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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研究

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研究
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研究

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正朝着职业化的方向迈进,并在此环境下,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相继围绕司法鉴定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展开了探讨,特别是有些地区或省份已经初步构建并实施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是,由于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司法鉴定人助理具有特殊的地位,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又是一种新制度,因此,司法鉴定人助理机制的构建和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我国司法鉴定机制改革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制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6)31-0195-03

引言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相关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无论是司法就鉴定机构还是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数量及工作质量上都有了显著的增加和提高,同时,高职称、高学历、专业化、职业化成为了现代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发展方向。特别是有些地区或省份,已经初步构建、实施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对提高司法鉴定辅助活动的规范性、进一步完善相关

人才的培养方式,以及为我国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一、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形成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在毕业之后还不能直接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主要原因在于工作经历的要求和缺乏一套成熟完善的相关业务培养机制,导致很多相关专业(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法学等)的高校毕业在就业时并未将司法鉴定人放在首要位置,而是选择去企事业单位或者去考公务员,造成了人才流失。从司法鉴定人才需求的角度分析来看,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亟须引进大量的司法鉴定人才。我国司法鉴定人才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是造成司法鉴定人才供需矛盾的关?I因素之一,这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任职条件中对工作经历没有硬性要求,从而激励更多的高校大学生毕业后选择司法鉴定相关的工作,对一支规模化、规范化、精英化的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早日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

(二)有助于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

目前,职业资格制度已经是我国诸多职业化程度高、发展较为完善的行业的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司法鉴定人才培养体系亦是如此,确立职业资格制度是必经之路。就目前而言,受多种条件的限制,专门针对司法鉴定人

的职业资格制度尚未确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构建,一方面能够使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得到有

效的增强和提升;另一方面,对执业资格制度的构建与确立起到了铺垫作用。

(三)有助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分工更加精细

在工作内容方面,司法鉴定人助理与司法鉴定人之间,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着明确的分工。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使司法鉴定人摆脱大量基础、繁杂事物的束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鉴定意见结论具有技术性、关键性影响的内容上,而且还有助于司法鉴定工作效率的有效提高[4]。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些特性(科学性、连续性、严肃性等)并不会因受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影响而改变,反而因司法鉴定工作更加精细、具体、科学的分工,使得司法鉴定人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得到了极大的削减。

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任职条件

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参与者,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修养、技术水平以及执业能力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5]。司法鉴定人助理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写作水平,而且还应该善于理解复杂概念和分析专业资料,同时,还应该具备良好的自律能力、道德品质。具体任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身体健康、品

行端正;(2)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拥护宪法,同时,既不能有遭受开除公职的处分,也不能有遭受刑事处罚的经历;(3)具备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的技能与知识,一方面要满足必须的学历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参加过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且考试成绩合格。

(二)职责范围

具体职责范围如下:(1)负责收集与检验、检测司法鉴定相关的检案检材,或者检查一般活体;(2)负责对检案检材的保管与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主要包括对检案检材的保存、检验、标识、接收等情况进行及时的记录;(3)为需要出庭的司法鉴定人准备相应的出庭资料;(4)参与草拟司法鉴定文书;(5)参与司法鉴定文书的校对;(6)记录司法鉴定的全过程;(7)负责司法鉴定文书的归档。

(三)权利保障和义务承担

为了有效提高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首先应该使其基本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享有的权利有:(1)获得合法执业报酬;(2)可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活动;(3)可以申请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很多省份都已经成立了)与学术团体,也可以参加相关专业的研究探讨与学术交流等活动;(4)参加专业培训和专业再教育;(5)辅助司法鉴定人更好地完成工作;(6)可以为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建设性

的建议和意见。司法鉴定人助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其自身应尽的义务,具体的内容有:一是不可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担任职务;二是不可代表司法鉴定人出庭或者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三是应该积极参与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所组织的专业业务、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相关培训活动;四是应该按照司法鉴定人的要求做好辅助工作;五是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纪律、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要求。

