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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共同犯罪

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共同犯罪
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共同犯罪

法律硕士考研经典案例分析题:共同犯

案例分析题一般综合性较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科学的处理方法。下面是凯程考研为大家整理的比较经典的案例题,供大家参考。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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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入解析:数罪并罚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 第 1 页 共 1 页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题深入解析:数 罪并罚 案例1: 张某,男,23岁。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 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 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 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

20XX年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试题:45个刑法案例第2页-法硕.doc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为什么? 案例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 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 应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 由

案例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 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15:毒蛇伤人案

2019年北京电影学院跨媒体艺术创作与理论考研目录学习方式复试内容

2019年北京电影学院跨媒体艺术创作与理论考研目录学习方式复试内 容 以下资料由才思教育北京电影学院教学培训部整理,以下资料完全符合北京电影学院要求,对报考北京电影学院的考生极为重要,请考生仔细阅读。 才思教育作为北京电影学院考研考博最权威的辅导机构和领军机构,自开办北京电影学院培训以来,始终对北京电影学院有着独到的理解。 不仅如此,才思教育在全国首次推出研究生辅导中的“五指理念”(即指定院校、指定学院、指定专业、指定方向、指定教师)。并在“全心全意,因才思教”的理念下,采取一对一的教学方法,让考生能够有着最为符合自己特点的作品和最为专注的教师进行24小时的督导,做到一切只为一人定制,你的作品,绝对不会和他人重复。同时,文化课的辅导也将全部按照北大清华的要求对考生进行一对一的定制。 目前,才思教育北京电影学院考研培训正在火热招生中,咨询电话:一七七零一二五五八七五。咨询QQ:二零五七三零七七零五,二三八二五九五三三二。才思让你离北电更近一步。 二、研究方向 艺术类校考科目名称: 艺术与电影基础理论(学术型)、艺术与电影基础理论(专业学位) 艺术类校考科目介绍: 艺术理论与电影基础理论是对艺术、特别是电影进行综合研究,描述其现象和规律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各艺术门类的学问和知识、在其基础上深度探讨电影艺术的特质和创造规律,而且还是艺术工作者、特别是电影工作者拓展事业、提高艺术品味和创作底蕴的重要思想和观念源泉。因此,艺术理论和电影基础理论是任何一名有志于电影艺术相关专业的学生的必修课。 考生需具备如下条件: 熟悉艺术史、电影史,对经典艺术作品、电影作品具有基本的概念和了解; 具备一定的艺术理论素养,对各种艺术的形式、媒介和方法等有一定的认识; 对艺术的审美特征和传播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具备一定程度的艺术创意和艺术思辨力。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法律硕士辅导:法硕经典联考案例31

法律硕士辅导:法硕经典联考案例31 【案情】被告人:王某,男,29岁,河南省嵩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嵩县汽车站合同制工人,住嵩县何村乡北坡村六组。1998年12月9日 被逮捕。被告人:赵某,男,26岁,河南省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嵩县何村乡北坡村一组。1998年12月9日被逮捕。199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为骗取保险金与被告人赵某预谋:由赵将王承包嵩县汽车 站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投保人均为汽车站),事后付给赵1500元酬金。后王某先付给赵某20元。1998年6月4日凌晨3时左右,赵 某携带汽油及点火装置到嵩县汽车站,将王某停放在车站院内的豫C-19222 号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00元。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10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事后,王某又付 给赵某酬金1500元。中保财产公司嵩县支公司当时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嵩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34400元。案发后,嵩县汽车站又将该款返还 保险公司。【审判】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4月9日以被告人王某、赵某犯放火罪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没有 教唆他人犯罪,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所烧车辆是自己的,应从轻 处罚。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控方定性不准,本案应定故意毁坏公私 财物罪,赵某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共同预谋并由赵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 于危险状态,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嵩县人民检察 院指控两被告人犯放火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认定。被告人赵某的辩 护人辩解控方定性不准,本案应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以及两被告人均辩 解自己系从犯,理由均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所得的酬金1520元系非

