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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

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第九条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已出台的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政策自行失效,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仅下列情形可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限农业灌溉用水,不包括经营性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乡镇供水中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三)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用水部分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四)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缓征或减征水资源费的情况。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下列类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降低:

(一)有完全回灌措施的地下水水源热泵取水;

(二)疏干排水中的直接回用部分,不包括转供水。

下列类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提高:

(一)宾馆(饭店)、洗浴(桑拿)、游泳池及洗车用水;

(二)饮料、纯净水(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

(三)经批准,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特种行业用水或者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深层地下水。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降低或者提高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列入水价成本,统一纳入基本水价。水资源费调价后,公共供水水价尚未调价前,按省定标准价外征收;公共供水价格调整时,优先将水资源费标准一次调整到位。

公共供水及工业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自来水水资源费不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优先采用先进的取水计量设施,提高取水计量精度,保证完好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部分行业用水的水量核定和水资源费的计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火力发电用水中的消耗水部分,按实际取水量核定;循环冷却用水(闭式)部分按实际取水量核定;贯流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核定。

(二)矿坑(基坑)排水、建筑施工用水,按实际取排水量核定。

(三)公共供水自来水厂应当在取水口安装计量设施;考虑公共供水的实际情况,水资源费暂按取水量扣除15%的漏损率计收,不得按售水量或供水量征收。(四)临时应急调水,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每月5日前取水单位和个人向征收机关报送上月取水量(或发电量);每月15日前征收机关核定取水量,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或“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入同级财政

部门设立的水资源费收入收缴专户。该专户除缴库外只收不支。

因取水量较小需延长收费周期的,征收机关应一次确定后,书面通知取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不按时报送取水量的,征收机关可以按抄表记录或者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收到本期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不缴纳也不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征收水资源费;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一式四联,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购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江苏省水资源费收据领用与缴验情况表”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章缴库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费收入收缴专户核算工作,及时准备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费收入情况,于每月25日前,按规定的政府收入科目名称和代码,将财政专户所收水资源费及利息及时就地办理缴库手续。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缴库按照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强水资源费缴库工作的通知》(苏财库〔2008〕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中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共享”(省级),预算科目填写“10302 02水资源费收入”,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库款的国库名称,并在缴款书中注明省、市县(市、区)的分成比例数额。

第十九条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收到缴入的水资源费及利息时,按省30%、市、县(市、区)70%的比例,就地分别划入省级和市、县(市、区)级金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水资源费征收统计报表,财政部门按季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两部门按季核对帐目后,逐级报送省财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年终结余部分,跨年度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水资源管理机构管理设施、设备购置;水资源费征收能力建设,包括取水计量设施补助与维护经费,征收环节有关的费用支出、执法成本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资源保护措施,水功能区建设管理,水源地达标整治、水生态修复、湖泊保护与管理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水资源公报、地下水监测月报、季报、年报、水源地水质旬报、水功能区水质通报等编制。水量水质监测和应急监测设备购置和设施建设。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

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型社会建设补助;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水平衡测试补助。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管理培训、科研与推广、科技交流与合作;水资源管理、表彰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水资源费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编制专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项目化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项目完成后由水利、财政组织验收。用于科学研究或者规划类项目,研究方案或者规划大纲须经有关水利部门审查,研究成果应经过验收,并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水资源费年度收支纳入部门预算。

年度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水资源管理年度工作重点联合下达水资源费项目指南。各市、县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组织申报,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审核下达当年水资源费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 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水行政、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省级财政、水利、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稽查,指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上级财政、水利、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不按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可暂停资金的拨付,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七条违反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南水北调基金按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和省政府《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予以解释。

