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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为进一步严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必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安全生产承诺制必须拓展深化。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制深化年活动,所有单位都必须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的内容要扩展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企业内部进一步推行“三项制度”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企业每个员工、每个工作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健全。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2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步建立注册安全副职制度。注册安全副职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在有关部门注册备案。注册安全副职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作为年底培训计划的主要内容,认真开展全员化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高危行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5、重大危险源必须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对所确定的10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登记建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控。依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必须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治理要落实人员、责任和整改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属于企业的,要立即停产,属于建设项目的,要立即停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要立即撤离人员。

7、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同时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施救8、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必须具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在其生产、经营范围内应当具备的工商许可、项目建设许可、行业许可、环保许可、安全许可等资质。在建设施工项目中,必须查验施工单位的资质,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具备所承揽工程的相应有效资质。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做好工程建设或安装、检维修工程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二、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9、“一岗双责”必须执行。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部署、安排、检查分管范围工作时,要同时部署、安排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10、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必须健全。市、县、乡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安全生产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11、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县、乡政府对本行正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主要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职,不行懈怠。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无相应合法资质进行施工、承揽高危行业安装和检维修工程的,要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12、社会监督力度必须加大。各级政府要制定并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抗拒检查执法,发生重大事故,隐瞒、迟报生产安生事故,非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列入重点治理的“黑名单”,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曝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取消其相应的经济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13、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必须到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深入细致地监督管理。不断创新监管

方法,注重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4、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重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态度要坚决、行动要果断、措施要有力。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上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加大业主违法违规成本;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重患必停”的原则,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未经行政许可的,要坚决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拆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设施、非法建筑等,遣散其从业人员。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法依规从重强化责任追究

15、安全隐患不除必须处罚。对重大隐患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消除而未及时消除的,一经发现,除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厉行政处罚外,比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重处。各级政府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政处罚幅度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视情节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县、乡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市、县、乡主要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此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经济损失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较差的地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17、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严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要按国家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行政处罚幅度上限进行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严厉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安生事故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不力必须追责。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包括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经营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未经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或不按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等,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节轻重,对所在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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