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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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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第1条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第2条用语

为本公约的目的: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群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生物技术是指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变产品或过程以供持定用途。

遗传资源的原产国是指拥有处於原产境地的遗传资源的国家。

提供遗传资源的国家是指供应遗传资源的国家,此种遗传资源可能是取自原地来源,包括野生物种和驯化物种的群体,或取自移地

保护来源,不论是否原产於该国。

驯化或培殖物种是指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影响了其演化进程的物种。

生态系统是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

移地保护是指将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移到它们的自然环境之外进行保护。

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群体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

原地条件是指遗传资源生存於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之内的条件;对於驯化或培殖的物种而言,其环境是指它们在其中发展出其明显特性的环境。

就地保护是指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生境以及维持和恢复物种在其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群体;对於驯化和培殖物种而言,其环境是指它们在其中发展出其明显特性的环境。

保护区是指一个划定地理界限,为达到特定保护目标而指定或实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区。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

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务的权力付托它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持久使用是指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方式和速度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衰落,从而保持其满足今世后代的需要和期望的潜力。

技术包括生物技术。

第3条原则

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第4条管辖范围

以不妨碍其他国家权利为限,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规定应按

下列情形对每一缔约国适用:

1. 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位於该国营辖范围的地区内;

2. 在该国管辖或控制下开展的过程和活动,不论其影响发生在何处,此种过程和活动可位於该国管辖区内也可在国家管辖区外。

第5条合作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直接与其他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他事项进行合作。

第6条保护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

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其特殊情况和能力:

1.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为此目的变通其现有战略,计划或方案;这些战略,计划或方案除其他外应体现本公约内载明与该缔约国有关的措施;

2.尽可能并酌情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订入有关的部门或跨部门计划,方案和政策内。

第7条查明与监测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特别是为了第 8条至第10条的目的:

1.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顾及附件一所载指示性种类清单;

2.通过抽样调查和其他技术,监测依照以上1项查明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要特别注意那些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用潜力的组成部分;

3.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并通过抽样调查和其他技术,监测其影响;

4.以各种方式维持并整理依照以上1,2和3项从事查明和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

第8条就地保护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

1. 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2. 於必要时,制定准则据以选定,建立和管理保护区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3.管制或管理保护区内外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资源,以确保这些资源得到保护和持久使用;

4. 促进保护生态系统,自然生境和维护自然环境中有生存力的物种群体;

5. 在保护区域的邻接地区促进无害环境的持久发展以谋增进这些地区的保护;

6. 除其他外,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他管理战略,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

7. 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

康的危险;

8. 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

9. 设法提供现时的使用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彼

此相辅相成所需的条件;

10.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

11. 制定或维持必要立法和或其他规范性规章,以保护受威胁物种和群体;

12. 在依照第7条确定某些过程或活动类别已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对有关过程和活动类别进行管制或管理;

13.进行合作,就以上1至12项所概括的就地保护措施特别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务和其他支助。

第9条移地保护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主要为辅助就地保护措施起见:

1. 最好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原产国采取措施移地保护这些

组成部分;

2. 最好在遗传资源原产国建立和维持移地保护及研究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设施;

3. 采取措施以恢复和复兴受威胁物种并在适当情况下将这些物种重新引进其自然生境中;

4.对於为移地保护目的在自然生境中收集生物资源实施管制和管理,以免威胁到生态系统和当地的物种群体,除非根据以上 3项必须采取临时性特别移地措施。

5.进行合作,为以上1至4项所概括的移地保护措施以及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和维持移地保护设施提供财务和其他援助。

第10条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

每一缔约应尽可能并酌情:

1.在国家决策过程中考虑到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久使用;

2.采取关於使用生物资源的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

3.保障及鼓励那些按照传统文化惯例而且符合保护或持久使用要求的生物资源习惯使用方式;

4.在生物多样性已减少的退化地区支助地方居民规划和实施补救行动;

5.鼓励其政府当局和私营部门合作制定生物资源持久使用的方法。

第11条鼓励措施

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采取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

组成部分起鼓励作用的经济和社会措施。

第12条研究和培训

缔约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应:

1.在查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措施方面建立和维持科技教育和培训方案,并为此种教育和培训提供支助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2.特别在发展中国家,除其他外,按照缔约国会议根据科学,技术和工艺谘询事务附属机构的建议作出的决定,促进和鼓励有助於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研究;

3.按照第16,18和20条的规定,提倡利用生物多样性科研进展,制定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久使用方法,并在这方面进行合作。

第13条公众教育和认识

缔约国应:

1.促进和鼓励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所需要的措施的理解,并通过大众传播工具进行宣传和将这些题目列入教育课程;

2.酌情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制定关於保护和持久使用生

物多样性的教育和公众认识方案。

第14条影响评估和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1.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

2.a.采取适当程序,要求就其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拟议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期避免或尽量减轻这种影响,并酌情允许公众参加此种程序。b. 采取适当安排,以确保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方案和政策的环境后果得到适当考虑。c. 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其办法是为此鼓励酌情订立双边,区域或多边安排;d.如遇其管辖或控制下起源的危险即将或严重危及或损害其他国家管辖的

地区内或国家管辖地区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的情况,应立即将此种危险或损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并采取行动预防或尽量减轻这