(四)执业范围

从职责范围的角度分析而言,司法鉴定人助理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是辅助司法鉴定人更好地完成鉴定工作,分担司法鉴定人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其并不是司法鉴定人,其执业范围包括:(1)应该回避与自身及亲属存在厉害关系的司法鉴定案件;(2)不可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司法鉴定意见;(3)坚决不得接受委托人以任何形式给予的财物,更不得向委托人索要费用;(4)不得随意开展与没有司法鉴定人参加的鉴定案件相关的工作;(5)不可私自冒充司法鉴定人员,或者被误认为是司法鉴定人员时不予以及时地解释;(6)不可以司法鉴定人员的身份进行独立办案,一方面,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不可做此安排;另一方面,不得单独地为委托方提供鉴定服务,更不得私自对司法鉴定案件进行鉴定。(五)监督管理

1.内部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就成为内部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执业活动情况;(2)集体组织学习与培训,司法部门通过邀请一些执业水平较强、道德素养较好的人来进行讲授,以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3)对工作人员的执业纪律及道德素养进行管理监督;(4)特意安排一些具有高水平、高能力的司法鉴定人员对司法人助理进行指导;(5)负责对司法人助理这一岗位进行招聘、考核、监督工作;(6)负责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薪酬多少。

2.行业管理。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管理工作就是对应的行业管理,主要内容包括:(1)司法鉴定协会对于司法鉴定人助理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有权对其进行行业惩戒;(2)鉴定协会需要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工作水平、职业能力以及道德素养进行评估;(3)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专业研究活动等;(4)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活动。

3.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指行政部门的管理,主要包括:(1)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专业考核;(2)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再教育、顶岗培训以及其他教育培训等活动;(3)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活动;(4)行政部门应该对执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进行调

查与处理;(5)加强对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6)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做登记。

(六)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就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在工作

过程中,如果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通常发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在执业过程中泄露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2)在执业过程中接受委托人财物,且涉及金额较大的;(3)在执业过程中对检案材料进行故意毁灭、破坏,且造

成严重后果的;(4)在执业期间由于不负责任而导致当事人出现重大损失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就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在执

业期间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出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状况:(1)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为鉴定案件中的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或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2)在执业期间,由于个人疏忽造成鉴定材料出现变质、遗失或者毁损等状况的。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司法鉴定人助理在执业期间

由于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的情况,需要承担一定行政责任,通常情况下会出现的状况有以下几种:(1)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2)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3)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4)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执业的;(5)采

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执业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6)其他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重要保障

要想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制度能够充分地发挥其职能,并真正得到落实,就必须由司法鉴定机构给予一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执业水平及其道德素养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或者是定期地为司法鉴定人助理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及时更新他们的知识库,以便提高专业技能;安排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为其给予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的选聘工作。除此之外,还需要提高司法部门的内部规划建设,不断提高整体建设水平。因为,良好的内部环境建设是司法?b定人助理进行工作学习的关键,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内部建设机构,以便为国家培养更加优秀的司法鉴定人才提供基础。

三、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培养模式

目前,针对司法鉴定教人助理人才的培养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各鉴定机构、各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需要对培养模式进行进一步完善。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培养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培养计划和

目标,主要针对在助理期间完成的案件数量的规定。通过大量的实践练习,可以有效地加强司法鉴定人主力的实际操作

能力,弥补其只进行理论学习的不足。经过三至五年的实践练习,司法鉴定人助理的鉴定能力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司法鉴定人助理没有完成要求,则禁止其鉴定人资格的申请,从而从源头上保证了司法鉴定人人才的质量。在该完善、科学、有效的培养模式下,我国司法鉴定水平将会得到有效的提高,司法鉴定人才队伍也会得到补充。

(二)加强鉴定机构管理,营造良好职业环境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加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1)严格审核司法鉴定机构的成立条件,从源头上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2)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内部管理机制,为其健康、合法运行提供前提保障;(3)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以确保其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4)加强鉴定机构资质认证管理,逐步构建符合国际标准的认证制度。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化整合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规模大小上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优化整合,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实力;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朝着职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具有国家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充分利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

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相比较而言,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1)拥有高水平的教师型鉴定人;(2)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教环境;(3)具有中立性。正是因为这

些优势,才使得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培养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理想基地。因此,应该充分发挥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优势,积极推动教学科研创新,在为社会培养大量优秀司法鉴定人才的同时,也为鉴定人才的培养探索出一条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途径。

结语

总而言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分工更明确、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司法鉴定人才队伍的形成[6]。本文分别从重要保障、法律责任、监督管理、执业范围、权利保障、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七个层次对该制度进行了简要研究。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通过进一步完善培养模式,加强鉴定机构管理,营造良好职业环境,充分利用高效司法鉴定间机构优势,能够有效地推动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范加庆,常林.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1,(2):47-52.

