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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

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三再保险的发展历史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1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为什么要再保险(为什么要保险)

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按照责任

限制分类

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

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成数再保险优缺点:

优点:

?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节省

费用。

缺点:

?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虽能承担,

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式适用于新公

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

目的。

?溢额再保险

?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

?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

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区别:

?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溢额再保险在自

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

优点是: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

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成数与溢额混

合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将二者根据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再保险方式。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

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处理。溢额再保险合同之内的

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上说是一致的.

两者区别在于业务先后顺序不同

1. 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非比例再保险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自留损

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任。?作用:

?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

?超额损失再保险

也称超额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限度,自赔额内的损失,分保接受人不负责,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则分保接受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称为责任额。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险位超额分保:险位超赔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责任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

2.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额计算自留责任限额

和分保责任限额。主要以保障异常的大灾害风险为对象,又称巨灾超赔保

障 (catastrophe XL cover)。

?超额分保的其他做法

◆对于超额部分责任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对数

◆分出人承担自赔额,同时承担分保接受人最高责任限额以后

的超出部分的赔款

◆分层次超额分保

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按年度赔款累计数字或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比例再保险中,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金额,并根据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

非比例再保险,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是赔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费和赔款也按该比例分配

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只是在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无比例可循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的再保险费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并与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会计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比例再保险中,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

非比例再保险,通常无再保险佣金的规定;

1.3再保险的基本分类

按照分保

安排方式分类

临时再保险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优点: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

缺点:(1)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2)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合同再保险是双方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双方必须分出和接受,无须逐笔洽谈。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间的再保险,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

2 再保险与原保险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再保险的特点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3、再保险的责任性。

再保险标的的实质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合同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是一个契约责任合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下图: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比较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

缔结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

两者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3再保险发展历史

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全部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的保险人。

1370年,意大利商人签定的最早的一张类似再保险合同的保单,承保的全程是从意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原保险人将从加的斯到斯卢丝的这段有较大风险的航程的责任转移了出去,而将经由地中海的这段较为安全的航程的责任自留了下来。18世纪,出现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简化手续。

19世纪,出现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1846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再保险公司

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

1890年,美国再保险公司成立

1907年,英国再保险公司成立

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最发达的是欧洲再保险市场,有劳合社、幕尼黑再、瑞士再、苏黎世再等。其次是北美再保险市场,有安裕再,通用科隆再等。最后是亚州再保险市场,日本东亚再和杰西再,韩国再和新加坡再。

世界各国非寿险市场再保险份额如下表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分析

1、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

目前只有中国财产再、中国人身再、慕尼黑再、瑞士再、通用科隆再等五家经营主体。

2、再保险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对法定分保过分依赖。

单位:亿元单位:亿元

从再保险的业务结构看,法定分保是再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商业分保费占比重太低。而加入WTO后,我国《保险法》规定的20%法定分保比例,每年将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3、对国际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保险贸易逆差严重。

世界各国一般再保险业务都选择本国市场,如德国和日本对外依赖仅为20%,韩国30%,马来西亚15%,泰国仅为2%,而我国80%业务分到国际再保险市场。

4、各险种分出保费的市场份额有较大差异。4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二)再保险职能的特殊功

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再保险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安全,满足平均法则。即当所有经营业务出现巨大危险单位时,通过办理再保。将风险分散,同时达到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以确保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

2、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大。这类积累的风险,可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域外,达到分散目的。(全国性的自然灾害)3、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风险进行分散。

公司的累积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质造成的,如业务仅局限于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个险种,最容易造成风险责任积累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该种积累风险,再保险是唯一将这种业务偏向冲淡,并达到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其具有跨险种平衡分散的特点。(业务过分集中于某一特定业务)

4、对特定时点的风险进行分散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较长时间内看,财政稳定性良好,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可能过于集中。(比如奥运会)

5、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

相互分保是保险人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从而实现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最佳分散,稳定性得到很大提高。(道理与股份公司互相持股相同)

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

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

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

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年获得均衡利润.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出去,因而大大支

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对承保的支撑.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经验效益

(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

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

(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减少了赔款支出,降

低了赔付率.

(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

(4)增加可运用资金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1、扩大风险分散面。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面得以扩大。

2、节省营业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

节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支付的费用; 节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节省直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

3、重要的学习和借鉴途径。

(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1、加强安全保障。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实上,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安全保障。

2、简化投保手续。相对于共同保险可言。指大额业务。

3、提高企业信用。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的多重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信用。

4、支持自办保险。自办保险,亦可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存和发展,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

三、再保险的宏观方面

(一)对整个保险业的作用

1、使各保险人联合起来,形成保险网络。

2、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再保险业是了解及拓展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途径。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

1、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

2、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

3、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4、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

通过再保险来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达到分散风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思考题】1.什么是再保险?