种危险或损害;e. 促进做出国家紧急应变安排,以处理大自然或其他原因引起即将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的活动或事件,鼓励旨在补充这种国家努力的国际合作,并酌情在有关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制订联合应急计划。

3.缔约国会议应根据所作的研究,审查生物多样性所受损害的责任和补救问题,包括恢复和赔偿,除非这种责任纯属内部事务。

第15条遗传资源的取得

1.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於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

2.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於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

3.为本公约的目的,本条以及第16和第19条所指缔约国提供的遗传资源仅限於这种资源原产国的缔约国或按照本公约取得该资源的缔约国所提供的遗传资源。

4.取得经批准后,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并遵照本条的规定进行。

5.遗传资源的取得须经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国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该缔约国另有决定。

6.每一缔约国使用其他缔约国提供的遗传资源从事开发和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力求这些缔约国充分参与,并於可能时在这些缔约国境内进行。

7.每一缔约国应按照第16和19条,并於必要时利用第20和21条设立的财务机制,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以期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种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获得的利益。这种分享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

第16条技术的取和转让

1.每一缔约国认识到技术包括生物技术,且缔约国之间技术的取

得和转让均为实现本公约目标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承诺遵照本条规定向其他缔约国提供和或便利其得并向其转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持久使用的技术或利用遗传资源而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

2.以上第1款所指技术的取得和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应按公平和最有利条件提供或给予便利,包括共同商定时,按减让和优惠条件提供或给予便利,并於必要时按照第20和21条设立的财务机制。此种技术属於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范围时,这种取得和转让所根据的条件应承认且符合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本款的应用应符合以下第3,4和5款的规定。

3.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用这些遗传资源的技术和转让此种技术,其中包括受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必要时通过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以符合以下第4和5款规定的方式进行。

4.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私营部门为第1款所指技术的取得,共同开发和转让提供便利,以惠益於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并在这方面遵守以上第1,2和3款规定的义务。

5.缔约国认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而应在这方面遵照国家立法和国际法进行合作,以确保此种权利有助於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第17条信息交流

1.缔约国应便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的一切公众可得信息的交流,要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2.此种信息交流应包括交流技术,科学和社会经济研究成果,以及培训和调查方案的信息,专门知识,当地和传统知识本身及连同第16条第 1款中所指的技术。可行时也应包括信息的归还。

第18条技术和科学合作

1.缔约国应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必要时可通过适当的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来开展这种合作。

2. 每一缔约国应促进与其他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以执行本公约,办法之中包括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促进此种合作时应特别注意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和机构建设以发展和加强国家能力。

3. 缔约国会议应在第一次会议上确定如何设立交换所机制以促进并便利科技合作。

4. 缔约国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应按照国家立法和政策,鼓励并制定各种合作方法以开发和使用各种技术,包括当地技术和传统技术在内。为此目的,缔约国还应促进关予人员培训专家交流的合作。

5. 缔约国应经共同协议促进设立联合研究方案和联合企业,以开发与本公约目标有关的技术。

第19条生物技术的处理及其惠益的分配

1.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让提供遗传资源用於生物技术研究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切实参与此种研究活动;可行时,研究活动宜在这些缔约国中进行。

2.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以赞助和促进那些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取得基於其提供资源的生物技术所产生成果和惠益。此种取得应按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

3.缔约国应考虑是否需要一项议定书,规定适当程序,特别包括事先知情协议,适用於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转让,处理和使用,并考虑该议定书的形式。

4.每一个缔约国应直接或要求其管辖下提供以上第3款所指生物体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将该缔约国在处理这种生物体方面规定的使用和安全条例的任何现有资料以及有关该生物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任何现有资料,提供给将要引进这些生物体的缔约国。

第20条资金

1.每一缔约国承诺依其能力为那些旨在根据其国家计划,优先事项和方案实现本公约目标的活动提供财政支助和鼓励。

2.发达国家缔约国应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使发展中国家缔约国能支付它们因执行那些履行本公约义务的措施而承负的议定的全

部增加费用,并使它们能享到本公约条款产生的惠益;上项费用将由个别发展中国家同第21条所指的体制机构商定,但须遵循缔约国会议所制定的政策,战略,方案重点,合格标准和增加费用指示性清单。其他缔约国,包括那些处於向市场经济过渡进程的国家,得自愿承负发达国家缔约国的义务。

为了本条目的,缔约国会议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确定一个发达国家缔约国和其他自愿承负发达国家缔约国义务的缔约国名单。缔约国会议应定期审查这个名单并於必要时加以修改。另将鼓励其他国家和来源以自愿方式作出捐款。履行这些承诺时,应考虑到资金提供必须充分,可预测和及时,且名单内缴款缔约国之间共同承担义务也极为重要。

3.发达国家缔约国也可通过双边,区域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与执行本公约有关的资金,而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则可利用该资金。

4.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有效地履行其根据公约作出的承诺的程度

将取决於发达国家缔约国有效地履行其根据公约就财政资源和技术

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将充分顾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的首要优先事项这一事实。

5.各缔约国在其就筹资和技术转让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

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6.缔约国还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特别是小岛屿国家中由於对生物多样性的依赖,生物多样性的分布和地点而产生的特殊情

