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鉴于,
1、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为
“项目”)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
2、各方将向对方披露进行项目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但前提是接受方对此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
因此,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保密协议》:
1. “保密信息”在本协议项下是指:接受方或接受方的董事、职员、雇员、代
理人或顾问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或其顾问处获知的有关披露方和项目的任何性质的信
息(包括商务、财务、运营、管理、法律及其他信息,但第4条所列的信息除外);此等信息可以是以任何方式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电子传输方式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商业计划、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员工信息、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其他具有技术、科技或商业性质的信息;还包括所有基于上述信息而制作的分析报告、清单、研究报告和类似文件,以及接受方或其董事、职员、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制作的含有或反映上述信息或以其为基础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为本协议起见,“披露方”是指在本协议项下向对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受方”指在本协议项下接受对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一方。
2. 保密信息包括双方签订本协议的事实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讨论和协商情况,
但是,应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有关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情形除外(前提是接受方须事先就披露的方式、时间、性质和目的与披露方协商) 。
3. 接受方同意如下:
(a) 除为项目之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的以外,接受方不得使用、复制、散
布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个人、公司或经营实体披露保密信息;
(b) 接受方应当对保密信息采取与保护己方的保密类信息同等程度的保密措
施。接受方进一步同意,仅向其董事、职员、雇员、代理人和顾问中
与项目直接相关且其获知保密信息为项目所必需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
并且该等人员应负有与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实质相同的保密义务;
(c) 接受方应确保其董事、职员、雇员、代理人和顾问中获知保密信息的人
员遵守本协议的所有规定。该等人员不遵守本协议的行为应视为接受方
违反本协议;并且
(d) 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接触到保密信
息,并且,接受方一旦得知任何保密信息如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知,应
立即通知披露方。
4. 保密和限制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a) 在接受方接收之时或之后进入公众领域的有关信息,但因接受方违反本
协议而使有关信息进入公众领域的除外;或者
(b) 接受方能够以合理证据证明的、在披露方披露之时已经为接受
方所拥有并且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或者
(c) 接受方从第三方获知的信息,该第三方有权将有关信息披露给接受方并
且该披露行为不违反其任何保密义务;或者
(d) 有关信息是由接受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独立开发的,并且没有参考披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