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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 知识产权完整笔记

自考 知识产权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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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二编:著作权

第一章概述(选、简)

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演变和发展:(选择)

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5、法国1791《表演权法》,1793《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1791-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民通》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二、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1、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和智力活动的成果,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所以,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著与所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存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在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后者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互平行,各自独立;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

标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与财产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只要求标识具有可识别性,不考虑由谁创作。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保护。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2001年,著作权修正案获得通过,涉及:

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

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

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6、完善邻接权制度。

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四、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著》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选、简、案)※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著作权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

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2)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

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

(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三)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新《著法》修改时予以删除)

(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样规定是因: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

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所以,职务作品既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

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

(1)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

(2)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作者离开单位一年内创作的也可视为职务作品)2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2年内单位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可见我国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即不影响原件作者的著作权主体资格。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选、简、案)※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著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法保护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伯尔尼公约》授权各成员国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逐步确立发展的。

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1、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3、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如软件可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不可分割,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

2、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人享有:

1、人身权: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开发者身份权):表明开发者身分的权利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字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该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时限120天审查)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前者不具备合法条件,不能得到保护。后者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共有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由于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得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财产权和发表权不受法律保护,精神权利仍保)。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选、简、案)※

一、著作权内容概述: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三、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复制方式:一为手工复制;二为机械复制。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

5、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

9、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

10、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

(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

(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3)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取得著作权的几种制度):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制度。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须是有权取得该国著作权的“合格人”。

2、注册取得制度: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又称注册主义。《世界版权公约》虽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著》对“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在国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著作权的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关于著作财产权,如: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第五章邻接权(选、简)※

一、概念: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即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我国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狭义: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其具体内容又略有不同。

广义: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1、主体不同。著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出版者权:

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一)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出版社):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当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发行即视为脱销),图书出版者若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将作品交付给其他出版社出版。

2、版式、装帧设计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保护期10年。(目前我国只有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而没有装帧设计权)

(二)出版者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作者主动投给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表演者权:

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一)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50年(身份权和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属人身属性,不受时间限制)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二)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保护期50年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无论是否营利性播放,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表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组织播放权:

主体: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我国邻接权主体是那些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发图文、声像信息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台、电视台,由于其仅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内面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广播宣传,且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不包含在主体范围内。

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进行播放的权利。

制作节目是相对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的节目而言。转播只是对原有节目的简单复制与播放,赋予创造性的余地非常小,故不受邻接权保护。

(一)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50年

1、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2、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二)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选、简)

一、著作权的转让: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特点: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画家画画)

3、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4、转让的标的可作多种选择。

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主要条款: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一)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与一般许可使用的区别:区分标准是独占性。

专有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一般许可使用:著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1、在著作权专有实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在同样的地域和期限内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而在一般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

2、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对于一般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一般不享有从属许可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的。

2、许可使用的性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若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认为取得的是非专有出版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方法: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管理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一揽子许可合同”(集体对集体)和“中心组织许可合同”(集体对个人)。

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著作财产权除转让及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继承的对象等。

著作权质押: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选、简、案)※

一、合理使用: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针对著作财产权。

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

12、盲文出版。

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实行一次性付酬办法。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科教书,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科教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小的文件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

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为目的。

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与合理范围之内。

3、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4、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区别: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报酬。

3、法定许可使用允许著作权人以声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三、强制许可使用:

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目的: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

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

区别: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

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选、简、案)※

一、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

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条件:

1、有侵犯著作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19种表现形式,即: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7、剽窃他人作品。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6、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17、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有关的权利。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对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类型:

1、民事责任: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于侵害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4罚款、5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3、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执行措施:

(一)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2、提出请求的前提:1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

4、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二)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犯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法院依法处置权:

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四、著作权纠纷的调处:

著作权纠纷: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的纠纷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三种途径:

1、调解: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的和解。

2、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

3、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主要程序

五、著作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下列行为: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2、涉外侵权行为。