况。

7.发展中国家--包括环境方面最脆弱,例如境内有乾旱和半乾旱地带,沿海和山岳地区的国家的特殊情况也应予以考虑。

第21条财务机制

1. 为本公约的目的,应有一机制在赠与或减让条件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资金,本条中说明其主要内容。该机制应为本公约目的而在缔约国会议权力下履行职责,遵循会议的指导并向其负责。该机制的业务应由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或将决定采用的一个体制机构开展。为本公约的目的,缔约国会议应确定有关此项资源获取和利用的政策,战略,方案重点和资格标准。捐款额应按照缔约国会议定期决定所需的资金数额,考虑到第 20 条所指资金流动量充分,及时且可以预计的需要和列入第 20 条第 2 款所指名单的缴款缔约国分担负担的重要性。发达国家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及来源也可提供自愿捐款。该机制应在民主和透明的管理体制内开展业务。

2. 依据本公约目标,缔约国会议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确定政策,战略和方案重点,以及详细的资格标准和准则,用於资金的获得和利用,包括对此种利用的定期监测和评价。缔约国会议应在同受托负责财务机制运行的体制机构协商后,就实行以上第1款的安排作出决定。

3. 缔约国会议应在本公约生效后不迟於二年内,其后在定期基础上,审查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财务机制的功效,包括以上第2款所指的标准和准则。根据这种审查,会议应於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以

增进该机制的功效。

4. 缔约国应审议如何加强现有的金融机构,以便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提供资金。

第22条与其它国际公约的关系

1. 本公约的规定不得影响任何缔约国在任何现有国际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除非行使这些权利和义务将严重破坏或威胁生物多样性。

2. 缔约国在海洋环境方面实施本公约不得抵触各国在海洋法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23条缔约国会议

1. 特此设立缔约国会议。缔约国会议第一次会议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於本公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其后,缔约国会议的常会应依照第一次会议所规定的时间定期举行。

2. 缔约国会议可於其认为必要的其它时间举行非常会议;如经任何缔约国书面请求,由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致各缔约国后六个月内至少有 1/3 缔约国表示支持时,亦可举行非常会议。

3.缔约国会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商定和通过他本身的和他可能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关於秘书处经费的财务细则。缔约国会议在每次常会通过到下届常会为止的财政期间的预算。

4.缔约国会议应不断审查本公约的实施情形,为此应:

a.就按照第26条规定递送的资料规定递送格式及间隔时间,并审议此种资料以及任何附属机构提交的报告;

b.审查按照第25条提供的关於生物多样性的科学,技术和工艺谘询意见;

c.视需要按照第28条审议并通过议定书;

d.视需要按照第29和第30条审议并通过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条正;

e.审议对任何议定书及其任何附件的修正,如做出修正决定,则建议有关议定书缔约国予以通过;

f.视需要按照第30条审议并通过本公约的增补附件;

g.视实施本公约的需要,设立附属机构,特别是提供科技谘询意见的机构;

h.通过秘书处,与处理本公约所涉事项的各公约的执行机构进行接触,以期与它们建立适当的合作形式;

i.参酌实施本公约取得的经验,审议并采取为实现本公约的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

5. 联合国,其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任何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均可派观察员出席缔约国会议。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无论是政府性质或非政府性质,只要在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有关领域具有资格,并通知秘书处愿意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国会议,都可被接纳参加会议,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国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与参加应遵照缔约国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处理。

第24条秘书处

1. 特此设立秘书处,其职责如下:

2. a.为第23条规定的缔约国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b.执行任何议定书可能指派给它的职责;c.编制关於它根据本公约执行职责情况的报告,并提交缔约国会议;d.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取得协调,

特别是订出各种必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以便有效地执行其职责;e.执行缔约国会议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

3. 缔约国会议应在其第一次常会上从那些已经表示愿意执行本公约规定的秘书处职责的现有合格国际组织之中指定某一组织为秘书处。

第25条科学,技术和工艺谘询事务附属机构

1. 特此设立一个提供科学,技术和工艺谘询意见的附属机构,以向缔约国会议,并酌情向它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有关执行本公约的谘询意见。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国参加,并应为多学科性。它应由有关专门知识领域内卓有专长的政府代表组成。它应定期向缔约国会议报告其各个方面的工作。

2. 这个机构应在缔约国会议的权力下,按照会议所订的准则并应其要求;

3.a.提供关於生物多样性状况的科学和技术评估意见;b.编制有关按照本公约条款所采取各类措施的功效的科学和技术评估报告;c.查明有关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创新的,有效的和当代最先进的技术和专门技能,并就促进此类技术的开发和或转让的途径和方法提供谘询意见;d.就有关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的科学方案以及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国际合作提供谘询意见;e.回答缔约国会议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工艺和方法的问题。

4.这个机构的职责,权限,组织和业务可由缔约国会议进一步订

立。

第26条报告

每一缔约国应按缔约国会议决定的间隔时间,向缔约国会议提交关於该国为执行本公约条款已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在实现本公

约目标方面的功效的报告。

第27条争端的解决

1. 缔约国之间在就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的缔约国应通过谈判方式寻求解决。

2. 如果有关缔约国无法以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它们可以联合要求第三方进行斡旋或要求第三方出面调停。

3. 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书面向保管者声明,对按照以上第1或第2款未能解决的争端,它接受下列一种或两种争端解决办法作为强制性办法:

