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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国际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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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的串讲(汇总整理+补充版)来源:陈河源的日志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法的渊源(可能出:填空、选择、名词解释、简答)

1、什么是渊源

(1)《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关于国际法渊源的一个很重要的但并不详尽的陈述。

根据第38条,具体表现形式:

①国际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②国际习惯

③一般法律原则

④辅助的原则:A、司法判例;B、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

2、哪些是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法主体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有4个条件)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国家的一般时间、惯例或做法。

有两个要件:①“物质要素”(客观要件):国际的一般实践;②“心理要素”(主观要件):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

·答名词解释的方法(要回答充分):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国家的一般时间、惯例或做法。这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对国家有普遍约束力,除非明确反对者。

(3)善良与公允原则,也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方式,前提是当事国同意。

3、各种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或含义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可能出:填空、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理论上,二者关系是什么

(1)两种学派三种观点(每个观点都要能简述):

①一元论

A、国际法优先

B、国内法优先

②二元论

③联系论(中国普遍认为)

2、实践中,各国是怎么处理的(填空、名词解释)

(1)转化:即国际法规则在经过特定的宪法机制转化为明确的国内法规则之前,在国内法中不发生效力。

(2)纳入:即国际法不需要经过任何立法程序,可以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3、中国没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立法法上的表述,但是有部门法上的表述(如民法通则,在民商事上国际法优先)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出:填空、选择、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特征

(1)国际强行法的含义

2、基本原则有哪些(填空、选择)。《联合国宪章》下的: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四)其他知识点

1、近代国际法的开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2、近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名著: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后来,《海洋自由论》。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选择)

(1)知道每个学派大致的观点,知道那些名词即可。如“共同同意”是实在法学派的观点。

(2)中国学者的观点:国家意志的协议。

(3)若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了解)

例如:传统的实在法学派:奥本海。20世纪美国的,政策定向学说,代表人物为麦克杜格尔。

4、国际法的发展历史

(1)《巴黎非战公约》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的条约。(选择)(2)现代国家法的发展(选择):

①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和数量日益增加;

②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

③确立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④国际法的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

⑤国际法的编纂成效显著。

(3)第一个将国际法引入中国的人:丁韪良。

4、国际法的主体

(1)概念(简单、论述):即国际人格者,是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2)四个主体的地位

①国家:基本主体

②国际组织:重要的派生的主体

③争取独立的民族:一定意义上的主体

·法律基础:民族自决权

④个人:是否是主体有争议

5、国际法的编纂:不是国际立法,是国际法规则的条文化、系统化。

6、格劳秀斯:把国际法称为万民法。边沁,称为国际法。

二、第二章国家

(一)国家

1、国家的四个要素

2、国家的三个类型(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

3、永久中立国

(1)名词解释: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这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类型。

(2)有两个要件

4、国家4个的基本权利(填空、选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5、自卫权(会做简答题)

(1)含义: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习惯法,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2)行使要符合3个条件:

①在前提上

②在时间上

③在程序上

④在程度上

6、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

7、普遍性管辖权

(1)是受限制的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

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

(2)管辖的犯罪有哪些(会做选择题)

8、管辖豁免

(1)国际主权豁免(名词解释、简答)

①又称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狭义上,仅指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即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的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权。

②法律基础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③这是习惯法基础上形成的国际法规则。但是2004年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立法模式是,总体上承认国家的管辖豁免,但是又明确地列举了不允许豁免的情形。其实是一种变相的限制豁免的立场。

(2)采取限制豁免的立场的国家:美国、英国、比利时。

(3)限制豁免的含义

(4)8种不能豁免的情形(选择)

(二)承认

1、什么是政府承认、国家承认

2、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3、国家产生的四种情形(选择题):独立、合并、分离、分裂

4、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即须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家法原则。即不能违反“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5、国家承认的性质的学说(选择、填空,):“构成说”和“宣告说”。

6、“构成说”和“宣告说”各自的意思是什么要知道。

7、国家承认的方式(选择题):明示承认、默示承认;法律承认、事实承认。

8、国家承认的效果(要掌握)