3、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版权局(处)是地方政府的工作机构,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在业务上受其指导,执行其交办的工作。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 总论部分: 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X围 (1)专利权。(2)著作权。(3)商标权。(4)发现权。(5)植物新品种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反不正当竞争。(8)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两层含义: (1)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独占; (2)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的知识产权并存。 2、地域性: 依照某一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发明专利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商业标识,不少于10年,通常无限制期限;作品,不少于50年。 4、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信息、符号、形式)能够重复再现。 5、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明文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6、非稳定性:对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得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故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X围是确定的。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X围的界定就要困难得多。 7.公益上的制约性:应该说任何权利都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的公益上的制约性,除了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均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公益上的制约性,如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公示制度、一次用尽原则等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P13 临时措施: 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2、诉前证据保全; 3、诉前财产保全。 著作权部分: 一、作品: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等。 2、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法自考重点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种专门的国际制度 原是主体:在作品创造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地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委托作品: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作品: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孟中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文档:用来表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等 著作人生权: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生相连而无直接财产内容权利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予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权益 复制权:以印顺、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领接权:指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出版权;出版者对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表演者权利:依法对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广播组织:通过无线电播由或图像构成录音作品的人 合理使用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植物新品种:经过人工培育或则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可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全部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行政管理;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领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

00226知识产权法自考最新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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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识记】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智力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2、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领接权。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领会】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第二章著作权 【识记】1、概念: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领会】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应用】1、著作权与所有权:客体的无形性、利用上的特殊性、权能的可分性、存续的有限性、人身性。2、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对象、保护条件、权利产生程序、适用领域。3、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属性、保护条件、权利取得方式。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 【识记】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 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1、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 作品。 2、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3、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 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4、电影作品: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 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5、职务作品: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 创作的作品 6、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 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7、匿名作品: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 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领会】1、作者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2)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2、外国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定:A.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 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 日起受保护。B.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 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 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C.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 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 在中国境内出版。D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 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 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 保护。 第四章著作权的客体 【识记】一、1、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 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成的作品。 3、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领会】1、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2、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A、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法律、 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B、时事新闻。C、历法、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D、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3、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固定性。 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 【识记】一、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 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期 不受限制。 5、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 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 权能。 6、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价或者复制 品的权利。 7、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8、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9、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的权利。 二、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 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第六章领接权 【识记】一、概念:即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1、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的统称。 2、表演者权: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 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组织播放权: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的广播节目所享有

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 2011年 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知识产权法试题 课程代码: 00226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 选均无分。 1.甲、乙、丙组成课题组,创作了一个剧本。其中甲负责筹集经费,乙设计了人物特点、人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情 节,丙具体撰写了剧本 ( ) A.剧本的作者是甲、乙、丙 B.剧本的著作权人是甲、乙、丙 C.剧本的作者是丙 D.剧本的作者是乙、丙 2.美国人在美国创作了一篇散文 ( )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共同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A. 必须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才予以保护 B. 必须在我国境内首先发表,才予以保护 D. 必须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才予以保护 3. 甲公司委托丁晓开发了一个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 ( ) A. 依法由甲公司享有 B.依法由丁晓享有 C. 依法由甲公司和丁晓共有 D .依法由甲公司和丁晓协议约定 4. 下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的是 ( ) A. 小说 B.电影 C. 电视剧 D.软件 5. 甲创作了一部日文小说,乙经甲许可后,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丙希望把该小说改编成剧本 C. 出版社的邻接权保护期截止于该书出版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D. 出版社依法享有十年的专有出版权 7. 在著作权人 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前提下 ,下列情形中 不.属.于.法定许可的是 ( ) A. 甲杂志转载乙杂志刊登的作品 B ,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像制品 P87 应为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C.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D. 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8. 下列情形中,构成侵权的是 ( ) A. 丙应该取得甲的许可 C. 丙应该取得甲和乙的许可 6. 李琳撰写了专著《知识产权实务问题研究》 A. 出版社对该书的装帧设计享有邻接权 B. 丙应该取得乙的许可 D. 丙应该取得甲或乙的许可 ,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 (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一编:总论(选、简) 一、知识产权: 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广义: 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 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即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产,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特征: 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 2、地域性:知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 3、时间性: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产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知识点整理 作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 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 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 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 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 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 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有: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人身权(作者享有的人身权)的内容: ① 发表权 ② 署名权 ③ 修改权 ④ 保护作品完整权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 2、 四、 表演者的权利:

精选文库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 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最先制定的法律是() A、《著作权法》 B、《专利法》 C、《商标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下列国际组织中,简称为WIPO的是() A、世界贸易组织 B、世界版权公约组织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D、亚太经合组织 3、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 A、《安娜法令》 B、《兰哈姆法》 C、《垄断法规》 D、《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 4、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时事新闻 B、司法裁判文书 C、大百科全书 D、化学元素周期表 5、甲创作了一幅油画,有关部分认定该油画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油画可以出版 B、该油画不能在中国出版 C、该油画必须销毁 D、该油画不享有著作权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 A、导演 B、编剧 C、演员 D、制片者 7、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选项中属于邻接权的是()

