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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爆炸物有关的犯罪问题新刑法条文

爆炸和爆炸物有关的犯罪问题新刑法条文
爆炸和爆炸物有关的犯罪问题新刑法条文

爆炸和爆炸物有关的犯罪问题

新刑法条文(摘录)

【法条规定】

新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习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发扬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生成2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

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 15号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休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放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

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凶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的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形之一的,属开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的;

第六条非法携带炸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理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第九条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款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一,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发生爆炸物(恐吓电话)应急预案

发生爆炸物(恐吓电话)应急预案 1.接炸弹恐吓电话时处理办法: a、任何人接到炸弹威胁电话,都应听清来电者的每一个字、噪音及其背景声音,以猜测来电者的位置。 b、假装听不清电话,拖延来电者占线时间以尽量获得更多信息,并作详细记录。 c、如来电者同意,可将电话转给总经理或总值班员。同时通知保安迅速采取行动。 d、如果来电说完就挂断电话,则立即通知值班总经理或相关人员,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对策。如有录音设备要及时对通话进行录音。 2.接到电话后处理办法:a、对电话内容绝对保密,并立即通知总经理、值班总经理,并召集应急处理小组人员进行磋商。 b、应急处理小组应对事件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需要组织人员对炸弹进行搜索。 c、通知警方,为了避免人群聚集及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场所散布不满和制造恐慌,须迅速派出便衣保安人员到公共场所戒备,同时派出穿制服的保安员进行外围警戒。 3.对炸弹搜索的办法: 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参与炸弹搜索行动。 a、应急处理小组或保安经理负责指导正当的搜索行动。 b、搜索者在未经确定前不得接触或弄乱任何有可能容纳爆

炸装置的包裹、箱子或其它物体。 c、如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应急小组或保安经理。保安经理接报后须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派出保安员对炸弹或可疑物体的区域进行隔离警戒。 d、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测和解爆时,应疏散附近无关人员并通知各相关部门经理,以配合公安人员工作和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事件处理中与有关部门的工作 a、应急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谨慎回答客人的疑问。 b、妥善处理客人对炸弹威胁的恐慌。 c、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有关调查并与有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d、如有客人要求与有关人员通话,话务员可将电话转给应急处理小组成员。 e、酒店情况发生任何变化,话务员须将应急处理小组的指示及时通知各部门经理。 f、管家部保安负责派出人员到危险区附近的入口进行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防止肇事者在公共场所散布不满和制造恐慌信息。 j、公安人员到达后,警戒人员应指引他们从后方区域到达事发现场。保安人员须保持警惕直到紧急情况结束。 h、如发生意外,有人员受伤时,行政部负责组织人员抢救和疏散。

犯罪心理学考试复习资料(汇总版)

犯罪心理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2.初犯:是相对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 3.投射作用:是个人将自己具有的不良性格、观念、欲望、态度等转移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的一种防御机制。 4.意志过程:下定决心,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便是意志过程 5.犯罪心理的内化机制:是从吸收客观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 6.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由犯罪心理的整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 7.防御机制:是个体为了消除由心理冲突或挫折所引起的焦虑,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 8.天生犯罪论:龙勃罗梭以惯犯和重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并通过解剖罪犯的头盖骨及身体各部位的研究,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以此提出了天生犯罪论。 9.虞犯:有犯罪征兆者(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 10.情感过程: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总是伴随着喜、怒、哀、乐、惧、欲等情绪或情感体验,并根据自己或社会的需要采取亲近还是疏远的态度的过程 11.挫折攻击论:当人的一个动机、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犯罪。 12.心理状态:是指人在一定时间内心理活动的综合表现。 13.事实的犯罪行为:是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是精神病患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14.犯罪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15.心理过程:心理现象的动态表现形式 16.个性心理:心理现象的静态表现形式 17、自卑感论:人具有保护自己、追求优越的本能,的权利欲,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 18、偶犯:指那些存在不良心理因素,在某种情境出现时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 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学校防投掷爆炸物预案