9、政府承认的前提:非宪法程序的政府变更

10、政府承认的2个条件

(1)“有效统治”

(2)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不能是外国侵略或干涉的产物。

11、对新中国的承认:政府承认,而非国家承认。

(三)继承(选择、填空)

1、继承的几种原因(选择题)

2、条约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必须继承。

3、财产继承:有协议按协议。

4、债务继承:只继承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和恶债不予继承。

5、新中国的、苏维埃政府的:均属于政府继承。

(四)国家责任

1、国家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填空、选择)

(1)主观要件:指某一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即某一行为对于特定国家来讲是具有可归责性。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选择题):7种

(2)客观要件: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家义务。

2、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排除(会做选择题)

3、国家责任,不存在刑事责任

三、第三章国家领土

(一)取得与变更方式

1、传统与现代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选择、填空)

2、先占(名词解释)

3、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

4、现代国际法上,先占、添附和和平割让仍然有效。时效有争议。征服无效。

(二)领土的主权与限制

1、领土的构成

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3、名词解释:国际地役

(三)南极条约制度

和平利用,科学考察,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的主权要求,南极协商制度,环境保护等。四、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1、什么是国籍

2、国籍的取得方式(简单的填空题):原始取得、加入取得

3、中国国籍的基本原则

(二)外国人待遇

1、国民待遇(名词解释)

2、最惠国待遇(名词解释)

3、互惠待遇

4、差别待遇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的概念(名词解释+这是国家行使属人优越权的表现,重要)

2、外交保护的3个条件

(四)难民

1、难民的概念

2、难民的法律地位:不推回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五)引渡

1、简答:试简述引渡的规则

(1)引渡的含义

(2)引渡的规则(引渡的对象、引渡的条件)

(3)引渡的效果

(4)罪行特定、禁止转引渡

2、名词解释:引渡::……的一种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无条约则无引渡义务。

3、政治犯不引渡(选择)

(六)庇护

1、名词解释:庇护:……的一种国家行为。庇护是一种国家的权利。

五、第五章海洋法

(一)概述

1、1609,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观点。(选择)

2、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哪个会议解决了哪些问题

例如:1982年海洋法公约:领海宽度,创设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制度,大陆架制度除外。

(二)领海与毗连区

1、中国的领海基线:直线基线。

2、中国的领海宽度:12海里。

3、领海基线有两类: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4、领海主权:及于领空。

5、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必须要掌握)

(1)名词解释:……。这是一项根据长期的国际实践而形成的习惯法规则。

(2)能与其他制度比较:如领海高空通过制度、国际海峡通行制度。

6、国家在毗连区的权限: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法律立法权和执法权。

(三)群岛水域

1、法律地位

2、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四)专属经济区

1、含义

2、国家的权利、义务

·热点问题:韩国中国渔船捕鱼事件(包括:不能过度开发;为了适度利用,照顾相关国家)3、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和区别

(1)共同点

(2)区别

①专属经济区:权利及于底土;大陆架只是底土。

②权利性质

③专属经济区还存在剩余权利问题,大陆架没有;但大陆架需要对于外大陆架的收益提交国际海底管理局一部分。

4、过境通行制度与无害通过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1)适用的海域

(2)主体

(五)大陆架

1、含义

2、大陆架的法律制度(法律地位)

(六)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哪些海峡适用

(七)公海

1、公海的地位

2、公海的六大自由

3、公海的法律秩序:登临权、紧追权

(八)国际海底区域

1、含义:……其设立用于全人类利益服务。

(九)海洋法法庭

1、当事方的特点:缔约国、非国家实体,甚至包括非缔约国的国民。

六、第六章空间法

1、空气空间(主权)和外层空间(为全人类利益服务)的法律地位

2、外层空间的基本原则(选择题)

3、外层空间的基本法律制度(选择题):登记制度、援助制度、责任制度

七、第八章国际人权法

1、国际人权宪章三个文件:《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1966年通过哪两个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机构: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等。

