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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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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摘要:结合国际公约、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分析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所适用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认为这一规定将突破我国传统商标法的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的地域性观念,对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际法;新商标法;未注册驰名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①,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国际保护体制的要求,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商标保护的潮流,反映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现实;同时,这也将改变我国商标法制和商标立法的传统,丰富商标地域性的内涵,对商标立法和未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影响深远。但该款关于权利主体和商标的范围并不明确,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进行分析。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法渊源和影响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别保护体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之中,是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该条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本条是由1925年海牙修订会议订入本公约的,1934年的伦敦修订会议和1958年的里斯本修订会议作了修改。②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第一,享受本条利益的主体是可以享受本巴黎公约利益的人。首先,根据公约第2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是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对此,该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其次,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

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这也是所谓的“同国民待遇原则”。其三,作为公约受益人的国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与公约关于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是一致的。第二,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范围。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之一是该被请求保护的商标在被请求保护国驰名。根据公约的规定,这种商标可以包括:一是已经在被请求保护国取得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未在被请求保护国注册但已实际使用中的驰名商标,即仅仅是使用中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三是既未在该被请求保护国注册,亦未在被请求保护国使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对注册驰名商标加以特别保护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对第二种虽未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人们多持肯定态度③,对第三种商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享受特别保护则容易引起争论,因为这将涉及一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的范围,以及关于商标取得的基本理论。根据巴黎公约1958年里斯本修订会议的情况,这个问题可由被请求保护国自由决定。会议上曾拒绝一项提案,依照该项提案,为了获得某一国家对某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要求在该国使用该商标。据此,成员国并无义务保护在其领域内未曾使用的驰名商标,但它也可以予以保护。从里斯本会议的表决结果来看,大多数成员国采取了不予保护的立场。④可见,成员国有决定是否对未在该国使用的所谓驰名商标提供保护的自由。认为成员国应当对可享受公约利益的人在内国已驰名的商标无条件地提供特别保护的理解是对公约规定的误解。

(二)TRIPS协议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TRIPS协议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代表了当今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最高标准。协议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6条的第2款。该款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根据上述规定,协议成员方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方面,应当考虑到由于宣传和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而致有关商标在被请求给予特别保护成员地域内驰名的结果,包括“不以该驰名商标必须在认定地域内使用、且在使用中已获得相当知名度为前提条件。最极端的情况是该商标在该地域内根本没有实际使用,只是通过大量的广告媒体宣传,达到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仍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换句话说,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条件,包括行业要求、地域要求,而没有使用要求。”⑤也就是说,可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不需要以注册为前提,一个为可享受协议利益的人所拥有的商标只要在被请求保护国驰名,不管该商标是否在该国或是注册或使用或者两者都不是的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协议第16条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对此国外的学者认为,“对这一点应该结合巴黎公约1958年里斯本修订会议的结果来理解,换句话说,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可以要求

有关驰名商标必须是使用中的,TRIPS协议包括了一个更高的保护标准,尽管协议第16条第2款没有明确一件被请求保护的标记在何处宣传过,问题可能产生于在一个国家的附带宣传,人们可能会争论该款并不仅仅限于在某个特定国家内的宣传或促销,权利持有人更倾向于认为在享受本条的保护时并不需要使用甚至包括宣传。”⑥可见,协议明确并进一步扩大了应受特别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范围。

(三)公约和协议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范围的规定,对商标的国际和国内保护都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公约关于对使用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的规定,对普通法系国家影响不大,因为它们在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上奉行的是使用取得原则,对实行注册取得原则的我国的影响则比较大,这将使我国在涉外商标保护中接受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原则。在市场全球化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赋予上述外国驰名商标以国际效力,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商标只具有地域性的传统观念,使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成了国内驰名商标保护的一种延伸,有利于国际著名商标的保护。这也是近年来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在整个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中始终非常突出的原因。

协议关于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适用于在内国既未注册亦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规定,将对商标的地域性带来很大冲击,突破传统商标法认为商标具有“国别地域性”限制,从而在自然权利的意义上,⑦真正接受商标的“国际地域性”观念,即不以国界为标志而是以商标影响的范围来确定有关商标的“地域性”⑧。传统观念认为,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商标只在该国内有效,离开了该特定的地域性范围,该商标将不再受到保护。如今,这种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地域性是以商标的声誉影响来确定的,包括超国界的地域性,即可以是无国界的地域性,由商标影响力所及的范围来确定。总之