2.阐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3.比较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异同。

4.简述再保险的发展?

5.论述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6.论述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第二章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概述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

(一)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又称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的一种,也属经济合同。

(2)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分出业务、交纳保费;分入公司承诺给予应份的经济补偿。

(3)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遵守并相互约束。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1.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即以原保险合同存在为前提。

(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合同。即不从属于原保险合同。

(1)不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再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索要保费;投保人亦不能向再保险人索赔。

(2)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合同

(一)“保险合同说”

原保险合同的风险责任的转移与分散,是再保险经济关系建立的核心。

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1.“原保险合同说”

又称继承说,其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性质一样,其性质源于原保险合同的性质。

这种观点现在基本无人采用,因为其只从表象上阐述二者关系,即二者危险基础相同,但二者在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方面是不一致的。

2.“责任保险合同说”——当今保险法学者支持的通说

其观点认为再保险是基于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转嫁,以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为目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合同。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1)其责任性与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密切相关,其标的是基于原保险而成立,

没有原保险成立,再保险的标的不存在,再保险合同亦不存在。

(2)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是建立在原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上,再保险的责任性是依附于原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

三、再保险合同的标的

1.定义

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分出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

2.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1)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非物质,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2)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以原保险合同中的物质的保险标的为基础,并密切相关。

四、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定义

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指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损失补偿责任的发生。

原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事故,即指原被保险人损失的发生。

前者强调补偿责任的发生,后者强调损失的事件。五、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其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相似的特点。

(一)再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这是由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

单个合同是如此。整体保险合同而言,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依据危险概率和大数法则计算出来的,两者是恒等的,因此不存在射幸性。

(二)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须承担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源于原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表现为原保险人具有支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再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三)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是对原保险人的直接支付的赔款的补偿。

(四)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订立和履行以诚信为基础,且诚信较原保险要高,因再保险当事人往往不在一地,业务在原保险人方进行,再保险人无法加以控制。

再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属人性,双方当事人对于他方的品德、资信和行为极为重视,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同业,更须遵守诚信原则,以保护双方权益,互惠互利。

六、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责任分配形式分类:

1.比例再保险合同

是指以保险金额为责任分配计算的基础,规定再保险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的合同。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溢额再保险合同,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合同。

2.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责任和分保责任的合同,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积累超赔再保险合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六、再保险合同的种类(二)按安排方式分类

再保险安排方法基本上有三种: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相应地再保险合同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合同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 1.临时再保险合同

是指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双方逐笔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的再保险合同。

优点:业务条件清楚,掌握业务情况,收费快,有利于资金运用。

局限性:手续较繁琐,分出人必须将分保条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是否接受事先无法掌握,容易影响原保险业务的承保。

2.合同再保险合同(固定再保险合同)

按预先订立的合同办理再保险业务,预订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预约再保险合同

对于分出人而言,其具有临时再保险的可选择性;对于再保险人而言,其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强制性。是介于临时与合同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合同。

(三)按分保对象分类

财产险再保险合同、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合同、责任险再保险合同、人身险再保险合同。

1.财产险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财产的损毁、丢失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负补偿责任。

2.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合同

一般是指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海难事故或其他的赔偿责任的单一危险的再保险合同。

3.责任再保险合同

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被保险人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或契约责任负补偿责任。

4.人身险再保险合同

人身险再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及发生到保险期满的给付责任负补偿责任。(四)按责任转移目的分类:承担再保险合同、赔偿再保险合同

1.承担再保险合同

亦称未满期责任再保险合同,即原保险公司将所有未了责任,通过再保险方式将其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

2.赔偿再保险合同。通常的再保险,部分责任转移。

第二节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

1.原保险人全权负责处理再保险事务。无需再与再保险人洽商。这是因为:再保险人不与保险标的及投保人直接接触;

方便投保人,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原保险人的作用;

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2. 危险单位的划分由原保险人决定。

3.原保险人有权依照再保险合同,在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产生时,向再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

4.原保险人有权向再保险人收取再保险手续费。

一、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原保险人的义务

1.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正确认识其所承担的风险,以便决定承保条件与是否承保。

通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后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对风险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护其利益。

而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一般分两种情况:

(1)保险内容的告知与通知义务

重要事项:标的物的内容、性质、地点、种类、保险金额、费率等。

订立时承报“初步业务报告表”、缔结后承报“确定业务报告表”。如合同内容变动承报“变动业务报告表”。

(2)危险变更或增加的通知义务

如发生变更或增加,原保险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再保险人可据此解除再保险合同,若造成再保险人的损害,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发生时,原保险人负有防止损害扩大和再向再保险人通知的义务。

3.原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4.原保险人在安排再保险时,必须先作自留。

原因:(1)不作自留,无法实现对风险的平衡分散;(2)可避免再保险成为赌博或投机性的交易;(3)有利于督促原保险人慎重进行风险选择,使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之间真正形成风雨同舟,利害与共的关系。

5.原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再保险人的义务;亦不得以再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

6.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原保险人应按再保险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二、再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再保险人的义务

接受分保额的义务。

不得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终止合同。

损失补偿的义务。

再保险佣金与盈余佣金支付的义务。(类似回扣)

保费准备金提存与管理的承认义务。

原保险人在应付再保险费中保留一部分作为保险费准备金。

(一)再保险人的义务

接受再保险金额及再保险费减额请求的义务。(比如由于标的价值显著减少等原因)保全与行使代位权所需费用的承担义务。(通常由原保险人对这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第三者取得赔偿后,再返还再保险人)

代位权: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保险人在对原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金后,对第三者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即代位权。

(二)再保险人的权利

1、检查权利。

同时,原保险人为表示诚信,愿意随时接受再保险人的检查。

2、指示权利。

可指示原保险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与减轻的措施。

小结: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即一方的义务往往是另一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三、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指国际再保险业务中通用,不用事先约定,只需列明。主要包括:共命运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仲裁条款。

(一)共命运(Follow-the fortunes)条款

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

具体内容:凡是有关保费收取、赔款结付、对受损标的施救、损余收回、向第三者追偿、避免诉讼或提起诉讼等事项,授权原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做出决定,或书面签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或义务都由双方按达成的协议规定共同分享和分担。

说明:

(1)同一命运是针对双方利益。

(2)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同一命运是保险命运而非商业的命运。即共同命运是基于再保险合同基础上的保险命运。不得超出合同范围。

保险命运,是指原保险人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人由于接受其责任的转移,所以须与其同一命运。

商业命运,是指原保险人本身财务上的问题,再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错误和遗漏条款

通常表述为:有关本合同或其分保业务项下的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推卸双方的责任,一如这些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未曾发生。但这些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由于分保手续十分繁琐,从再保险协商、危险责任的分配与安排,到账单编制,再保险费的支付等一系列具体工作中,难免有错误、遗漏以及延迟等情况发生。一旦发现,立即通知再保险人,并及时纠正错误。本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分出公司,避免由于冒然的错误和遗漏而导致十分不利的后果。但要求原保人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会滋生原保险人的侥幸和依赖心理,给再保险交易带来损失。

应注意三点:

(1)非故意性

(2)有期限性(一般30天)

(3)责任不变更性。

(三)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通常表述为:有关本合同或其项下的业务发生争执或分歧,当不能友好解决时,可提交仲裁法庭,由合同双方各自指派其仲裁人,并由这两名仲裁人指派公断人。如果任何一方在对方以挂号信提出这一要求4个星期内不能指派其仲裁人,或者如果这两名仲裁对公断人的指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第三名仲裁人或公断人可由保险专员指派。 2.仲裁人和公断人

仲裁人和公断人应是公正、无偏袒的人员,必须是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高级人员,且与该项争议无利害关系。

仲裁人的裁决应在他们被任命后的六个月内做出,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支付费用应按仲裁人的决定分摊。

仲裁人可免除一切司法手续,并从实际的观点和根据衡平法,而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意义对合同进行解释。

3.仲裁协议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争议交付仲裁解决。依据该协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

4.再保险仲裁的范围

一般为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解释、订约双方权利、义务等。 5.再保险合同仲裁条款的内容

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四个方面。

(1)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按一般法律规定,在哪国仲裁,就要适应哪国的仲裁法规和法律冲突规则。

(2)仲裁机构。包括常设的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两种

A.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B.国外一些全国性仲裁机构:英国伦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等。

C.国际性仲裁机构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3)仲裁程序

包括:提出仲裁申请,确定仲裁人,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等过程。

再保险仲裁:一方在仲裁开始前一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及各种资料,别一方收到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提出答辩书,然后由订约双方各指定仲裁人,由两名仲裁人指