学校防投掷爆炸物预 案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防投掷、爆炸物应急预案 为营造良好安全的社会氛围,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市教育局及区属教育局关于加强安保及反恐怖工作的通知,全面提高应对恐怖和暴力能力,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校园防投掷、爆炸物应对预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使人群密集场所,学校的安全稳定关系千家万户,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园重大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防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 1、成立学校防投掷、爆炸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工作职责 学校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后,值班领导,护校队负责要在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汇报和请求,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学生的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汇报。 三、防投掷、爆炸物应急处理程序: (一)校园内发现可以人物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校园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校领导报告。 2、学校保安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立即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学校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校园作案的思想准备。 3、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打110报警,由警方带走做进一步调查。 4、若可疑人员在盘问时夺路而逃,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他特征号逃走路线向警方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校园作案的思想准备。 5、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员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6、学校应把事件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 1、发现投掷进校园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单位的物品,也无法看到此物品不知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学校某处。 2、发现投掷进校园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3、若不能排除危险物品,应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犯罪心理学重点

一、选择题 1、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不包括(B、错误的法律意识) A、反社会意识 B、错误的法律意识 C、犯罪动机 D、不良兴趣 2、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具有( A.普遍性) A、普遍性 B、整体性 C、开放性 D、隐密性 3、犯罪人动机冲突中双趋冲突主要不包括(D、趋避冲突) A、良知冲突 B、角色冲突 C、利益冲突 D、趋避冲突 4、智能犯罪是一切依靠(A、智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A、智力 B、人格 C、气质 D、情绪 5、暴力犯罪关于攻击行为的重要理论不包括( D、潜意识理论 ) A、本能论 B、追求完美论 C、挫折-攻击论 D、潜意识理论 6、惯犯、累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属于(C、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A、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 B、宣泄型犯罪心理结构 C、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D、过失犯罪心理结构 7、群体犯罪的心理特点不包括(B、习惯性) A、互补性 B、习惯性 C、倾向性 D、强制性 8、关于生理因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属于生理因素) A、它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决定作用 B、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无关 C、它不包括神经类型因素 D、异常的生物学因素属于生理因素9、犯罪人认为因被害人存在着过错和责任而对其实施攻击行为是正当的,他所使用的防御 机制是(A、合理化作用) A、合理化作用 B、投射作用 C、认同作用 D、转移作用 10、以智力为标准划分的犯罪类型是(B、诈骗型犯罪) A、常态心理犯罪 B、诈骗型犯罪 C、愚昧型犯罪 D、贪污受贿型犯罪 11被后人称为犯罪心理学始祖的是(C 埃宾)。 A 柏拉图 B 龙勃罗梭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12“天生犯罪人”理论是谁提出的(A 龙勃罗梭)。 A 龙勃罗梭 B 柏拉图 C 埃宾 D 汉斯格罗斯 13、根据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把犯罪动机划分为(B 主导性动机和辅助性动机)。 A 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B 主导性动机和辅助性动机 C 简单动机和复杂动机 D 侵财型犯罪动机和报复型犯罪动机 14、神经过度强,平衡而不灵活,属于何种气质(C 粘液质)。 A 胆汁质 B 多血质 C 粘液质 D 抑郁质 15影响犯罪动机形成的因素中,(A 不正当的需要)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 A 不正当的需要 B 犯罪目标 C 不良的个性 D 社会环境

