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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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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是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

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又叫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证明力不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判断过程中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影响。法律不要求判断者说明理由和根据,所关心的仅仅是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刑事诉讼的结构: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众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通常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审判三种。

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法院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明能力:又被称为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又称“证据力”“证据的适格性”。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与所了解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有关机关和人员所做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的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虽然具有证明价值,但是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者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社会价值及观念,进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作出否定性结论的规则。

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并运用证据查清、阐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审判人员的收集证据义务应被废除。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提出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具体而言,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或者说是他们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件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自行回避: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理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在本案诉讼中履行职务时,自己主动提出的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依法向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他们不得在本案诉讼中履行职务的请求。

指令回避:是指依照法律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命令他不得在本案诉讼中履行职务的制度。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及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从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

指定辩护:公安、司法机关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解决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在当事人的参加下,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纠纷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技术侦查:是采取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

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性,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派出有关人员隐瞒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

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与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起诉法定主义:指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应当提起公诉,而不得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何酌定起诉与否的具体情节。强调起诉的合法性、公平性,防止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但欠缺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考虑,不能充分体现诉讼的效率原则。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在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究犯罪。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教育经历、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相分离,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分案审理、分别执行。

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理。

上诉:是指享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抗诉: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服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的诉讼行为。

上诉不加刑: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弹劾式诉讼: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制度: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神示证据制度: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司法独立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判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依法设立的法院和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专门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不能行使;二是法官职务行为的“独立性”,即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条件实验性的重演案情的一种侦查活动。

执行变更: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

刑诉简答

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一)原则的法律依据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同阶段的处理

1.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2.在立案审查阶段,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3.在侦查阶段,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在审判阶段,第一种情形应宣判无罪,其余五种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

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等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等;

4.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1)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案件

(3)确实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

(4)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被害人需有相应证据证明被控诉人有罪;

(2)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1)被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充分证据;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或起诉,但事实上没有进行这些追诉活动,并已作出书面决定。

四、回避的种类

(一)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

(二)根据申请回避是否需要提出理由1.有因回避2.无因回避

五、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六、回避适用于哪些人员

1、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我国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中将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也列入回避人员的范围。

七、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范围

1、(1)律师;现役军人成为犯嫌、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或者地方的律师做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嫌、被告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做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组织。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及亲友

2、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3)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6)本院人民陪审员

(7)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8)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5)、(6)、(7)(8)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1)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2)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宜同时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八、辩护中强制指定和任意指定的情形

答:1、强制指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3)未成年人。

2、任意指定: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九、辩护人的权利

答:1、独立的辩护权2、会见通信权3、阅卷权4、调查取证权5、提出意见权6、有条件的上诉权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8、控告申诉权9、拒绝辩护权

十、证据的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十一、证据的本质特征

(一)客观性

1.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

2.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二)相关性(关联性)

1.相关性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人们主观想象和强加的。

2.相关性必须具有实质意义,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是相关的。

3.相关性还涉及相关的程度问题。

(三)合法性

1.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

2.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4.证据的取得、审查、运用等都不得违反有关证据规则。

十二、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知道案件情况

2、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3、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4、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十三、视听资料的优点和缺点

1:优点:

(1)客观性强。(2)直观性强。(3)具有动态连续性。

2:缺点:

(1)篡改、伪造视听资料方便。

(2)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很难发现

十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的规则:

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且合法;

2.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

4.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

5.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主要事实得出肯定的结论,并排除合理怀疑。

十五、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内容

1、排除范围

A.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B.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C.物证、书证收集不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2、排除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

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检察院阶段的排除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院阶段的排除程序

A.法院的义务: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B.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C.证明主体: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证明方法: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E.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十六、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原因、何手段、何结果。

(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刑法的法定和酌定情节: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4)被告人个人情况

2.程序法事实

(1)关于应否受理和管辖的事实

(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

(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

(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

(5)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

(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

(7)关于法定辩护、语言翻译以及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

3.免证事实(司法认知):不可能被推翻的

(1)常识性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

(3)国内法律的规定及其解释(4)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

十七、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则:

1.证明责任首先应当由提出诉讼主张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共同负担

2.否定诉讼主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责任

3.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仅调查、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同时调查、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证据,是他们依法行使辩护权利,而不是义务,不能把证明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5.不能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

十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担证明责任的理由: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控告一方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承担证明责任,也是行事公诉权的要求;

2.无罪推定的原则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重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无法承担证明责任

4.如果把证明责任转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势必导致刑讯逼供成风,有损诉讼文明,有损诉讼民主和法治

5.刑事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是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需要。

十九、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划分(刑诉法修正案第四十九条):

1.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1)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反诉的,对反诉之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

4.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

(1)公安司法机关对程序法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收保证金、采取强制措施、诉讼行为合法

(2)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申请回避、诉讼期限的延误等。

二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

二十一、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一)一般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可选择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十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与不适用情形

A:适用情形:

1.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6.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8.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B: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公安部《规定》第64条: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高检《规则》第38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十三、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二十四、拘留的条件

答:(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二十五、逮捕的权限

逮捕的批准权、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分离的。

1.批准权: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有批准权;

2.决定权:检察院、法院享有:

检察院自侦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审查起诉时认为需要逮捕的

法院审判时,公诉案件中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中,可能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继续犯罪的可能等。

3.执行权:公安机关享有

二十六、逮捕的条件

(一)一般逮捕

1.证据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绝对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三)变更型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十七、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基本前提。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5、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6、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否则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八、立案材料的来源

(一)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三)犯罪人的自首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材料

(五)自诉案件

(六)其他途径

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群众的扭送;

