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认证实施规则2009

认证实施规则2009

认证实施规则2009
认证实施规则2009

附件:

编号:CNCA—04C—028:2009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2009-12-15发布 2010-1-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3)

3.1认证申请 (3)

3.2产品检验 (5)

3.3初始工厂检查 (6)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3.5获证后的监督 (7)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8)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8)

4.3变更证书的截止期限 (9)

4. 4 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9)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

5.1认证标志的使用 (9)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

5.3 加施方式 (9)

6.收费 (9)

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0)

附件2 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3)

附件3 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 (17)

附件4 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 (19)

附件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 (20)

附件6 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 (22)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铁道车辆和汽车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各类玻璃产品,其中汽车用安全玻璃包括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统称为汽车用安全玻璃)。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1认证申请

3.1.1单元划分原则

3.1.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划分。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为不同单元。

3.1.1.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

a) 风窗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总公称厚度相同、中间层种类相同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 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 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d) 风窗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

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e) 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曲率半径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f) 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曲率半径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g) 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相邻边最小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5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h)风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根据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种类、厚度、中空玻璃的组成结构和中空玻璃的总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安全中空玻璃为同一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6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1.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

a)夹层玻璃

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其它类夹层玻璃等,再依据中间层的种类和厚度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小总厚度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7填报。

注:钢化夹层玻璃是指构成夹层玻璃的内外两侧玻璃均为钢化玻璃。

b)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分为普通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其它类钢化玻璃(含光伏超白压花玻璃)等,对普通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其它类钢化玻璃分别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范围(即6mm≥d、6mm<d≤12mm、12mm

c)(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9填报。

注: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1.4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

a)前窗用夹层玻璃

根据适用车型划分为高速车和普速车用前窗夹层玻璃两类。对每类产品再按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温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温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0填报。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1填报。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相邻边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2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的获证参数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3填报。

注: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必要的申请资料,包括:

1)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

2)当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时,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协议副本;

3)生产厂概况;

4)生产厂的质量管理文件;

5)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测试证书;

6)拟申请认证的产品描述;

7)关键原材料及供应商清单;

8)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3.2产品检验

3.2.1认证委托人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检测,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

a) 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制定。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b) 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分别参照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4;

当委托人需要证实钢化玻璃符合GB 15763.4《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要求时,应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钢化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经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钢化玻璃均质过程检查报告。

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分别参照GB14681.2《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第2部分:机车电加温玻璃》、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均以现行的标准为准。

3.3初始工厂检查

3.3.1 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仅申请建筑(安全)中空玻璃认证的企业可按2-6个人日实施。

3.3.2 工厂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1)为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3.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c)现场抽取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测。

3.3.3 受控关键原材料

夹层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中间层、中空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各类密封胶、分子筛、外购的安全玻璃单片。

3.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 认证结果评价

3.4.1.1样品检测

本规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工厂检查

a.如果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b.如果发现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书面或现场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检查合格。

c.如果发现较多不符合项、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检验不合格时,则工厂检查不合格。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的要求。

3.4.3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除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总计不超过90天,建筑(安全)中空玻璃不超过120天。

除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样品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为30个工作日;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样品检测时间为8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复查

3.5.1 获证后监督、复查频次

3.5.1.1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日的12个月起,在五年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正常监督、飞行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获证后第五年应实施全面复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d)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保证能力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认证机构认为有必要增加时。

3.5.2 监督、复查的内容

3.5.2.1 获证后的监督、复查方式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样品型式试验。

3.5.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在证书有效期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在证书五年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的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证书五年有效期满时,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对持有各类安全中空玻璃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0天内申请办理。认证机构应对到期证书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全面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2-6个人日。当获证企业的部分证书到期,部分证书处于有效期时,监督和复查可以结合实施。

3.5.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和复查均应实施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同本规则3.3.2.2的规定。

3.5.2.4 产品检测

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均对具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检测。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使用的,按照每个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

3.5.3 获证后监督、复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一般情况下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按规定暂停、撤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五年有效,在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 证书变更

变更委托人、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名称、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等信息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认证机构核查该变更对原认证产品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差异做出补充检验或补充检查。

生产场地搬迁时,原则上应进行补充检查,产品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对认证单元内的产品系列或参数变更,由认证机构识别差异后决定是否需要补充检测。