定公断人,进行仲裁。

(4)仲裁效力

主要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何,能否再向法院提起上诉的问题。

再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

(四)中间人条款

再保险中间人是指再保险的经纪人和代理人。

该条款一般表述为:一切有关本合同通讯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如通知、帐单、保费、退费、手续费、救助费用和损失结付)通过该中间人。

再保险经纪人代表分出公司安排临时分保或合同分保。

再保险代理人代表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业务。

(五)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再保险人给予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等权利。

原保险人赋予再保险人查核账单及其他业务文件的权利。三、再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特殊条款加之与否,不影响合同的完整性。

在以下情况下会加列特殊条款:

(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对本应承保的风险进行限制。

往往根据业务需要决定取舍,通常在再保险方主导市场的情况下会现在此种情况。(二)仅仅是合同的一方为了完备手续或掌握情况,加之与否对业务影响不大。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对业务影响不大,要认真分析。

(三)某些除外责任,经过分出人和接受人协商可以特约列入分保范围。

总之,业务需要是前提,双方认可是基础,市场接受是条件。

五、再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一般由合同文本、分保条、附约三部分组成。

主要条款包括在合同文本中;分保条是合同文本的细化或补充;附约是对文本或摘要表的修改变更或注销。

国际上,目前对再保险合同的格式和程序并无统一标准文本。但不论保险人的要求和再保险方式如何不同,各类再保险合同都必须以下重要的、共同的、基本的内容组成部分:

1.缔约双方的名称。

2.合同开始日期。比例再保险合同为不定期、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为一年期。 3.执行条款。

规定再保险方式(成数、溢额或超赔)、再保险业务种类(火险、水险或其他险制)、地理范围(本国、地区或全世界)以及责任范围(自负责任、分保责任和合同限额)。

4.除外责任。明确载明合同中不保的危险和责任。

5.保费条款。详细说明计算再保险费的基础和方法,包括再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人的税款及其他费用等。

十大世界保险公司排名

十大世界保险公司排名 10、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苏黎世)创建于1872年,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是瑞士第一家跨国性的保险公司。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其全球网络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遍布北美、欧洲、亚太、拉丁美洲和其它市场。 9、日本生命保险公司(Nippon Life Insurance) 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即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创建于1889年,迄今已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该公司是日本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同时也是日本最大的养老金发放管理机关。日本生命保险不仅在日本家喻户晓,同时也享誉世界。 8、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 Group)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创立于1880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在全世界150 多个国家从事经营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类保险业务,并拥有60多家分支。慕尼黑再多年来连续被美国标准及普尔评级公司评定的等级为AAA级。 7、英杰华集团(AVIVA) 英杰华集团(英文简称“AVIVA”)成立于1696年,总部设在伦敦,在2006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28位,是英国最大、世界第五大保险集团。 6、伯克希尔哈撒韦(Berkshire Hathaway)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由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创建于1956年,是一家主营保险业务,在其他许多领域也有商业活动的公司。其中最重要的业务是以直接的保险金和再保险金额为基础财产及灾害保险。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设有许多分公司,其中包括:GEICO公司,是美国第六大汽车保险公司;General Re 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四家再保险公司之一。 5、忠利保险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 忠利保险公司于1831年12月在特里埃斯特成立,原名奥地利——意大利皇家特许专营忠利保险公司。1848年,正式改名为忠利保险公司。1882 年,成立忠利保险集团。忠利集团由614家公司组成(其中167家为一体化联合公司),总部设在特里埃斯特的忠利保险公司(意大利最大的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下属公司进行控股。 4、美国国际集团(AIG)

再保险名词中英文对照及再保险介绍

EXPLANATION 再保险reinsurance 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再保险分出人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 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自留额retention (自负责任) 分保额ceding amount 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 (分保费) 再保险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 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线数:lines 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 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 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普通超赔保障:working cover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 异常灾害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 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ayers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停止损失再保险) 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同一命运条款) 错误或遗漏条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过失或疏忽条款)检查条款:inspection clause(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断交条款)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cut through clause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单一佣金率:flat commission rate 梯次佣金率:sliding-scale commission rate(累进递增佣金率) 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纯益手续费) 或有佣金:contingent commission 结清方式:clean-cut basis 自然期满方式:run-off provision 一年法:one year basis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亏损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system 消失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to extinction 三年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for three years 最后净赔款额:ultimate net loss 净自留责任:net retained lines