第三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农〔2005〕183号)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解读《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2010-12-07 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继国家制定的能源、土地、粮食、应对气候变化等战略规划之后又一项重要的资源环境战略性规划,也是我国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又一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实施好《规划》,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记者: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编制全国性的水资源综合规划,《规划》有国家八个部委共同参与。请您谈谈《规划》编制的历程和重要意义。 矫勇:进入21世纪,针对我国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从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水资源调查评价,主要任务是全面调查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第二阶段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主要任务是科学制定水资源节约、保护、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主要任务与对策措施。 本《规划》是涵盖全国、流域、行政区域三个层面,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规划成果是我国长期治水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与管理及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规划》的实施将全面提升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与保障能力,不合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将得到有效转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将显著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将得到显著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显著增强。 意义: 《规划》必将对我国水资源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矫勇:《规划》编制的主要成果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二是规划目标与任务。三是水资源供需分析。四是水资源配置。五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六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七是实施效果与环境影响评价。八是保障措施。 《规划》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需求、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从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重点回答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6个重大战略问题。 一是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价了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状况和演变规律,系统分析了我国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二是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条件、利用水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提出的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三是研究制定了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及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控制性指标。四是研究论证了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总体布局,提出了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管理措施。五是从促进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出发,制定了节约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及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对策。六是提出了实行最严格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 (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财综[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2003年江苏省水资源公报

2003年水资源公报 概述 江苏省总计算面积10.2万km2。其中淮河流域面积约6.4万km2,长江流域面积约1.9万km2,太湖流域面积1.9万km2。 2003年全省平均降水量1255.8mm,折合降水总量1280.1亿m3,比多年平均偏大26%,属于丰水年。全省水资源总量619.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499.8亿m3,地下水资源量138.3亿m3,重复计算量19.0亿m3。全省总供水量421.5亿m3,总用水量421.5亿m3,总耗水量207.4亿m3,占总用水量的49%(即耗水率)。河湖库水质比上年略有恶化。2003年全省人均用水量为569m3,万元gdp用水量为330m3,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为399m3,一般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94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51升/日,农村人均生活用水量为80升/日。 一、降水量 2003年全省平均降水量1255.8mm,折合降水总量1280.1亿m3,比多年平均偏大26%,比上年偏大37%,在1956至2003年降水量系列排列中居第2位,属于丰水年。

【时空分布】全年降水量地区分布不均匀,实测年降水量最大为沂沭泗区刘老涧闸的1767.3mm,最小为太湖流域陈墓站的761.1mm,前者为后者的2.3倍。与多年平均比较,年降水量淮河流域偏大40.6%,长江流域偏大18.4%,太湖流域偏小6.6%。年内降雨分布悬殊,汛期(5-9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比值一般在50%到80%之间,平均为68%。 【梅雨】淮河以南地区6月21日入梅,7月12日出梅,梅期长22天,较常年梅期长1天,梅雨量较常年明显增多。梅雨期全省累计面平均降雨量403mm,为常年的1.7倍,沿江苏南地区和江淮之间梅雨量分别为383 mm和473 mm,分别为常年梅雨量的1.6、2.1倍;淮北地区降雨量355mm,为常年的2倍。 二、水资源量 (一)地表水资源量 2003年全省地表水资源量499.8亿m3,相当于年径流深490.3mm,比上年偏多134%,比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偏大89%,在1956-2003年系列中排第3位。流域分区地表水资源量与多年平均值比较,淮河流域偏大144%,长江流域偏大66%,太湖流域偏小23%。 (二)地下水资源量 2003年全省地下水淡水资源量为138.3亿m3,其中淮河流域101.3亿m3,长江流域21.5亿m3,太湖流域15.4亿m3。依地貌划分,大部分为平原区,其资源量为134.7亿m3,占地下水资源量的97%;山丘区资源量为7.8亿m3 ,仅占3%,重复计算量为4.2亿m3。 (三)水资源总量 2003年全省水资源总量619.1亿m3,比去年增加351.0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499.8亿m3,地下水资源量138.3亿m3,重复计算量19.0亿m3。全省平均产水系数为0.48,产水模数为60.7万m3/km2。 2003年行政分区总水资源量表 水量单位:亿立 方米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doc-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 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部分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 。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排放污水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2 。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3 。