4.3变更证书的截止时间

变更证书的有效期仍为原证书的有效期。

4.4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5.1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标准标志模压、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标志

5.3 加施方式

汽车安全玻璃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认证标志的印制方法应采用模压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使用永久性标志,标志应清晰。

与安全有关的建筑用玻璃可以使用暂时性标志,也可以是永久性标志,暂时性标志在玻璃安装后可去掉。

对部分建筑玻璃本体上不宜使用永久性标志或暂时性标志时,应在其最小外包装上或随附文件(如合格证)中使用。

采用模压、蚀刻或喷砂等自行印刷方式使用标志时应经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批准。

6.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的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确保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应满足本规则附件6的要求。相应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或认证年度监督检验可以做为确认检验的证据之一。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有计量合格检定证或测试证书。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检查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检查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检查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检查的信息输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附有相应的说明书。

附件2:

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共十三个表,企业可根据申请认证的单元进行选择)

表1 汽车风窗/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公称厚度:中间层公称厚度:

产品结构描述:

本单元所包含的颜色:

表2 汽车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公称厚度:玻璃颜色:

表3 汽车风窗/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公称厚度:

产品结构描述:

表4 汽车风窗用钢化玻璃

公称厚度:产品颜色:

表5 汽车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公称厚度:产品颜色:

注:选择每个申请单元中展开面积最大、拱高最大、邻边夹角最小的三个参数进行填写,备注栏中注明透射比大于或小于70%

表6 汽车风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公称厚度:

产品结构1):

密封方式:

明透射比值大于或小于70%

表7 建筑用□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 /□其它(如薄膜光伏夹层玻璃、晶硅光伏夹

层玻璃、调光玻璃等)

中间层种类:中间层厚度:中间层是否有颜色□是/□否

说明。

表8 建筑用□普通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其它钢化玻璃(如光伏压花超白玻璃)厚度范围:

表9 □建筑(安全)中空玻璃

□聚硫胶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

最大展开面积(m2)/ 长×宽:

□硅硐胶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

最大展开面积(m2)/ 长×宽:

□聚氨酯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中空玻璃

最大展开面积(m2)/ 长×宽:

□复合丁基胶条密封中空玻璃

最大展开面积(m2)/ 长×宽:

□热融丁基胶密封槽铝式中空玻璃

最大展开面积(m2)/ 长×宽:

□其它类中空玻璃(如内置遮阳中空玻璃)

注:其它类型的中空玻璃应按密封材料和密封方式详细说明

表10 □普速铁道车辆前窗用夹层玻璃/□高速铁道车辆前窗用夹层玻璃

公称厚度:中间层公称厚度:

产品颜色:中间层种类及颜色:

产品结构:加温元件:

注:1)产品结构示例:第一层玻璃颜色/厚度+第一层中间层颜色/厚度+第二层玻璃颜色/厚度+第二层中间层颜色/厚度……+最后一层玻璃颜色/厚度。

表11 铁道车辆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公称厚度:

中间层种类及厚度:

产品结构

加温元件:

最大展开面积(m2)/长×宽(mm):

最大拱高(mm):

最小曲率半径(mm):

注:产品结构示例:第一层玻璃颜色/厚度+第一层中间层颜色/厚度+第二层玻璃颜色/厚度+第二层中间层颜色/厚度+最后一层玻璃颜色/厚度。

表12 铁道车辆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公称厚度:

颜色:

最大展开面积(m2)/长×宽(mm):

最大拱高(mm):

相邻边最小夹角γ(°)

表13 铁道车辆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密封方式:

最大展开面积(m2)/长×宽(mm):

附件3:

与安全性能有关的汽车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1.对于每一单元的风窗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

注:当总厚度大于15mm的汽车用夹层玻璃时,可免于人头模型冲击试验

2.对于每一单元的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及钢化玻璃

3.对于每一单元的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

4.对于每一单元的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5.对于每一单元的风窗以外用中空玻璃

附件4:

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建筑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 对于每一单元的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其它夹层玻璃(如薄膜夹层光伏玻璃、晶硅夹层光伏玻璃)

注:当拟批准的认证产品最大面积小于1930mm×864mm时,可以按拟批准的最大面积制品进行霰弹袋冲击试验。

2对于每一单元的钢化玻璃

注:当拟批准的认证产品最大面积小于1930mm×864mm时,可以按拟批准的最大面积制品进行霰弹袋冲击试验;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碎片状态检测时可以采取多片组合的方式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3 对于每一单元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