4、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创新性的制度)

5、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选择、填空):报告制度、国家来文和和解制度、个人申诉制度

八、第九章国际组织

(一)概述(填空、选择)

1、国际组织的含义和分类

2、国际组织通常的机关: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3、国际组织通常的表决方式:全体一致、多数表决、协商一致。

(二)联合国

1、基础文件:联合国宪章

2、安理会的决策方式:五大国一致

3、联合国宗旨和基本原则(选择,简答)

4、名词解释:集体安全体制:各国在相互关系上禁止使用武力,可单独自卫,安理会可执行行动。

5、会员国

(1)分为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填空)

(2)联合国会员国的标准(知道)

(3)联合国主要机关(选择、填空):6大机关。

(4)安理会的议事程序:五大国一致为基础的多数表决

(5)名词解释:安理会表决程序中的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

(6)论述:试论述安理会的职权,兼评安理会的改革

(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1、名词解释: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2、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有哪些(多选)

九、第十章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的法律基本文件(填空)

2、外交特权豁免的根据(会做)

3、外交机构(选择)

4、使馆馆长有3类,仅是礼节地位不同:大使,公使,代办。

5、使馆的职员有3类:选出哪些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

6、使馆的职责(选择):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

7、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学说(选择、填空、简答)

·简答:

(1)解释这3个学说

(2)现在的实践是适用代表说和职务需要说相结合,抛弃了治外法权说。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就是采取这种说法。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给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8、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简答、论述)

9、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的含义。

10、试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根据

(2)内容

11、试简述外交特权豁免

(1)使馆的

(2)外交代表的

12、名词解释:特别使团:……。特别使团的派出不要求双方建立外交关系。

13、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是领事执行职务的机关。

(2)领事职能(看一下就行):4类,具体包括……。

(3)领馆特权与豁免:与使馆进行对比。

(4)对比:外交代表与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十、第十一章条约法

1、条约的特征(选择)

2、条约的名称(选择)

3、名词解释:全权证书

4、条约的保留(简答)

(1)概念

(2)特征

(3)接受和反对的效果

5、条约的生效

(1)对缔约国的效力

·试简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对非缔约国的效力

·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简答)

6、条约的解释

(1)学派(选择):主观学派、客观学派、目的学派。

(2)简答:试简述条约解释的规则

7、条约无效的情形(选择、填空、文字题)

8、条约终止的理由(选择)

9、名词解释:情势变迁

十一、第十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强制方法有哪些?非强制方法有哪些?政治方法、法律方法有哪些?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填空、名词解释、简答)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这一问题之所以比较重要,不在于它会直接出现在题目中,而在于对这一问题有很好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后面很多重要制度和原则的理解,是一个起到“地基”作用的知识点。因此,对这一问题要采取理解式的记忆,理解得越好掌握地才能越扎实。(理解)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这是一项国际法传统理论问题,由于在学理上没有定论,所以出题的可能性不高。(了解)

3、国际法渊源。这是一个传统考点,考生要给与足够的重视。除了要从整体上掌握各种渊

源外,尤其要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概念和相关问题给予很好的理解及记忆。其中国际条约可以结合条约法部分中的内容予以深入掌握。(重点)

4、国际法的主体。仅需理解概念即可,具体内容分见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章节中掌握。(了解)

5、国际法基本原则。结合《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七项原则,对指定教材中所列各项原则的内涵加以理解及记忆。(次重点)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也是传统国际法理论问题。首先要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学说有一个一般的把握,其次主要是要了解国内学术界的通说并结合指定教材的论述进行掌握。(次重点)

7、国际法编纂(名词解释)

第二章国家

1、国家的概念和要素。(了解)

2、国家的类型。尤其是永久中立国概念应给予注意。(名词解释)

3、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其中对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次重点)

4、国际管辖豁免。主要是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的含义。(名词解释)

5、国家的承认。主要看国家承认,政府承认考的可能性比较小。(次重点)

