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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研究

上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研究
上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研究

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控制人

披露情况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

执笔吴星宇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XBRL提供的数据,结合实际披露情况的调整,对2011年年报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较往年有所改善,但依然有部分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部分公司混淆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2011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

截至2012年4月28日,共有938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1年报,其中5家公司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披露了2011年度财务资料。本文分析对象为上述938家公司。

表1: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型分布

注: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自然人、政府部门等终极控制人。在数据统计过程中,有的公司未披露至最终控制人,本文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表1反映的是调整后的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性质的沪市上市公司共计609家,其中中央国有性质206家,地方国有性质403家,合计比例为64.92%,较2010年66.45%的比例仅略有下降,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新上市的公司中民营控股企业比例占较多,但总体而言国有控制的企业依然占大多数。

“其他部委”主要包括财政部、教育部、水利部、铁道部、共青团中央、中央汇金、中国投资、国防科工委等。教育部实际控制的沪市上市公司有12家,财政部10家,铁道部4家。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省、市、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除国资委外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如财政厅、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广电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如ST安彩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黄山旅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山市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百视通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广播电视台等。

(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共计276家,比例为29.42%;2010年该类型的公司数量和比例分别为240家、26.49%,即

自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相对增加。

与以前年度披露情况相似,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存在“一控多”情形(一个自然人同时是多家沪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存在32家公司“多控一”情形(多个自然人共同控制一家上市公司),明细见表2:

表2:2011年沪市部分“一控多”情况汇总

(三)实际控制人性质为外资法人的公司共计7家。具体为:

表3:2011年境外法人控股公司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为“其他”或未明确披露的公司共计31家。兴业银行、海越股份、华胜天成、中创信测、金龙汽车等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部分公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主要为职工持股会、集体企业、村民委员会、村资产经营中心等,例如ST海建披露实际控制人为海航股份职工持股会,伊泰B股披露实际控制人为伊煤集团职工持股会等。此外,太平洋、美罗药业等披露称其受几个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股东一致行动控制。东风汽车、东风科技的中间控制人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后者由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控制人为法国雷诺公司)分别持股50%,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五)15家公司明确披露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如华夏银行、民生银行、金地集团等公司的名义持股股东较为分散,认定自身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938家公司中,922家以方框图披露控制关系和层级,16家公司未按方框图披露。

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与往年类似,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混淆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概念、未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错误认定实际控制人等,这些问题在以前年报披露中也多次出现,鉴于此,本文仅做简单介绍:

(一)未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

未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历年来的主要问题,主要是部分公司混淆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将控股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披露。主要有如下情况:

1、实际控制人仅披露至国企集团公司,未进一步披露至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如某公司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部分银行仅披露至中投公司。某上市银行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公司披露了中投公司的情况,但并未明确中投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3、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披露至东方、华融、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此现象今年已比去年有好转,仅数家公司仍未披露至财政部。

4、部分高校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为学校,未进一步披露至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如某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另一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未进一步披露至教育部。

(二)错误理解实际控制人概念

1、部分公司以名义股东较为分散为由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如某上市证券公司披露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为5.87%,最低为1.93%,公司称股东持股情况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但是,

公司前9大股东均为上海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其最终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披露为上海市国资委值得讨论。

2、部分公司以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而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某上市银行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央汇金持股比例为35.43%,第二大股东财政部持股比例为35.30%,并披露称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实际上,中央汇金和财政部均为国务院控制,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应为国务院,或者属于共同控制,也值得讨论。

3、部分公司未认定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华胜天成披露了前五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但公司既未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也没有披露称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其他部分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的股东情况,但也没有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二)未以“方框图”形式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2011年沪市共有16家公司未按方框图披露,比去年的20家要少,但16家公司中有12家去年也未按方框图披露,值得注意。

表:未用方框图披露控制关系的上市公司

(三)部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有待完整披露。

由于部分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多名股东,且其持股比例接近。如果这些股东是自然人,公司披露到自然人也就完整披露了控股股东的股东结构,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东是法人,则应继续披露这些法人股东的股东。如:某公司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某机电集团,但该机电集团仅持有公司控股股东43%的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持有该控股股东40%的股份。考虑到两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除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应直接认定单一股东为实际控制方。

