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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

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李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主任)

张世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张世诚黄薇刘海涛郑全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应对工会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的了解。

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社会经济矛盾是同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在不同的社会生产发展阶段,其实质及表现形式也不相同。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存在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即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他们在经济利益上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经济矛盾的集中表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经历了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三个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无产阶级是由于产业革命而产生的”。而在此之前的简单协作阶段和工场手工业阶段,也存在帮工、学徒和手工业工人等一些雇佣劳动者,他们都是雇佣工人的先辈,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工人阶级,而只是工人阶级的前身。现代工人阶级是在机器大工业阶段产生的。这是因为,由于产业革命而兴起的机器大生产,创造了手工业小生产无法比拟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彻底排挤了个体手工业和手工工场等前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而使工人成了机器的单纯附属物。因此,机器大生产完全割断了工人与小生产、小私有者的联系,从而造就了一个全新的,同机器大生产紧密相联系的,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产业工人阶级,即工人阶级。同时,也形成了以占有社会生产资料,使用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大工业资本家阶级,即资产阶级。因此,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而相伴形成的。

产业革命使社会的阶级对立简单化了,这种对立主要表现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和资本根本对立,工资和利润直接对抗。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榨取剩余价值,资本家为了获取剩余价值就要千方百计地通过增加工时、减少福利、增加劳动强度等方法降低工资,提高利润。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必然要向资产阶级开展阶级间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工人在没有组织时,工资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工人阶级维护自己利益的第一斗争就是进行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济斗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

规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讨价还价决定的。在这个斗争中谁坚持的长久和有效,谁就会多得。产业工人的人数虽然远远超过大工业资本家,但是,在与资本家斗争的过程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单个的工人不可能同资本家抗衡,分散的工人当然也不行,早期工人运动中工人捣毁机器的“卢德运动”,以及自发的小规模的罢工常常以失败告终,原因即在于工人没有组织起来。因此,工人运动的实践证明,只有工人群众联合并组织起来,结合成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使他们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同他们的雇主对抗,并能够作为一种力量去同这些雇主进行谈判,才可能战胜资本家,最终维护自己的物质利益。在经济斗争的这一客观前提下,形成了以职工为主体,以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而自主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其联合团体,即工会。工会最早出现于18世纪90年代末的英国,并于1824年在英国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工会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进行经济斗争的产物,是以经济斗争为直接动因而产生的。

工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初,只是为维护工人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各个工会彼此之间是孤立的,还没有形成整个产业和整个社会的联合,这也是工人阶级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最初的和最原始的组织。但是,工会并不是只停留在维护经济利益这个性质上,而是由在经济斗争中维护个别的和一部分工人的经济利益,逐步发展到进行维护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的政治斗争。这样,以19世纪中期欧洲的三大工人运动为标志,工会开始逐步发展成为工人阶级的政治组织。19世纪下半叶,随着工会运动和阶级斗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建立了工人政党,工会运动开始进入与工人阶级政党运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历史时期。

中国工会的诞生要比资本主义国家晚100多年,它产生于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期,当时的社会经济矛盾主要表现在无产阶级同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经济利益上的根本对立。中国最早的一批产业工会,诞生在外国殖民主义者在中国开办的一些资本主义企业中。中国工人阶级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地位极其低下,其劳动条件极差,劳动强度极大,经济收入极低,所以中国工人阶级所受的剥削更为惨烈。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工人为争取自己最基本的经济利益而成立了工会组织。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工人运动也不断发展,工会也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过程中发展为政治组织。中国工会从产生之后,很早就和无产阶级政党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很快地发展壮大起来,并成为中国共产党联系工人阶级,组织革命运动乃至武装斗争的重要依靠力量;直到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工会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治体制中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可以说,中国的工会从产生之日起就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这一点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工会。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掌握了国家领导权之后,工会仍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完全消灭工农之间差别,消灭城乡之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差别的高度。但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经济矛盾的性质、表现形式以及解决矛盾的方式是同资本主义社会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指人民内部各个阶级、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和矛盾。形成我国工会必须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群众具体利益之间既统一又相互矛盾的情况;二是国家、企业(集体)、职工三者利益之间也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矛盾的情况;三是工人、农民、以及其他社会阶层,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四是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职工作为生产者和被管理者与经营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五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在我国重新产生了劳资关系和劳资矛盾。显然,在上述经济矛盾的冲撞和协调中,职工群众作为具有自身具体利益的社会利益群体,必然要组织工会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应有权益。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更具体地讲,也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因社会经济矛盾,具体地和直接地是在劳动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或者说,这种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表现为劳动关系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最直观的表现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展开。工会就是在劳动关系矛盾斗争和发展中,工人为