再保险-教学大纲

《再保险》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13602A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51讲课学时:51实验(上机)学时:0 学分:3 适用对象:保险学(精算) 先修课程: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海上保险、保险法学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再保险》是保险专业必修的主要专业课程之一。其教学目标主要是使学生在学习了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专业课程之后,了解再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再保险的主要操作技术、特殊的费率厘定方法和经营管理,再保险的数理基础以及再保险市场等。通过再保险课程的学习,不仅要使学生建立保险经营的风险管理意识,同时使学生初步掌握再保险的基本业务流程、技术手段及其最新发展变化。 目标1:掌握再保险的相关概念及其分类的两条线 目标2:重点掌握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区别和各自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非比例再保险的特殊费率厘定方法 目标3:掌握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各险种的具体再保险安排与规划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教学内容讲授上的要求:

本课程内容较多,在教学中要突出重点,需要精讲和细讲的内容主要是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法及其实务操作,特别是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及其条款内容,再保险的安排和规划等。对于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再保险监管的内容可以粗讲,对于再保险市场的内容可以让学生自学。 对拟实现的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为了实现教学目的,让较缺乏再保险实践经验的学生能够较好掌握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技能,课堂讲授一定要增加实例,同时多采取提问方式或讨论方式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其间还可以请再保险公司的有关专家做有关再保险实务的报告。 对课后作业以及学生自学的要求; 每一章节课后都会有思考题,同时对于重点章节会有课堂考察与练习。 该课程从哪些方面促进了毕业要求的实现; 本课程是保险专业产、寿、再三大主干课程之一,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熟悉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以及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合同的具体内容,为将来毕业后胜任再保险工作打下基础。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各章节的学时分配如下表: 教学课时分配

保险基础理论

1、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b)为受益人。(单选) A、自然 B、可以 C、不得 D、应当 2、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d)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单选) A、保险保障基金 B、保险监管部门 C、保险行业学会 D、保险行业协会 21、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多选) A、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场所 B、变更分支机构名称 C、撤销分支机构 D、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错了,正确是:ACD 23、下列属于金融工具的有()?(多选) A、商业票据 B、银行票据 C、期权 D、保单 错了,正确是:ABCD 24、广义的“金融”包括下列哪些选项?()(多选) A、与物价有紧密联系的货币供给短期资金拆借市场。 B、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

C、证券市场 D、保险市场 错了,正确是:ABCD 26、除()另有规定或者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多选) A、《合同法》 B、《保险法》 C、《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D、保险合同 错了,正确是:BD 28、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多选) A、社会风险管理 B、社会关系管理 C、社会保障管理 D、社会信用管理 错了,正确是:ABCD 29、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多选) A、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 B、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核电等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C、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D、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错了,正确是:ABCD 30、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缔结保险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多选) A、保险人 B、投保人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八章再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八章再保险 一、名词解释 1.风险单位 2.自留额 3.分保限额 4.成数再保险 5.溢额再保险 6.险位超赔再保险 7.事故超赔再保险 8.停止损失再保险 9.临时再保险 10.合同再保险 11.预约再保险 二、填空题 1.风险单位的划分应根据()和()来决定。不同的险别、保险标的 2.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分保比例为()的法定再保险制度;2001年12月,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入世承诺,从()年起法定再保险业务以()的比例逐年递减,到()年完全取消了法定再保险。20%、2003、5%、2006 3.再保险的作用包括()、()、()、()和()等。分散风险、限制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4.再保险在限制和转让风险责任时,既可以以()为基础,也可以以()为基础。以此为标准,再保险分为()和()。保险金额、赔款、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5.成数再保险的优点是()和(),并且分出人和分入人具有()的利害关系。它的缺点是(),无法充分满足原保险人多样化的再保险需要。简单、具有成本效益、共同、缺乏针对性 6.传统上,再保险佣金用于弥补()的()、()和()。原保险人、经纪人佣金、内部行政支出、损失调整费用 7.对超过损失再保险来说,无论保险金额是多少,()必须负责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业务遭受的低于某个约定金额的所有损失。()支付超出()至商定的()的整个损失。原保险人、再保险人、自留额、保险限额 8.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的()、()、()和()等。项目、条件、期限、手续费 9.只要分入人签发了()或正式用()或()对分出人所提出的()表示了接受,临时再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再保险单、函电、文书、分保建议10.一般来说,合同分保合同()期限规定,属于()合同,但是,合同的双方也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个月向对方发出()合同的通知。没有、长期性、3、注销