4.a.按照附件二第1部分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b.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5. 如果争端各方尚未按照以上第3款规定接受同一或任何程序,则这项争端应按照附件二第2部分规定提交调解,除非缔约国另有协议。

6. 本条规定应适用於任何议定书,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

第28条议定书的通过

1. 缔约国应合作拟订并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

2. 议定书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举行会议通过。

3. 任何拟议议定书的案文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上述会议以前六个月递交各缔约国。

第29条公约或议定书的修正

1. 任何缔约国均可就本公约提出修正案。议定书的任何缔约国可就该议定书提出修正案。

2. 本公约的修正案应由生物多样性会议举行会议通过。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案应在该议定书缔约国的会议上通过。就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该议定书另有规定,应由秘书处至少在举行拟议通过该修正案的会议以前六个月递交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缔约国。秘书处也应将拟议的修正案递交本公约的签署国供其参考。

3. 缔约国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就本公约或任何议定书的任何拟议修正案达成协议,如果尽了一切努力仍无法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办法,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有关文书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修正案;通过的修正应由保管者送交所有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4. 对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以书面通知保管者。依照以上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予至少三分之二公约缔约国或三分之二有关议定书缔约国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书之后第九十天在接受修正

Removed_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国际商法重要条约公约综述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 2011级1班傅阳 学号:222011303240034

1、《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 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主要规定 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 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海牙规则》 1924年8月,主要航运国家代表在布鲁塞尔签订了第一部关于货物运输的 国际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31年生效。因为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故简称为《海牙规则》(Hague Rules) 2、《海牙—维斯比规则》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和实践的发展,《海牙规则》暴露出一些问题,所以国 际海事委员会自1959年开始着手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于1968年2月在布 鲁塞尔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经修改后的《海牙规则》称 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3、《汉堡规则》 鉴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触及《海牙规则》最实质的问题即承运人 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于1969年4月专门成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制定新的国际公约。最终于1978年联合国汉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名《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96年开始联合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最后于2008年7月3日正式通过草案。该公约生效后对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和相关的金融、保险等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 5、《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和《蒙特利尔一至四号附加协议书》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条约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SIG) 1980年年通过,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生物多样性公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邓绍瑛欧阳珊邓宗觉 (南昌大学法律系,南昌330047)(南昌大学生物科学工程幕.南昌330017) 擒要‘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在生物多样性急剧丧失了“技术圈”和“经济啊”的背景条件下产 生的.它完全与人有关,必须受法律制约.而至B前为止,国家的、地区的和国际问的有关法律、 法规为‘公约)的执行奠定了可靠的基础.‘公约’的产生与人类的生活和直接经济利益有关,同 时也关系着地球和人民的共同未来. 关键调t生物多样性公约)背景意义 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有170多个联合国成员国的代表团、102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联合国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会议,从而被誉为联合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级别最高、人数最多,筹备时间最长、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国际会议。- 在这次著称于人类环境与发展史中的空前盛会上,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等3个文件,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1992年6月11日当地时间16时】8分至40分(北京时间6月12旨3时18分至40分),中国总理李鹏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签字,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64个签约国。从此.“生物多样性保护”便成为当今生态学和法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 关于“生物多样性”,在t公约》第二条中阐述得十分简明,即指。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并在3个层次上被理解为遗传物质、生物物种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中国环境报社,1992)。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球生物多样性在逐渐丧失,这一严重事实所带来的危机感乃是《公约》产生的土壤、基础和时代背景。 l物种灭绝的浪潮 全球生物约有300(500)万~l000万种,其中,被人认识和命名者不过150万种。其中,高等植物大约27万种,但已经灭绝和受到威胁的有1.4万种,近年来则猛增至2.5万种。严重的是,每灭绝一种植物便有lo~30种包括动物在内的异养生物随之灭绝。实际上,目前有67%的脊椎动物都是由于无家可归、无食可觅而面临绝境的(叶居新,1993)。 以鸟类而论,从1600~1800年的200年间,只有25种灭绝+但从1800~1950年,仅150年就灭绝78种,现今,每3年便有两种鸟灭绝。估计到2000年时,可能每年灭绝1种。 1975年和1986年的资料指出,全球已经有1000种以上的脊椎动物濒临灭绝,在前西德、 ?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1105

内蒙古2020专业技术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222

1.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1.0分) A.社会文明建设 B.生态文明建设 C.物质文明建设 D.精神文明建设 我的答案:B √答对 2.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成就的评价是()。(1.0分) A.成效显著 B.成就显著 C.成效卓著 D.成就卓著 我的答案:A √答对 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包括()。(1.0分) A.公平性原则 B.持续性原则 C.共同性原则 D.特殊性原则 我的答案:D √答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的时间是()。(1.0分) A.2015年1月1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7年1月1日 D.2018年1月1日 我的答案:D √答对 5.从()的角度,发展绿色经济是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1.0分)

