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1总结
2术语
3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2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火卷帘
5.3电梯井、管道和其它防火构造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供暖、通风和排烟
8.1供暖和排风
8.2排烟
9电气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汽车库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2.0.3停车场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2.0.5半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2.0.6多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高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8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敞开式汽车库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I II III IV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300151~30051~150≤50总建筑面积()2m S S>100005000<S≤100002000<S≤5000S≤2000
修车库
车位数(个)>156~153~5≤2总建筑面积()2m S S>30001000<S≤3000500<S≤1000S≤500
停车场停车数量(辆)>400251~400101~250≤100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建筑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墙
防火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
承重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防火隔墙不燃性 2.00不燃性 2.00不燃性 2.00隔堵、非承重外墙不燃性 1.0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柱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
梁不燃性 2.00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
楼板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疏散楼梯、坡道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 1.00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吊顶(包括吊顶格栅)不燃性0.25不燃性0.25不燃性0.15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皿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II、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I、II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4.2防火间距
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2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表4.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
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10121012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1214121416停车场686810注:l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姗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2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
名称总容量(t)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一、二级三级
甲类物品仓库
3、4项
≤5
>5
15
20
20
25
15
20 1、2、5、6项
≤5
>10
12
15
15
20
12
15
注:1甲类物品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襄的规定值增加5m。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m)
名称总容量(积)(m3)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一、二级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
≤1000
1001~10000
>10000
12
15
20
15
20
25
12
1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31~200
201~500
>500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18
20
25
30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城总容量时,l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对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执行本表对湿式可嫩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对湿式叮燃气体储罐的规定。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4容积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汽车库、修乍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践可不限。
4.2.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总储量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一、二级三级
稻草、麦秸、芦苇等(t)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t)
10~500
501~1000
1001~5000
10
15
20
15
20
25
10
15
20
煤和焦炭(t)1000~5000
>5000
6
8
15
20
15
20
粮食筒仓(t)
10~5000
5001~20000
10
15
15
20
10
15
续表4.2.7
名称总储量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一、二级三级
粮食席穴囤(t)
10~5000
5001~20000
15
20
20
25
15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m3)
10~1000
1001~10000
10
15
15
20
10
15
4.2.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4.2.10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1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3消防车道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4.3.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IV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3.3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表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耐火等级单层汽车库多层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300025002000
三级1000不允许不允许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5.1.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2.0倍。
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
速响应喷头;
3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5.1.5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5.1.6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1.8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5.1.9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5.2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5.2.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5.2.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面板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其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不小于0.4m;高出可燃性或难燃性屋面不小于0.5m。
5.2.4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2.7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5.3.4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IV类汽车库和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0.5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1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2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
3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6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0.7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0.8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
2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6.0.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6.0.10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IV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III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II、III、IV类修车库。
6.0.11I、II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6.0.12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俘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6.0.13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6.0.15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
6.0.16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6的规定。
表6.0.16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
项目
汽车尺寸(m)
车长≤6或
车宽≤1.8
6<车长≤8或
1.8<车宽≤
2.2
8<车长≤12或
2.2<车宽≤2.5
车长>12或
车宽>2.5
汽车与汽车0.50.70.80.9
汽车与墙0.50.50.50.5
汽车与柱0.30.30.40.4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跟离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消防给水
7.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
3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I、II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III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IV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I、II、III类汽车库及I、II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IV类汽车库及III、IV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7.1.10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m~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3,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泵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1.16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7.1.17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自动灭火系统
7.2.1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I、II、III类地上汽车库;
2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机械式汽车库;
4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I类修车库。
7.2.2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一水喷淋系统,泡沫一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I类修车库;