s-w-c--2015酒店物业突发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可疑爆炸物

发现可以爆炸物品的报警及处理工作预案 (一)预案 同恐怖、暴力预案 (二)应急预案 1、报警过程 (1) 发现人应向保安部及总机报案(电话:8119.8110.0)报案时应讲明你的姓名、所属部门、可疑物品特征、时间、地点、周围有无可疑人员. (2) 接到报警的人员要问清时间、地点、发现何种物品情况及报案人的姓名、所属部门、做好简明记录. (3) 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到场,通知时简明扼要,主要讲清时间、地点、及发现什么情况、什么物品及现场情况. a、总经理副、总经理值班经理(MOD) b、保安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大堂经理 c、相关区域部门总监、经理 d、医务室、司机班 2、各部门经理到场后的职责 (1)、总经理、副总经理、MOD a、对应急措施予以决策. b、对各部门的工作予以协调统一下达命令. (2)、相关区域部门总监、经理、大堂经理。 a、领导组织疏散客人、向客人解释、稳定情绪和协调抢救伤员。 b、打印客人名单,以备使用点名。 (3)、保安部经理 a、负责领导现场警戒,排查可疑物品。 b、负责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部门工作。 c、负责接待公安、消防人员,并协助工作。 d、负责领导做好善后工作。 e、负责实施应急预案的布署,开展工作。 (4)、工程部经理

a、负责现场设施、设备的介绍,并带好酒店平面图。 b、配合公安、消防人员及保安部的工作。 c、负责领导做好善后工作。 3、处理预案共分三级 (1)、(一級)保安部未缺定爆炸物。 a、立即組治人员赶赴到现场,确认可以物品是否为爆炸物。 b、找到现场报案人员了解发现时的情况,并做详细记录。 c、由总机通知各相关部门待命,待保安部的具体通知。 d、检查、物品如不是爆炸物品,属客人遗留物品,立即通知大堂值班经理共同清点物品,并交由其保存。 e、总机通知各部门警报解除,恢复正常工作。 5、保安部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2)(二级)已确认爆炸物,但未发生爆炸时。 保安部:a、立即组织人员携带防火爆炸毯赶赴现场,以爆炸为中心二十五米内设立临时警戒线并立即疏散人员,任何人不得入内,并用防爆毯对爆炸物进行覆盖。 b、向酒店领导汇报现场情况,积极配合好各项工作。 c、访问发现人员及现场目击者,并做好纪录。 d、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等待公安机关到来之前,根据报案时公安机关的处置意见,立即工作。待公安机关到场后一切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并由保安部门准确地向公安机关提供现场准确的情况。 e、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可疑物品,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灭火准备,并对附近区域进行全面搜索,以防还有爆炸物品的存在。 5、协助公安人员进行排除爆炸物工作。 工程部: a、关闭附近由于爆炸物爆炸可能引起的恶性重大事故的设备。 b、撤走现场可以移动的设备及贵重物品。 c、其余人员待命。 前厅部:

犯罪心理学重点

第一套题 1.天生犯罪人论的提出者:龙勃罗梭 2.性犯罪的一般特点: (一)性犯罪人的重复犯罪率较高 (二)性犯罪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智力较低 (三)性犯罪人多为青少年 (四)女性性犯罪突出 (五)作案人员广泛,作案手段多样 (六)性犯罪人的心理类型: ①正常型; ②性变态者; ③心理变态者; ④性变态兼心理变态 3.犯罪心理结构的变化发展是什么: (一)潜在形态:当个体不良心理因素不断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向 (二)恶变形态:犯罪动机的产生、调整和外化行为 (三)衰落形态: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松弛、乏力状态 4.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①认识方面。诈骗者的认识活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思维敏捷,反应快,善于想象和联想。

②个性方面。诈骗者给人的外部印象是活泼、善于交际、待人和气、肯帮助人等。适应能力、应变能力、模仿能力较强。 ③情绪、意志和习惯方面。诈骗犯罪人的情绪色彩不明显,也没有强烈的情绪表现,作案过程中意志努力也不明显。 5.封建迷信犯罪的心理特点是什么: ①错误的认知:崇尚鬼神,迷信色彩浓厚 ②狂热的情绪、情感:虔诚,畏惧,痴迷 ③坚定的犯罪意志 ④荒谬的动机 ⑤异常的人格特征:否认原来的自我 6.情绪型犯罪是指什么: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 7.犯罪心理学研究人的多维视角包括哪些: ①人的物质属性 ②人的生物属性 ③人的思想属性 ④人的社会属性 8.人格障碍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①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变态者多受偶然性动机、情感冲动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 ②从作案目的看,人格变态者作案目的不明显