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工商、税务、审计、监察、海关等

二十九、对侦查中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的事项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十、搜查中的紧急情况(无证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三十一、技术侦察的适用范围

答:1、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2、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

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三十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答:1、种类:(1)法定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附条件不起诉

2、适用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十三、提起自诉的条件

1.符合自诉人的范围,享有自诉权。

2.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十四、延期审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5)被告人因患病而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

(6)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辩护人为准备答辩,申请延期审理的;

(7)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因,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等

三十五、中止审理的情形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三十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可适用简易程序的: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十七、享有上诉权的人员范围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三十八、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三十九、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诉法227条)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将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四十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

1、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二审改判时,可以适用比原判较重的罪名。但是,如果罪名的变更需要改变刑罚时,则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不利后果。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改判,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7、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十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裁定不核准死刑,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情形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4.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十三、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提起的主体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还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

4、提起的期限不同。申诉的提起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5日。

5、后果不同。首先,申诉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上诉则必然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其次,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不能必然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上诉则是必然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四十四、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适用程序法错误。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十五、执行主体的内容

主体:公、检、法、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

交付执行机关: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予刑事处罚

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安机关送交)

未成年罪犯管教所:未成年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安机关送交)

公安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拘役、判处3个月以下及余刑3个月以下(看守所)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四十六、死刑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答: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是指罪犯从被羁押到执行死刑前,如果正在怀孕或者已做人工流产均视为正在怀孕。

四十七、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四十八、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收监的情形及特殊情形的处理

答:收监的情形:(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特殊情形的处理: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四十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答:1.对象:不满十八周岁的

2.条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3.效果: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例外: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论述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

答:(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行使定罪权,作出判决。

(二)为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1.《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取消了人犯的概念。

2.降低了逮捕的条件

3.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

4.改变了庭前初步审查程序的性质,将原来的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

5.改革庭审制度:对抗制、直接言词、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6.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

1.含义: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2.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肯定说”认为,该条规定表明中国刑事诉讼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否定说”认为,该条规定并不是无罪推定,中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实事求是原则,而非无罪推定原则;“折衷说”认为,该条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并没有采用"无罪推定"的表述。

3.中国刑事诉讼中并没有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12条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2)参与立法的人员也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3)司法实践中,国家专门机关并没有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答:1.含义: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2. 对无罪推定的理解

(1)无罪推定是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不等于无罪认定

(2)是一种可推翻的推定:证据裁判主义

(3)处理疑案的基本法则:疑罪从无

(4)无罪推定的受益者是全体公民

3.无罪推定原则的演进

(1)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

(2)大陆法系,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最早在理论上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3)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明确把无罪推定正式确定为一项法治原则。意大利、加拿大等纷纷效仿,在宪法中确立这一原则;

(4)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4.《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肯定说”认为,该条规定表明中国刑事诉讼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否定说”认为,该条规定并不是无罪推定,中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实事求是原则,而非无罪推定原则;“折衷说”认为,该条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并没有采用"无罪推定"的表述。

5.中国刑事诉讼中并没有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12条没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2)参与立法的人员也不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3)司法实践中,国家专门机关并没有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答: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基本前提。

(1)不构成犯罪;

(2)存在民事侵权,在侦查、起诉阶段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阶段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3)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

(1)刑事案件被告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7)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提出赔偿的具体数额,同时对加害事实造成的物质损失,要有证据证明并应承担举证责任。

5.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1.被害人所遭受损失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

2.物质损失(损失的物质性)。不包括精神损失;是对人身、财产的伤害,包括已遭受的(积极损失)必然遭受的(消极损失)

3.不包括今后可能通过努力获得的物质利益和由于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6.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否则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一)上诉不加刑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二)其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

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将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四)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

1、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二审改判时,可以适用比原判较重的罪名。但是,如果罪名的变更需要改变刑罚时,则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不利后果。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改判,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7、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1、审理的对象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存在停止或中止执行的问题。

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则是由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或者因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第二审程序则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上诉有无理由或抗诉理由是否充分,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

4、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当事人申诉的一般在两年内。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而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无论是由什么机关、人员或组织提起的,在定罪量刑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根据《具体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答: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具备追诉要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年龄、生活环境、危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具体表现等情况,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没有立即追诉必要的作出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决定,并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且履行了要求的义务,检察机关将不再对其进行追诉,诉讼程序随之终结;否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范围

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1)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只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只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4)要符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条件;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悔罪表现,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求得被害人谅解和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3.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的后果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_18.doc

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刑事诉讼法之证据

专题七刑事证据 1、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2、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 视听资料 C. 书证 D. 物证 3、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4、(不定项)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甄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 6、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7、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8、(多选题)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包括八种证据: 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书证,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种,被害人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种,鉴定意见,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刑事诉讼法重点范文

刑事诉讼法重点 1.享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合计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无刑事案件管辖权)) 2.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范围 当事人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必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2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直接的厉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约束。 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所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回避的决定主体 提起回避的主体回避提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回避提起的时间(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申请人都可以提起回避)回避提起的法律后果(回避一旦提起,应暂停参与本案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后,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相应的时间 5.我国法定送达方式的种类 6.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7.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形式案件可能判无期死刑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服中院第一审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二审死缓的复核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死刑的复核批准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核准、监督知道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回避适用的人员 适用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 9.侦查终结的条件 10.简议程序的特点 11.辩护的特点、主体 辩护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司法就按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2.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3.刑事拘留和强制措施的特点 14.了解书证 书证(用文字、符号或图画记载的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09年)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故D项正确。 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C项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故排除ABC三项,D项正确,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 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

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 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6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7 刑事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 8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 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9 公安机关主要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检查机关职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 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 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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