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而自愿结合成的与雇主对抗的组织。工会最基本的活动即是围绕着劳动问题,诸如提高劳动工资、减少劳动工时、改善劳动待遇等展开的。在市场经济中,工会是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的。脱离劳动关系,工会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没有工会便构不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经济矛盾也同样集中表现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劳动关系矛盾的存在是工会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原意是指劳动者同劳动力使用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并非原来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表现为一种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者同国家发生关系,用国家行政机关来调整劳动关系;正是由于计划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异化,工会存在与否,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原本性质开始复归,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下的国家与职工的关系逐步转变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并向市场化、契约化方向发展,从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之间也将会发生磨擦和冲突。同时,随着对外开放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重新出现了劳资矛盾,这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显得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家制订有关法律来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另一方面,工会以劳动者代表的身份同劳动力使用单位进行协商谈判,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了解了工会的产生和发展之后,我们再来探讨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共同构建了工会的地位,这种地位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是通过工会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和广泛的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实现的。

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是指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具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地位主要是通过工会对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而体现出来的。工会产生并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矛盾,作为社会经济构成一个基本要素直接参与这种经济关系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缺少工会这一要素,或这一要素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社会经济关系便不能正常运行,社会经济矛盾也不能有效的得到调节。我国工会在经济关系中地位集中体现在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在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成为劳动关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是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是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中的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可以这样认为,没有工会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便不可能有一个规范的和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样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运作。工会的地位表现在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运行中,没有工会的参与和介入,劳动关系将是不平衡的或是残缺的。工会的地位还表现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作为一方代表的工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是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而且是协调矛盾的组织和力量。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工会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其地位也会越来越高,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其地位,这也是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特点主要体现在工会是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下,被看重和突出的是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即政治地位,工会主要是作为一个社会政治团体发挥作用的。在市场经济下,工人阶级仍然是党的阶级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只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不变,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社会政治团体的地位也不会变,党仍然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就必然要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特点,最基本和最突出的就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始终坚持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断扩大劳动者群众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从法律上对其地位予以保障也是一个必然的要求。

工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工会在现实的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声望。工

会应该关心并参与广泛的社会生活,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为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会必须承担更艰巨的任务,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是党的重托,职工群众的期望,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许多改革政策和措施都涉及职工利益,在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经济利益、政治地位、民主权利等方面,遇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党需要工会组织更好地关心职工疾苦,重视职工利益,反映职工要求,更加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职工群众需要工会敢于和善于为自己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民主渠道和社会调节作用。工人阶级和工会与党之间的这种亲密无间的血肉联系,在新形势下显得更加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依靠职工群众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工会在这方面的工作非常艰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使劳动关系由国家与职工的关系逐步变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并向市场化、契约化的方向发展,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日益清晰,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更加明确,工会代表职工调节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突出出来;发展市场经济要依法规范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行为,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要求工会加大参与立法、制定政策和执法监督的力度;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使得工会的组织建设任务异常繁重;经济发展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改革开放既要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文明成果,又要抵御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对职工队伍腐蚀的进一步加重。因此,新形势下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了,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劳动关系的变化,工会与劳动者逐渐形成一种利益上的更紧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自然要以工会作为自己的利益组织而拥护和支持工会,而工会也必须要以劳动者为基础和依托来形成自己的组织力量和社会影响,工会与劳动者切实地联系和结合起来,工会的地位和权利具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工会的地位。

二、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没有不讲权利的义务,更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正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这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的主体都应该依法行事,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作为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也不例外,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赋予了更加广泛、具体的权利,同时也相应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义务。工会法确立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即劳动关系三方格局)开始形成,工会的实际地位是,在国家和企业面前是职工利益的社会代表,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赋予工会在国家和企业面前以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资格,即工会享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则没有这一权利。另一方面,相对于广大职工群众而言,这同时又是法律所规定的工会应当履行的义务,工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职工的利益受到企业或者国家的不当政策或者行为侵害时,工会有义务出面代表职工据理力争,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加以维护,而且还需要工会组织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一方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和依法履行,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可以将全体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利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使劳动者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应尽的义务,从而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5)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此外,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三同时”项目的使用进行监督。

(6)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在我国,停工、怠工事件还不同程度地时有发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职工的正当愿望或要求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或者答复,职工不得已所采取的消极做法。我国的停工、怠工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罢工,但如果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也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种时候,工会首当其冲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由于工会组织与职工联系较多,比较熟悉和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也容易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矛盾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协调,有利于问题得到更快更有效的解决。

(7)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有权为其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为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工会的法人权利和义务

此外,工会法还规定了工会的一些法人权利义务,主要有:

(1)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权利。本法第十四条直接赋予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以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些工会自成立之时起就具有法人资格,法律同时规定,基层工会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

(2)依法获取工会经费的权利以及依法获取工会办公或者开展活动所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权利。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3)工会财产、经费独立的权利。工会法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4)工会法人义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3.工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必须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二是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努力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任务。

三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是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五是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三、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工人阶级向来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因此,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大力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离开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一切都无从谈起。工会作为工人阶级最基本和最直接的组织形式,团结了工人阶级中大部分的职工群众(包括产业工人、知识分子和管理者阶层),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应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当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名副其实的建设者。

工会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主要应当着眼于调动、保护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以自己特有的手段和方式,解放生产力,保护生产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要组织、支持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并使他们的劳动成果真正同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紧密结合起来。这是调动、保护、发挥好职工主人翁积极性的关键所在,也是推动改革开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最有力保证。工会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目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是发掘职工群众的智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形式,从而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主力军作用。所以,工会法立法宗旨之一也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制度,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各人民团体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

组成部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工会法的任务就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将工会的地位、性质、权利义务、职能等纳入法治轨道,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性质。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基本职责。

一、工会的性质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我国工会的性质,即如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1.工会的阶级性

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并以工人阶级作为自己的阶级基础。工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里,确定是否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就把工会成员的构成仅仅限于工人阶级范围之内,把工人阶级作为工会的阶级基础,充分说明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工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虽然它维护的重点是工人阶级群众的具体利益,但必须把维护总体利益和维护具体利益结合起来,这是一项工会的基本职责。

2.工会的群众性

工会的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本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组织。工会的群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的会员构成具有工人阶级范围内的广泛性。工会并不是个别行业或者个别部门内职工的组织,它最大限度地团结、联合了广大职工群众。工会始终是工人阶级实现阶级联合的最广泛的组织。确定工会组织是否具有广泛性,主要着手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看工会的组织程度,即工会的会员在整个工人阶级成员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看工会组织同本阶级群众之间的联系,即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的密切程度,这是真正反映工会组织广泛性的实质内容。所谓实质内容,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如果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则会极大地有利于工会组织程度的提高。因此工会密切同本阶级群众的联系,是工会实现广泛性的客观要求,如果工会脱离广大职工群众,则不可能真正达到组织的广泛性。

其次,工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方面。工会代表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问题。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主体,是工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广大会员和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赖和支持是工会最基本的力量源泉。如果一旦失去工会的代表性,就会失去本阶级群众,那也就无工会群众性之谈。

再次,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性方面。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是工会群众性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工会内部生活的民主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工会内部的事务应当由会员群众当家作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二是工会内部应该具有更充分、更广泛的民主生活。工会工作要依靠广大的积极分子和会员群众,工会的活动要从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出发。工会的一切问题都要经过民主

程序,工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置于会员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中。三是工会在工作方法上必须采取和国家机关、行政部门不同的工作方法,即采用吸引的方法、说服的方法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最后,工会的群众性还体现在工会组织的自愿性方面。工会不是按照某种指令组织起来的,而是职工群众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二是工会组织或者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适合大多数群众的觉悟,建立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3.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关系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不可分割的。阶级性离不开群众性,以群众性为基础;群众性也离不开阶级性,受阶级性的制约。这两个方面如果失去任何一方,工会就不成其为工会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群众性往往被弱化,而更大程度上,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则是突出了工会的阶级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也都由国家来代表了,因而,工会无法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其群众性自然也无法突出。二是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把工会看作是一个单纯的阶级组织,发挥其阶级组织的作用,即发挥在政治关系中的作用,在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三是由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人民内部的政治民主生活不够健全,工会内部也很少进行民主建设,职工群众把工会看成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者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甚至企业行政的一个科室。这些都使得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使得工会不同程度地脱离了广大工人群众,从而使得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会在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基础上,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政府、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正在形成,用人单位更多关注的是经济和利润,存在着忽视安全生产,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致使当前安全生产的情况十分严峻,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外商投资、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客观上要求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正是工会群众性的核心内容,也是工会安身立命之本。只有突出工会的群众性,才能使工会工作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新要求。

其次,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企业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发展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把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实现工会组织的广泛性,这就强调突出群众性。

再次,为使工会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工会必须进行自身改革和建设,而工会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的源泉是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必须突出工会的群众性,增强工会内部的民主生活。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初,工人群众为了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工会这个组织武器,形成整体和集中的强大力量,让工会更有力地代表自己直接地抗衡于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也是工会产生和存在的最本质的动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会维护工人阶级利益的侧重点就是组织职工同资本家作斗争,利用罢工、怠工等形式,迫使资本家妥协,争取增加工资、减少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争取与此有关的劳动立法,保证工人集会、结社、罢工等政治权利,这是历史发展中的阶段性阶级对立的产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上升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政府都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从整体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工会仍然必须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基本职责,这是因为:

第一,工会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市场经济的经验证明,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转和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的必备条件,它也是最难协调的一种关系。其中,劳动力这个要素本身是社会的人,他们有人格尊严、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有思想感情的要求,在中国,劳动者还有主人翁的地位的权利。按照劳动价值论,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也是在生产过程中惟一会自动作出反应的生产要素。当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以至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甚至他们作为社会人的思想感情上的要求得不到一定程度的理解和满足,他们就会作出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不利的反应。反之,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个组织就是工会。工会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领导工人为实现正当利益而斗争,促进资方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要求,劳动关系就会趋向稳定,生产就会发展。工会以代表者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起一个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没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就不可能建立和保持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制的多元化,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利益分配的差别化,以及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和契约化,使工会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种形势下,党更需要工会时刻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重视职工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更加需要工会及时转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团结广大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群众更加需要工会从他们的利益出发,敢于和善于为他们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阶段劳动关系尚不规范,劳动者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弱者地位。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常常受到漠视和侵犯的情况下,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工会为他们撑腰,解决实际困难。近年来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例子说明,如果我们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群众服务,不能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形式和劳动分工,这在工人阶级内部形成了具有不同权利和利益特征的利益主体。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职工群众在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住房分配等方面的具体利益与其他各部分人民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必然要求工会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时间还不长,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许多具体制度,要在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各项政策来实现,如工农业产品价格政策、不同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各类企业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政策等等。由于对下情了解不够,制定政策中的估计不足和协调照顾不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够等等工作上的缺点和失误,也可能产生忽视甚至损害职工群众某些合法权益的偏差。

第四,我国是在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以及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党内和政权机关中,官僚主义、家长制、腐败现象明显存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不仅需要国家的法律保护,也需要工会即职工自己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工会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维护职能,否则就会脱离群众,为群众所摒弃。

第五,我们国家仍然具有一般国家的一切政治职能和政治权威,这些政治职能和权威在社会生活中带有强制性。这些强制性的国家意志,可能存在着局部的失误或者错误现象,从而损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

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工会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应当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

建国以来,工会在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上,很长时期内强调得不够。引起这个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在旧体制制约下,工会长期作为党政的附属机构,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长期被忽视,这就使得工会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职工群众。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一直在不断地得到加强,但相对于目前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断遭到严重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的局面,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予以强调。因此,工会法修正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本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从各个方面对这一职责予以保障和体现。此次修改工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突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责。

本条突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是工会自身性质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仍然严重存在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强化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的突出体现,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只有从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才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确保国家的总体利益更快更好地得以实现。

强调工会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身份,并不否认党组织代表职工,也不否定政府及企事业行政代表职工,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说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是指在劳动关系调整面前,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这只有工会能代表职工,别的组织是不可能代替的。例如,企业行政本身是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代表,而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又不属于企业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不能充当职工代表者的角色。所以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只能是工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还需要在工会维护的内容上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就是工会的维护是以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为中心内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更注重从政治的角度对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进行维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维护应该从更基础和更切实的层次和内容出发。具体表现为:在维护的利益主体上,应该明确为主要应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或直接生产者。在经营管理者也是工会会员的情况下,工会对于他们的个人利益也需要维护,但工会不可能代表因而也不可能来维护他们作为经营管理者阶层所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的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维护者,其维护的具体内容是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即“劳权”为基础的经济权益而展开的。劳权是工会维护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险权、职工教育与培训权等,我国的工会立法关于工会的权利主要也是围绕着以上的内容规定的。但工会对于职工利益的维护,不仅限于劳动的经济的方面,还应该扩展和涉及到社会和政治的权益方面,这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参与权利、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时,应当处理好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关系。坚持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与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相统一,是中国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时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工会并不是对于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不够,而恰恰是在维护职工具体的合法权益上存在着差距。这种情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利益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冲突越来越突出,在这当中,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而不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代表,总体利益是也以各个具体利益的合理调处为基础实现的。所以,各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只能是以所代表的具体利益为出发点。如果每个具体利益的代表者都以总体利益的维护作为自己维护的首先的和重点的内容,那它就失去了这种具体利益代表者的资格。同时,也就无法再进行具体利益的调处,进而无法实现总体利益。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要以维护劳动者或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和出发点,但这一维护以不损害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为前提。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释义】这一条是对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的规定。