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玉文化博物馆工程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编制依据 (2) 三、紧急救援的原则 (2) 四、应急救援组织 (2) 五、本工程潜在事故的确定 (4) 六、应急设施: (4) 七、紧急撤离方法: (5) 八、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5) 九、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中华玉文化博物馆工程 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工程概况 中华玉文化博物馆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玉源大道东侧。该工程整体平面形状呈不规则四边形,建筑物长115m,宽102m, 总高度为22m,室内外高差0.2m,建筑面积23630㎡。基础为柱下独立基础,主体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庭为悬挂钢桁架结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抗震烈度为7度。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为了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抢救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响应和救援预案。 二、编制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 2、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4、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石佛寺玉文化博物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9、建筑施工现场与卫生标准 三、紧急救援的原则 以确保人员的安全第一,其次是控制材料的损失。紧急救援的关键是速度,关键要指挥正确,在第一时间内开展救援措施。 四、应急救援组织

治安应急预案

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急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健全完善集团治安防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办公、施工秩序,保障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制定如下治安保卫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务本求实,明确责任。同时,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公司内治安、消防、饮食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创建和谐办公、施工环境为宗旨,建立集团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利益。 二、工作目标 1. 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2.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早防范、早处置。 3. 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工作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员工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和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 坚持领导有力,组织严密,制度落实,预防为主,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 1. 成立“综治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公司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置。 2. 组成人员为:组长:集团董事长;副组长:集团分管副总;成员:工程管理中心、行政办公室。 3. 主要职责: 3.1 部署治安保卫防范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公司治安重大事项。 3.2 启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安全事故。 3.2 指导、协调公司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 五、主要处置措施 1. 公司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 2. 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协调其他部门配合。 3. 与驻地公安部门说明情况,请求配合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 召开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组长会议,通报情况、稳定人心。 5. 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

犯罪心理学及常识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休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煌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82回复1楼2007-02-26 14:37举报| 我也说一句 小镇之月光 半推半倒9少年犯罪心理学第一讲(2003/9/25) 犯罪心理学范畴 狭义: 犯罪行为性质及心理历程 犯罪人之个人特质,环境与情境互动

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预案

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及应 急处理预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防范重大安全事故 及应急处理预案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福建一建泉州分公司 金浦水厂项目部 一、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预案。 二、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组织机构 本工程项目部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名单附后。 四、根据金浦水厂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要求高的特殊性,特编制《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预案》。(附应急救援小组名单)

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预案 一、防止重大安全事故措施: 1、项目部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到岗。 2、制定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将目标分解到基层班组和各责任人员,并建立挂牌上岗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要制定完善、确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重点加强对“五大伤害”源的防范。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详实、针对性强,并履行签字手续。 4、安全检查不走过场,覆盖面达100%,项目部每周一次安全例会。 5、每次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必须坚决采取“三定”措施。 6、严格实行“三级教育”制度,做到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出现危险状况或出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人员或越级汇报,并停工整顿。 二、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1、服从防汛、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指挥调度,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检查现场各项设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其健康、可靠,组织现场紧急排水及事故处理。 2、做好本工作范围内的防汛、防台风物资管理。

