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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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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第一章

为加强、规范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条

“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第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第五条

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第六条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第七条

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第八条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第九条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存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二)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次或 1 (四)公司 12

的金额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超过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保荐(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第十一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如因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第十二条

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第十三条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

并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总会计师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按公第十六条

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

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度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应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的风险控制,财务部应建

立募集资金使用日记账,每月末向商业银行索取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对账单,核对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并将当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向公

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中节

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履行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

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应当对该募第二十一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年的;1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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