对于这一条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一、工会结社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所谓结社权是指公民享有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或者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是依法行使结社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就不得加以阻挠和限制,否则也就谈不上公民结社自由了,也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本条在宪法有关结社权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参加和组建工会组织的结社权进一步作具体规定,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谓参加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入已经成立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之内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工会联合会。所谓组织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对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的工会结社权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不得因为他们来自不同的民族、种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受教育水平高低不平等,在依法行使工会结社权时有所不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台湾省的公民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任职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依法申请加入基层工会委员会,笔者认为,应当受本法的保护。另外,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也有一些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果这部分人申请加入中国工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笔者以为,中国工会也应接受这些人作为其会员,并要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工会组建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大,新建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难度较大,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比较低,特别是在全国240余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中,大多数都还没能建立工会组织。造成上述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工会工作存在误解,把工会看作是企业的对手,限制、阻挠甚至禁止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如有的公开扬言谁参加工会就开除谁,有的则是对工会会员、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人身伤害,致使大批职工难以实现自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违法侵权现象严重。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情况看,问题大多出现在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因此,这次工会法修改对工会结社权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

所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不得理解为对非法组建第二工会的行为不能干预。

二、什么样的单位中的劳动者享有工会结社权

主要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这里所说的企业,主要包括各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大致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这里所说的机关,不包括国家军事机关。

这里所谓的在中国境内的“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因公派驻境外,仍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工会,享有工会会员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会员义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工会法没有列入两个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附件之中,所以也不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这一点的规定,确定了工会会员的大致组成。其实,本法第二条已经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在阐明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并使这二者有机结合的同时,也指明了工会会员的组成和范围,只能是工人阶级的成员。本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只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才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成为工会会员,其他阶层成员特别是作为工会对立面的资产所有者不能成为工会的会员,否则也就背离了工会组建的本意。

所谓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是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这部分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关系往往十分紧密,相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比较容易产生加入工会组织的需求,且也需要工会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次工会法修改过程中,有些同志提出,现在有一些职工股票收益或者其他投资收益远远超过其工资性收入,而且还存在许多职工持股企业,针对这些现象,是否可以考虑删去本条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规定。这里的“工资收入”应当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对在企业、事业、机关中工作的职工只要要求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都应当吸收他们加入工会,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所谓体力劳动者,是指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和有些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通过体力消耗提供服务的人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体力劳动者是国家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同样,这部分劳动者在工人阶级队伍中占大多数,且结构复杂,是本阶级的基本成员,在本阶级政党领导下担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任。工会组织应尽可能地把这部分劳动者吸引到工会中来,在不损害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应大张旗鼓地、行之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具体利益。所谓脑力劳动者,是指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从事以消耗脑力为主的活动的劳动者。例如:企业的管理者、工程师、经济师、教师、医生以及文学艺术工作者等。脑力劳动者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分属并依附于不同的阶级。在私有制社会中,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机器”并垄断科学文化和技术知识,脑力劳动者大都为剥削阶级服务,因而处于与体力劳动者根本对立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得全体劳动者,包括脑力劳动者,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不再体现为阶级对立关系,而是共同成为无产阶级劳动者的成员,因而脑力劳动者也是工会会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脑力劳动者发挥着巨大作用,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绝对必需的因素,对此,工会要尊重知识,珍惜他们的劳动,维护好脑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境内的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也就是说,宪法是一切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工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条条文中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而其中规定的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工会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根本活动准则。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修正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工会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关于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主要应当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工会活动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劳动者或者职工群众的利益,无论是工资福利、劳动条件或精神生活上的满足,归根到底是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的,是受经济发展制约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才能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真正得以改善。因此,发展是硬道理,是中心任务,无论是深化改革还是保持稳定,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进而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从维护职工利益的角度来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对工人阶级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代表和维护。因此,工会的全部工作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立足全局,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来开展。这是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也是工人阶级的总体利益,是职工群众实现其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的根本保证。经济不发展,职工的一切福利都难以增长,因此,不能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讲工会工作,不能离开发展讲保障,不能离开改革讲维护。工会应当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应当把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会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

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力军。工会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群众组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统一起来,是工会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活动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但是,工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的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不是一项具体工作。工会不是党组织,不能对改革和建设实施政治领导;工会也不是政府,不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实行宏观调控和总体规划。工会是一个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工作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做好人的工作上,即履行好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个基本职责上,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投身改革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和建设任务,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因而,工会主动加大协调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理顺职工情绪,调动职工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使职工能够在经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主力军作用,这实际上就是为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从根本目的上看,工会突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第二,工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工会与中国共产党关系的实质,是广大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和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一种政治性质的关系,其关系处理原则应该是:坚持工会接受党的领导和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相统一。