三、完善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若干建议

(一)严格实际控制人的披露

1、明确实际控制人的类型仅有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

最终控制人三种。

这里的其他最终控制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其他部委、职工持股会(工会)、村民委员会、集体企业等特殊组织,并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公司等中间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外资的,也应参照披露至外资个人、外资基金会、外国政府等最终控制人,而不能简单的披露某外国企业。

2、应披露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的情况。如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则应披露该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3、对于大股东持股数量接近的,不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但实质上属于多人共同控制的,不应简单披露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应披露这些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是否有共同控制的安排。

4、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建议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对重组方、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方等的披露内容,但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无须披露。

(二)细化股东控制关系的披露

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比例接近的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接近的公司,应要求其分别披露该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等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要求在此基础上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认定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也应关注其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如果不大的,也应要求披露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建议提高无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较少的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

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来看,全流通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存在“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问题。目前,我国有四成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30%,其持股比例不高,却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甚至部分第一大股东以不到10%的持股比例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目前,这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第一大股东把持,存在较为严重的“小股东控制”问题。同时,随着全流通下部分大股东的逐步退出,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已极大分散,出现了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如果这些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出可能侵害普通投资者利益的议案,独董在董事会层面无法制止,则大股东可顺利地实现其目的。反之,如果独董在董事会层面可以制止此类议案,既便大股东独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其他中小股东也会响应董事会的意见,否决大股东的提案。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从董事会层面来制约“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根据公司治理的差异性,要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中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如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单位等关联单位任职、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提供中介服务等六项情形的,其受聘担任独立董事应与前述情形间隔一年以上。为进一步严格对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要求,可考虑将间隔期由一年延长到三年。

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

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部分 一、公司控制权词源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控制,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用法的组合词,是控与制两者所组成的关联。控‘“掌握;操纵。”制,“管束;约束。”从现代汉语的用法来看“控”与“制”具有不可分离性。其表达了一个主体对他的相对对象进行某种支配的观念。控制,“掌握、支配,使不越出一定范围。” “从控制的内容上看,公司控制是指所行使的控制力作用于什么事情或什么事务”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者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者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 二、公司控制权概念解析 如果将公司控制理解为一种与公司有关的相关“控制”,即一种更宽泛的“控制”理解,那么上述的“公司控制”定义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相对于这种内部控制而言就会产生外部控制的理解,即公司作为一个即存物与外部发生联系时产生之控制内容,“控制还可以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考察。”换言之,公司控制还应包括,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产生的控制,以及“除了控股一种因素或方式之外,并不排除其他因素和方式也可以形成”之控制——公司之间的控制所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或控制从属公司形成企业集团或关系企业关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控制权并不是像“所有权”或“股东权”一样有着明确权利内涵的概念,控制权更多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一种对公司资源的实际控制,其实质的股东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博弈的一个过程。 本文认为。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事实状态下,拥有对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以及财务政策制定等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结合,是一种权力与权利观念的结合,即制度化了的影响公司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与暗含于私权观念下的“意思自治”的“权利”观念的结合。 三、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三者之间的概念辨析 本文中将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三者的关系界定为:公司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它与剩余索取权一起构成所有权,公司控制权源于公司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公司控制权的基础。公司控制权派生出投票权、决策权等经营管理权,但以上派生权利并非控制权的全部。 下面就以上观点进行如下论述:首先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索取权,全部的所有权拥有合同权利之外的剩余控制权,而控制权从属于所有权,控制权由所有权派生。即是说,经营管理权出自于控制权且受制于控制权,但同时经营管理权又是控制权赖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存在分离的倾向,控股股东只有通过股东会选举出代表自己的董事会,才能真正实施对公司的控制。 因此,公司控制权虽然与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在内容上存在交叉,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签署日期: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本单位全称: 4.本单位住所: 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二、是否有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关联公司?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题要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民事行为以及股权结构,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什么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 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是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而言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多名股东,所占股份各不相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拿上市公司来讲,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