A.改变经济发展的能源结构 B.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 C.资源利用程度 D.资源节约 我的答案:C √答对 6.2018年10月,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指出,如果气候变暖以目前的速度持续下去,预计全球气温增幅最早可能会在()达到1.5℃。(1.0分) A.2025年 B.2030年 C.2035年 D.2050年 我的答案:B √答对 7.“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表述体现了其关于人与()关系的思想。(1.0分) A.人 B.社会 C.自然 D.自我 我的答案:C √答对 8.()年,联合国委托以布伦特兰夫人为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交了一篇著名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布伦特兰报告》)。(1.0分) A.1986 B.1987 C.1988 D.1989 我的答案:B √答对 9.生态文明观的核心内容是()。(1.0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语:U nited N ations F ramework C onvention on C limate C 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气候变化谈判,走过风云变幻20年 气候变化谈判历程和南非德班气候大会展望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必须各国共同应对。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以来,各国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一系列谈判,这些谈判表面上是为了应对气候变暖,本质上还是各国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的角逐。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结果表明:全球气候正在变暖,而导致变暖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燃烧化石能源和毁林开荒等行为向大气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升高,加剧温室效应的结果。据美国国家大气和海洋管理局(NOAA)最新报告,全球大气中二氧化碳平均浓度已由工业革命前的280ppm(ppm:百万分之一)左右升高到了2010年的389ppm。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历次评估报告还在不断地警醒国际社会,应当尽快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否则,全球气温升高将导致海平面上升、粮食减产、传染病增加、水资源短缺、濒危物种灭绝等严重后果,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产生相当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应对气候变暖。 气候谈判走过风云变幻20年 从1992年启动气候谈判以来,气候谈判总体呈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对立的格局,这种格局目前尚未发生重大变化。但与此同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却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相关报告,1990年全球化石能源总排放约为20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发达国家占68%,发展中国家占32%;2008年全球化石能源总排放为28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发达国家占51%,发展中国家占49%。从国别看,到2000年,25个主要排放国排放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83%,其中,美国、中国、欧盟、印度、俄罗斯合计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60%。中国在1992年的排放量约占全球的11%,2008年则占全球的23%,位居世界第一。从排放趋势看,发达国家历史排放量多,当前和未来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少、当前和未来呈增加趋势。全球排放格局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谁先减排、减多少、怎样减,以及如何提供资金、提供气候友好型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减缓等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争论,短期内很难达成一致,并进一步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内部谈判力量的分化组合。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 为了促使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在1990年IPCC发布了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后不久,1990年12月21日,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成立后共举行了6次谈判,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同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首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提交参会各国签署。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升高,防止由此导致的对自然和人类生态系统带来的不利影响。《公约》还根据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升高主要是发达国家早先排放的结果这一事实,明确规定了

认识生物多样性教案

第六单元第二章认识生物的多样性 教师寄语:只要你仔细观察,生物界到处都是丰富多彩的。 教材分析:本章的学习是在上一章的基础之上,从理性的角度认识生物的多样性。学习时要不仅仅认识到生物的多样性,还要认识到基因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并能够认识到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本部分的学习最好采取图表的形式来进行,注重对有关生物多样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 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领会生物多样性的涵义,列举生物多样性的三层次,概述它们之间的关系。 2、能力目标:对我国生物工程多样性的丰富和独特有初步的认 识,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概括能力、资料搜集能力。 3、情感目标:通过认识生物多样性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提高学生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教学重点1?生物多样性的三个方面内容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2.基因多样性。 3?说明保护多样性的意义。 4?培养学生收集和整理信息的能力。 教学难点1?生物多样性的三个方面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2.基因多样性。 学习过程 、课前预习

1、生物的多样性不仅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包括 和____________________ 2、我国是生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植物资源十分丰富, 其中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仅次于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 ,居世界第三位。我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丰富的国家,被称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也是动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其中 脊椎动物中的_______ ________ 和_______ 的种数都位于世界前列。 3、种类的多样性实质上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我国的生态系统类型 ^有、、、、、。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 二、导入新课 随着我们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不断加深“生物多样性”的内涵也更加丰富。它不仅指生物种类的多样性,还包括基因多样性和生态 系统的多样性。 三、合作探究 1、认真阅读课本,完成下列问题。 (1 )生物多样性包括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三个层次 (2)世界上,苔藓、蕨类、种子植物最丰富的三个国家依次

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答案--生态文明建设读本-(1930)

2020 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生态文明建设读本 一、单选题 1.发展绿色经济的导向是()。( 1.0 分) A.生态科技 B.能源类型 C.市场 D.资本 我的答案: C √答对 2.2016 年 12 月,为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评价考核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1.0 分) A.《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B.《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C.《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方案》 D.《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组成单位成员 名单》我的答案: A √答对 3.2017 年 6 月 1 日,()宣布退出《巴黎协定》。( 1.0 分)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 我的答案: B √答对 4.()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 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 1.0 分) A.十六大报告 B.十七大报告 C.十八大报告 D.十九大报告 我的答案: C √答对 5.截至 2019 年 9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共公布了()批绿色制造名单。( 1.0 分) A.2 B.3 C.4 D.5 我的答案: C √答对 6.从()的角度,发展绿色经济是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0 分) A. 改变经济发展的能源结构 B.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 C.资源利用程度

