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Xuzhou Branch
团险计划书
谨呈:A 厂
2008-年 5 月 8 日
目录CATALOG
★致客户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概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客户需求分析
●客户缺口分析
★产品方案制作
●产品简介
●理赔服务
●税惠政策
●产品条款
★客户意见栏
★联系方法
致客户信
尊敬的李总您好!
企业福利保障计划在企业的成长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员工往往着眼于企业能否提供完善的医疗、养老保障而选择是否进入该企业工作;企业高效的运作则基于员工对未来无任何的后顾之忧!
我们将根据您企业员工目前的福利状况,分析出员工的福利缺口,再结合贵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您的员工制订一套完善、合理的保障计划。
作为一个具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企业主,我们深知您身负的重任,为此我们为您的员工设计了这份保障计划。此计划将为您实现对员工的承诺,稳定企业最宝贵的人才做出一定的保证,也是奠定企业发展的一块基石。
顺祝
事业蓬勃!
万事顺意!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2008 年 5 月 8 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简介
* 投资渠道
我公司严格按国务院和保监会规定和允许的渠道进行,主要的投资渠道包括:
购买上市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
国务院规定的中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
同业拆借、国债;
协议存款、银行存款。
* 投资模式集中管理——各省市分公司收取的保费依照中国人寿的财务管理规定,需及时上划,集中管理,由中国人寿总部统一运作。
独立运作——中国人寿总部设立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型)独立的保险资金帐户,总部的资金运用部下设独立帐户处,遵循保险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专门从事分红类产品的独立运作,同传统保险资金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 投资优势
中国人寿2002年总资产达3013亿元,占全国保险总资产的46.41%,可运用资金规模超过2258亿元,雄居国内保险公司之首,其庞大的资金规模为其投资运作带来如下优势: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自1999年10月允许保险资金介入以来,中国人寿已成为中国新基金之王,拥有12家基金的最高持有比例,持有额占保险业基金投资总额的40%。作为新基金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中国人寿成为众多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争相服务的对象,在咨询和交易系统上较普通的机构投资者拥有较大的优势。
2000年保险资金用于投资证券基金的资金平均收益率达到12%(中国保险网、上海证券报,2001年1月12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红帐户2000年度投资回报率为15%。(中国证券网,2001年7月13日、上海保险网、2001年7月13日)
国债——作为国务院直属的唯一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债一级承销商,我公司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在国债投资上同其它投资者相比有着较大的优势,加之多年的丰富投资经验,我公司在国内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中成为国债投资的佼佼者,2001年中国人寿位居债券市场一级承销保险系统第一名,二级市场交易量名列交易所第一。
2002年末回购市场中国人寿年成交量4595亿元,占比18.8%。
协议存款——雄厚的资金实力同样惠及我公司的协议存款业务,使我公司在同商业银行的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往往能达成我们满意的存款利率,为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客户带来较高的存款利息收入。2002年我司协议存款占保险公司办理协议存款总量的50%以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概况
我们的实力
截止5月12日中国人寿徐州公司累计实现保费99367万元,占徐州寿险保险市场份额的62%。截止5月12日中国人寿徐州公司累计实现保费99367万元,占徐州寿险保险市场份额的62%。
我们的团队
底蕴深厚而又富有朝气的我们,拥有理财规划师、高级讲师、专业寿险营销人员等一批高素质的营销队伍,用心为客户量体打造个性的保障规划,全面呵护您的人生,为您的人生保驾护航。
我们的客户
徐州发电厂、徐州华润电厂、徐州烟草专卖局、中国电信徐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徐州分公司、徐州供电公司、徐州维维集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徐州教育学院等大型企业及高等院校
我们的承诺
一对一专人服务、资讯服务、理赔报告保费结算服务、理赔金转帐服务、理赔预先给付等
客户需求分析—缺口分析
员工的福利缺口有
?门急诊费用?医疗补偿
?重大疾病?身故保障
?意外医疗?失能保障
员工的“门急诊费用”可以通过购买我公司的“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来加以保障。
“身故保障”是指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身亡的,能获得一定的保障。我公司匹配的险种有:“国寿意外伤害安心A”、“国寿意外伤害安心B”、“国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国寿团体人身保险”、“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失能保障”是指职工丧失工作能力后还能得到一定的保障。我公司所提供的“国寿团体人身保险”、“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这方面的功能。
“重大疾病”是指职工在重病时所产生的缺口。我公司有:“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可以为企业选择。
“医疗补偿”是指职工病时除了医疗费用外还能得到的更多补偿,我公司可以提供选择的保险有:“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附加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一、推荐险种:
《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团体意外伤害A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二、投保范围:
贵司在职员工,年龄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者。
三、保险费及相应的保险责任:
1、身故、身残责任:
2、意外门诊及住院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一年
理
赔
程 序
注:对于不能予以理赔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提供书面解释。
理赔服务体系
专人负责的日常服务:
为贵公司提供“一对一”的日常服务,专人跟踪,为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专门服务。在每月的约定日期到贵公司(在本公司有客户服务中心的地点)收取员工外诊的所有索赔资料。每月递交贵公司赔偿清单一份,员工个人赔偿清单一份,人员增减变动批单一份。
完善的管理系统:
通过专业的电脑系统对贵公司提供的员工资料实行管理,接受由贵公司授权的随时统计与查询,并可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全部或部分拒付医疗费用时, 本公司将向贵公司员工解释。
快捷的理赔服务:
当发生死亡和伤残时,在收到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出赔款。
日常门诊和住院的治疗费用,在接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10个有效工作日内付出赔款。
员工外出门诊及住院的有关赔款直接通过银行网络划入贵公司的帐户。
及时的反馈:
本公司将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贵公司报告医疗保险的收支情况。
指定医院
贵公司员工可在本市任一家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医保指定的医院就诊。
若在本市郊区(县)发生急诊或抢救情形,贵公司员工还可到乡级医院进行治疗。
贵公司员工出差期间急诊可在当地的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就诊。
保险事务咨询
若贵公司在保险金受益人等相关的保险内容存在疑问,可随时咨询中国人寿的相关部门。
管理报告
本公司应于保险年度结束后的15天内就本保险年度医疗保险和主险的执行情况, 向贵公司提交管理报告。此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保险的赔款情况;
2、保险费结算情况;
3、其它事项。
并协助分析健康状况、成本使用情况、有关费用结构等,并提供详细建议
产品方案制作—理赔服务
理赔所需材料:
注: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其它证明的另行通知
客户意见栏
意见:
您对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
□ 非常满意 □ 满意 □ 一般 □ 有些不满 □ 非常不满 保险顾问
以上保险计划书的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条款及保单为准。
万分感谢您能够在百忙之中抽空审阅此份保险计划书。对于以上计划,您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或有其他的要求,请告知。
联系方法
您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络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地址:徐州市民主南路61 号
邮编:221007
电话:0516-83820138
传真:0516-83820138
客户经理:朱振伟
联系电话:138********
工号:50204
E-mail:
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
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者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表。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