中国传媒大学电影学专业考研(博士)真题

中国传媒大学电影学专业考研(博士)真题(2003-2010) 2010年 电影艺术史论: 1结合可以看得到的费穆电影,谈其影片艺术特色。 2电影符号学 3第六代导演创作特色。 4谈美国歌舞片创作 文艺美学:(印象模糊) 1意境、意格方面的古典美学问题?? 2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先进文化啥的??? 2009年 电影艺术史论: 1电影创作与地域文化的关系(25分) 2简析1958——1960年大量摄制“记录性艺术片”的原因与后果(20’) 3简述精神分析学电影理论(25’) 4分析吴宇森武侠片之艺术特色及其在香港电影中所占的地位(30’)2013年考研辅导报考指南考研大纲解读招生政策解答考研分数线考研数学 文艺美学: 1文艺作品的市场需求与审美价值坚守。(40) 2为什么说意境、气韵等传统美学范式在当代文艺审美意识中仍占有重要地位?(30) 3《傻乐,文化的堕落》中说,今年的《不差钱》中把“艺术细胞”说 成“艺术细菌”博得喝彩,可见大家的傻乐程度到了何种地步,傻乐——傻并快乐着,另一题为《傻乐未必可耻》一文则说,娱乐就是娱乐,未必可耻。如果非要上升到思想高度和文化的深度来批判,那样文化和娱乐才是真正的痛苦。

比较两种文艺观,你意如何?(30’) 影视艺术理论: 1选取一个侧面,谈谈电视艺术与文学的关系(30’) 2以具体的节目或栏目为例,评价电视中的娱乐因素。(30’) 3结合影视作品,谈影视艺术中的民族性特征。(40’) 2008年 电影艺术史论 1举例说明从小说改编为电影的主要特点(25’) 2简析爱森斯坦蒙太奇理论(25’) 3试论1949——1966年中国惊险电影的创作成就和艺术特色(25’) 4试对近年来中国社会现实题材影片创作作出分析与评价。(25’) 文艺美学: 1对西方美学史上提出的“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的理解(25’) 2为什么说达到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乃是推动人性回归和提升,使人真正成为人的必由之路?更是人类审美活动的最高目标?(25’) 3如何在文化多元化语境中,坚持用先进文化引领大众审美情趣的提升?(25’) 4自选一部近年来的国产电影大片作出美学分析(25’) 电影艺术理论 1简述爱因汉姆电影理论的主要观点,谈谈你对电影中的形式主义的认识(25’) 2简述“真实电影”和“新纪录电影”的主要区别(25’) 3简述长焦镜头的表现功能(25’) 4目前中国电影创作中的主要问题是什么?(25’)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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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 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 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乂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 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 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 么?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解析(二)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解析 (二 案例1. 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 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孳息的归属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案例2.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问题]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相信通过上面的复习,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知识点总结,制定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有选择有侧重点的复习,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

2017年中国电影资料馆考研真题、真题题型

戏剧与影视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试题类型 《文艺理论》试题(150分) “文艺理论”部分(75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计10题,共10分) 例如: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文艺理论著作是()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计3题,共15分) 例如:情节 三、论述题(每题25分,计2题,共50分) 例如:试论典型性格与典型环境的关系 “电影理论”部分(75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计10题,共10分) 例如:运动镜头开始的画面为(),终结的画面为()。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计3题,共15分) 例如:场面调度 三、论述题(每题25分,计2题,共50分) 例如:“作者论”的基本观点是什么?你对此有何看法? 育明教育独家专注中国电影资料馆考研专业课辅导