附件5:

与安全性能有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1 对于每一单元的前窗用夹层玻璃

2 对于每一单元的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3 对于每一单元的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 5. 认证程序 6. 认证后管理 7. 再认证 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9. 信息报告 10. 认证收费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 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 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 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 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 2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

PCCC认证实施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规则 一、概述 本文件是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PC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现场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管理代表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管理代表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b)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性能的变更; c)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管理代表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二、申请产品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内容 (一) 对申请PCCC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初次检查评价,具体按:1、质量管理基础工作,2、生产资源提供,3、技术文件管理,4、采购质量控制,5、过程质量管理,6、产品质量检验,7、文明安全生产,8、产品用户服务共8章进行检查评价。每一款的检查内容按“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评定按程度轻重不同,分为“观察项”和“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

CCC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3.1认证申请 (3) 3.2型式试验 (4) 3.3初始工厂审查 (4)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3.5获证后的监督 (6)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9)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9)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5.3加施方式 (10) 5.4加施位置 (10) 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7.收费 (10)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产品的单元划分 (11)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产品测试纲要 (12)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该产品是供血液净化时作为血液通道使用的管道。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一个型号一个单元。同一生产厂在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详见附件1。 3.1.2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至少包括: 1)连接结构图; 2)中文产品说明书; 3)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如果有的话) 4)申请认证产品中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 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 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 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 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以下四项原则: 健康的原则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作物,而健康的作物 是健康的动物和健康的人类的保障。 生态学的原则强调有机农业生产应以生态平衡、物质和能源良好 循环利用为基础,减少生产体系内投入物质的使用, 从而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实现营养和 福利方面的需求。 公平的原则强调所有有机农业的参与者要建立公平的关系,并根 据动物的生理和自然习性来提供其必要的生存条件 和机会,以对社会和生态公正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任 的方式来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 关爱的原则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给予充分关注,以一种可预见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当前人类和子

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拒绝 使用无法预知其危害的转基因工程技术,以防止发生重 大风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GB/T 19630》 突击监督检查问题: 1.从2012年3月15日信息公开,基地随时可能被媒体暗访,国家认监 委会加强对基地的抽检。 存在问题:基地管理人员对有机不了解,有机知识缺乏,回答不得体,企业没有尽到培训的责任。 2.每个认证产品都需要检测,对农残的要求更加严格,。新版国标要求 农残不得检出。 存在问题:有机知识缺乏而导致实际操作不到位而影响产品质量 1)使用投入物前未及时通报中心评审 2)地块缓冲隔离不到位 3)文件记录不完善 3.有机产品标签 2012年,认证监管重点内容,需在印刷前由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使用有机字样的标签。 国标认证:防伪标志投入使用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 CAEPI-RG-Q-020 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2005-1-1发布 2005-1-1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认证申请┈┈┈┈┈┈┈┈┈┈┈┈┈┈┈┈┈┈┈┈┈┈┈1 型式检验┈┈┈┈┈┈┈┈┈┈┈┈┈┈┈┈┈┈┈┈┈┈┈1 初始工厂检查┈┈┈┈┈┈┈┈┈┈┈┈┈┈┈┈┈┈┈┈┈2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认证后的监督┈┈┈┈┈┈┈┈┈┈┈┈┈┈┈┈┈┈┈┈┈3 5. 认证证书┈┈┈┈┈┈┈┈┈┈┈┈┈┈┈┈┈┈┈┈┈┈┈┈┈4 认证证书的保持┈┈┈┈┈┈┈┈┈┈┈┈┈┈┈┈┈┈┈┈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5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5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5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5 加施方式┈┈┄┈┈┄┈┈┄┈┈┄┈┈┄┈┈┄┈┈┄┈┈5 标志位置┈┈┄┈┈┄┈┈┄┈┈┄┈┈┄┈┈┄┈┈┄┈┈5 7. 收费┈┈┄┈┈┄┈┈┄┈┈┄┈┈┄┈┈┄┈┈┄┈┈┄┈┈┄5附表1民用燃煤常压锅炉检测项目及要求┈┄┈┈┄┈┈┄┈┈┄6附表2 检验报告内容┈┈┄┈┈┈┈┄┄┈┈┄┈┈┄┈┈┄7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