,商标的地域性与一国的国界不再是等同的。以商标影响力所及的范围来确定商标的效力的方式,与普通法关于未注册、但使用中的商标的效力以该商标的声誉所及来确定的情况有点相似。但所不同的是普通法的效力仅仅局限于一国之内即国内地域性,而后者则是可以超出国界的地域性。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尽管和该商标的影响力一致,但并不是当然确定的。由于这种范围远没有以注册推定的方式那么明确,因此,把有关标记作为特定商标而主张权利的人应证明该标记已经被他作为商标使用和其影响力所及的范围,并最终由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来确定。另外,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地域性,并不是指该商标原属国的商标法具有域外效力,被请求保护国是依据内国法对有关商标实施保护的,并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对国内法而言,对未在其境内使用的驰名商标提供特别

的保护,事实上扩大了受该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的范围,也改变了在该国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才是国内商标的概念,使得部分既未在一国注册又未在该国使用的,但却驰名的商标对该国来讲也具有商标的意义并予以保护。

协议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符合当今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潮流。在把国民待遇制度作为商标国际保护体制核心的情况下,各国在商标保护方面普遍奉行严格的地域性,不承认外国商标(在外国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在内国的效力并给予适当保护,影响了以同一商标开展跨国经营的成果。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按照原样”规则虽解决了同一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但这种逐一注册的方式不但要受到多种限制而且非常不经济。相比之下,协议确立的不用注册即可获得保护的方式则具有明显的优点,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目前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制的不足,如商标权人不必履行在被请求保护国使用商标的义务,也不必象注册商标权人那样缴纳商标注册费和续展费。实际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一件标记很可能在有关国家拟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之前已经在该有关国家被视为是商标并且已经驰名了,应该说,该标记在该国内已经被作为商标接受了,应该为这些标记提供商标保护,否则,放任对这些标记的混淆不但危害内国消费者,而且将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

二、各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在上述国际保护体制的影响下,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包含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一)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1-4条把公约范围内的驰名商标视为在先权的一种。该条规定:“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尤其是侵犯:1、在先注册商标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称的驰名商标……”(二)1994年10月31日《英国商标法》第56条专门规定了对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涉及的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并构成1994年新的英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条规定:“(1)本法中,依据巴黎公约有权享有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是指在英国驰名的、以下人员拥有的商标:(a)成员国的国民;或(b)在成员国有住所,或在成员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而不论该人在英国是否经营商业或是有声誉。这样的商标所有人的概念也应相应地解释。(2)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一商标与驰名商标或其主体相同或近似的,如果该商标的使用可能造成混淆的,那么,依据巴黎公约享有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所有人有权依禁令限制该商标在英国的使用。这种权利必须符合第48条(关于默许的效力)的规定。(3)第(2)款中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在本条实施之前就已开始使用的某一商标的善意的连续使用。”⑨本条规定甚至背离英国法传统上关于仿冒之诉的理论。按照该理论,仿冒之诉成立的前提之一是被仿冒商标必须在英国全境或者当地享有足够的声誉或商誉⑩。本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确并

不要求它的所有人是否在英国经营商业或者是否有声誉为前提。(三)1992年12月31日生效的《意大利商标法》第17条规定:依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属于驰名商标的标识,应被视为已为人所知,该标识即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可注册为商标。(四)日本现行商标法对著名商标认定的地域标准有所改变,规定在日本或其他国家驰名的商标均可认定为驰名商标。11可见,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广泛的保护已经成了国际性潮流。

三、我国法律及实践中确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范围

80年代初期,在我国参加巴黎公约之前,商标局就已在商标注册审查中注意到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例如,1984年6月,商标局在接受美国杜邦公司的“FREON(氟利昂)”商标注册申请时,尽管氟利昂当时在中国已成为“冷却剂”商品的通用名称,但考虑到该商标确属国际驰名商标,因而接受了杜邦公司的注册申请,确立了对未在我国使用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先例。1985年3月,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就承担了公约规定的义务,对成员国的驰名商标提供有效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不论其商标是否已在我国注册,均可阻止他人就相同的标记在我国获得注册和使用。

我国《商标法》修改以前没有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明确规定。12我国商标局1996年9月发布、1998年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实际上,规定确定的认定体制是以服务我国的名牌战略为重要目的,至目前为止,商标局根据该体制认定的驰名商标全是中国商标,而不包括外国人在中国注册、使用和有影响的商标。

