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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BC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解析:合同法第374条规定,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例题】7(合同的相对性)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

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 )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解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合同关系,汽车运输公司受托运

输,运输未完成的后果应当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而不应由汽车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因此,可以排除D

项。(2)丙是职务行为,丙个人并不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可以

排除B 项。(3)司机刘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过失,其并不直接向乙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排除C项。

【例题】8(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利税,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

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张某是某村村民,到南方打工十余年挣得数百万资产。回乡后看到

本村发展不大,就找到村委会负责人,表示自己愿意拿出15万元,由村委会负责兴办一个养殖场。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的捐款协议,张某要求村委会即日开始着手准备,并答应3个月内将资金划拨过来。不料,张

某回到南方后,一直未划拨资金。村委会遂按照书面的捐款协议要求张某注资,张某答复道,自己当初答应捐款是一时冲动,自己有权决定是否捐资。而村委会认为,既然张某已经与村委会签定了合同,就应按照合同办。

【案例】2(利他合同)

原告张某为庆祝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定做一件玉器,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要求特别注明:于10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李某。在订货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赵某将玉器送交给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赵某重做。原告得知该情况后,与被告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定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为张某和李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应为张某,被告为刘某,李某为第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为张某,被告为刘某和赵某。

分析:本案是一起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纠纷。在此合同中,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提出请求的前提应当是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值得探讨的是,债权人与第三人提出的请求内容不相同时,如果要求债务人都满足,实际上便会承担双重责任,对债务人也是不公平的。那么当债权人与第三人的请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满足谁的请求?这需要根据两种请求的内容与合同的目的的关系来考虑。既然合同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利益得到实现,如果第三人提出重做的要求,与合同目的是一致的。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的请求,由于是向原告承担的责任,第三人并没有因这种责任的承担获得利益,因此还不能充分体现该合同订立的目的。

赵某和原告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相对原告而言是一种内部合同关系。赵某只是刘某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应由刘某承担。赵某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赵某提出请求。

【案例】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某县政府为确保水资源防治污染费的征收,以文件形式规定该费由县水利局委托自来水公司向应交纳对象收取,然后转交给水利局。但自来水公司收取数额达100余万元的水资源防治污染费后,自己留用不交给水利局。水利局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自来水公司交还这笔款项。

分析: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起诉;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具有政府促成的因素,但水利局与自来水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确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受理。征收水资源防治污染费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依法

由水利局行使。按行政法规定,除非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行政机关不得将自身职权委托他人行使。本案中,如果有关法律允许水利局委托他人代收,水利局依法委托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是一种正常的行政委托行为,可视为行政合同。如果没有法律授权而随意委托,即为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应予撤销此违法行政合同。总之,本案不能作为民事合同审理。

【案例】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案情:原告:李某,男,23岁,学生;被告:某大学

2003年1月,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艺术特长生考试,取得了被告签发的《文艺特长生等级认定证书》,被认定为一级。2003年3月,双方签订认定书,达成了一份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合同。被告在同年3月28日收取了原告交纳的“2003年艺术特长生押金”5000元。双方约定,原告“达到当地普通本科分数线时,即符合条件,被告应当录取原告”。2003年7月原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本省普通高校第三批录取分数线。而被告单方拒绝履行双方达成的招生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等院校因招生与公民所发生的纠纷,不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范围,而应由高等院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此类纠纷,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分析:近年来,因高等院校录取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在诉至法院的纠纷中,有的是以高等院校违反录取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录取考生;有的是以高等院校侵权为由,要求其承担未予录取考生造成的损失。在要求追究高等院校违约责任的纠纷中,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多是《合同法》或《民法通则》。一般地,法院均已此类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均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依据是什么,这涉及到对《合同法》适用范围的理解与把握。

从形式上看,本案原告通过被告的考试,双方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录取合同,被告收取了押金,符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特征,似乎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但该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普通高校招生是履行法定职责,这一职责的履行是为了保证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考生能够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并不是为了在双方之间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录取者与被录取者也不是居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是否录取这一问题上,高等院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

条件的考生,考生则只有接受挑选的义务,即使考生认为高等院校的录取不合理,其也只能申请高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合同法》适用范围。

【案例】5(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分析: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

【案例】6(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制度)

甲在某镇开设惟一的电影院,记者某乙报道该电影院卫生设备不佳。某日该电影院放映“赤壁”,甚为轰动,乙前往购票,甲加以拒绝。乙主张甲有缔约义务,有无理由。设乙所批评的,是该镇惟一允许设立的甲煤气公司时,甲得否拒绝乙声请装设煤气?