A、表演权 B、发表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8、对于美术作品,随着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权利是() A、发行权 B、汇编权 C、改编权 D、展览权 9、甲于1973年完成了一系列自然风光的摄影作品,于1975年8月发表在《国家地理》上,1996年5月甲逝世,该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 A、2023年12月31日 B、2025年12月31日 C、2046年12月31日 D、2046年5月31日 10、单位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的起算时间是() A、开发完成日 B、登记注册日 C、核准授权日 D、首次发表日 11、M商场为吸引消费者,委托艺术家甲创作了一座雕像,放置于商场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雕像的著作权归属。对此,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是() A、M商场同意N商场复制一个相同的雕像 B、消费者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与雕像合作留念 C、M商场将该雕像制作成微缩纪念品向消费者出售 D、艺术家丙仿照该雕像并将其制作成小型纪念品销售 12、依据我国《专利法》,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A、计算机软件 B、产品发明 C、汽车外观 D、方法发明 13、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是()

2021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总论 本章学习目与规定 理解知识产权概念、范畴、性质及特性,理解知识产权法含义、基本制度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基本。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念与范畴 权利。 2.将一切来源自知识活动领域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法学家卡普佐夫观点,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她以为知识产权主线不同于对物所有权,有时间性、使用人无限性和无限再生性。 二、知识产权范畴(识记) 1.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多项选取题) 权三个构成某些。 普通来说,狭义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关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重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和广义知识产权做比较)(识记) 知识产权老式分类是文学产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区别。 4.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长期交叉渗入,又浮现了工业版权。如,汽车设计图纸。

第二节知识产权性质与特性 一、知识产权性质 1.私权是与公权相相应概念,指是私人享有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产生、行使和保护,合用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大多数国家采用单独立法办法。但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或私人财产权利基本属性。 1.知识产权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精神财富,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本质属性所在。 2. (1)不发生有形控制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特性(领略)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同所有权同样,具备排她性和绝对性特点。 2.专有性法律体现: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知识产品; (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容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知识产权并存。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 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2 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 、 4、简答题;5 论述题;6、案例分析 、 、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 “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 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 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 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 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全国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与答案

全国2008年4月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A.商业秘密B.商标权C.著作权D.地理标志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口述作品的是() A.散文B.即兴演讲C.相声D.书法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化学元素周期表B.农历历法 C.建筑图纸D.法律法规 4.依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的时间是() A.自软件首次发表之日B.自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之日 C.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D.自软件商业使用之日 5.某人购买了一幅美术作品,没有作者署名,请问该购买者享有下列哪项权利() A.署名权B.发表权C.复制权D.展览权 6.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情况下,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二年优先使用权,该优先使用权期限的起算日为() A.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B.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年的12月31日 C.作品创作完成之日D.按合同约定之日 7.甲作家创作完成了一部小说,乙影视公司未经甲授权将该小说改编制作了一部同名电视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如果再授权他人翻译该小说时必须经过乙授权 B.乙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电视剧的著作权 C.乙行使电视剧的著作权不需经过甲授权,但是必须向甲支付报酬 D.乙行使著作权必须获得甲的追认授权同时向甲支付报酬 8.A公司向社会公开征集产品广告,并声明中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A公司,王某设计的广告中选,王某设计的广告属于() A.A公司的委托作品B.A公司的法人作品 C.A公司的职务作品D.A公司与王某的合作作品 9.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10.作家甲创作了一首新歌,歌手乙进行了演唱,唱片公司丙录制成CD唱片,网站丁未经甲乙丙许可将该CD 盘全部歌曲上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侵犯了甲乙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丁侵犯了甲乙丙的表演权 C.丁侵犯了乙丙的播放权D.丁侵犯了甲乙的发表权 11.某咖啡厅播放背景音乐涉及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哪项权利() A.发行权B.表演权C.放映权D.广播权 1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其起算日是() A.作品登记日B.作品发表日 C.交纳样书日D.创作完成日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7年汇总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7年汇总

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权利类型。 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2分) 具体包括: (1)著作权(含邻接权)(1分);(2)专利权(l分);(3)商标权(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3)知识产权具有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2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权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它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

务。 简述地理标志权的特征。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简要说明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经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经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简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以及作品类别。 中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没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