(四)排污费收费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 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 2.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 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 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 元收费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部分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 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 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 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 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大纲 1 综合说明 2 流域概况 3 水资源调查评价 3.1 降水 3.2 蒸发能力及干旱指数 3.3 河流泥沙 3.4 地表水资源量 3.5 地下水资源量 3.6 地表水水质 3.7 地下水水质 3.8 水资源总量 3.9 水资源可利用量 3.10 水资源演变情势分析 4 水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价 4.1 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4.2 供水基础设施及供水能力调查统计 4.3 供水量调查统计 4.4 供水水质调查分析 4.5 用水量调查统计 4.6 用水消耗量分析估算 4.7 废污水排放量和污染源调查分析 4.8 供、用、耗、排水成果的合理性检查 4.9 用水水平分析评价 4.10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分析 4.11 河道内用水调查分析 4.12 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 4.13 现状供需平衡分析 5 需水预测

5.1 社会经济发展指标预测 5.2 经济社会需水预测 5.3 生态环境需水预测 5.4 河道内其他需水量预测 5.5 需水量汇总 6 节约用水 6.1 现状用水水平分析 6.2 节水标准与指标 6.3 节水潜力 6.4 节水方案 7 水资源保护 7.1 水功能区划 7.2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分析 7.3 污染物控制量和削减量 7.4 地表水水质保护措施 7.5 地下水保护 7.6 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8 供水预测 8.1 地表水供水 8.2 地下水供水 8.3 其他水源开发利用 8.4 供水预测与供水方案 9 水资源配置 9.1 基准年供需分析 9.2 方案生成 9.3 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 9.4 方案比选与推荐方案评价 9.5 特殊干旱期应急对策制定 10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10.1 总体布局

水资源收费标准[1]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包括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和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两种。报告书编制费用根据本核算方法确定。 三、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1.以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1):以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核算基价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投资规模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其中,以污水再生利用和以矿坑排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分别参照以地表水为取水水源的和以地下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执行;以混合取水为取水水源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按混合水源中论证等级最高的取水水源报告书编制费用乘以调整系数1.2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的建设项目。 2.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为主要因素的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简称方法2):以投资核算基价为基础,乘以行业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和水源调整系数确定。核算基价和调整系数分别见表3和表4。其中,投资规模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该方法适用于论证工作量及论证难度等因素与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和论证等级关系不密切,报告书编制费用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大小的建设项目。 四、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以方法1为主,如采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论证费用相

江苏省2002年水资源公报

江苏省2002年水资源公报 2002年水资源公报 一、来水分析计算 (一)降水量 2002年全省平均降水量922.2mm,折合降水总量941.4亿m3,比多年平均(1956 ~2002年系列)偏小7.3%,比2001年偏大6.0%,在1956至2002年降水量系列排列中居第33位,属于偏枯年。 全年降水量地区分布不均匀,实测年降水量最大为太湖湖西区成章站 1926.4mm,最小为丰沛区徐鲍庄站385.6mm,前者为后者的5.0倍,年降水量等值线变幅在600~1600mm,其中,徐州丰沛和沂北地区雨量较小,在400~600mm之间,淮河流域大部分地区在600~1000mm之间,长江干流及太湖东部地区在 1000~1400 mm之间,太湖湖西山区雨量较大,在1600mm以上。与多年平均比较,年降水量淮河流域偏小20.0%,长江下游干流区偏大6.6%,太湖区偏大13.9 %,各行政分区降水量大部分比多年平均偏小,其中,连云港市、徐州市和宿迁市分别偏小30.1%、28.3%和24.3%,而镇江市、苏州市和常州市则比多年平均偏大 17.5%、15.9%和15.1%。 2002年降水量年内分布悬殊,汛期(5~9月)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比值一般在50%到80%之间,平均为63.7%,其中,沂沭泗流域平均为79.1%,淮河中上游为70.5%,淮河下游区为61.7%,长江下游干流为58.5%,太湖流域为58.1%。今年我省淮河以南地区6月19日入梅,7月8日出梅,梅期长19天,较常年梅期短2天。沿江苏南地区梅雨量为173.8mm,比常年梅雨量偏少17%。 (二)地表水资源量