在上述规定之外,作为1995年3月11日中美知识产权换文附件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就商标管理规定:“(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确认某商标为驰名商标时,应个案审查。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领域中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包括考虑基于该商标的国际声誉而在中国产生的知晓程度。……(4)58经商标局确定的驰名商标,但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应保护其不受侵犯。(5)经商标局确定的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不予国际承认的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注册。”应该说,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赋予享有国际声誉的商标的所有人在我国具有商标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保护的客体即未注册商标的范围包括:(1)在我国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2)虽然尚未在我国使用,但是客观上在我国却已驰名的商标。可以享受权利的人至少包括:(1)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可以享受巴黎公约利益的人;(3)其他可以享受TRIPS协议利益的人。这一规定将对我国的商标法产生深远影响:一是明确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赋予了部分未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

的地位,实现了我国商标法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二是打破了传统理论关于商标具有严格的国别地域性的观念,接受了驰名商标的国际性观念;三是突破了以往商标法关于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四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五是有助于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四项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注释:

①该条第一款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④(荷兰)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说[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84,。

③蔡立刚。“入世”与我国驰名商标立法的完善[J].北京:中国知识产权报,。

⑤李顺德。名牌的法律保护。郑成思[C].北京:知识产权研究(2)157。

⑥TheTRIPSAgreement:DraftingHistoryandAnalysis,byDanielGervais,London:Sweet&Maxwell1998。

⑦商标权使用取得的国家认为,商标是基于使用自然取得的,“没有商业就没有商标”是商标法的理念。

⑧目前,商标的国别地域性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每个国家为范围的地域性,二是区域范围的地域性注册比荷卢商标的效力及于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注册欧共体商标的效力及于共同体所有成员国,但这种超国界的地域性还是由于注册所确定的,与国别注册商标的地域性并没有差别。

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律法规最新汇编[J].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9。

⑩史际春。香港知识产权法[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1杨和义。欧美日商标制度的新变化与我国的因应之道[J].北京:国际贸易问题,1999(2)43。

12但是,有人认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8条提到的“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意即指驰名商标。见蒋志培:《驰名商标的上保护及法律应对》,载于《人民司法》20XX年第1期,第25页。另见《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三版,第156页。

邓永杰

精选最新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完整题库188题(含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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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6.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ACD) A.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B.改变注册商标标志 C.变更注册人的地址 D.删减指定的商品 7.下列标志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是(ACD)。 A.“同一首歌”片尾曲 B.“GB” C.饮料容器的造型 D.“红十字”文字和图样 8.某公司查阅当月的《商标公告》时发现一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该公司为了阻止或取消该近似商标,可以采取的程序是(ABD) A.商标异议 B.商标争议 C.商标诉讼 D.撤销注册不当 9.在我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不能填写(BC)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 A、1 B、2 C、3 10.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AC): A、分别转让 B、一并转让 C、强制许可 11.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权效力范围的是(BCD) A.在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B.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C.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D.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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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8、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9、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六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六个月 C.六个月,三个月 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 10、。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撤销其注册商标 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处理。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商标法 C.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D.反垄断法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二十五万元以下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A.两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B.三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C.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D.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14、.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商标法》对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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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

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追究前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一部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净化商标申请与使用环境。第三,针对恶意申请与诉讼的处罚。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既有市场或新市场的正当经营行为、讹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等各种情形。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诉求救济之外,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可以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恶意注册商标之人,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不义之财”。这些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行为,如不加遏制,必将怂恿企图不劳而获者,撼动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商标法规 【发文字号】国发[1983]4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3.03.10 【实施日期】1983.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83〕41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一份,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和商标黑白墨稿一张)。 商标图样要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长和宽不得超过十厘米。硬质的、塑料的以及

其他不能粘贴的,应当用纸张印制或绘制的图样或照片代替。 第四条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第六条商标局应当设置“商标注册簿”,登录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七条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书式二)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 注册人的地址有变更的,应当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书式三)一份。 第八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标记。 第九条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 第十条对驳回的商标要求复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书式四)一份。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A.2013年8月30日 B.2013年12月31日 C. 2014年5月1日D.2014年8月30日 2。(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 国家知识产权局 3.( )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A.商标注册人 B。商标使用人C。商标注册申请人D.商标被许可人 4.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 )原则. A.自愿 B. 平等 C。合法D。诚实信用 5。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原则办理。 A.公平B。对等C。公正 D。平等 6。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罚款。 A.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下 7.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 )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A。一个 B.二个 C.三个D.多个 8.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 A. 提出变更申请 B.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C.提出备案申请 D.前三者均可 9.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 B.六个月C。九个月 D.一年 10。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将为您提供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请您阅读了解。 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法名词解释