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是由我国工会运动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工会运动,是一种争取工人阶级彻底解放的工会运动,这一运动不仅要争取和维护工人的现实和具体的利益,而且还要争取工人阶级的社会解放。为实现这一目标,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从两个组织的性质上看,工会和党都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但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群众性是工会的基本特点;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先进性是党的基本特点。工会运动作为一个阶级的行动,仅靠一种自发的和散漫的群众运动是无法实现的,只有接受具有着明确的纲领和严格纪律的党的领导,工会运动才能作为一个阶级的自觉的运动。从我国工会运动历史看,中国工会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接受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一种历史的选择。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工会的存在是必然的、长期的,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工会这个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备两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一是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建立起工人阶级先锋队与工人阶级群众

组织之间的正确关系,以保证工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会只有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才能保证自己坚定的政治方向,工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的问题要请示同级党委讨论决定;一是通过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建立党领导的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正确关系,实现工会组织群众化和民主化,真正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拥护和信赖。这两个条件中,有一个条件受到破坏,都不可能有党对工人运动的领导,都将对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没有能够同绝大多数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工会作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应当密切地与职工群众生活在一起,熟悉职工群众的生活,了解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关心并满足群众的要求,这才能真正发挥其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工会必须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这是马克思主义工会运动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工会运动是一种劳动群众自我解放的运动,这一运动所注重的是劳动群众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注重劳动者的首创精神。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工会运动的目的,是要在代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使劳动者发挥社会主义事业的创造者作用,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党对于工会的领导的意义也在于要通过工会支持劳动者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目标。因而,在工会和党的关系上,不仅要坚持党对于工会的领导,而且也要坚持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没有自主的独立的工作,便失去了存在的社会意义。

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组织独立、活动独立和财务独立。其中组织独立是指工会在组织上是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不是其他组织的附属物。工会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和组织系统,工会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活动独立是指工会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活动要求,要由工会自主决定。而这种活动的决定必须要通过工会的组织程序,以广大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出发点。财务独立是指工会在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方面。由工会组织通过内部的规定和程序来自行处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个方面,组织独立是基础,活动独立是中心,财务独立是保证。这些都是我国的法律所认定了的,本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因此,工会在处理与党的关系的时候,必须坚持接受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强调一方而忽视了另一方。所谓统一起来,就是统一在工会工作的全部过程和一切方面。也就是说,工会的一切工作都是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做的;而一切工作都是由工会以自己的方式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这两方面实际上都是在同一过程中实现的。

第三,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所依据的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及其会员的行为规范,是中国工会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载体。职工参加或者组建工会组织,首先必须完全接受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权和修改权均在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任何其他各级工会组织,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无权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

工会作为合法的群众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和协助职能。

一、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随着企业改制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企业改制后,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国有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改革、改组、改造,尤其是随着下岗问题的突出,使一部分职工对自己是否是国家的主人翁产生了困惑。工人阶级是否还是国家的主人翁?对这一问题,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特别强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的全部活动与整个过程,都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在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和主人翁地位永远不能变,离开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责任感,一切都无从谈起。

二、工会的职能转变

工会的职能是由工会自身的性质决定的,由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必然与工人阶级在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的社会矛盾和历史任务有密切联系。

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通过组织全体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进行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最后建立工人阶级的政权。工会在这个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职能是为阶级斗争服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工会的地位也发生根本变化,成了执政的工人阶级的重要政治团体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会在这个历史条件下的社会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化。中国工会章程中,将工会的职能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第二,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第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第四,引导和教育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四项职能可以归纳为: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

三、工会的参与职能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重要社会政治团体,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社会各层次的管理,实行社会监督方面,有着不可替代和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工人阶级有权参与各项管理;其次,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本身就是广大职工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呈现利益多元化趋向。党和政府代表和表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应当以自己的方式组织职工群众广泛地多层次地参政议政、管理社会事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途径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第二,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第三,通过工会组织。本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行使,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四、工会的协助职能

我国的行政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承担着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首先,有相当多的社会事务是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如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下岗再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其次,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具有不完全性,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并不总是“唱独角戏”,只有多种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才有可能达到充分有效的社会管理。所以,工会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必要,以实现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的维护职能。

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发展有效的机制。但是,不可否认,离开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它导致社会的不公正、财富的两极分化及工人的大量失业。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全球资方力量进一步团结和集中,形成了许多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和国际贸易的垄断巨头,资本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亚洲金融危机后,有的国家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相对于资本家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强化和维护职工权益这个问题上不能动摇,尤其在我国,维权是现阶段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于平衡劳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法第二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具体规定了维权的四种方式。