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英美法中的公司法人与大陆法有所不同,既包括营利性的也包括非营利性的,且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多样,大体上分为集资型和非集资型两种。集资型公司类似西方国家的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而成立,为企业联营的一种重要形式,非集资型公司属单一企业性质,如鞍山钢铁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是一人,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企业经营的结构的需要就会导致有关问题的出现,所以自己在解决此问题的过程中不需要过度的纠结,但是自己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获悉,从而积极的有效的处理,保障自己的实际利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流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2,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3,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4,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5,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

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6,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对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而言,首次持股达5%、增减持幅度达5%、持股达20%、持股达30%是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二、尽职调查事项 1,)同业竞争和xx交易 收购方通常出于产业结构的布局、协同性等层面考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但也正因为如此,在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关联交易亦是如此。所以,对收购方本身的尽职调查,除关注收购方的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外,还应核查收购方的自身主要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等,以判断在收购完成后是否因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整改甚至重组。 2,股份质押和冻结 受经济环境变化和去杠杆政策等影响,2018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票触及平仓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促使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若标的股份存在权利负担,将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监管机构亦对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原因、风险、解除安排等问题较为关注。收购方应对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况进行详细及全面核查,合理筹划解除质押或冻结的安排,防止后续对股份交割造成障碍。 3,股东承诺和股权结构 首先,标的股份需要依法能够出售。收购方需要对标的股份的持有主体及穿透股东的相关公开承诺进行详细和全面核查。因为在实践操作中,上市公司

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58家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在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据了解,在IPO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于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要求有合理的解释,但并未将其作为硬约束。 随着越来越多的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出现,投资者需要注意这类公司决策效 率和管理上的风险。同时,一些无实际控制人公司还可能出现控制权的争夺。 不过,一些成熟的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也可能拥有多年经营积累下的良好的公司 治理结构。 58家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共有58家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集中在金融、IT、化工、医疗、房地产等行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实 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据业内人士解释,如果公司股东为纯自然人股东组成,并且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协议、经营管理委托协议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 归属控股股东的情形,可以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在两市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中,12家公司的大股东为自然人。这些公司 多为高科技公司,如硅宝科技[1.15%资金研报]、华胜天成[5.40%资金研报]、 积成电子[1.36%资金研报]等。硅宝科技上市前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4.75%和20.25%,没有单一股东持有公司30%以上 的股权,没有一个单一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股权高度分散或者相互制衡,也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无实际控制 人的情况。而据券商分析人士介绍,由于股权结构分散导致无实际控制人的情 况在成熟的市场中比较常见,如IBM、可口可乐等公司,股权结构非常分散,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仍然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还有一些公司股权结构虽然并不分散,但单一股东并不能控制公司的决策,无法对公司的重大决议造成影响。导致这种情况出现,可能是前几大股东持股 比例接近,也可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 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华昌化工[-2.90%资金研报],其控股股东华纳投资的股 东为167个自然人,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0.01%-7.35%不等,任意单个华纳投资 股东都不能控制华纳投资,从而华昌化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考验公司治理 一些规模较大、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虽然没有实际控制人,但仍具有 很好的投资价值。 万科可以算是两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的代表。截至2012年底,公司前 十大股东合计持股占总股本的23.45%。不过,万科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 层素质高且强势,股权分散事实上削弱了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干预力度,以 王石为首的管理团队与身为财务投资者的华润合作良好。 类似的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多存在于金融服务类企业中。例如,北京银行[-1.23%资金研报]首发前股权比例分散,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ING持股13.64%成为最大单一股东,北京国资持股8.84%位列第二大股东。公司认为,ING持股 比例较低,而且17名董事会成员中仅占2席,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此类推,其他股东更无力控制公司经营,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不过,实际控制人缺位,往往会引发对公司治理效率的质疑,尤其对于一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 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3)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4)中小企业板实行网上实时披露制度。【大多数鼓励在非交易时间】 2、公平性原则: 1)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先报告再报送)。 2)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做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价格 4)不在内刊、内网、员工大会等不易保密的场合透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杭萧钢构】 5)协商、洽谈股价敏感事项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不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7)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如出现股价异动、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停牌刊登澄清公告。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中伦视界作者丨贺云帆余际 2018年,中国资本市场受制于经济下行和宏观政策调整,以及贸易战、去杠杆、资管新规等因素的影响,可谓是迎来了寒冬。但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领域,却呈现了数倍于往年的交易规模。随着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到“管资本”运作思路的转变,国有资本成为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力军。 本文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尤其是国有资本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交易双方能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相关事项有初步认识和概括了解。此外,本文最后一部分亦涉及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些特殊事项。 一、收购主要流程