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记,既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二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2商标的特征一商业性二显著性 3商标的功能一识别功能二品质保证功能三广告及竞争功能 4商标,亦称字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 5商标和商号一商标是用来表彰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商号则是用来表彰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本身的标志。二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甚至是三维标志,而商号则只能采用文字形式。三商号的保护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受保护的范围不同。 6商标和装潢一商标的目的是区别商品来源,装潢的目的是美化商品。二装潢会不断变化,而商标一般来讲比较稳定。三商标具有个性特征,装潢要求反映商品本身的特点。 7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地标志一权利主体不同,二标识功能不同三转让许可的条件不同,三存续的时间不一样 8商标法商标法是规定因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商标法调整的对象一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因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三因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四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0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二注册原则。三申请在先原则。四审查原则。五自愿注册原则。六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七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11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一形象标志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二非形象商标。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一商品商标二服务商标三集体商标四证明商标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一等级商标二从属商标三备用商标四联合商标五防御商标 12商标注册绝对禁止条件 一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的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二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 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险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三关于地名作标志的禁止规定。四三维标志的禁止规定。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六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13相对禁止条件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14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商标的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性。依照商标的显著性分类,创造性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借用商标。三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15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

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哪些疑难问题要明了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作为一名工商法制人员,笔者通过对基层工商部门半年多的商标行政执法实践进行调研,梳理归纳出当前基层商标执法实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并结合法条法理和执法实践提出粗浅的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商标侵权物品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认定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工商部门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防止放纵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销售的经营者仍然销售涉案商品的,应视为主观故意行为,依法给予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相关的法律适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商标法案例分析教学文稿

商标法案例分析 gbxjb10级分类:知识产权被浏览372次2013.06.17 10、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2004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请回答:(1)帅美西服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2)帅美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腾达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3)帅美西服厂可否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hzfsm 采纳率:46% 10级 2013.06.18 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 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列分析题 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 [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中谁是侵权人? [答案与分析]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注意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他的所有人不事有专用权,无排他性,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他的所有人事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使用人使用的权利。 案例2.并非有意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否也构成侵权。

新商标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自()起施行。 A.2013年8月30日,2013年8月30日 B.2013年8月30日,2014年5月1日 C.2013年8月30日,2014年1月1日 D.2013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合法 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4、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 5、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告知委托人。 A.无须 B.应当明确 C.可以 D.可选择性 6、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8、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9、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六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六个月 C.六个月,三个月 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 10、。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撤销其注册商标 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处理。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商标法 C.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D.反垄断法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二十五万元以下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A.两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B.三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C.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D.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14、.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商标法》对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新商标法第条解读

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针对《商标法(2013修订)》第63条和 《商标法(2001修订)》第56条的对比解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历来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关键所在,也是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难题,更是制约商标权保护力度的瓶颈。 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订)》(以下简称“《商标法》”)施行。其中,针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修改,再次成为知识产权法学实务界广泛讨论的焦点。 此次对《商标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不仅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考验着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审判智慧。 如何确定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数额,分别由《商标法》修订前第56条和修订后第63条规定,其中,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第63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通过对原第56条和现第63条的解读,可以看出,相较原第56条,现第63条有5处修改,分别为: 1.规定了四种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及其适用顺序,排除了原商标法中权利人针对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选择权; 2.增加了“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计算方法; 3.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4.首次引入举证障碍规则; 5.提高了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虽然《商标法》进行了上述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案例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2017-07-07 欢迎关注「中华商标杂志」,和我们一起分享专业知识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判决要点】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点在于,前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后者用于制止除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因此,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以下简称“瑞和如家宾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3年,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了“如家”横排、竖排二文字服务商标。2005年,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如家酒店公司”)。同年,如家酒店公司授权和美酒店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者转授权他人使用上述二商标,且对任何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以和美酒店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09年,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字号为“瑞和如家”。2015年,和美酒店公司发现瑞和如家宾馆外墙牌匾上显示“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瑞和如家宾馆的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均有“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此外,瑞和如家宾馆在网络中使用“天津 页脚内容1

新商标法和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 1.加强商标管理。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容。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 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 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 规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

新商标法解读

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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