6、家和政府继承。传统考点,尤其是国家条约、财产和债务的继承问题。(重点)

7、国家责任。传统考点,对本节应该全面掌握,尤其是其中的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和国际责任新发展问题。(重点)

第三章国家领土

1、领土的概念、组成及其法律地位。对领土的法律地位要有一定的掌握,易与国际法原则结合出题。(了解)

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和领土主权的限制。仅掌握各种方式和情形的概念即可。(名词解释)

3、边界的概念、类型。(名词解释)

4、南极。结合《南极公约》的规定,掌握南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次重点)

第四章海洋法

1、结合发展史部分和后几节对具体水域制度的规定,总结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新发展。(了解)

2、水。内水及其法律地位、历史性海湾。(名词解释)

3、海。传统考点,对本节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掌握。尤其是领海的法律地位、无害通过制度、司法管辖权等大块问题,此外还要注意本节内一些零散但却重要的概念,如领海基线、自然基线法、直线基线法、等距离中间线等等。(重点)

4、毗连区。含义、法律制度。(名词解释)

5、关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全面掌握,包括概念、具体内容等。另外要注意总结过境通行制度与无害通过制度的异同。(重点)

6、群岛水域。含义、法律地位与航行制度。(次重点)

7、专属经济区。本节要全面掌握,如含义、法律地位等。另外,提醒大家注意掌握“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的含义及其根据国际法所享有针对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权利。(重点)8、大陆架。同上一节一样要全面掌握,如含义、法律地位等。并且,要特别注意总结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在地理范围和法律地位的异同。(重点)

9、公海。传统考点,更加要全面掌握。大块的问题,如概念和法律地位、公海自由制度、公海上的管辖权问题等问题;散见的概念,如登临权、紧追权等。(重点)

10、国际海底区域。掌握其含义、法律地位,“平行开发制”的概念等问题。(名词解释)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次重点)

2、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传统考点,要通过对《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对非法行为确定、管辖权、引渡和起诉等相关问题规定的比较,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全面掌握;此外要注意掌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含义。(重点)

3、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了解)

4、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和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责任制度和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要做全面掌握。(次重点)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概念、作用以及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了解)

2、国籍抵触及其解决。(名词解释)

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要全面掌握外国人待遇的三项原则、外交保护的含义及条件。(重点)

4、引渡和庇护。分别掌握这两个制度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次重点)

5、难民的法律地位。掌握难民的定义和范围、身份确定,尤其是其法律地位问题。(次重点)第七章国际人权法

历年考试基本不涉及,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即可。如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案、个人人权、民族自决权、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等。

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概述。对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进行比较。(了解)

2、使馆制度。掌握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使馆职务,外交团概念。(了解)

3、外交特权与豁免。传统考点,全面掌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和具体内容。另外,要结合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总结二者的异同。(重点)

4、特别使团概念制度。(名词解释)

5、领事制度。掌握领事制度的含义,领事特权与豁免。(次重点)

第九章条约法

1、概述。条约含义、特征。(了解)

2、条约的缔结。掌握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重要的相关概念,如缔约能力、缔约权、全权证书、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批准、加入等,本节重在对上述概念的准确理解。(次重点)

3、条约保留。全面掌握保留的概念、范围、接受与反对和法律效果。(重点)

4、条约的效力。掌握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次重点)

5、条约的冲突、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掌握相关概念和具体规则。(次重点)

6、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掌握无效、终止和暂停实行的原因、程序和后果。另外,注意一个重要的概念“情势变迁”。(次重点)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1、国际组织概念、特征、法律制度。(了解)

2、联合国。传统考点,全面掌握联合国的含义,宗旨与原则,大会和安理会的会议制度、决议程序和职权以及维持和平与安全制度。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概念:联大的特别会议、紧急特别会议、双重否决权、集体安全保障等;此外要注意比较大会和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职权方面的区别。(重点)

3、联合国专门机构。(名词解释)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国际争端含义、种类及其解决方法。对其中重要概念给予注意,如反报、报复。(名词解释)