《中外电影史》试题(150分,中外各占一半) 一、填空题(每题1分,计20题,共20分) 例如:()导演的影片《小城之春》是()影业公司1948年出品。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计6题,共30分) 例如:“孤岛”电影 三、论述题(每题25分,计4题,共100分) 例如:有人把我国新近崛起的一些青年导演称为“第六代”,试比较第五代导演与他们的创作特点? 研究方向: 01、电影理论与美学 02、中国电影史 03、当代中国电影 04、外国电影研究 05、电影档案 06、影视创作及理论 07、电影产业 招生人数:20人。 育明教育独家专注中国电影资料馆考研专业课辅导

考试科目 初试: 1、思想政治理论 2、外国语(英、俄、日任选一种) 3、文艺理论(含电影理论) 4、中外电影史 复试: 1.笔试:影片分析 2.面试 备注: 1、复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为影片分析。 2、各研究方向录取名额,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并可相互调配。 【补充资料】 先锋电影理论: 六七十年代出现在美国的现代主义电影美学理论,阿莫斯?福杰尔发表的《电影作为破坏的艺术》,被视为先锋电影美学理论的经典,认为整个电影史就是自我破坏和破坏资产阶级社会准则、价值观念及政治、宗教、伦理等模式的过程,与现代主义的其他流派相比更为政治化,形式也更为开放,然而在破坏传统电影育明教育独家专注中国电影资料馆考研专业课辅导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经典案例解析(一)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经典案例解析(一) [案情] 原告:石某,男,34岁。被告:某商品批发店。 1993年6月9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院。 [问题] 1.生产厂家能满足石某的诉讼请求吗? 2.石某能否直接向该出售啤酒的商品批发店请求赔偿? 3.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该项纠纷? [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石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石某有受损害之事实。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0 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1.商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致人伤残费用共6000元; 2.本案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商品批发店承担。 [法理分析] 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产品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的成立取决于产品有瑕疵和损害系由产品瑕疵所致这样两个基本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的“产品存在缺陷”等指的就是产品的瑕疵。所谓瑕疵,国际上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最新推荐】法硕案例分析-优秀word范文 (2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硕案例分析 篇一: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解析 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 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 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 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 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 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 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 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 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 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 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 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一、刑法对人的效力【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 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幺?【答案与解析】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夜 谭ǘ匀说男Я 煞治 ?nbsp;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一: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好版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伪证罪 ?【案情】被告人邱红雨,男,39岁,大学本科文化,被捕前系康达物资销售公司经理。邱红雨接受汤春林家属的委托,担任汤春林受贿一案的辩护人。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汤春林在法庭上翻供说严占成给他的回扣费,已如数退还给了严占成,拒不承认其先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事实。 根据这一情况,法庭决定休庭,并决定对案件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而被告 人邱红雨得知法院将派人去北城进行调查这一情况后,使事先赶往北城找到 证人严占成,把汤春林在法院上翻供的情况及汤的家庭情况告诉了严占成, 并说法院将派人来调查,要证人严占成在法院办案人员来调查时,按照汤春 林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向法院作证。证人严占成及其妻子陈玉贡说:“我们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事实。”被告人邱红雨说:“这没关系,最后定案的是法院,现在检察院起不到什幺作用。”并要求严占成在关键的时候帮汤一把。不久, 被告人邱红雨与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再次到北城进行调查。当晚,邱红雨借外 出找朋友为由,一人先到严占成家,告诉严占成说法院办案人员已到,明天 就要来找他,要严占成按以前所教他的那样说,并商量好第二天如何带法院 办案人员找严占成,然后才离开严家。次日,证人严占成向法院调查人员作证,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现在感到良心上过不去。 此后,法院根据这一证言将汤春林受贿案退回给检察院。检察院组织办案人 员再次对已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汤春林的供述进行核实,发现严占成的证 词有很多疑点,决定进一步找证人严占成调查核实。通过检察院办案人员耐 心细致的工作,严占成如实交待了邱红雨前后两次找他要了作伪证的事实。【问题】:(1)邱红雨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请说明理由。(2)邱红