[2] 李果.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构建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2.

[3] 张琳.论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完善[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5.

[4] 柯昌林.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J].中国司法

鉴定,2010,(5):79-82.

[5] 刘和兴.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2010,(11):81-84.

[6] 刘建时,胡?W.试论司法鉴定助理制度之确立[J].中国司法鉴定,2014,(4):88-89.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一、罪名:非法行医罪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

(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基本证据是: (1)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保险公司员工等)证言;(4)保险金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查证“作案人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系共同犯罪、各作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证据是:(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常住人口信息;(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多名犯罪嫌疑人之间就保险诈骗分工、所起实际作用的供述;(4)证人(保险公司员工、同案关系人等)证言及辨认笔录;(5)涉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保险金的支取情况。 查证“作案手段及经过”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施骗过程等,基本证据是: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员、同案关系人等)证言;(3)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理赔材料;(4)从犯罪嫌疑人处扣押的保险诈骗书证。 查证“作案后果”要查明保险诈骗数额、资金去向、用途等,基本证据是:(1)犯罪嫌疑人关于保险诈骗数额及资金去向的供述;(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银行交易记录;(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二)《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三)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 二、申请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环境损害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其它类别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4.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具体业务范围参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鲁司﹝2015﹞38号);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7.司法部已开展能力验证的业务,必须通过能力验证; 8.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环境损害类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9.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10.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申请的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2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就《规范》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8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大纲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分别由鉴定总站和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特制定本监考工作规范。 一、考试开始前 1、监考人员应事前熟悉考务办公室及考场位置、监考场次 和监考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签字领取试卷,核对本场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形式,清点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份数和考试人数。 2、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按规定 座位入座,并尽可能保持考生间距离。若有疑问应立即请示考务办公室,不得擅自作主。 3、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提醒考生将准考证置于考桌右前 方,核查准考证,清退无证考生。必须重申考试纪律,完整宣读考场规则。 4、监考人员提醒考生将带入考场的书本、纸张及其它复习 资料放到考场前指定地点;提醒考生清理座位及周边桌面及抽屉内所有物品;提醒考生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5、监考人员考前应擦净黑板,在黑板上醒目位置书写“严 肃考纪,端正考风”,以及本场考试所考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考试形式、收发试卷时间等信息。 二、考试过程中 1、两名监考人员应保持考场一前一后,认真履行监考职能。

2、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长时间交谈,不得吸烟或做其它 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抄题做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手机应关机或置于振动。 3、试卷如有缺页、缺题,监考人员应及时通过流动监考人 员向考务办公室报告,并及时补发。考生如有因考题不清楚提出询问,监考人员可当众说明,但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4、监考人员如发现有考生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将违 纪形式、详细情节如实记录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事实认定表》中,并签名,考试完毕交考务办公室。 5、考试过程中如有其它偶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流动监考员、 巡视员或考务办公室。 6、考试过程中,如有考生提前交卷,应按第三条第2款的 方式处理。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三、考试结束时 1、提醒考生“考试时间已到,停止答题”,同时注意维持 好考场纪律。 2、要求考生将试卷整理好,正面朝下放于桌面上,并安静 离开考场。 3、按考号顺序收回考试试卷、答卷、及草稿纸,整理整齐, 清点答卷份数。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业务指南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业务指南 笔者长期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工作,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切的体会。为了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笔者在这里仅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归纳为十六部分,以飨诸君。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书。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当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于司法鉴定》等文章。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 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 1.1资金情况 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1.2仪器设备情况 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二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申请执行案件指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23120426.html, 申请执行案件指南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章执行管辖 第二条下列执行案件由本院管辖: 1、本院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外地同级法院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本辖区;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3、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4、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5、国务院及其各部委、自治区和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6、本院提级执行、区高院指定执行和外地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第三章执行的申请、审查和立案 第一节执行申请 第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财产刑,由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恢复执行人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考评人员登记表(此表在国家林业局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间根据本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需要,可参与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工种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确定。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要填写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报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