201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201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一、简答题 1邻接权 2驰名商标 3实用新型 4商标的续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2分) 1甲未经允许擅自大量复制乙的作品,并向外发售。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损失,但在庭审中既无法查明乙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无法查明甲获取利益的多少。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驳回起诉B驳回诉讼请求 C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D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判决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某公司于1993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花果山”商标,1994年3月2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花果山”商标续展注册的最后期限应为()。 A2004年1月10日B2004年2月10日 C2004年3月20日D2004年9月20日 3甲为救火英雄,被某市授予荣誉称号。乙出版社与甲约定由甲

口述、乙出版社派丙执笔,为甲出版自传体《我的一生》。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对于《我的一生》的著作权,正确的是:()。 A乙出版社享有著作权 B丙享有著作权 C甲与乙出版社共同享有著作权 D甲享有著作权 4某市市长甲在一次商贸交流会上发表个人意见,工作人员乙作记录并整理,经甲审阅定稿后,发表在某报刊上。关于此文章的著作权,正确的是:()。 A乙享有著作权B甲享有著作权C著作权归某市政府D甲、乙共有该著作权 5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有权提出异议的是:()。 A只有先注册人B只有专利行政部门C任何人D只有利害关系人6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并同一天申请,均未开始使用的,各申请人又不愿达成协议的:()。 A初步审定并公告所有商标B驳回所有人的申请C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7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和注册商标实施许可申请的应当是:()。

法考《知识产权法》复习题集(第2810篇)

2019年国家法考《知识产权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华信集团委托雕塑家张某创作了一座麒麟雕塑,寓意“生意兴隆”,放置在公司办公楼一层中央。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A、华信公司许可其子公司华信能源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华信公司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客户赠送 C、客户拜访华信集团后觉得这个雕塑很有意思。遂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让其在某风景区工作的哥哥出售 D、客户拜访华信集团总部时看到该雕塑,觉得非常有艺术价值.遂拍照留念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3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创作中著作权归属等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可知,本题中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张某。另外。该法第10条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题中ABC描述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张某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而D中客户拍照纪念的行为则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属于侵权行为。 2.以下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行政主动认定为原则,以司法个案认定为例外 B、就商标争议案件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争议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认定 C、驰名商标保护不涉及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D、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5节>驰名商标的认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为原则。被动认定是指只能基于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主动依职权认定。个案认定是指只能在发生纠纷的个案中,商标是否驰名对争议的解决具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是 A.著作权 B.商标及商业标记 C.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D.发现权、发明权及合理化建议 2.根据《著作权法》,下列行为中属于合理使用的是 A.个人为创作作品而复印他人作品 B.出版社为进行科学研究翻译他人作品并出版 C.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报纸转载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 3.甲在《中国记忆》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念抗日战争胜利的散文,发表时没有附加任何著作权声明,《知识窗》杂志拟登载这篇散文时 A.无须经甲许可,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B.必须经甲许可,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中国记忆》许可,并向其支付稿酬 D.必须经《中国记忆》许可,但不必向其支付稿酬 4.在一次书画展销会上,云南省李某购买了一幅陕西省画家黄某创作的国画,李某对该幅国画享有 A.复制权 B.署名权 C.展览权

D.发行权 5.张某将新作《健道》交给《健康讲堂》连载出版,“城市生活”网站未经许可将已经刊发的作品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城市生活”的行为是 A.电子发行 B.公开展览 C.机械表演 D.信息网络传播 6.下列成果中,属于合作作品的是 A.甲为乙拍摄的艺术摄影 B.甲乙共同创作完成的雕塑 C.甲提供资金、由乙设计的商标图案 D.甲记录的乙口述的重大历史事件回顾

7.下列主体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人的是 A.作家 B.画家 C.广播组织 D.软件设计者 8.根据《专利法》,申请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存在下列情形,其中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 A.在国外发表相关论文的 B.在国内市场销售该产品的 C.向国内机构赠送该产品试制品的 D.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成果的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 1、报道房地产信息是《都市生活》报的主要业务之一,“每日头条”网站欲将《都市生活》刊登的新闻作品在其网站全文转载,“每日头条”网站登载这些新闻作品时 A、应当经《都市生活》报社同意并支付稿酬 B、不必经《都市生活》报社同意但应支付稿酬 C、不必经《都市生活》报社同意也无须支付稿酬 D、应当经《都市生活》报社和采写相关新闻的记者同意并支付稿酬 2、某食品公司申请一件商标用于休闲食品上,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该商标构成要素的是 A、“红新月”标志 B、公司已有产品的商标 C、与公司商号相同的文字 D、任意选择的与使用的商品无关的文字 3、某律师向企业法务人员讲解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强制注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禁止反悔原则 4、张某是一家财经周刊的记者,接受单位的调研任务,完成并发表《二线城市房地产投资攻略》,该作品属于 A、法人作品 B、委托作品 C、职务作品 D、合作作品

