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30国家发改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36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

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

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以上。

第十条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从业人员中,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受理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业绩;

(七)所申报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八)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九)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经过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10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乙级和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1年以后,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可在当年招标机构资格申请受理时,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授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三)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近3年内受到有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以上处罚的。

第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按照本办法,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对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不定期地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受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取消其申请;已经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在资格年检过程中报送虚假材料的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

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给予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第五项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六)未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结果将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实施《招标投标法》 一、明确责任,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行使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从以往招标投标管理的实践看,招标投标多头管理往往使项目法人无所适从。因此必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理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监督管理部门与项目法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明确各方责任,把法律规定应属项目法人的权力还给法人,使之达到权利和责任的对等。依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及其委托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组织招标工作和评定中标人是项目法人及其委托者的基本权利。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编制标底及标底的确定、开标地点、选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具体招标活动,一律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强制进行审查或批准。 200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文件确定了省级部门之间管理招标投标职权划分原则。今后,省级有关部门必须据此分工原则行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职权。不得将行政监督等同于可以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取代应由项目法人自主行使的权利。严禁随意扩大招投标监管权限和增加招投标管理环节。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及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称必须招标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准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三、严格招标公告发布管理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等关于举办第五届上海职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等关于举办第五 届上海职工科技节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工总经[2013]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团市委、上海市科协关于举办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3〕77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协会,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团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市职工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深入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岗位创新,上海市推进职工科技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在2013年5月份全国科技活动周和上海科技节期间,举办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本市职工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若干政策意见》,通过举办第五届职工科技节,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激发职工创新活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上海工人阶级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活动主题 坚持岗位创新,共创幸福生活 三、活动时间 2013年5月17日~24日(共8天) 四、主办单位 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委、市科协 五、活动内容 坚持企业是创新主体、职工是创新灵魂、岗位是创新源泉,集聚职工创新资源,形成推进合力,着力从市、区县局(产业)和基层单位三个层面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一)市级层面主要活动 1、举办上海市职工创新创效推进会暨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开幕式 交流职工创新创效特色工作经验;表彰第九届上海市十大工人发明家、第四届上海市十大职工科技创新英才和第三届上海市职工科技创新新人奖、优秀团队、示范基地;举行“2013上海职工科技创新成果网上展”开通仪式;部署职工科技创新工作。 主办单位: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 (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县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压实日常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出资的投资基金类专项按照批复方案明确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打捆安排项目中的每个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七条切块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当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八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随投资计划电子数据一并加载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汇总申报投资计划的部门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能力培训,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模式研究

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模式研究 完成期限:2012年 7月 4日至 2012年 10月30 日 学习中心奥鹏年级2010 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指导教师刘小可 姓名姜永海学号102701282057 接受任务日期 2012.7.4 批准日期 2012.7.11

一、原始依据(资料) [1] 卞东峰.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招投标问题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 版), 2011,(33):36~38 [2] 张俨,我国招投标市场问题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14):64~65 [3] 张志勇,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36~250 [4] 吴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问题透视(上)[J].施工企业管理,2007,(6): 67~69 [5] 蔡培源,周令,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利弊分析与对策[J].山西建筑, 2007(5):267~268. [6] 乌云娜,牛东晓编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7,167~169 [7] 曹艺雄,曹雪华.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西部 探矿工程,2007,(5):236~238. [8] 徐镇绥,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财政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345~360 [9] 李锋.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策略与决策模型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 2006. [10] 邵志华,工程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J].中华建 设,2006,(09):56~58 [11] 郎荣染,国际工程承包与招标投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98~102 [12] 张在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承包[M].湖北教育出版,1985,145~156 二、设计内容和要求:(说明书、专题、绘图、试验结果等) 1、围绕选题搜集、阅读有关中英文文献资料。 2、撰写毕业论文详细提纲。 3、撰写论文,反复修改。写作过程中要继续搜集、补充资料,写作要层次分明, 条理清楚,观点明确,论证有理有据,具有说服能力。文章的文字要简洁、通顺、流畅、无错别字。 4、按要求进行论文排版。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财政部74号令 (2)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罿《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薈部长楼继伟 羅2013年12月19日 羁第一章总则 肈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罿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螇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 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膈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肆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膅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方式: 螃(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芈(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蒇(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袇(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薂第二章一般规定 薂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 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袈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莄(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薅(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蚂(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自查报告