D.资源节约 我的答案: A ×答错 7.在世界范围内,先污染后治理的代表国家是()。( 1.0 分) A.美国 B.德国 C.英国 D.法国 我的答案: C √答对 8(.)是指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和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 就将被征收的特别关税。( 1.0 分) A.碳税 B.碳关税 C.环境税 D.资源税 我的答案: B √答对 9.在我国国土空间的主体功能区中,优化开发区域不包括()。( 1.0 分) A.环渤海区域 B.长三角区域 C.珠三角区域 D.北部湾地区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文版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 忆及《公约》第19条第3和第4款、第8(g)条和第17条, 又忆及《公约》缔约方大会1995年11月17日第11/5 号决定要求订立一项生物安全议定书, 其具体侧重点应为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特别是着手拟定适宜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审议, 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中所规定的预先防范办法, 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认识到如哺£在开发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亦采取旨在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措 施,则此种技术可使人类受益无穷, 亦认识到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对于人类极为重要, 考虑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此方面能力有限,难以应付改性活生物体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强週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 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目标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一般规定 1. 每一缔约方应为履行本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波恩准则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波恩准则》 面对基因资源遭受掠夺,发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保护基因资源的重要性。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坚持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并将资源主权概念写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称《公约》)。《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基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国家法律行使”。《公约》 第16条第3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以期根据共同商定的条件向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利用这些遗传资源的技术和转让此种技术,其中包括受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这就要求提供基因资源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审查他们是否具备有关遗传资源管理的国家法规和政策,需要根据《公约》规定和具体国情,尽快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法律,作为处理国家之间遗传资源获取事务的准则,以保护本国的遗传资源,并获取发达国家开发利用此遗传资源的技术。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已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为履行《公约》第8(j)条、第10(c)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9条等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的规定,公约秘书处已主持召开3次政府间会议,商讨和谈判一项旨在制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准则的计划,并且于2001年10月22—26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上达成《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该《准则草案》于2002年4月7—9日提交给在荷兰海牙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批准。 《波恩准则》的目标是:提供缔约方和利益有关者一个透明的框架来促进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分享惠益;特别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以确保有效谈判和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安排;加强资料交换所机制;帮助各缔约国建立保护土著社区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机制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波恩准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均应指定一个获取和惠益分享万面的国家联络点和一至数个国家主管部门,进而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批准获取遗传资源。《波恩准则》还规定了遗传资源使用者和遗传资源提供者在执行共同商定条件时应有的责任。 《波恩准则》提出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过程中的步骤,这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共同商定条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要求获取遗传资源需要取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内容包括:给予知情同意的土管部门,时间规定,用途说明,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等等。共同商定条件则是遗传资源提供方和获取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遗传资源的类型、数量、活动的地理区域,对材料用途的可能限制,原产国的主权,能力建设要求,向第三方转让的规定,尊重土著社区的权利,保密资料的处理,如何分享惠益(惠益类型、惠益时间性、惠益的分配和惠益分享机制)等等。 中国是最早批准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代表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起草与谈判和相关的国际活动,并组织相关部门在国内开展了一系列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项目和行动。中国将继续承诺和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波恩准则》的义务。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GE. 04-60818 (C) 080404 130404 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 附属履行机构 第二十届会议 2004年6月16日至25日,波恩 临时议程项目8(b) 执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 与最不发达国家有关的问题 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的进展报告 秘书处的说明 概 要 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第五次会议于2004年3月22日至24日在莫桑比克马普托举行。这是专家组第二任期的第一次会议,主要讨论如何制订2004-2005两年期综合工作计划。

FCCC/SBI/2004/3 page 2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导 言............................................................................. 1 - 4 3 A. 任 务...................................................................... 1 - 3 3 B. 本说明的范围 (4) 3 二、业务问题 (5) 3 三、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2004-2005年工作计划................... 6 - 27 4 A. 能力建设需要........................................................... 8 - 16 4 B. 促进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协同合作 (17) 5 C. 促进区域协同合作.................................................... 18 - 20 6 D. 国家适应行动方案的执行战略................................. 21 - 23 6 E. 附加说明的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指南............................24 - 25 7 F. 推广和提高意识活动................................................ 26 - 27 7 附 件 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的组成 (8)

2019版高中地理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

课时2 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学习目标] 1.说出土地荒漠化及生物多样性减少产生的原因。2.阐述土地荒漠化及生物多样性减少形成的过程。3.说明土地荒漠化及生物多样性减少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一、土地荒漠化 1.分布地区: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区和绿洲边缘区。 2.影响因素 (1)重要因素:自然地理条件,但其作用过程比较缓慢。 (2)主导因素:人类过度放牧、滥伐森林等不合理的活动。 3.危害 (1)破坏了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2)直接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3)形成沙尘暴影响其他地区。 二、生物多样性减少 1.生物多样性现状 (1)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2)生物多样性正面临严重威胁。 2.原因:主要是人类各种活动造成的。 (1)大面积森林砍伐、火烧和农垦,草地过度放牧和垦殖,以及工业、城市和交通发展,占用了大量土地。 (2)对物种的高强度捕猎和采集等。 (3)外来物种的大量引入或侵入。 (4)土壤、水和空气污染。