分析:依据合同自由理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订立合同或与谁订立合同,均有其自由。因此,在例一中,甲所经营的虽系该镇惟一的电影院,亦得拒绝乙购买入场,纵使乙的批评符合事实,甲仍得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承诺。就一般原则而言,此种缔约自由或相对人选择自由,确属合理而必要。但不加任何限制,难免构成自由的滥用,因而产生强制缔约制度。

【案例】7(诚信原则)

2008年 6月18日,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凶宅”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销售房屋期间未告知房屋曾发生凶

杀案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房屋退还给刘某某,刘某某与田某某退还购房款。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19日,原被告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成都市内一套住房以3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07年10月1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318000元,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住房。当月25日,原告以被告隐瞒该房曾发生过凶杀碎尸案的事实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二被告退还购房款。另据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刘某。2003年4月8日,刘某在该房内杀死一名十余岁女孩后,将尸体肢解藏匿于该房单元楼顶水箱下。二被告在售房过程中,未向原告告知上述事件。因该案涉及到我国民间关于“凶宅” 的说法在法律上认知问题及在此类标的物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所应尽到的义务等问题,且该案的受理在四川省尚属首例,所以此案的处理结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刘氏夫妇在庭上表示,他们无法理解李先生的感受。他们辩称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买卖过程中,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他们认为,自己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李先生,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该房的买卖完全合理合法。法律和房地产法规上没有‘凶宅’一说。发生过命案的房屋并不影响正常使用。认为曾死过人的房屋就不能住,是一种迷信心理,不值得社会提倡。 

该院审理认为,房屋的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肢解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依照价值规律,发生过凶杀碎尸肢解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现实生活中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肢解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被告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告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肢解事实。由于被告 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另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未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广州也发生过不少此类官司,但买家的退房要求被驳回的居多。房屋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告知“凶宅”信息吗?买方又该如何自我保护?

类似的案例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2004年8月26日,广州的张先生通过中介,以8.8万元买下了白云区广花四路的一处房屋。张先生高高兴兴按约付款后,便安家落户。不久后,张先生在与邻居聊天时惊闻,该房曾发生煤气爆炸,屋内两人被炸死。随后,张先生以 房屋存在瑕疵,卖家有违诚信、破坏公序良俗为由,向卖法院起诉。

结果,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本身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张先生未能证明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要求。而卖方未告知屋里曾死人,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为,公序良俗的作 用在于弥补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从而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但衡量公序良俗的标准不得随意扩大。

同是买到“凶宅”,判决结果为何不同?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属于卖方必须如实告知的信息?而买方又如何避免买到“凶宅”?万一买到又怎样维权呢?

“凶宅”官司全赖法官裁量

“凶宅”主人卖房时不告知买主相关信息,是否违诚信、构成欺诈? 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此类案件的判决全赖法官个人观念和自由裁量。“正如你我,就对什么样的房子是凶宅,是否介意都不太一样。因此不能够一概而论。” 不同地域和人的看法都不同,因此法律不应一刀切,而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凶宅”信息非必须告知信息

那么,“凶宅”信息是否属于卖方的告知义务呢? “我国 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而对于与房屋居住 条件无关的信息,原房主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由此可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凶宅”信息属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

【案例】8(诚信原则)

1999年10月2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形势变化随时变更;年租金1500元,村里将13千瓦用电权借给郭某使用。2000年7月初,郭某因租赁的

房屋年久失修,加之遭受水灾,屋顶漏雨,墙壁塌陷,村里又无力维修,故提议出卖。村委会经研究同意将房屋卖给郭某,双方协商价格为3万元,但郭某表示征求家中意见后再定。郭某征求家中意见后,口头表示价钱太贵不买。此后,张某提出购买此房,村长托人询问郭某是否购买,否则就要卖与他人,郭某仍表示不买。村委会便与张某达成协议,将此房以3.2万元的价格(包括17.2千瓦用电权)卖给张某,张某预付了定金1万元。但因郭某租赁房屋未到期,郭某提出继续使用房屋,并不同意归还13千瓦的用电权。村委会经研究决定,以2.8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张某,用电权由原定17.2千瓦变为4.2千瓦,张某必须允许郭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满,房屋的所有权归张某。2000年9月2日,村委会和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郭某也未提出异议。房屋产权转移后,张某维修了房屋。2000年9月21日,张某与郭某达成协议,郭某迁出承租的房屋,张某向其支付损失费2000元,村委会也退给郭某预交的承租费3000元。事后,郭某以村委会将争议房屋租给他,却于2000年8月未经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张某,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将争议房屋优先卖给他。