无论是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还是间接收购,甚至是定向增发,一旦与转让方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运作即告开始。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二) 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三) 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四) 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五) 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上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研究

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控制人 披露情况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 执笔吴星宇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XBRL提供的数据,结合实际披露情况的调整,对2011年年报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较往年有所改善,但依然有部分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部分公司混淆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2011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 截至2012年4月28日,共有938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1年报,其中5家公司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披露了2011年度财务资料。本文分析对象为上述938家公司。 表1: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型分布

注: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自然人、政府部门等终极控制人。在数据统计过程中,有的公司未披露至最终控制人,本文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表1反映的是调整后的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性质的沪市上市公司共计609家,其中中央国有性质206家,地方国有性质403家,合计比例为64.92%,较2010年66.45%的比例仅略有下降,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新上市的公司中民营控股企业比例占较多,但总体而言国有控制的企业依然占大多数。 “其他部委”主要包括财政部、教育部、水利部、铁道部、共青团中央、中央汇金、中国投资、国防科工委等。教育部实际控制的沪市上市公司有12家,财政部10家,铁道部4家。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省、市、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除国资委外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如财政厅、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广电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如ST安彩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黄山旅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山市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百视通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广播电视台等。 (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共计276家,比例为29.42%;2010年该类型的公司数量和比例分别为240家、26.49%,即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8.1条:…… (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6.2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6.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上市 第一节上市条件 2.1.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经有权部门核准并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资本结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一、引言公司控制权是一项有价值的资产,这一价值与规模经济或垄断利益无关,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Manne,1965)。公司控制权市场(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指不同的利益主体为谋求公司控制而以各种手段与方式为获取具有控制地位的公司所有权而相互竞争的市场。企业资本结构(Capital Structure)又称融资结构(Financial structure),指的是企业融通资金不同方式的构成及其融资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反映了企业各项资金来源的组合情况。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具体渠道不同可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大类。内源融资即企业的留存收益,外源融资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商业贷款、银行借款等;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负债和股本两类。本文采取的分类方法为后者。Willamson (1988)认为,股本和债务与其说是融资工具,不如说是控制和治理结构。股权和债权均对企业形成控制权,有着不同的控制权形式,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股权和债务既然是一种控制权基础,那么,他们二者特定的比例就会构成特定的控制权结构。股本和债务比例的变化主要与融资方式的选择有关系,选择什么样的融资方式就会形成什么样的股本-债务比例,从而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控制和治理结构。哈特(1995)则认为,给予经营者以控制权或激励并不特别重要,关键的问题是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限制经营者以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他们自己目标的能力。本文在剖析我国资本结构的基础上,以股权结构为着眼点分析了资本结构对于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影响,并对如何培育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二、资本结构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作为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公司控制权转移方式,指的是各个不同的管理集团为夺取某个公司的决策控制权而采取的种种策略及行为。经营者拥有公司控制权可以直接或间接得到各种货币形态的收益,主要包括“控制权的共享收益”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前者指由于大股东改善公司管理与监督所导致的公司价值提高,后者指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权攫取公司收益。世界银行199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提高了股东股份的价值,通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实现了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方式有购并与代理权争夺两种。前者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方式。公司购并可分为公司兼并和公司收购。公司兼并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使目标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公司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票,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代理权争夺是持有异议的股东,通过资本市场征集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控制权的行为。股东权益的委托性是代理权争夺存在的基础。股东表决权可以委托给其他股东,造就了委托表决权的争夺,控制了委托表决权就能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和掌握公司控制权。[!--empirenews.page--] 1.资本结构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企业的负债—股权比与其被购并的可能性负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债务杠杆效应”。由于债权的所有者不拥有控制公司的股票权,而股权的所有者拥有控制公司的投票权。因此,公司现任经理在具有对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进行安排的权力,而且其自身也拥有一定份额股权的情况下,便可以通过增加债务融资的数量,扩大自己占有或所能控制的股份比例,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与外来现实或潜在竞争者争夺企业产权控制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外来竞争者的购并壁垒,降低外来竞争者的购并能力,有效地抵御外来购并。因此,负债水平与被购并成功的可能性负相关,债务杠杆由此成为现代公司一种重要的抵御购并的策略。如上所述,经理可以通过改变企业的融资结构,提高负债水平,改变自身的持股份额,进而扩大自己占有或所能控制的股份比例,这样,在职经理掌握企业控制权的概率相应增大,其在代理权之争过程中的主动性必然加强,从而降低了更有能力的潜在竞争者获取代理权成功的可能性。哈里斯和雷维尔(1988)在考察了投票权的经理控制后认为,代理权之争导致需要一些负债,企业负债水平的提高,确实有利于在职经理在委托股权竞争中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在职经理的股权比例增加,其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的比例也将提高,经理偷懒和谋求私利的积极性将降低,进而降低应由经理承担的外部股权的代理成本。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 较分析 ?来源: 何秀娟律师 ?发表时间: 2006-9-6 17:09:05 ?关键字: 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 ?阅读次数: 5059 论文简述: 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该领域几个常见的概念,如: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持有人与股份控制人等,它们各自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很容易被混淆,于是抽出一点时间做了一些研究以厘清自己的思路,现发布出来以期同行们指正。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 (一)概念 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 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 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 (一)概念 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