2011全球10大保险经纪公司排行

2011全球10大保险经纪公司排行:中怡股东怡安蝉联第 一 2011年12月22日16:33 来源:金融界网站【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 2011年全球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行榜 金融界网站讯全球著名专业杂志《商业保险》近日发布“2011年全球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行榜”,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Aon-cofco)的股东美国怡安集团(Aon Corporation)以106亿美元的营业收入蝉联全球第一,美国怡安保险(集团)公司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集风险管理服务、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于一体的综合集团公司。怡安集团全球总部设在美国芝加哥。亚太行政总部设在香港,业务总部设在新加坡。怡安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于2003年10月合资设立“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入世后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一流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及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商。也是首家获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再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咨询业务的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2010年中国保险业品牌竞争力高峰会上,中怡保险经纪公司被评为“保险业中介之星”。 推荐阅读

春节回家过年一路平安相伴 ?2011-2012年保险业发展报告 ?2011年保险业暗战“上映” ?2011年寿险营销十大评选 ?2012年保险业十大追问 ?2011年保险公司投诉排行榜 ?2012年保监会重拳出击违规行为 2011年全球十大保险经纪公司排行榜显示,美国威达信集团(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公司以105亿美元的营业收入排名第二,Marsh(达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专家,通过确定、设计和提供创新的行业解决方案为客户的未来发展保驾护航。达信是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的子公司。威达信集团也是风险和再保险专家佳达的母公司。 韦莱集团排名第三,韦莱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凭借超过180年的资深从业经验,韦莱集团为全球各地的客户提供世界领先的保险经纪、再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韦莱集团的总部设在伦敦,韦莱中国的总部设在上海,同时有20家分支机构覆盖到全国的主要城市,北至京津、沈阳,南至广州、深圳,西至成都、西安。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是中国首家由外资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2010年度,韦莱中国的收入超过人民币1.8亿元,韦莱中国向保险市场安排保费规模超越人民币19亿元。

(荐)保险实务章节习题: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十八章再保险实务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1.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保险称为( )。 A.再保险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专门从事向分保接受人介绍、安排再保务,并从中取得劳务报酬的公司或个人称为( )。 c.分保经纪人3.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称为( )。 B.危险单位 4.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责 任限额计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 D.比例再保险 5.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赔款金额为责任限额计 算基础的分保属于( )。 B.非比例再保险j 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 )。 A.合同双方均为保险人 1 7.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 )。 D.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 8.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 )。 A.补偿性质 9.通过分保,可以将巨额危险化为小额危险,从而达到对每个危险单位 责任控制和对全年累积责任控制的目的,这表现了再保险具有( )的 作用。 c.分散风险、控制损失 10.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 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 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称为( )。 A.成数分保 1 1.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分入公司的再保险,称为( )。 B.溢额分保 12.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60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 元,则分保额为( )。+ D.500万元 13.原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为500万元,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 则分保比例为( )。 D.80% 14.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万元,分保 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00万元,则合同限额为( )。 C.100万元15.有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30万元,分保 限额为五线,即分入公司最多接受150万元,则合同容量为( )。 A.180万元 16.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都是比例再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 )。 C.再保险的比例是否固定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 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三再保险的发展历史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1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为什么要再保险(为什么要保险) 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第五章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再保险的种类和作用,掌握分出业务核算、分入业务核算的方法以及分保帐单的编制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分出业务核算以及分入业务核算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原保险人: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原保险人,或称分出人。 3.再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4.转分保: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称为转分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简化投保手续,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三、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三)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再保险的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1.成数分保: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

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分保: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溢额再保险是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 例:分出公司自留额是40万元,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赔款120万元,以只签订五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为例,则: 分出公司自留保费=自 留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40 200×10=2(万元)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自 留额 保险金额 ×保险赔款=40 200×120=24(万元) 分入公司分入保费=分 保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160 200×10=8(万元) 分入公司应付赔款=分 保额 保险金额×保险赔款=160 200×120=96(万元) (二)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这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分保,后者叫事故超赔分保。 2.超额赔付率分保: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五、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也称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也称为强制再保险合同。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它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再保险核算的内容及特点 (一) 再保险核算的内容

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 –定义:尚未有确定和统一的定义。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相对变化。 ?风险分类: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高的风险。 –发生概率大,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发生概率小,损失程度低的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 –逆向选择产生的承保风险。 –偿付能力不足的财务风险。 –自然灾难的巨灾风险。

–治理风险。 –道德风险。 –无序竞争风险。 –等等。 风险分析图 ?再保险的核心与本质:风险的分散转移与承担 ?再保险的差不多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风险分散方法: ?每笔保险业务以所能承担的损失为限 ?与其他公司共保 ?将承保业务的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再保险)