探究点一土地荒漠化 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按照1994年10月在巴黎签署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的定义,“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材料二荒漠化被称为“地球的癌症”,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现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四大生态环境问题之一,目前,我国荒漠化的土地面积已达267万平方千米,并以每年2 460平方千米的速度扩展。下图为影响我国土地荒漠化面积扩大的因素统计图。 1.图中显示导致我国土地荒漠化面积扩大的各因素中影响程度最大和最小的因素分别是什么? 答案过度放牧;城市交通建设。 2.我国西北地区荒漠化土地面积广大的自然原因主要是什么?造成新疆绿洲土地荒漠化的最主要人为原因是什么? 答案干旱。过度樵采、水资源利用不当。 3.针对我国草原地区过度开垦、过度放牧现象,我们应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以防止日渐扩大的土地荒漠化?答案退耕还草;确定合理载畜量;划区轮牧;建设人工草场等。 1.荒漠化的成因 荒漠化是各种自然、人为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然地理条件是形成荒漠化的重要因素,但其作用过程比较缓慢。而人类不合理的活动则加速了荒漠化的进程,成为荒漠化的主导因素。 (1)自然原因主要有:气候干旱,降水少,风沙危害严重;蒸发旺盛,地表径流少。 (2)人为原因主要有: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被大量破坏;开垦草原、过度放牧等使草原破坏,草场退化;过度抽取地下水使地下水位下降,地表径流减少;我国北方草原区大量放养山羊等牲畜也是草场退化的原因。(简化为:过度农垦、樵采、放牧;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其他人类活动。)由于人为原因的影响,加之我国冬季强劲的西北风的扬沙、输沙作用,使我国的土地沙化区域有逐步向东南扩展的趋势。 (3)图解荒漠化形成因素

生物多样性公约全文

《生物多樣性公約》全文 第1條目標 本公約的目標是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第2條用語

第3條原則 依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具有按照其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的主權權利,同時亦負有責任,確保在它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致對其他國家的環境國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 第4條管轄範圍 以不妨礙其他國家權利為限,除非本公約另有明文規定,本公約規定應按下列情形對每一締約國適用: 1.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位於該國營轄範圍的地區內; 2.在該國管轄或控制下開展的過程和活動,不論其影響發生在何處,此種 過程和活動可位於該國管轄區內也可在國家管轄區外。 第5條合作 ?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直接與其他締約國或酌情通過有關國際組織為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並就共同關心的其他事項進行合作。 第6條保護和持久使用方面的一般措施 ?每一締約國應按照其特殊情況和能力: 1.為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制定國家戰略、計劃或方案,或為此目的 變通其現有戰略、計劃或方案;這些戰略、計劃或方案除其他外應體 現本公約內載明與該締約國有關的措施; 2.盡可能並酌情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持久使用訂入有關的部門或跨部 門計劃、方案和政策內。 第7條查明與監測 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特別是為了第8條至第10條的目的: 1.查明對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至關重要的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要 顧及附件一所載指示性種類清單; 2.通過抽樣調查和其他技術,監測依照以上1項查明的生物多樣性組成部 分,要特別注意那些需要採取緊急保護措施以及那些具有最大持久使 用潛力的組成部分; 3.查明對保護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樣性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過 程和活動種類,並通過抽樣調查和其他技術,監測其影響; 4.以各種方式維持並整理依照以上1、2和3項從事查明和監測活動所獲得的 數據; 第8條就地保護 每一締約國應盡可能並酌情: 1.建立保護區系統或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地區; 2.於必要時,制定準則據以選定、建立和管理保護區或需要採取特殊措施 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地區; 3.管制或管理保護區內外對保護生物多樣性至關重要的生物資源,以確保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全文内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 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2.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 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3.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4.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 技术; 5.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 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 6.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 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7.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8.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 (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认识生物多样性

认识生物多样性 教学目标: 1.生物多样性的价值(B:识记)。 2.我国生物多样性的概况(B:识记)。 3.如何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B:识记)。 教学重点: 1、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2、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教学难点: 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其三个层次。 2、生物多样性的间接使用价值。 课时安排:一课时 [导入新课] 一、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 生物多样性包括地球上所有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它们拥有的基因以及由这些生物和环境构成的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在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水平上采取保护战略和保护措施。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40亿年生物进化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的生物多样性为基础。生物多样性给我们提供了食品、医药、衣服和住房等,它不仅是农、林、牧、副、渔业经营的主要对象,还是重要的工业原料。除此之外,生物多样性在保护土壤、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等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1、我国丰富和独特的生物多样性 (1)物种丰富。中国有高等植物近3万种,其中在全世界裸子植物15科850种中,中国就有10科,约250种,是世界上裸子植物最多的国家。中国有脊椎动物6.347种,占世界种数近14%。 (2)特有属、种繁多。高等植物中的特有种最多,约17 300种,占中国高等植物总种数的57%以上。6 347种脊椎动物中,特有种667种,占10.5%。 (3)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受大陆冰川的影响,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保留了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部分。如松杉类世界现存7个科中,中国有6个科。动物中大熊猫、白鳍豚、扬子鳄等都是古老孑遗物种。 (4)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非常丰富。中国是水稻和大豆的原产地,品种分别达5万个和2万个。中国有药用植物11 000多种,牧草4 215种,原产中国的重要观赏花卉超过30属2 238种。中国是世界上家养动物品种和类群最丰富的国家,共有1 938个品种和类群。 (5)生态系统丰富多彩。中国具有陆地生态系统的各种类型,由于不同的气候和土壤条件,分为森林212类、竹林36类、灌丛113类、草原55类、草甸77类、荒漠52类、沼泽37类、高山冻土、流石滩植被17类,总共599类。海洋和淡水生态系统类型也很齐全。 承接: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严重损失早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制定了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保护措施,使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初见成效。1987年公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是我国第一部自然保护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它提出了我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总体战略和基本原则,并且提出了一般性对策。我国十分重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中国科学院有33个研究所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环境保护部门也建立了草原、荒漠、湿地等多种类型的生态监测站。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的宣传和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进行普法和科普教育,以立