5、根据我国《专利法》,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 A、必须具有显著权 B、必须递交权利要求书 C、必须具有积极效果 D、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6、某大学于2010 年7 月1 日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2013 年8 月8 日获得专利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期为 A、十年,期满时续展十年 B、二十年,自授权日起计算 C、二十年,期满时续展十年 D、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7、于某在文化市场购买了一幅名家字画《仕女图》,于某对该副画享有的权利是 A、改编权 B、展览权 C、信息网络传播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8、某电影公司投资8 千万元拍摄了一部“贺岁片”,编剧刘某,导演冯某,摄像李某。这部影片的著作权人是 A、编剧刘某 B、导演冯某 C、摄像李某 D、某电影公司 9、青年诗人张某的散文诗《看海去》被选入小学语文课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该语文教科书编辑者使用张某的作品, A、应当经张某许可并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张某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应当经张某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D、可以不经张某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法自考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3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4*5’+案例分析题3*10’ 1.知识产权201410 5’ 定义: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里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范围: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等各种专利。 ◆狭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我国主张的范围) 性质: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特征:201204 5’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法律表现为:201104 5’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3)时间性。201304 5’ /201704 5“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众所周知,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 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4.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 ◆世界第一部专利法: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 ◆世界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专利法》(即《安娜法令》 ◆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1857年法国《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作标记和商标法的法律》 5.著作权: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 权律》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标记为?(copyright)特征: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所有权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作品则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处分多次。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 ◆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6.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7.著作权与商标权:

全国2012年7月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和答案

2012 年 7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知识产权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课程代码 0022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期受限制的权利是【A 】 A.发表权 B.修改权 C.署名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2.匿名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可以行使的著作权【 A】 A.署名权 B.复制权 C.发表权 D.表演权 3.在我国,法人对职务作品享有的优先使用权的期限是【C 】 A.自作品完成后 1 年内 B.自作品发表后 1 年内 C.自作品完成后 2 年内 D.自作品发表后 2 年内 4.摄影爱好者甲于 1994 年 3 月 2 日拍摄完成作品《海南风光》,发表在 1995 年 6 月 23 日的文艺报上。甲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日期是【 D】 A.2044 年 6 月 23 日 B.2044 年 12 月 31 日 C.2045 年 6 月 23 日 D.2045 年 12 月 31 日 5.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原始取得方式是【 A】 A.自动取得 B.加注版权标记取得 C.登记取得 D.发表取得 6.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不包括的是【A】 A.表演权 B.广播组织权 C.出版者权 D.表演者权 7.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是【A 】 A.《罗马公约》 B.《伯尔尼公约》 C.《巴黎公约》 D.《马德里协定》 8.甲委托乙创作小说《青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该小说的著作权主体是【 D】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由甲乙协商约定

9.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许可的是【 B】 A.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C.适当引用他人作品发表评论文章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为盲文出版 10.甲经过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剧本,出版社出版该剧本需要经过的许可是【C 】 A.甲的许可 B.乙的许可 C.甲和乙的许可 D.甲或乙的许可 11.下列选项中均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范围的是【A 】 A.减肥新药和减肥新食品 B.多利羊和多利羊的克隆方法 C.癌症的治疗方法和治疗设备 D.计算方法和演示计算方法的教学用具 12.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是【 C】 A.专利申请日前 1 个月 B.专利申请日前 3 个月 C.专利申请日前 6 个月 D.专利申请日前 12 个月 13.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原则不包括的是【C 】 A.单一性原则 B.书面申请原则 C.先发明原则 D.先申请原则 14.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种类是【B 】 A.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B.发明和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发明和外观设计 15.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是【B 】 A.自申请日起 5 年 B.自申请日起 10 年 C.自申请日起 15 年 D.自申请日起 20 年 16.下列选项中属于专利权终止的事由是【A 】 A.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 B.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 C.专利权人延期交纳专利费 D.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7.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表述正确的是【C 】 A.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不能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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