2002年全省地表水资源量185.72亿m3,相当于年径流深181.9mm,比2001年地表水资源量181.41亿m3多4.31亿m3,比多年平均(1956~2002年系列)地表水资源量253.19亿m3偏小26.6%,在1956~2002年系列中排第31位。流域分区地表水资源量与多年平均值比较,淮河流域偏小62.5%,长江下游干流偏小1.7%,太湖流域偏大33.2%。 年径流深地区分布很不均匀,除洪泽湖和骆马湖等大水体外,北部的丰沛区仅为12.1mm,为我省三级水资源分区中的最小值,最大值出现在太湖流域的湖西区,为464.9mm。从行政分区上看,苏锡常镇地区一般均在420mm以上,而徐连淮宿地区仅在50~80mm左右。年径流的年内分配亦很不均匀。全省产生径流的月份,苏南地区除1、10、11月不产流外,其余月份均有径流产生,而苏北地区则主要在4~8月及12月6月中产生径流,其余月份产流量极少。 2002年全省入境水量(不含长江)为281.75亿m3,其中沂沭泗入境3.71亿 m3,淮河上中游入境235.2亿m3,淮河下游入境2.36亿m3,长江下游干流区入境约7.78亿m3,浙江太湖及浦南入境32.70亿m3。全省出境水量(除入海水量)为太湖区的66.47亿m3、固城石臼湖区的6.77亿m3以及南水北调出省水量0.59亿 m3。 2002年全省入海水量为218.03亿m3,其中,沂沭泗66.42亿m3,淮河下游区124.69亿m3,长江下游干流区26.92亿m3。全省入江水量为158.84亿m3,其中淮河流域76.17亿m3,长江干流24.68亿m3,太湖流域57.99亿m3。全省引江水量为196.99亿m3,其中淮河流域76.97 亿m3,长江干流50.64亿m3,太湖流域69.38亿m3。 2002年长江干流大通站年径流量9926亿m3,洪泽湖出湖水量为185.15亿 m3,骆马湖出湖水量为0.23亿m3。 (三)地下水资源量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0.0005 2.总镉0.005 3.总铬0.04

4.六价铬0.02 5.总砷0.02 6.总铅0.025 7.总镍0.025 8.苯并(a)芘0.0000003 9.总铍0.01 10.总银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4 12.生化需氧量(BOD5)0.5 13.化学需氧量(COD)1 14.总有机碳(TOC)0.49 15.石油类0.1 16.动植物油0.16 17.挥发酚0.08 18.总氰化物0.05 19.硫化物0.125 20.氨氮0.8 21.氟化物0.5 22.甲醛0.125 23.苯胺类0.2 24.硝基苯类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 26.总铜0.1 27.总锌0.2 28.总锰0.2 29.彩色显影剂(CD-2)0.2 30.总磷0.25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必要性 (一)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国家关于水资源费标准相关要求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我区在2015年末(“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要达到0.5元/m3以上,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2元/m3以上。经测算,现状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21元/m3,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0.73元/ m3。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1.2倍,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提高2.74倍。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2—