中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

中国已经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目录) 2003-10-17 一、危险废物的控制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1995年9月22日) 二、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1、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1987年6月17日) 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6(1998年9月11日) 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 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 2、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 3、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 四、臭氧层保护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 2、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9月16日) 五、气候变化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6月11日)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0日) 六、生物多样性保护 1、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10月23日) 3、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1983年9月13日) 七、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 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 2、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 八、物种国际贸易 1、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 3、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3年11月18日) 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年1月26日) 九、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综合类]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录(摘录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82年12月10日)

生物多样性公约

CPM 2011/17 2011年2月 MA368/Ch. C I .引 言 1. 《国际植保公约》认识到与拥有共同利益的国际和区域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性。与区域和国际组织开展良好合作可以产生协同增效作用,避免出现重叠或相互矛盾的做法。另外,此类合作还可以提高区域和国际组织对《国际植保公约》宗旨和目标的认识,并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国际植保公约》。 2. 以下是关于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在目标6方面工作的报告。目标6为: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国际植保公约》并与相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本报告涉及秘书处或植检委代表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开展的工作。 提高对《国际植保公约》与伙伴组织间联系的认识 3.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与植检委观察员组织在2010年开展合作,正式确定了其在国际植物检疫门户网站(https://www.ippc.int/index.php?id=international_organizations )中的联系信息及概要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的伙伴简介及相关新闻稿,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强调了《国际植保公约》与其伙伴间的联系。

CPM 2011/17 2 4.令人鼓舞的是,越来越多的伙伴组织在植检委会议期间举办会外活动并展示海报。目前已采取若干步骤,确保这些组织能定期了解《国际植保公约》相关活动及事件。 II.与政府间组织的合作 《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 5.秘书处参加了一次探讨《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框架内能力建设问题的会议。在监督、监测、报告以及诊断领域确保国家植物检疫能力方面,各方拥有共同目标。讨论强调必须协调能力建设并加强现有(植物检疫)系统,并且需要进行可持续的能力发展。目前许多工作正通过双边计划予以执行,但在协调和信息交流领域仍需开展大量工作。 6.各方大力支持该计划以及参与《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能力发展计划的各国家部委之间的合作。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概述 7.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之间的合作依照经双方秘书处商定并得到2004年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六届会议注意的《合作备忘录》进行。这种合作由各领导机构的相关决定授权开展。秘书处继续与《生物多样性公约》进行联络。 8.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推荐Howard先生在植检委第五届会议期间的科学会议上发言,他介绍了水生植物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以及《国际植保公约》的作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两名成员参与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国际咨询小组,其中一名具有外来入侵物种方面的背景,另一名则具有生物安全方面的背景。 9.正如在议程议题8.2下的报告中所概述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希望与《国际植保公约》继续合作,该报告还提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际植保公约》之间的联合工作计划。 《生物多样性公约》领导机构会议 10.《生物多样性公约》在2010年10月11-15日举行了作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10年10月18-29日举行了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在日本名古屋举行,会议详情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网站上的两份会议报告(www.cbd.int/doc/meetings/bs/mop-05/official/mop-05-17-en.doc和http://www.cbd.int/ doc/meetings/cop/cop-10/official/cop-10-27-en.doc)。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是同义词,已合并。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 目录 简介 会议主题 “地球在我们手中” 简介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联合国于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会议。这是继1972年6月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与发展领域中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一次国际会议。有183个国家代表团,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有102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到会讲话。中国总理李鹏应邀出席了首脑会议,发表了重要讲话,进行了广泛的高层次接触。国务委员宋健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部长级会议,并作了重要发言。 会议主题 这次大会是在全球环境持续恶化、发展问题更趋严重的情况下召开的。会议围绕环境与发展这一主题,在维护发展中国家主权和发展权,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等根本问题上进行了艰苦的谈判。最后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3项文件。会议期间,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进行了开放签字,已有153个国家和欧共体正式签署。这些会议文件和公约有利于保护全球环境和资源,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利益。这次会议的成果具有积极意义,在人类环境保护与持续发展进程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次大会是继197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之后,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一次国际会议。本届大会的会徽是一只巨手托着插着一支鲜嫩树枝的地球,告诉人们:“地球在我们手中。”这次大会的宗旨是回顾第一次人类环境大会召开后20年来全球环境保护的历程,敦促各国政府和公众采取积极措施,协调合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共同做出努力。会议通过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又称《地球宪章》)和《21世纪行动议程》,154个国家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48个国家签署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还通过了有关森林保护的非法律性文件《关于森林问题的政府声明》。“里约宣言”指出: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互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公约》的制定】《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公约》)是1992年 5月在联合国纽约总部通过的,同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正式开放签署。《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公约》说:“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目前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此外,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是《公约》的一个缔约方。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它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公约》缔约方大会】 自1995年以来,《公约》缔约方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1997年12月,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八国集团就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 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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