2019年北京电影学院中外电影历史与理论考研真题与经验

2019年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创作考研真题与经验以下资料由才思教育北京电影学院教学培训部整理,以下资料完全符合北京电影学院要求,对报考北京电影学院的考生极为重要,请考生仔细阅读。 才思教育作为北京电影学院考研考博最权威的辅导机构和领军机构,自开办北京电影学院培训以来,始终对北京电影学院有着独到的理解。 不仅如此,才思教育在全国首次推出研究生辅导中的“五指理念”(即指定院校、指定学院、指定专业、指定方向、指定教师)。并在“全心全意,因才思教”的理念下,采取一对一的教学方法,让考生能够有着最为符合自己特点的作品和最为专注的教师进行24小时的督导,做到一切只为一人定制,你的作品,绝对不会和他人重复。同时,文化课的辅导也将全部按照北大清华的要求对考生进行一对一的定制。 目前,才思教育北京电影学院考研培训正在火热招生中,咨询电话:一七七零一二五五八七五。咨询QQ:二零五七三零七七零五,二三八二五九五三三二。才思让你离北电更近一步。 二、2018年考研参考书推荐 (该书单从专业一的【】到专业二的【】书单算是比较全面的啦,当然试题非常灵活,切记死背书本) 独家解读: 专业一: 《艺术概论》 这本书去年出的是试用版,前几天刚出来了正式版,正式版和试用版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充分的体现了这本书的重要性,这本书的佷多细节比较重要,去年很多题都是从细节中考查的,所以这本书至关重要。 《北京电影学院赵斌版艺术概论三驾马车考研配套资料,题库》 才思教育集结北京电影学院最强资料建设团队,推出北京电影学院赵斌版《艺术概论》三驾马车系列。

这本资料是目前唯一一本完全符合赵斌版《艺术概论》汇编的一套资料,而且重点全部都在里面做了标记。整本资料的特点主要有三点: 【完整再现赵斌版《艺术概论》】【名词、简答、论述考点一目了然】【真题出处随时随地标注】还有就是《思维导图》 《思维导图》是我们开发的一个比较创新的资料,最早是运用在考研政治上(备注:根据今年新大纲整编的政治思维导图已经上架啦),其实是被学生们“逼”出来的一个东西,从去年的政治,到《艺术概论》,今年《艺术概论》的思维导图标注上具体页码,方便大家翻看。 最后是《必备题库》。 只看书不做题目是不行的,我们在这本《题库》里面,汇总了赵斌版艺术概论98%的考点(说100%有点狂)以及答案,当然,我们还总结了包含彭吉象的《艺术学概论》等北影常考的书本上面的题目以及大题思路。 《认识电影》 考电影学院的研究生对于这本书来说知识过于基础了,并且很杂,实际考试会又少部分的设计,主要以让广大考生了解电影为主。 《中国文化读本》 可以把这本书划分到艺术概论其中的一个章节中去,那就是中国艺术观中。 《什么是艺术》 实际上是一本偏目录性质的书我觉得,自己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吧,把这些人摘出来单个找论文分析脉络,总结了一些一个大体的框架,这个框架大重要了,你理解了前因后果,其实理解这些人为什么要说这些话一点都不难,当你能自己对别人介绍这些人的时候侃侃而谈,就差不多了。 《电影史:理论与实践》 这本书应该是五本书中最难理解的书了,它有别于所有传统的史论书籍中线性叙史的思路,开辟了一个新的思维方式,以及运用的实在论的研究方法我觉得虽然书籍难懂,但是仔细看几遍则完全是颠覆性质的,这会很有利于你的考试,或者不止于此,你的研究生过程中也会很受益。所以这本书虽然难懂,但是通过自己的反复细嚼慢咽整理笔记我觉得受益匪浅。 三、考研真题 学硕专业一 一、名词解释

2018-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word范文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 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1】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 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 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解析(三)

法硕(非法学)考研经典案例解析 (三)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解答: 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 (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相信通过上面的复习,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知识点总结,制定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有选择有侧重点的复习,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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