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和水环境质量不断恶化,水资源短缺已演变成世界倍受关注的资源环境问题之一。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出,水生态水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有利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80%地区为生态脆弱区,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十年九旱,人均水资源量为全国平均值的85%,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属于水资源严重紧缺省份。随着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用水量大幅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全区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85亿m3,2012年总用水量已达到184亿m3,黄河、辽河、海河流域开发利用程度已达到60%以上;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预测,到2015年缺水量将达到10亿m3。地下水超采严重,目前有35个地下水超采区,年超采量超过5亿m3。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率已经达到77%,部分盟市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由于无序开发,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持续降落漏斗,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同时, —3—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 25 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 一、总 则 (一)目标与任务 1. 总体目标。本次规划的目的是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提供规划基础,要在进一步查清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和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的要求,提出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任务要求。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本次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内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见图1。 图1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示意图 (二)规划思路 1. 总体思路。规划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和方向、任务和重点、模式和步骤、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 节约用水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配置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需水预测 水资源调查评价 供水预测 水 资 源 综合规划信息系统建 设 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专题研究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策和措施,统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规范水事行为,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 规划重点。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摸清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并预测未来的可能变化趋势,为制定规划方案及水资源管理措施奠定基础。在节约、保护的前提下,分析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在此基础上,研究水资源宏观调配的指标,制定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根据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提出政策性建议。规划要突出水资源配置的思路、格局、方向和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 规划技术路线。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各个环节及各部分工作是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相互之间动态反馈,需综合协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对本次规划的任务进行了分解,共分为10个部分,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关系见图2。 (1)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可为其余部分工作提供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可利用量的基础成果;提供对现状用水方式、水平、程度、效率等方面的评价成果;提供对现状水资源问题的定性与定量识别与评价结果;为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等部分的工作提供分析成果。 (2)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要在上述两部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为需水预测、供水预测和水资源配置提供可进行比选的方案,提出技术经济和环境影响因素的有关分析结果;同时,在接纳水资源配置部分成果反馈的基础上,提出推荐的节水及水资源保护方案。 (3)需水预测和供水预测要以上述四部分工作为基础,为水资源配置提供需水、供水、排水、排污等方面的预测成果,以及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措施的可能组合方案及其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为水资源配置提供优化选择的条件;预测工作与以上各部分工作及水资源配置工作经过往复与叠代,形成水资源规划的动态过程,以寻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合理配置方案。 (4)水资源配置是本次规划的重点,应在进行供需分析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技术和生态环境分析论证与比选,确定配置方案。水资源配置以流域水量和水质统筹考虑的供需分析为基础,将流域水循环和水资源利用的供、用、耗、排水过程紧密联系,按照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水资源配置在接收上述各部分工作成果输入的同时,也为上述各部分工作提供中间和最终成果的反馈,以便相互叠代,取得优化的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同时为总体规划布局、水资源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选择及其实施确定方向和提出要求。水资源合理配置思路示意图见图3。 (5)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支撑和保障,包括根据水资源条件和合理配置结果,提出对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建议,提出水资源调配系统的总体格局,制定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措施的实施方案以及评价实施效果等。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9〕62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市、县同一水 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到位,湛江市要尽快落实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工程。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产品能耗指标高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规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取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执行。 四、规范水资源费的计量。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备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 格的取水计量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以上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

2018年常州市水资源公报-发布版1210

常州市水资源公报C H A N G Z H O U W 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B U L L E T I N 2018 常州市水利局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常州分局

目录 一、综述 (1) 二、水资源量 (1) 三、蓄水动态 (3) 四、水资源利用 (5) 五、水资源质量 (6)

一、综述 2018年,全市年降水量1240.0mm,折合降水总量53.57亿m3。 全市水资源总量20.52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7.24亿m3,地下水资源量3.28亿m3。 全市总用水量25.76亿m3;总耗水量11.65亿m3,占总用水量的45.2%(即耗水率)。 全市125个水功能区,76个达标,达标率为60.8%,其中河流水功能区达标率53.8%,湖库水功能区达标率100%。59个考核水功能区,48个达标,达标率为81.4%,比2017年上升5.1个百分点。 二、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全市年降水量1240.0mm,折合降水量53.57亿m3,比2017年偏少2.7%,比多年平均偏多8.1%。 各行政分区中,常武地区、金坛区、溧阳市年降水量均较多年平均偏多,分别较多年平均值偏多5.6%、8.3%、13.4%。各行政分区年降水量见表1,各行政分区年降水量与上年、多年平均比较见图1,全市年降水量等值线图见图2。 表1 全市年降水量表

图1 各行政分区年降水量与上年、多年平均比较 图2 全市年降水量等值线图 (二)地表水资源量 全市地表水资源量17.24亿m3,相当于年径流深399.1mm,比2017年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9.5%,比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增加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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