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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征求市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五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五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量并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市税务局提供相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自2019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天津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津政令第119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7年7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八条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X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X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X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X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X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第一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4、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节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下文是安徽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划定。 第三条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

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最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土地等级的划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级,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级,小城市不得少于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得少于两级。 第八条各地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应达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角; (五)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条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 (二)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条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免税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的,按国家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 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 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

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09-14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07年9月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等,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则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定项目用地减免情况 1、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在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都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如何申报 1、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说明。

2、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 (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 (3)小型城市一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 注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的情况和城市的经济繁荣程度,然后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在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上报财政部并得到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分为一主表一附表,附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个人是指自然人。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8.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1.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12.税额标准: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可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13.土地总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4.本期应纳税额: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5.减免性质代码: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 16.减免税总面积:有减免税情况者必填,保留两位小数。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7.本期减免税额:本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相应数据项的汇总值。 18.计税月份数(必填):根据税款所属期内实际计算税款的月份数填写。在同一税款所属期内,计税月份数不同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 19.逻辑关系: (1)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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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0230 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 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 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文是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

(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 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 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标准征税;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威海市及县级市按小城市的标准征税。 第六条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1.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

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

城镇土地使用税 练习题目

城镇土地使用税练习 1根据法律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国家机关自用土地 B.人民团体自用土地 C.人民商场自用土地 D.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2下列企业中,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是() A.位于市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B.位于县城的内资企业 C.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外的生产企业 D.城市共有土地的企业 3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B.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C.采用的税率形式是有幅度差别的比例税率 D.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经济落后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批准。() A.25%、财政部 B.30%、省级人民政府 C.30%、财政部 D.25%、省级人民政府 5下列不可以作为城镇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A.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土地面积 B.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C.土地使用证书上确认的土地面积 D.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 A.建筑面积 B.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C.使用面积 D.居住面积 7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B.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税款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按其使用面积纳税 D.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安实际使用面积纳税 8下列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A.工矿区国家所有的土地 B.工矿区集体所有的土地 C.建立在农村的工矿企业占用的土地 D.建制镇国家所有的土地 9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则纳税人为() A.其主管部门 B.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 C.其中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最大的单位 D.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个单位 10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我国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是() A.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 B.城市的占地面积 C.城市的行政级别 D.城市的经济状况 1 / 1

天津市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

天津市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 119号) 津政令第119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1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 月和11月。 第八条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从2019年1月1日起,推出了很多的税收优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特别注意的是印花税不包含证券交易类型的,以上6个税种,减按50%征收,除了6个税种,减按50%征收外,还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减按50%征收.都是地方税费,以上的6税2费,都是地方性质的税费,也就是不属于国家征收的税费.直接减税额,此6税2费是直接减免税额,比如城建税本应该交100块钱,按照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最后只需要交50元就行了.有效期3年,6税2费减半征收,有效期是3年,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幅度各地不同,6税2费的减免幅度各地都不一样,最好先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局,还有减免只针对小规模.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本细则规 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 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 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 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 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 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 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 政部批准。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部分建制镇,以及规模较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按规定征收土地使 用税,纳税人负担确有困难,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缓开征土地使 用税的,可由县税务局报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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