二、考评员资格证书(鉴定站管理员保管) 三、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1、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2、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5、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监督。 6、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有事不能到场考评,应提前与组长请假。 7、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小组长同意方可离岗。 8、保守鉴定试题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四、监考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考生及入考场后,先核查照片御准考证是否一致。 3、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4、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先警告,严重者,报告下组长处理,填写考场记录。 5、考场内不得吸烟、读书看报、不准说话,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按照考号顺序装订试卷。 7、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干扰考试。 8、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五、考生须知 1、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 2、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 3、考生要服从鉴定站以及考评员、监考人员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参加考试时必须带《准考证》。 5、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或指定的地点。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7、考生不得替考,不准将《准考证》借与他人。 六、考场规则 1、考场应整洁、明亮,材料设备齐全,仪器符合要求。 2、考试前一天标示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张贴《考生须知》。 3、考试时考生将《准考证》放到桌子上,以便核查。 4、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5、考试只允许将必要的考试文具代入考场,其他无凭一律不得带进考场。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相同,第七、八、九位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9日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审查逮捕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 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

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论坛、贴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公民个人信息贩卖者、提供者、担保交易人及购买者、收受者的证言或供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明细,证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情况。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系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方式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证明该行为的证据还包括远程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对手机、电脑存储介质、云盘、FTP等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公民个人信息购买者、收受者控制涉案信息的证据: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对手机、电脑存储介质等的司法鉴定意见等,证实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手机、U盘或者移动硬盘、云盘、FTP等介质与犯罪嫌疑人或公民个人信息购买者、收受者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实犯罪嫌疑人或公民个人信息购买者、收受者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涉案存储介质。 (4)证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的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与权威数据库内信息同一性的比对说明。针对批量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根据《解释》精神,可以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除外。 (5)证明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窃取、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主要证据与上述以出售、提供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证据基本相同。针对窃取的方式如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需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上述行为,除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外,还包括侦查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 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2004年2月9日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 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司法鉴定建设活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好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以下简称“三化”建设)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通过开展“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流程,完善档案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制度化建设 工作重点:市局延续去年以来的制度建设规划,制订出台《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市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将《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加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各鉴定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及收费、印章管理、鉴定援助、培训学习、信息调研、人员管理及劳资等制度,已经建立的制度要充分论证可行性,对缺乏可操作性的部分要根据实际及时修改,确保所有制度可操作、有落实。 工作目标:鉴定机构进一步制订完善鉴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人手一份,确保机构内所有人员能熟知并按制度操作运行。 (二)鉴定程序化建设 工作重点:各鉴定机构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执业。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审查鉴定用途及要求的合法性;对鉴定材料接收流转要有登记;建立审批分案流程;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证外

部信息并在鉴定文书中明确标明;严格执行复核制度;按规定出庭质证并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严格执行收费制度;已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严格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过程的每个环节规范可控;尚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机构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 工作目标:各机构结合上述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流程,抓好关键环节的流程再造,突出制度化和便捷化,确保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内部人员熟知流程并严格执行。工作流程以表格、图示等直观形式向当事人公开,增加透明度。 (三)档案模本化建设 工作重点:鉴定机构按照市局下发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文书模本的要求整理档案。着重规范以下方面: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楚、美观;重新鉴定要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协议书中要约定结算方式、鉴定时限、争议处理等;鉴定文书发文稿要有复核人签字;活体检查记录、勘查笔录要有被鉴定人及在场人签字;鉴定材料流转要有记录、有签字;送达回证要填写完整;特种载体材料要有承办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等;档案查阅、复制要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有记录等。 工作目标:全市司法鉴定业务档案能够完整记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全部过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要求不漏项、不缺项,并做到全市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整齐划一。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4月)。各鉴定机构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开展“三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三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扎实开展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并结合各自实际

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安徽省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当场办理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免费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随父入户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1、申报婴儿姓名与出生证登记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非婚生育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说明

3、父母在同一户且户关系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当场办理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免费 2 收养入籍 等登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被收养人有户口的,还应提供《户口簿》 当场办理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免费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5、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内容中需体现弃婴(儿童)的基本情况及捡拾情况说明 当场办理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免费 3 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户籍派出所 或户办大厅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参见备注)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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