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自查报 告 有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的自查报告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街乡中心学校于对20XX-20XX年中央预算内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进行自检自查的通知》精神,我中心学校高度重视,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龙街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大姚县龙街初级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是20XX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社会事业性建设项目,是我县20XX年重点工程。 该项目选址在龙街中学现教学楼后面上坡上,计划建设教师周转房32套,带卫生间,总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总投资160万元。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三岔河中学教师周转房宿舍等建设项目几件计划的通知》下达龙街中学教师周转宿舍,砖混结构,四层,建筑面积1120平方米,计划投资160万元。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该工程经过前期的选址、岩土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招标、监理招标、消防安全审核备案等。该工程我们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

程监理制及财务专帐管理的要求。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等,按要求均由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或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手续、“两证一书”,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地质勘查合同、廉政合同等较为完备,规划、环保、土地、消防等部门严格履行了各自的职能,所有手续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 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到现在已经竣工验收。 该工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拨付资金,现在全部工程款已经拨付到施工方。维修保证金待期限足之后再进行拨付。 该项目工程的建成,共32套单元房,可以解决了40多名教师住房困难的问题。住房条件改善了,优质师资留住了,教师安居乐业了,教师进城热和学生择校热悄然降温,学校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水电未能及时整改,致使工程虽然已经验收,但教职工还未能入住。 及时督促施工方完成后续工作。

审批程序及要求-上海发改委

附件1: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 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管道建设的选线通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二)管道建设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的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完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二)根据上述评估(评价)结果制定管道通过的安全防护方案,提出工程防护措施,保障管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防护方案通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提出方案是否适当可行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五、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方案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六、申请示范文本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名称(全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年月日

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10月 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2月 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3年 12月 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发改委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中央投资项目从决策到建设实施各个阶段的所有招标代理业务,包括项目业主招标、代建制单位招标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省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初审、使用和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没有建立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设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 资格以上处罚。 (八)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申请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万元人民币。1500(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7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 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6.28 【实施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推进本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进一步美化并提升城市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落实市级资金保障,规范市级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在本市重要区域、内环内主次干道以及内外环间射线主干道范围内,经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认定的既有道路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纳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对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业主、项目性质、特点(或功能定位)、项目开工和竣工、投入运营(行)时间进行概要描述。 二、项目决策理由与目标,概述项目决策的依据、背景、理由和预期目标(宏观目标和实施目标)。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实际建成的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项目主要实施过程并简要说明变化内容及原因;项目经批准的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周期。 四、项目投资情况。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竣工决算。 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经批准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竣工决算资金来源及不同来源资金所占比重。 六、项目运营(行)及效益现状。项目运营(行)现状,生产能力(或系统功能)实现现状,项目财务及经济效益现状,社会效益现状。 七、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情况及主要结论。 八、项目后评价依据. 主要内容和基础资料。 第二部分项目全过程总结与评价 第一章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 一、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及批复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及批复意见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筹措,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价主要结论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主要变化。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

议书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并对主要变化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三、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主要内容及批复意见(大型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前增加总体设计阶段)。主要包括:工程特点、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四、项目前期决策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审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依法履行了审批程序,是否依法附具了土地、环评、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项目建设准备、实施总结与评价 一、项目实施准备 (一)项目实施准备组织管理及其评价。组织形式及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的建立,勘察设计、咨询、强审等建设参与方的引入方式及程序,各参与方资质及工作职责情况。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情况。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执行情况。 (三)各阶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主要变化及原因分析。根据项目设计完成情况,可以选取包括初步设计(大型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前增加总体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等各设计阶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的主要变化,并进行主要原因分析。 对比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及运营管理方案、工程投资、建设工期。 (四)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评价。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及工作内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评价,勘察设计工作成果内容、深度全面性及合理性评价咱以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评价。 (五)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及评价。 (六)项目招投标工作情况及评价。 (七)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其评价。 (八)项目开工程序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开工手续落实情况,实际开工时间,存在问题及其评价。 二、项目实施组织与管理 (一)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法人、指挥部)。 (二)项目的管理模式(法人直管、总承包、代建、BOT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