3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7.2.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7.2.5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7.2.6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2.7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供暖、通风和排烟
8.1供暖和通风
8.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1.2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I、II、III类汽车库;
3I、II类修车库。
8.1.3IV类汽车库,III、IV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
8.1.5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8.2排烟
8.2.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8.2.2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4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表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且
汽车库、修车库的净
高(m)汽车库、修车库的排烟量
(m3/h)
汽车库、修车库的净高
(m)
汽车库、修车库的排烟量
(m3/h)
3.0及以下300007.036000
4.0315008.037500
5.0330009.039000
6.0345009.0以上40500
注: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
8.2.6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8.2.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8.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9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10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电气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II、III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IV类汽车库和II、III、IV类修车库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9.0.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能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0.4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0.5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普系统:
1I类汽车库、修车库;
2I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3II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4机械式汽车库;
5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9.0.8气体灭火系统、泡沫一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设置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的有关规定。
9.0.9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内,地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
《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1/2(6%~7.5%),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设计资料2006-10-08 22:23:15 阅读2896 评论7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 术语 34.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4.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34.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4.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
[转]车道及车库设计基本规范[图片] o 道路的转弯半径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4.50 小型车6.00 车型最小转弯半径(m) 轻型车6.50~8.00 中型车8.00~10.00 8.00~10.00 10.50~12.00 铰接车 10.50~12.50 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计)按下列标准控制: 主干道:20米~30米; 次干道:15米~20米; 非主次道路:10米~20米。 10.1.7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 10.1.8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米,工业区不小于9米,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大型消防车转弯半径需要12.0米,转弯半径指的是车辆的前轮外侧,道路内缘圆弧半径均比转弯半径小,精确r2=(r12-l2)1/2-((b+h)/2)+y,但一般粗略的计算可以近似为:道路内缘圆弧半径=转弯半径-车宽-安全距离。车宽2.5m,安全距离0.25m)所以大型消防车道内缘圆弧半径取9.0米左右是安全的。 汽车库规范2.0.2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建规6.0.10.1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m。所以,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9m-3m(2.5+0.25)=6m 作图:
R1——汽车最小转弯半径; R0——环道外半径; R——汽车环行外半径; r2——环道内半径; R——汽车环行内半径; X——汽车环行时最外点至环道外边距离,宜等于或大于250mm; Y——汽车环行时最内点至环道内边距离,宜等于或大于250mm。 汽车环形坡道除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规定外,还应于坡道横向设置超高,超高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1.11) 式中V——设计车速,Km/h; R——环道平曲线半径(取到坡道中心线半径); μ——横向力系数,宜为0.1~0.15; ic——超高即横向坡度,宜为2%~6%。 当坡道横向内、外两侧如无墙时,应设护栏和道牙,单行道的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m。双行道中宜设宽度不应0.6m的道牙,道牙的高度不应小于0.15m。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得汽车坡道,就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与室内,地上与地下得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得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得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得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得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得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与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就是相切得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得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得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得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得坡道设缓坡,就是为了防止汽车得车头、车尾与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就是与它相连接得正常坡度得1/2(6%~7、5%),而不就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就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就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得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得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就是由外环坡向内环。 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2、2m。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2、5m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得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
目次 1总结 2术语 3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2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火卷帘 5.3电梯井、管道和其它防火构造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供暖、通风和排烟 8.1供暖和排风 8.2排烟 9电气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汽车库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2.0.3停车场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2.0.5半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2.0.6多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高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8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敞开式汽车库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I II III IV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300151~30051~150≤50总建筑面积()2m S S>100005000<S≤100002000<S≤5000S≤2000 修车库 车位数(个)>156~153~5≤2总建筑面积()2m S S>30001000<S≤3000500<S≤1000S≤500 停车场停车数量(辆)>400251~400101~250≤100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建筑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墙 防火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 承重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防火隔墙不燃性 2.00不燃性 2.00不燃性 2.00隔堵、非承重外墙不燃性 1.0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柱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 梁不燃性 2.00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 楼板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疏散楼梯、坡道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 1.00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吊顶(包括吊顶格栅)不燃性0.25不燃性0.25不燃性0.15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皿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II、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一、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的确定为停车场建筑面积进行估算提出一定依据,小型车每车位约30~40㎡。以上指标均包括--停靠位和车道以及墙、柱等建筑构件面积。 实际工程统计表明,地下停车库平均每车位约37~47㎡,室外停车场平均每车位约27~37㎡。 【案例】恒大停车位尺寸要求 中高端/中端楼盘:一个车位保证满足2400mm×5300mm。 高端楼盘:一个车位保证满足2700mm×5700mm(在人行出入口附近考虑5%数量的2700mm ×6000mm车位)。 ▌二、防火设计 1.防火分区 大型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往往规模较大,为了将火势控制在发生范围内,避免向外蔓延,需将地下车库按一定面积划分为防火分区。 《规范》规定地下车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为4000㎡。 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进行分隔,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2.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车库的安全疏散做了如下规定: (1)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应和汽车疏散出口分开设置。这是因为不论平时还是在火灾情况下,都应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避免造成交通事故,不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 (2)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目的是能够吸效地进行双向疏散。但若不加区别地多设出口,会增加车库的建筑面积及投资。因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出口。 a.同一时间车库人数不超过25人。 b.IV类汽车库,即停车数不超过50辆的汽车库。 c.当地下车库规模较大,划分为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6 安全疏散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2排烟 9 电气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符号 2.0.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地下停车场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得汽车坡道,就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与室内,地上与地下得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得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得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得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得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得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与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就是相切得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得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