《犯罪心理学》笔记 考试重点

犯罪行为导论 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1)狭义的概念: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产生、形成及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 (2)广义的概念: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心理现象的产生、形成、发展规律、表现特点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犯罪心理学5种主要研究对象: 犯罪人;一般违法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 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内容: (一)犯罪心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学科性质、对象和任务、研究方法、发展历史等 (二)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理论 (三)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 (四)犯罪心理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犯罪心理学的性质: 交叉性学科;边缘性学科;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结合的综合学科;应用性学科 犯罪心理常用的研究方法: 1、观察法 是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最基本的方法,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者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的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方法。 优点:真是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缺点:研究者较被动;结论难以量化处理,准确分析;研究者的水平对材料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 2、调查法 调查法: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犯罪人的资料,研究犯罪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调查法包括问卷法和访谈法 3、测验法 用标准化的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 MMPI/艾森克人格问卷 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 4、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 (选择)犯罪心理学的历史: 角度:时间轴线/地区轴线 早期的犯罪心理学思想-近现代的犯罪心理学发展 西方国家的犯罪心理-我国的犯罪心理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措施及日常应急处理手册

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措施及日常应急处理手册 火灾、地震、交通事故、拥挤踩踏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每天都有可能在我们身边发生。据统计,全球每年约有350万人因突发公共事件而死亡。灾难的发生总是让人猝不及防,但如果平时我们多储备一些常识,一旦面对难关,也许就会应对从容。为了能够防患于未然,滕州公路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编制了《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措施及日常应急处理手册》,让大家多多了解身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好事前准备。 紧急情况下的自救 1火灾 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警时要讲清:哪里有什么东西着火、着火处的详细地址、报警人的姓名和电话;报警后派人到门口或路口等候消防车。 火灾刚发生时,趁火势很小,应在第一时间灭火,同时报警;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互相拥挤;撤离时,朝明亮或外面空旷的地方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 如果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封堵,没有救生设备时,可利用落水管、避雷线等建筑结构中凸出物滑下楼。或用绳索、床单等自制简单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阳台或窗台沿线缓慢滑下。切勿乘电梯逃生。 当衣物着火时,最好脱下或就地卧倒在地,用手覆盖脸部并翻滚压熄火焰,或跳入就近的水池,将火熄灭。 如果烟雾弥漫,用湿毛巾掩住口鼻呼吸,降低姿势,沿墙壁边爬行逃生。 若逃生途中经过火焰区,应先弄湿衣物或以湿棉被、湿毛毯裹住身体,迅速通过,以免身体着火。 火场逃生过程中,要一路关闭背后的门;逃出现场后切勿重返屋内取贵重物品。

在楼下无救生气垫等情况下,切勿轻易跳楼逃生。 不可在床底、衣橱、阁楼等处躲避火焰或烟雾;被困室内时,应到易于获救的地点呼救,如靠近马路的窗口附近,或与入口较近的房间。 邻室起火,切勿贸然开门,应逃到阳台,大声求援或用上述方法脱险;夜间发生火灾时,应先叫醒熟睡的人,尽量大声喊叫,提醒其他人逃生。 2恐怖事件 发生恐怖事件时,要听从消防、公安和其他应急管理部门的指挥,平时要做好应对恐怖事件的准备,包括熟悉周边环境,了解经常出入的场所的安全出口;不要收取可疑的包裹;做好暂停日常公共设施准备,如电力、通讯、燃气站、加油站、现金提款机和网络等。 恐怖分子常常在公共场所使用人体或汽车炸弹制造爆炸。可疑包裹一般有下列情形:陌生人寄出;没有发件地址;常见字词拼写错误;写有威胁话语;没有具体收件人;按错误地址退回;标明“保密”或“不能X光透视”;有异常标签;过度包装;露出电线或铝箔;有异味或生锈;重量与尺寸显然不相称或外形奇异等。 接到恐怖威胁电话时应尽可能多了解打电话人的信息,保持与其通话并录音,向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报警。 3拥挤踩踏事件 在空间有限、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发生人群拥挤踩踏事件是非常危险的,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发觉拥挤的人群向着自己行走的方向涌来时,应该马上避到一旁,但不要奔跑,以免摔倒; 如果路边有商店、咖啡馆等可以暂时躲避的地方,可以暂避一时。切记不要逆着人流前进,以免被推倒在地; 若身不由己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稳住双脚。切记远离店铺的玻璃窗,以免被破碎玻璃扎伤; 如果可能,要抓住身边坚固牢靠的东西,待人群疏散后,迅速而镇静地离开现场; 若有人突然摔倒,旁边的人一定要大声呼叫,避免发生踩踏事故; 如果带着孩子,要尽快把孩子抱起来,面对混乱的场面,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做到遇事不慌,以免加剧危险。