什么是再保险? -- “保险公司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付出一定的分保费,将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地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活动。 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 ?原保险和再保险差不多上风险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进展 区不 ?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独立的合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和再保险的比较 是共保依旧再保? 例1:分公司A承保了一笔保额10亿的财产险业务。直接业务出单后,在被保险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B签署共保协议,由B公司分担50%的共保份额。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共保关系?例2:上述业务发生一笔50万元的赔款,A、B公司分不承担如何样的赔偿责任? 假共保,实质为分保业务,应按再保相关规定办理 保监发〔2006〕 31号文件《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治理的通

第八章 再保险练习题及答案

第八章再保险练习题(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再保险 2.分出公司 3.接受公司 4.自留额 5.分保额 6.比例再保险 7.非比例再保险 8.成数再保险 9.溢额再保险 10.险位超赔分保 11.事故超赔分保 12.临时分保 13.合同分保 14.预约分保 二.单项选择题 1.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中的()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分担的保险。 A.全部业务 B.部分业务 C.全部或部分业务 D.20%的业务 2.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 A.最大可能损失 B.自留额 C.投保单位 D.危险单位 3.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为基础确定。 A.保险标的 B.保险金额 C.危险单位 D.保险赔款 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为()。 A.补偿性 B.给付性 C.临时性 D.定值性 5.以()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比例再保险。 A.保险金额 B.责任限额 C.赔款金额 D.保险费 6.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称为()。 A.互惠分保 B.转分保 C.临时分保 D.预约分保 7.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是()。 A.比例再保险 B.溢额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预约再保险 8.以()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责任限额的是险位超赔分保。 A.每一事故 B.每一危险单位

C.每一保险标的 D.每一年度 9.对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具有强制性的再保险合同是()。 A.临时再保险 B.预约再保险 C.比例再保险 D.合同再保险 10.分出再保险业务的流程不包括()。 A.提出分保建议 B.办理分保手续 C.分保赔款的处理 D.承保额的确定 11.()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关键的一环,也是分保实务中最繁重的工作。 A.分保建议的提出 B.分保手续的办理 C.分出分保账单的编制 D.分保赔款的处理 12.承保前()是接受分入业务的依据,是分保业务成交的决定性工作。 A.对分入业务质量的审核 B.对分保建议的审查 C.对分保分出人资信情况的调查 D.对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 13.预约再保险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 A.非比例分保 B.合同分保 C.比例分保 D.临时分保 14.()以一定时期的累计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 A.超额赔款分保 B.事故超赔分保 C.超额损失分保 D.超额赔付率分保 1.一般地,投保人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原则是( )。 A.高额损失原则 B.高额收入原则 C,需求原则 D.补偿原则 2.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设立的法人组织是( )。 A.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B.相互保险公司 C.劳合社 D.专业自保公司 3.表明保险公司有足够偿付能力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率是( )。 A.2:1 B.1:1 C.3:1 D.1:2 4.一般地,保险公司的保费与净资产的比率不应超过(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2010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

“中国人保系”公司与再保险巨头开展全方位合作.doc

“中国人保系”公司与再保险巨头开展全方 位合作- 在中国保险业已全面对外资开放的条件下,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与全球最大再保险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简称“慕再集团”)的战略性合作也已从传统的再保险领域延伸到了健康保险、资产管理等多领域。 中国人保旗下子公司“人保财险”和“人保健康”分别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将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建立信息交流的长期机制,共同开发保险产品,提升双方在财产险、健康险等相关领域的市场技术专业化水平;中国人保旗下另一家“人保资产”也与慕再集团旗下的慕尼黑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协议,慕再资产将利用其在全球保险资产管理领域的丰富经验,为人保资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此前,中国人保与慕再集团就在上述领域展开了实质性接触,慕再资产以及慕再集团下属健康险公司DKV公司分别乃是人保资产、人保健康的发起股东。 在两家集团公司于此间举行的“建立合作关系五十周年庆典及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上,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总经理唐运祥说,

1956年人保公司与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签署了第一份商业分保合同,如今慕再集团已成为中国人保最大的再保险合作伙伴。中国人保积极采用国际化的风险规避手段,“十五”期间共将18.8万亿元风险保额分散到全球再保险市场,确保了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偿付能力。 慕再集团是第一家在新中国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国际再保险商,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家取得在全中国范围经营寿险及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牌照的外资再保险商。慕再集团董事长冯博德博士表示,中国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保险市场,考虑到近来中国保险业在承保条件上的恶化,慕再将与人保公司共同努力,确保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核保规则的执行、实现与风险相匹配的保险定价,最终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和专业的保险市场。 保网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03 (2010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

