理压力,司法公正也就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表现为相关部门以及领导对司法进程的影响。媒体舆论的形成容易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造成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损害。媒体舆论的强大压力在现实案件中确实影响到了司法审判,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官出于迎合民众的心理或者法院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因此,媒体舆论有可能异化为“新闻审判”,有损司法公正的形象,阻碍民主法治进程。最后,不利于司法信任。美国学者马克E.沃伦说:“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

浅析中国新闻业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及问题的解决

浅析中国新闻业存在的职业道德问题及问题的解决 摘要:中国新闻事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越来越成熟。但随着新闻越来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新闻工作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新闻的伦理问题日益重视。那么,中国新闻业现状到底是存在那些问题呢?真的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糟吗?中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到底是什么因素引起的?我们应该 采取些什么措施?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作一略浅析。 关键词:寻租新闻职业道德 一中国新闻业存在那些职业问题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等等。这里所说的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在广大新闻工作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是新闻出现之后,新闻从业人员在长期的新闻劳动实践中逐渐形 成和发展起来的。 (一)新闻寻租化 公众对传媒界的种种批评绝非空穴来风。近年来,传媒界丑闻不断。为了揭露精神病院的问题,有的记者乔装成精神病人;为了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有的记者故意设圈套诱导人做坏事,然后加以报道。无中生有,编造事实,例如《鄂东晚报》出于创收的冲动,寻求经济利润最大化,报社内部达成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默契,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条报社领导——记者——受要挟单位的…媒体腐败食物链?,这是典型的拿新闻监督寻租当饭吃。,《鄂东晚报》反映了新闻业自律缺失,教训深刻,值得反思。有些新闻记者利用自己手中的话语权、舆论监督权,以写批评稿、挖陷阱等手段要挟或交换,谋取个人或集体的经济利益,违反传媒职业道德规范甚至触犯国法。新闻业者均有舆论监督的“权力”错觉,进而有了利用舆论监督的“经济”寻租行为。来违背舆论监督是服务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一种形式。 其实《鄂东晚报》所反映的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决不是偶然的。北京一家公关公司负责人披露,“封口费”的数额通常较大,几万元甚至十几。《中华工商时报》总编辑黄文夫指出,收受企业用于堵媒体之口的钱,已经成为少数财经媒体的一笔特殊收入。现在有些新闻工作者左手持批评稿,右手持表扬稿,去要挟被采访者给赞助,不给钱就立刻刊发批评稿,给钱就刊发表扬稿。这是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的重要表现,也是新闻寻租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不仅严重影响新 闻单位和记者的形象,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新闻领导化 中国的新闻传播一直是党和政府忠实的宣传工具,定位高,形式严肃,如积成流弊则会有亲和性弱的缺点。早中国新闻报道中人们常常有“电视一打开,尽是会议。会议多,文章太长,讲话也太长,而且内容重复,新的语言并不很多。”没有领导的新闻不算新闻,没有名人的新闻不算新闻。在中国现在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上到中央台下到县台的新闻中,都是有领导报道并且在新闻总量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还可以发现在于新闻报道中的职务官阶就是一个极度不合理的怪胎。中国新闻从新闻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一次向受众本位方向的转移,应该从领导本位新闻中转移到新闻平民化,主要集中在对民生新闻、公共新闻和媒介娱乐化等问题的上新闻报道。新闻是把各种各样人的行为图象给人们作为镜子,应将其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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