一、关于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商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平等合作。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双方出于自愿;2.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尤其是企业一方不得采取威胁、命令等不正当手段;3.坚持协商双方互相合作;第三,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未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协商终止;第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第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第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第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第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职工民主管理;第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程序是:第一,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订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第三,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第四,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可列入协商程序;第五,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第六,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二、关于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关于集体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指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第一,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团体,一般是企业工会,未组建工会的,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充当。这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第二,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集体合同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和企业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协议所规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第三,当事人双方的义务性质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工会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仅负道义上的责任;第四,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第一,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第二,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第三,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第四,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第五,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第六,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

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力的活动。是否尊重劳动者,注重发挥劳动者的创造性和智慧,并为其参与管理创造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在现代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企业管理已由“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阶段,转向以人为中心的“人本管理”阶段。把劳动者作为社会人来看待,重视劳动者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要求,并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工人民主管理制度。德国实行的“共决制”,西欧其他国家实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日本实行的“工人自主管理小组制”,都具有突出的代表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特点。职工民主管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四、关于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应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使广大职工都感到工会确实是自己的组织,是职工信得过的、能替职工说话和排忧解难的组织。如: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协助政府推进再就业工程;兴办经济实体、职业介绍与培训机构、解困市场、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业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建立特困职工档案、送温暖活动基金。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会的建设和教育职能。

一、建设职能

工人阶级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建设职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会具有的一项重要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指导方针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日益改善,不断体现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特点。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工人阶级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发展生产力是工人阶级所承担的历史任务。

工会具有建设职能的意义在于:第一,这是完成工人阶级历史任务的要求。工会做好吸引

和团结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力军作用,正是直接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工会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和建设,以自己的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去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第三,发展生产力,是全国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所在,又是职工具体利益、现实利益所在。

二、教育职能

工人阶级不仅是社会物质文明的建设者,也是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它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工会履行教育职能,就是要把远大理想和现实目标结合起来,通过日常的工作和各种群众活动,教育和团结广大职工,不断地把他们吸引到实现工人阶级各个阶段面临的任务的实践中来,真正做到教育人、引导人、培育人,促进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工会的文化教育是一个长期性的任务,目前又有其阶段性的特点。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总体说,生产力落后,科学教育欠发达,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工人阶级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影响着职工思想觉悟程度和文化程度。其主要表现,一是职工主人翁作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二是职工群众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总的来说,与发达国家的工人相比还比较低,特别是缺少现代化的科技文化知识。这个问题,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的迫切要求面前,显得更加突出。

教育职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思想道德建设是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有机集合。要提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凝聚人心,统一意志,增强职工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提高职工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提倡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提高职工的职业水准,增强职工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且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有了科学的精神,才能真正具有竞争力。

教育职能的目标是,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释义】本条规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合作原则。

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是工会间国际联合的重要途径。不同所有制、不同种族、不同宗教信仰的国家的工会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和组织方式,但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点上是一致的。随着全球资方力量进一步团结和集中,工人阶级国际工会运动也因此出现了由多元化的分散状态走向联合行动的趋势。只有团结起来,工会才能成为强有力的社会力量。劳动者的国际性组织有国际劳工组织(ILO),它是联合国下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专门机构。但国际劳工组织主要职能是制定国际劳动标准,调整的主要是会员国内部的劳动关系,具有国内性,它并不调整会员国的外部劳动关系。因此,国际工会间的交往与合作就愈显重要。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合作原则有四项:第一,独立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广大工会会员及职工的愿望,选择自身的发展模式,确定自己的对外政策,采取自己的方式方法,从事自己的工会业务,任何别国工会或者国际工会组织不应进行干预;第二,平等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不论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有平等参与协商解决国际工运事务,不能由少数工会或者某个国际工会组织垄断;第三,互相尊重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不得歧视任何别国工会,对别国工会的发展模式和内部政策给予充分的理解;第四,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广大工人的愿望,选择自己的发展模式和确定自己的政策,别国工会和国际工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工会的内部事务。

我国工会国际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努力推动国际工运新秩序的建立;第二,积极参与国际劳工领域的多边活动;第三,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工会对我国有益的经验;第四,密切

与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会的联系;第五,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我国工会国际工作的目标是: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组织原则的规定。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根本原则进行活动。具体讲,民主集中制有两方面的内容,即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