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二、关联关系人 (一)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以是关联自然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散见在几个法规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规定被视为一般性的规定,其他法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①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均采其定义。 根据我国1997年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我国关于关联关系的其他规定散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③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④中。

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研究 选送单位: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人:肖腾文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与分析上市公司操纵和操纵权咨询题相关的几个理论与实践咨询题,旨在为参与上市公司操纵权转让式重组的投资者,设计上市公司以后操纵结构时,提供一些分析的思路和值得引起重视的要点。在上市公司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不同持股比例的投资者其对公司有着不同的阻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具体运作中往往显现对公司法人意志左右的争吵。持股比例、董事制度的安排、持股结构的设计、业务方向乃至法人持股及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差不多上阻碍上市公司操纵权的重要因素。 正文: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上市公司操纵咨询题而产生的纷争与诉讼已发生多起,远的如新大洲、申华实业,近的如金帝建设、宝商集团等。这些纷争与诉讼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曾被忽略的企业具体运作的细节咨询题凸显出来,对这些咨询题的研究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及设计公司以后操纵结构时作出合理的安排,较好地实现投资意图。 公司操纵的产生及内涵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随之不断提高,作为社会生产最差不多单位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历经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并进展到了公司制企业。由于在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出资者个人深入地介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出资人

通过自已的参与治理而自然而然地保持了对企业的操纵,因而不存在本文所要讨论的操纵咨询题,而导致这一咨询题凸现的深层缘故在于现代企业组织形状的公司制的显现,专门是完全资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显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出资者相对较多地介入到企业中)。由公司制而导致的企业出资者和企业内部运作相对分离态势的全然缘故在于公司制的一些本质特点:出资者产权的可分解性,这要紧表现在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现代公司专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它是由众多的股东分不以各自的财产投资所组建的,因此其所有权不再是完整地归于单一主体企业主,而是表达在股票所有权上。由于财产权主体结构的分散而导致公司内部显现了众多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这些不同主体其出资比例大小各不相同,因而对公司有着不同的阻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公司出资者的财产权显现了二重化分解,分解为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一双层产权结构最终导致了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从法律上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相对分离,公司法通过公司代表机关董事会的构造以及相应权力的配置条款使企业所有者从法律上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脱离。 操纵权与控股权 持有上市公司达到优势比例的股权(又称控股权)是实现操纵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保证,控股权分为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持股在50%以上,相对控股则是指持股在50%以下,但能有效的操纵公司表决及有效地操纵公司的经营行为的持股比例。通过控股达到操纵的通常的途径是在股东大会中行使相应比例的优势表决权。 对5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分析讲明: (2)公司前十大股东分散度越大(以标准偏差表示)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派驻董事的比例大于其持股比例,公司为获得操纵权支付的成本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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