(1:8、33).当汽车坡道得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得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得坡道设缓坡,就是为了防止汽车得车头、车尾与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就是与它相连接得正常坡度得1/2(6%~7、5%),而不就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就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就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得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得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就是由外环坡向内环。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2、2m。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2、5m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得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效果非常好,如下图所示: 在坡道开始站设一道截水沟,在设计0、1m~0、15m高反坡段,有效防止室外水漫流进车道内。中间坡道开口部位以内设计一道截水沟,把开口部位得雨水排出,坡道末端设一道截水沟,把其它溅进或汽车带进得雨水排出。 4、汽车坡道做法设计 汽车坡道得做法在图集88J1-1(工程做法)与88J9—2(室外工程)中有很多种,从面层上区分有混凝土坡道、水泥金钢砂防滑坡道、铺台工砖坡道、花岗岩坡道、环氧防滑涂料坡道等几种。汽车坡道面层得主要做用就是防滑,防滑做法不外乎三种情况:(1) 材质本身外麻面,利用材质得凹凸不平达到防滑效果,如麻矿场砖面层、毛面花岗石面层,环氧防滑涂料等面层,防滑效果一般;(2) 材质本身平滑,设计中通过特殊处理或嵌入水泥砂浆、缸砖面层等防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9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汽车库建筑设计符合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库建筑设计。 1.0.3 汽车库建筑设计应使用方便、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和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汽车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汽车库建筑分类 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停车数(辆)>500 301~500 51~300 <50 注:此分类适用于中、小型车辆的坡道式汽车库及升 降机式汽车库,并不适用其他机械式汽车库。 1.0.5 汽车库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和储存汽车的建筑物。 2.0.2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 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2.0.3 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停车间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4 坡道式汽车库(Ramp garage) 汽车库停车楼层之间,汽车沿坡道上、下行驶者为坡道式汽车库。坡道可以是直线型、曲线型或两者的组合。 2.0.5 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汽车库内停车楼层每层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25%的汽车库。 2.0.6 缓坡段(Transition slope)
地下车库设计规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地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下简称《汽防
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1/2(6%~7.5%),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内,地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 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双车行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双行。因此,汽车坡道最小 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双车道约为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舒适内径约为~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曲线坡道12%(1:。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1/2(6%~%),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比直线缓坡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的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是由外环坡向内环。 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效果非常好,如下图所示: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目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使车库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节能等基本要求, 制定本规范。 ▲收起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是对《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的修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无论是 数量还是类型与十几年前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在大、中城市,机动车已经进入普通家庭,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家庭轿车及私有车位。停车问题越来越显示其社会性与公共性,停车功能也已经成为很多建筑物必配的基本功能,停车设计也是建筑设计中大量涉及的基本设计问题,车库建筑规模、使用要求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新技术与新设备的不断发展与更新,使得停车方式也有了巨大的改变,如停车设施的不断完善与提升、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推陈出新等,因此对原有规范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尤为重要,同时更名为《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在机械式机动车库方面,更新充实了相应的内容,以符合当今新的社会现实需求。 制定并实施车库建筑的绿色环保与节能减排,不仅有利于改善车库建筑的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车库建筑在全生命周期中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做出贡献。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的建筑设计。 ▲收起条文说明 1.0.2 在我国当今社会条件下,非机动车作为人们传统出行方式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由于当今节能、低碳理 念的倡导,非机动车的使用应该得到大力提倡,但以往规范中没有对非机动车车库的设计做出专门规定。因此本次规范的修订中,扩大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将非机动车车库作为单独章节纳入进来,形成较为完整的设计规范体系。 本规范中车库停放的车辆为轿车、客车和货车为代表的机动车和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小型三轮车为代表的非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repair-shop and parking-area GB 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 ----------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学习 3.0 防火分类、耐火等级 3.0.1 防火分类 汽车库:1类>300;2类151-300;3类51-150;4类≤50; 修车库:1类>15;2类6-15;3类3-5;4类≤2; 停车场:1类>400;2类251-400;3类101-250;4类≤100`;3.0.2 耐火等级 级数:三级; 构件名称: 墙:防火墙;3/3/3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2/2/2 隔墙;框架填充墙;0.75/0.5/0.5 柱:多层柱;3/2.5/2.5 单层柱;2.5/2.0/2.0 梁:2.0/1.5/1.0 楼板:1.5/1.0/0.5 疏散楼梯、坡道:1.5/1.0/1.0 屋顶承重构件:1.5/0.5/-- 吊顶:0.25/0.25/0.15 燃烧体数量:1,三级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数量:1,三级吊顶; 3.0.3 适用耐火等级 一级:地下汽车库; 二级:1、2、3类汽车库、修车库;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 三级:4类汽车库、修车库; 4.0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2汽车库组合建造 不能组合:甲、乙类厂房、库房;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满足分隔条件时可组合:病房楼地下,有完全的防火分隔;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汽车库、修车库 一般要求:独立;单层; 帖建条件:(四项)≤3辆;1、2级;四类汽车库;防火墙;4.1.4修车库建造要求 独立建造:1类; 联建:2、3、4类;1、2级;帖建、底层; 排除:甲、乙类厂房、库房;明火车间;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人员密集场所;4.1.5汽车库、修车库辅房 四类辅房可帖临建造,应用防火墙分开; 甲类物品库1T;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停车场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内,地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 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 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 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 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 4.0m,舒适内径约为 5.5 ?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 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1/2(6%?7.5%),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 设计2%?6%的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是由外环坡向内环。 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 2.2m。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2.5m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效果非常好,如下图所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目录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和排烟,电气等。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 2.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 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4.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 5.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 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 7.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