犯罪心理学笔记

犯罪心理学笔记 一、犯罪的时间特征 (一)抢劫、盗窃一般在18-24点较多,尤以20-24点最多 谋杀、受害一般在10-24点最多,占16%,晚8点-2点占45% 原因:(夜间犯罪) 1、夜间人们身心疲倦,自制力减退,容易受刺激而犯罪 2、短时间假睡,情绪容易兴奋而滋事 3、夜晚天黑人稀,犯罪不容易发觉,人们疏于防备,研究发现扒窃和过失致死等在白天发生的较多, 扒窃在上午9点到下午6点较高。 (二)犯罪的日期特征 1、交通肇事和酗酒在周末(周六、日、一) 外出度假的多为欧美、日本(周末发工资。盗窃案多) 在月初、月中增多(工资制造成) (三)犯罪的季节特征 1、秋冬:财产性犯罪较多(1)冬季冷(2)大部分节日在冬季(3)冬季夜间长(4)收获的季节 2、春夏:性犯罪较多和人身犯罪 夏季暴力多(1)气温高容易暴躁(2)人们户外活动多,纠纷多(3)工作机会和收入多,容易酗酒滋事。春季和夏季人的性欲容易冲动。 我国刑事立案的特征 1月最高,2月下降。3、4、5月回升(钱花光),6月下降(农忙),7、8月上升。10月下降,11、12月又呈上升趋势。 二、犯罪的地域特征 (一)不同地区犯罪现象的特点 气温高暴力性犯罪多,政治文化中心,经济中心的财产犯罪比暴力犯罪多,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如车站、码头,侵犯人身的犯罪较多。 (二)犯罪的城乡差距 城市比农村多: 主要表现:1、城市比农村犯罪率高。2、城市财产犯罪多,农村暴力犯罪多,城市的青少年犯罪、职业犯罪和性犯罪多。3、农村初犯多而再犯少,城市再犯比农村多。 城市犯罪率高的原因: 1、城市人口多,生存竞争大,人与人易发生利害冲突和矛盾。 2、城市经济比农村发达,商品流通量大,交易频繁增加经济犯罪的机会。 3、城市李东人口多,休闲娱乐场所多,不良人员容易混迹其中。 4、城市交通方便,为流窜作案提供机会 5、城市中传统控制力量较弱,群体凝聚力较差,而农村生活相对单纯,人员固定,社会生活范围狭小,固定的人际关系格局使社会关系有强大的制约力。 第二节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的缺陷 (一)缺损家庭:由于离异、伤亡使孩子无父无母或者没有的家庭 (二)贫困家庭:在生活条件差又缺少教育的家庭中,孩子容易受别人引诱。 (三)不道德违法或有犯罪成员的家庭:父母的不道德违法行为引起孩子模仿,未成年好奇心强,易受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学校预防重特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学校预防重特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学校集会、大型集体活动,交通安全、校舍倒塌、火灾及台风、地震、食品中毒、传染病监控等。 二、组织领导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第一知情人立即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三、报告制度 凡发生师生在校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20分钟之内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在6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 四、组织抢救 学生发生伤亡时,学校教师立即护送学生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家长,学校教导处对护送教师和班主任进行调课,学校分管安全

领导、班主任及时赶往医院探望学生,并作好家长的工作,立即配合医生进行针对性的治疗,以确保抢救工作有序进行,将学生伤亡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六、防范监控 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 陆川县马坡镇靖东小学 2013年秋期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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