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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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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作者:纪留利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1期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和具体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准确地认定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股东;隐名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是指一方(隐名出资)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公司股权,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权利凭证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按照不同的标准,隐名股东可以作如下分类:根据隐名股东在公司中行使权力的状况,隐名股东可以分为完全隐名股东和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出资者的目的和理由,可以分为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和非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协议,可以分为协议型隐名股东和非协议型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做为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方(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既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显名股东。

2.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3.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4.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行为是投资而非借贷。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工商登记并非确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者)现象而引发的股权确认纠纷,人民法院基本以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本思路,以通过审查实质特征来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将重点审查公司股东(投资者)之间是否曾经共同签署过有关股权确认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持股协议等,以及公司是否向隐名股东签发过股权确认性质的证明。而隐名股东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曾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也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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