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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关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4]137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计划的编制和基金的统一支付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按下列项目支付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标准的全部费用;

2、工伤康复费;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6、生活护理费;

7、丧葬补助金;

8、供养亲属抚恤金;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费用支付范围

1、劳动能力鉴定费。

2、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未间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享受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工伤职工工资证明;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证明及经济状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八条工伤职工经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

1级至10级,或者经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工亡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九条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携带《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工伤伤残证》本人受伤前缴费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属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缴费工资证明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工资、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十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15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

对材料不齐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后15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

第十二条 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符合再次鉴定条件的,经鉴定机构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再次鉴定时间的次月。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四条 1至4级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基本医

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核定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1至4级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定基数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作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高于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工伤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第十六条职工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以职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转制、解散、倒闭、破产应将l至4级工伤职工及退休的工伤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根据工伤治疗情况确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并在办理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手续前支付给工伤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医治伤残部位所需工伤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15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核准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原有规定核准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按原有规定执行;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少报职工工资,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四)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的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待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按重新核定的待遇支付。因少报职工工资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降低待遇的差额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 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 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 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5、委托书(支付给参保人员不需要,非必要)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篇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或者职业病确诊之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是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是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

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三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四是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五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六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 特别提醒: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评定伤残等级,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一、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审批所需材料 、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没有残疾,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并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报支工伤康复费用的,还需提交康复确认告知单或康复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康复效果评价通知单。 ()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除转院证明和出院记录外,还应提供交通费、食宿费发票原件。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事先经过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及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建筑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复印件,其中-级伤残定期待遇,需先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三、注意事项 、工伤待遇审批通常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 、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及有关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职工或单位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应先自行复印留存。 、因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次性伤残补残待遇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经鉴定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1)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2)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编码工伤部位工伤时间工伤认定书编号申请认定时间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号鉴定时间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申请待遇项目(勾选)□医疗费发票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外就医交通费发票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住宿费发票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伙食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是□否单位(个人)垫付项目 1、已垫付金额:元 2、已垫付金额:元 3、已垫付金额:元支付账户信息(单位)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结果送达方式(勾选)□自取□网上自助查询□短信送达(填写手机号码:)工伤职工签名年月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表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2、病历、

出院小结(伤情诊断)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门诊处方,门诊检查报告单;转诊转院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鉴定费发票原件。 (三)辅助器具配置 1、《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原件一份; 2、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变化情况表》。 (五)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一份。 2、《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一份; 2、《承诺书》一份。 三、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单位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无误”。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须知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 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死亡失踪的 (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7、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二、生存认证: 1-4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6月和12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 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二、办理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教材

一、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河北省工伤保险赔偿一览表 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 (基金支 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 资) 工伤医 疗补助 金(基 金) 伤残就 业补助 金(单 位) 工伤 医疗 待遇 (基 金) 住院伙 食补助 费(基 金) 交通、 食宿 费(基 金) 安装辅助 器具费用 (基金) 生活护理 费 (基金) 误工费 (单位) 农民工1—4级 (单位) 非法用 工(单 位) 一级27个月本人 工资 90% 基 金 支 付 实际 发生 差旅补助 费(50元) 的70% 经医疗 机构证 明,包 括经办 机构同 意转院 的,实 际发生 与劳动能 力评残同 时申请 与劳动能 力评残同 时申请, (完全护 理:统筹地 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50%;大部 分护理: 40%;部分 护理: 30%),按 月计发。 停工留薪 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 特别注 意:停工 留薪期与 工伤认定 同时申请; 16—30周岁:一、161 二、140 三、118 四、97 30—50周岁:一、108 二、97 三、86 四、76 50周岁以上:一、86 二、76 三、65 四、54 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 16年 二级25个月85% 14年三级23个月80% 12年四级21个月75% 10年 五级18个月70% 单 位 支 付44个月22个月8年 六级16个月60% 38个月16个月6年 七级13个月注:上述1 —4级低于 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 基金补差。26个月10个月4年 八级11个月20个月8个月3年 九级9个月14个月6个月2年 十级7个月8个月4个月1年注: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非法用工赔偿基数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5—6级:职工可选择保留劳动关系(70%,60%),也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伤残就业补助金距退休不满5年,每减1年递减20%;不满1年的,按标准10%支付; 4、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死亡及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1、1—4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非法用工: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注:非法用工待遇相同 供养亲属抚恤 金 配偶本人工资40% 注:1、孤寡老人或孤儿按前述标准增加10%; 2、抚恤金总额不高于死者生前工资,按月支付; 3、1—4级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

发表时间:2008-11-28 21:11:00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摘选) 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 工伤待遇随变化适时变更 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以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制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10级工伤补助标准明确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10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 发50%。 不到退休年龄工伤待遇的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 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业病人的工伤待遇确定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特殊单位的职工特殊对待 对于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另外,对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因工伤亡人员,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按照标准报销 工 伤 保 险 基 金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停及 工康 留复 薪待 期遇 工伤康复的费用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不超过12个月, 延长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经一 劳次 动性 能伤 力残 鉴补 定助 金 一级27个月六级16个月 本 人 工 资 工 伤 保 险 基 金二级25个月七级13个月 三级23个月八级11个月 四级21个月九级9个月 五级18个月十级7个月 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伤津 残贴 一级90% 四级75%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一至四级,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二级85% 五级70% 三级80% 六级60%

生护 理活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同上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 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 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 工停工留薪期后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本人工资计算)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补就补医补就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 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24个月36个月七级15个月15个月九级8个月8个月 六级18个月30个月八级10个月10个月十级6个月6个月 湖南: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三)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二)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四)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死亡: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17175元;2010年:19109;2011年:21810;2012年:24565;2013年:26955。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15084元;2010年16566;2011年:18844;2012年:21318。怀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0年:28736;2011年:32099;2012年:35088。

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 挂号费 工伤保险住 住院费 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诊按照标准报销 医疗费 疗项目目录 医疗待遇工伤保险药 药费 品目录 医疗本单位因公 交通食宿费按标准报销 康复出差标准 待遇住院伙食补因公出差伙 70% 助费食补助标准 停工留薪期内及国家规定的 辅助器具费按照标准报销

康复待遇标准 停工接受工原工资福利 不变 伤医疗的待遇 生活不能自按实际需要 护理待遇 理的 一级27个月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经劳动能力鉴 五级18个月 定、一次性伤残本人缴费工资六级16个月 补助金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伤残

一级90% 待遇 二级85% 三级80% 本人工资(伤残 四级75% 津贴低于当地最 伤残津贴 五级70% 低工资标准的补 六级60% 足差额)支付渠道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50% 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 工伤保险基金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40% 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30%

能自理 丧葬补助金6个月 配偶每月 40% 其他每人每 供养亲属抚恤金 月30% 孤老或孤儿 再加10%同上 本人工资(抚恤 金总额不得超过 死亡职工生前的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全国城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死亡 丧葬统筹地上年度职 待遇 补助6个月工月平均工资金配偶每 月40%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基金供养其他每 后死亡待遇 亲属人每月 本人工资 抚恤30% 金孤老或 孤儿再 加10% 五级12个月①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六级10个月 6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七级 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4个月 ②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九级2个月 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 十级1个月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五级30个月 ①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工伤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六级26个月 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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