世界知名跨国公司中英对照

世界知名跨国公司中英对照 三菱UFJ证券Mitsubishi UFJ 日本NOK株式会社NOK 美国Medimmune生物制药公司MedImmune 皇家KPN电信Koninklijke KPN 奈特-里德Knight-Ridder 哈利-戴维森Harley-Davidson 布朗-福曼公司Brown-Forman 宣威-威廉斯公司Sherwin-Williams 巴登-符腾堡州银行Landesbank Baden-W rttemberg 默克(默沙东) Merck 齐默Zimmer Holdings 雅虎Yahoo! 施乐Xerox 惠氏Wyeth(American Home Products) 惠好Weyerhaeuser 威娜Wella 万喜VINCI 烟草UST 东芝Toshiba 南方Southern Co. 索尼Sony 旭电Solectron 鲜京SK Corp 夏普Sharp 希捷Seagate Technology 莎莉Sara Lee 罗氏Roche 理光Ricoh 雷诺Renault 雷神Raytheon 高通QUALCOMM 保诚Prudential 宝洁Procter 辉瑞Pfizer(Warner-Lambert) 标致Peugeot 百事PepsiCo 诺华Novartis 耐克NIKE 美林Merrill 丸红Marubeni 劳氏L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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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题库(50题)

再保险题库(50 题) 一、单项选择题(17 题) 1、以每一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是( D )。 A、事故超额再保险 B、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C、超过平均赔付率再保险 D 、险位超赔再保险 2、( A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A、比例再保险 B、非比例再保险 C、超额赔款再保险 D 、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3、( B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A、约定再保险 B、成数再保险 C、非比例再保险 D、溢额再保险 4、( D )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共同具有的特征。 A 、可分层设计B、分保比例不变 C、自留额不变 D、以保额为基础确定分保关系 5、( A )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A、危险单位 B、赔偿限额 C 、保险金额 D 、偿付能力 6、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入保险业务的一方为( B )

A、原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 、分出公司 D 、经纪人 7、原保险人因将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所付出的相应代价称为( D )。 A、保险费 B、分保手续费 C 、纯益手续费D、分保费 8、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 C )。 A、再保险人 B、接受公司 C、分出公司 D、接受人 9、分保接受人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其所承担的责任,而将部分分入责任转嫁给其他再保险人,称为( D )。 A、原保险 B、再保险 C、分保 D、转分保 10、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C )。 A、分出公司和分保经纪人 B、原保险人和投保人 C、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 D、接受公司和投保人 11、超出省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应在保单起期前至少( D )个工作日由省分公司产品线上报总公司产品线或相关部门,由其将该业务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再保险部协商相关临分的安排。 A、3 B、5 C、10 D、12 12、临分业务发生批改时,直接业务部门应在批单生效前至少提前7 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送再保险部,再保险部就批单内容征求再保险人意见。直接业务部门应在( C )确认同意批单条件后,方可进行批单修改。

保监发〔2010〕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经营 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一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超赔再保险理论与实务 贺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 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为保险人没有足够财务实力安全承保的风险安排的保险。尽管保险公司一直都在面对这类情况,但在当今社会中再保险却显得尤为重要,部分原因是恐怖主义对风险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气候、社会和经济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巨灾;再保险;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正文: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根据这种安排,原保险合同导致的风险,将由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分担。再保险有临时和契约两种方式,但再保险的形式却只有比例和非比例这两种。比例再保险指分出人将他所承保的单个或一系列风险责任按比例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 并按照这个比例支付原保险的保费; 当损失 发生时, 再保险人将按照所接受的比例, 弥补分出人所遭受的那部 分损失。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超额损失为基础进行安排,保险人只赔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超过该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赔付。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在特殊事件或巨灾等事件导致单独财产风险和责任风 险时,可以消除保险人财务方面的顾虑,从而使其财务实力更加稳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简介(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当最终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时,超出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担。由分出人负担的那部分数额分别称为:免赔额(deductible)、自留额(retention)、起赔点(the excess)或有时称为第一损失(first loss)。再保险人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成为保障限额(limit of cover ),该额度为超过分出人自负责任限额后的那部分约定的金额。 (一)分类及定义 1.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负责任限额和分保 限额。险位超赔是为分散单独风险的赔款数额而购买的保障,比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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