分析:本案中的原告对被告出卖的出租房屋确实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被告向原告两次作出卖房提议时,原告均作出了否定的意思表示。至于价格低于原先与原告商议的3万元,是因为张某得到的用电权较少。在被告与张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原告也未提出异议。而且原告还从张某处得到了补偿,从被告处取回了预付租费,因此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了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在张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以后,原告又对其所有权提出异议,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

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4.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 A.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5.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6.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 A.司法秩序 B.公共秩序 C.通行秩序 D.重要秩序 7.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CD ).多选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承揽合同 D租赁合同 E.一般赠与合同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 A. 平等、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名词解释:合同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3.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4.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B )。 A.到达主义 B.通知主义 C. 发出主义 D.双方约定 5.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B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人主营业地 6.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A )。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可撤销 C.无效 D.可撤销 7.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B )。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E.承诺尚未发出时 8.招投标的程序有( ABCDE). A.招标B.投标C.开标和验标D.评标和定标E.签订合同 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附合缔约拍卖拍定要约的撤回 简答题: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论述题: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 1、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 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精选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BC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相关联的意思表示(方向相反或方向相同但目的一致)。 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或统一的才能成立合同。 (3)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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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契约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合同法概述(1)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 1、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概念;掌握合同的种类。 2、熟练掌握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订立原则、合同订立程 序、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3、熟练掌握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判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4、熟练掌握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规则。 5、掌握合同的担保方式,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6、掌握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 7、熟练掌握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条件、主要形式、 违约免责等。 知识梳理: 合同 1、含义: 说明: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和劳动合同 2、特征: (1) (2) (3) (4) (5) 合同法: 1、含义: 2、原则: (1) (2) (3)

(4) 3、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附15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9、技术合同10、保管合同11、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练习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2、下列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宾馆服务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承揽合同 3、下列属于非要式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技术合同 C、融资租赁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4、租赁合同是()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5、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运输合同

合同1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课程名称:合同法 第1讲 授课题目: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1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 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

合同法课后习题

课堂思考题: (1)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 买卖合同+ B.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 租赁合同+ D. 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2)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 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 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 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B. 合同成立且生效+ C. 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 D. 制衣厂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 课后思考题: (1)甲公司要运输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了某出租汽车 丁公司,并安排本公司汽车司机刘某驾驶,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该损 失应由谁来负担?() A. 甲公司 B.丙 C.刘某 D. 丁公司 (2)2001年三门峡守君民营高中招生时,在其宣传册中就该校根据考生中招成绩对新生实 行免费、半费和按标准收费(每人每年4300元)标准等其有关事项进行了公示。王某当年的中招成绩为422分,位列中招成绩第6名。王某进入守君民营高中,并享受了该校免费待遇。当年暑假,学校为鼓励学生刻苦读书,组织了包括王某在内的20名学生到北京开展夏令营活动,平均每人花费1060元。王某在守君民营学习两年后,2003年5月19日未与学校协商私自 转到它校就读。 守君民营高中认为王某告私自离校,单方终止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 任。王某却认为,未与学校签订任何合同,无违约行为。 问:法院应当支持谁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守君民营高中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王某在该校学习两年并实际享受免学费待遇的现实,已形成实际的教育合同法律关系。该校作为民 营性质的学校,其投入巨资显然在于回报,对部分优秀学生实行免费待遇,其用意显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 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 '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 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 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 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 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 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 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 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 种对合同的定义 ------------------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A con 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e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 ]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 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 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 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 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 (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效,道德的支撑是很重要的一个依据。] 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旨在? 2、允诺说: 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 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 合同可以用来终止 合同之债,也可以 J 匚一用 来终止其它债。 合同是变更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之一;另如事件。 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概述 篇一: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讲义 合同法总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组成的”(庞德),正是无数的合同支撑着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合同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形式,没有人可以在现代社会中离开合同而生活。由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活动大都是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或者可以用合同制度加以理解(比如以合同关系解释企业的经济学理论),因此有人说这是合同时代的到来。 尽管“合同”充斥着整个社会,成为尽人皆知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法律上的合同?自罗马法以来,合同一直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 (一)大陆法系——协议说 “协议说”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中买卖合同是纯粹合意的产物。合同的成立即合意的达成,但要使合同的成立为法院所认可,仅仅用非正式的表达方式表示同意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其他因素,如一定的言辞、动作、程序等。这一

