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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抽样检验制度

4、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抽样检验制度
4、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抽样检验制度

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抽样检验制度

编制人:吴章辉

审核人:冯联武

审批人:廖东建

2019年3月1日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0.1为加强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管理,提高企业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0.2适用建业公司在建工程项目。

2 进货检验制度

2.1建筑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必须进行进场验收,验收应包括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厂家的抽样检验报告及产品的外观、数量,并填写相关记录。

2.2材料进场后由项目经理或项目主任工程师组织现场质检员、材料保管员对进场材料进行外观质量及数量的验收。

2.3凡需要复检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在现场监理的见证下由现场试验员按检测单位发放的“检试验计划作业指导书”进行抽样、送检,并填写相关记录。

2.4 大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验收后,必须由工程项目经理及质检员在收货单及入库单上进行签认。“物资入库单”上验证人员未签字的视为该批材料尚属待检状态,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2.5质检员对验收合格的材料,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向工程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

2.6大型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2.7涉及结构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若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将追究采购者及验收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8凡用于施工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物资,均需有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质量证明文件不齐的严禁验收使用,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2.9砼构件、木构件等运到施工现场后,应对外观质量逐件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抽检。如果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还应邀请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共同研究。

2.10对变压器、电机、避雷针、高压绝缘材料、加热器、暖卫、电气材料等,无论有无合格证明,在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否则不得敷设和安装。

3 施工试验制度

3.1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实施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及第三方见证等规定,并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

3.2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试验、检验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和试验设备必须按规定要求定期校准或送检,其安

置也应符合规定。

3.3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标准中规定的30%的取样数量规定。

3.4 凡用于施工的建筑材料及物资,必须由供应部门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无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没有按规定复试的原材料,一律不准使用。

3.5 试验人员应遵照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试验工作,对所使用材料和构件不合格或与原试验品种不符或有疑虑的,均应拒绝使用或提出复试要求。

3.6 为了确保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准养护室或标养设备;若在试验室进行养护的,现场要编制试块拆模后的质量保证措施。

3.7凡是在现场配置的各种材料,如:混凝土、砂浆等,必须按试验机构确定的配合比和操作方法进行配制和施工,并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3.8初次采用的新材料、特殊材料、代用材料必须要有当地市建委或其他法定检测单位的鉴定证明、市建委签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证书及产品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

3.9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送检以保证送样真实有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3.10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试验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

3.11试验和检验报告填写项目应齐全,数据应可靠,不得有不清或涂改。

3.12进场材料、构件的试验和检验状态必须要求按规定进行标识。

3.1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样品所代表的批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3.14各种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应贴封或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送检,以保证送样的真实性。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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