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了解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的基本概念。(了解)

3、司法解决。传统考点,主要掌握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另外,注意几个概念,如专案法官、国际法院等。(重点)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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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法学 国际法 考试要点 8

名词解释: 一、law-making treaty 课本14页 二、recognition de facto 课本49页 三、universal jurisdiction 课本69页 四、Restrictive immunity 课本78页 五、reservation 课本103页 六、right of pursuit 课本131页 七、the continental shelf 课本127 八、right of derogation克检权 1、In time of public emergency which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n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s officially proclaimed,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may take measures derogating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esent Covenant to the extent strictly required by the exigencies of the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solely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or social origin. 2、No derogation from articles 6, 7, 8 (paragraphs I and 2), 11, 15, 16 and 18 may be made under this provision. 3、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availing itself of the right of derogation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from which it has derogated and of the reasons by which it was actuated. A furthe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made, through the same intermediary, on the date on which it terminates such derogation. 九、two-tier liability system双梯度责任制 1、strict liability:For damages arising not exceeding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1SDR =0.888671g ) for each passenger,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able to exclude or limit its liability. 2、Presumption of fault: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arising exceed for each passenger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 if the carrier proves that: (a) such damage was not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the carrier or its servants or agents; or (b) such damage was sole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SQL_Server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一、教学管理 1. 基本需求 某学校设计学生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实体包括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简历、登记照,每名学生选择一个主修专业,专业包括专业编号和名称,一个专业属于一个学院,一个学院可以有若干个专业。学院信息要存储学院号、学院名、院长。教学管理还要管理课程表和学生成绩。课程表包括课程号、课程名、学分,每门课程由一个学院开设。学生选修的每门课程获得一个成绩。 设计该教学管理的ER模型,然后转化为关系模型。 若上面的管理系统还要管理教师教学安排,教师包括编号、姓名、年龄、职称,一个教师只能属于一个学院,一名教师可以上若干门课程,一门课程可以有多名老师来上,每个教师所上的每门课都有一个课堂号和课时数。试修改上题的ER模型,将教师教学信息管理增加进去。

2. 参考设计: 图一教学管理ER图 由ER模型转换的关系模型是: 学生(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专业号,简历,登记照)专业(专业号,专业,专业类别,学院号) 学院(学院号,学院,院长) 课程(课程号,课程名,学分,学院号) 成绩(学号,课程号,成绩) (题目分析:本题中有学生、专业、学院、课程四个实体。一个学生只有一个主修专业,学生与专业有多对一的联系;一个专业只由一个学院开设,一门课程只由一个学院开设,学院与专业、学院与课程都是一对多的联系;学生与课程有多对多的联系。 在转换为关系模型时,一对多的联系都在相应的多方实体的关系中增加一个外键。) 增加教师,ER图如下。

图二有教师实体的教学管理ER图 3. 物理设计 基于Access的数据库结构设计如下。 指定数据库文件的名称,并为设计好的关系模型设计表结构。 数据库文件保存在“E:\教学管理\”文件夹中,数据库文件名:教学管理.MDB。 表包括:学院、专业、学生、课程、成绩单。对应表结构如表1-2至表1-6所示。 表1-1 学院 表1-2 专业 表1-3 学生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 业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

国际法考试重点

国际法复习材料 [国际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 5国际习惯 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两个要素:必须有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6一般法律原则 是指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含义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国际社会公认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 四,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适用武力的原则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5,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 第四章 1,国家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独立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2,构成国际法主体的要件主要有: 1 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3、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是由以下情况决定: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的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的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原则和规章的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是基本主体。 4,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权组织 主权 5,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00001)

国际公法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 1.C 2.ABC 3.BCD 4.A 5.ABC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过交往的能力】 5.【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P20】:

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P76】: 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P114】: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庇护【P121】: 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住和给予保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P26】 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P69】 答: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P91】 答: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 ②自卫 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 ⑥危急情况 五、论述题 1.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44】 答: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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