概念基本上为大陆法所继受。正如德国学者萨维尼所指出的“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 (二)英美法系——允诺说 英美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允诺者,指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的表示。负担此义务者为“允诺人”(promisor),享有此权利者,为“受领允诺人”(promisee)。例如:甲对乙说:“你愿不愿意以10万元购买1994年出厂的福特千里马汽车?”乙回答说:“我愿意”。则甲为允诺人,乙为受领允诺人。 在英美法中,一个非常通行的定义是: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但是由于英美法的合同概念仅强调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允诺,没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这正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因此也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然而认为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存在重大分歧,也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事实上,英美传统的合同法主张合同是一种允诺,但根据合同法中的“交易原则”,并非任何允诺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要使一项允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允诺人必须予以回报(对价),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据此可见,英美合同法认为合同并非一种单方允诺,而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允诺,是双方“允诺”的交换,这就和大陆法合同的概念十分接近。 由于“允诺说”容易导致将合同视为单方允诺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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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协议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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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古代法》( 1861)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语义 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 (promise )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 法律予以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简言之,即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允诺。 我国:注意合同与契约、协议的关系。 契约:《礼记》:契:券要也。 《说文解字》:契,约也。契就是指书契,约是约定,契约就是以书契等形式达成的协议。 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契约用合同代替。现在,契约与合同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协议:一般与合同为同义语,生活中无名合同称为协议比较普遍。 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和合同 契约:指双方当事人目的对立,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是“ 错综的合致”。 合同: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方向也一致的共同法律行为。其实质是“ 平行的合致”。如:设立公司(制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伙人的开除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但不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的合同都应受《合同法》调整。 《物权法》第 172 条:设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身份合同以及非民事领域的行政合同、组织内部合同、劳动合同不受《合 同法》调整。 二、合同的特点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本质: 合同是民事主体对未来事务的安排,当事人由此产生合理预期,合同法就是要赋予合同法律约束力,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救济。由此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理的信赖,形成信用关系。三、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债权和债务

合同法第一章和第二章

合同法概论 合同与在座的每一位伙伴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当今社会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举例:各位同学到超市购物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后毕业贷款买房的话会与银行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到停车场停车会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等等。无论你是否在意,合同就在你的周围,你每天的生活都是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各种合同关系中进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平等主体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 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呢? ?答案:县政府与酒厂的地位不平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该行 为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判别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买卖、租赁属于双务合同,赠与 属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判别依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都是双务 合同,而无偿合同多为单务合同) ?3.其他分类(有名与无名;要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与不要式;主 合同与从合同等)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法条第3条)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非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第三,合同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是双方合意的 结果,应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这种真实意思只能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形成。 ? ?2.公平自愿原则(法条第4条、第5条)

合同法概述

概述 F FIDIC合同条件 IDIC合同条件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1、FIDIC下设2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成员协会(ASPAC);FIDIC 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FIDIC还设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咨询和管理。如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执行委员会(EC);风险管理委员会(ENV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21世纪工作组(Task Force 21)等。FIDIC总部机构现设于瑞士洛桑(FIDIC P.O.Box 861000 Lausanne 12,Switerland)。 合同条件 FIDIC出版的各类合同条件先后有:

FIDIC合同条件(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红皮书) (2)《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黄皮书) (3)《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第1版)(与红皮书配套使用); (4)《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年版)(桔皮书); (5)《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6)《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7)《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8)《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第一版); (9)多边开发银行统一版《施工合同条件》(2005年版),等等。 新版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四种新版的合同条件,是在继承了以往合同条件的优点的基础上,在内容、结构和措辞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称为第一版可为今后改进留有余地。2002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经FIDIC授权将新版合同条件译成中文本。 1.四种新版的合同条件及其适用范围 FIDIC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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