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一、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是由同级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它们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大城市总工会下设的办事处,各省总工会设立的地区工会办事处以及有些产业工会的工作委员会等,都不是一级工会组织,不是采取选举的办法,而是由各级工会任命其负责的工作人员。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这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只有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体现会员的意志,才能建立起领导与被领导的正确关系。第二,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建立一个有一定威信、强有力领导班子的关键。真正经过民主选举,就会把真正为职工群众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工会的领导机构。当选的人,由于切身感受到群众的信任,也会更加努力工作,为职工服务。第三,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的重要措施。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并对工会干部实行监督,体现了会员在工会内的民主权利,必然增强会员的责任感,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可以让广大职工群众或工会各级组织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选择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进入工会各级领导班子,并对其实行监督,防止各种腐败的行为。

目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的配偶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着基层工会主席,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针对这些现象,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中增加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二、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这里规定了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在工会组织内拥有最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的工会组织内权力最大;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说明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而是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

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组成人员

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工会代表认为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意志的行为,也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委员。不论是要求撤换还是要求罢免代表或者工会委员,都要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做到监督规范化。

四、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的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里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这个原则确定和实施。另外,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也是民主集中制规定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体现,以保证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上级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又能使上级工会组织集中起来的正确意见,能够得到所有下级组织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样才能加强工会的系统领导。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释义】本条是对工会组织系统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为了解决工会组建困难的问题,在组织机构设置的条件上作了较大的调整,放宽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将原来必须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含二十五人),才能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条件放宽到不足二十五人的也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还可以依然维持原工会法的做法,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开展活动。即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在建立工会组织时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开展活动。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基层工会的建立,解决工会组建难的问题。

工会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定期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基层工会委员会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委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如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要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和完成基本任务,要把两个方面的组织系统建立健全起来。一是经过选举把工会小组建设好。这样才能使基层工会的工作通过组织系统有效地落实到群众中去,并且使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组织系统

新工会法知识竞赛问答题

新工会法知识竞赛问答题 1、新《工会法》的新特点? 答:(一)明确了宪法是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新《工会法》把党对工会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做到了坚持党对工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的统一。 http:// (三)明确了工会的任务,坚持了工会任务与工会权利义务的统一。 (四)明确了工会工作的原则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了工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行政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的关系。 (六)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原则,保证了工会的团结统一。 (七)扩大了基层工会的权利,把工会工作重点放到了基层。 2、新《工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答:(一)新《工会法》的颁布,将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三)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工会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四)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展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工会道路,对国际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3、新《工会法》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表现在哪几方面?

答:(1)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权。 (2)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维护权 (3)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4)有利于工会工作者开展工会活动。 (5)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各项义务。 4、工会的性质? 答:(一)工会的阶级性(二)工会的群众性 5、体现工会阶级性质的主要标志包括哪几方面? 答:第一工会的阶级构成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 第二,工会所代表的利益,是工人阶级的共同利益 第三,工人阶级奋斗目标是工会的奋斗目标 6、工会的群众性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答:第一,组织成员的广泛性。 第二,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愿性。 7、工会的地位是什么? 答: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中所占有的位置。它是由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决定的。 8、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什么决定我国工会的实际社会政治地位? 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责任、工会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我国工会的实际社会政治 地位。 9、根据新《工会法》的规定,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中国工会法

K为何制定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K出版时间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1工会法 2理解 3目录 4总则 5工会组织 6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7基层工会 8经费财产 9附则 10工会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11大修订 12延伸 1 工会法编辑 主席令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

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K【颁布日期】19920403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7日 2 理解编辑 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会议 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K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K哪些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若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工会法》知识答卷试题

《工会法》知识答卷试题部门工会姓名分数 答卷说明:1、此次知识答卷活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织,参加人员为全体工会会员。 2、交卷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9日上午,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收齐后交校工会,并附带答卷人员名单。凡参加答卷者均有纪念奖。 3、试题共40道,请把正确答案填在空格内,不用另附答题纸。 一、填空题 1、工会的性质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2、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的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4、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利益的同时,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7、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8、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9、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10、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12、工会经费的来源是会费;经费;收入;补助。 13、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14、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1950年6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一次修订是1992年4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二、单项选择题 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A。 A、确定工会的权力和义务 B、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C、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D、完善《中国工会章程》 2、我国工会的性质是C。 A、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 B、所有劳动群众参加的群众 组织C、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D、体力劳 动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3、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C的利益。 A、劳动群众 B、知识分子 C、职工 D、广大工人及 农民 4、工会的活动准则之一是C。 A、“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B、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独立、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 D、动员 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 5、工会的基本职责是D。 A、维护党的利益 B、维护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 C、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 D、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6、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C。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A、1992年4月3日 B、2001年10月27日 C、1950年6月28日 D、1995年1月1日 2、工会是职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自愿结合 B、自愿组建 C、依法成立 D、依法组建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工会的权利。()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 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 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 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A、基本职责 B、基本职能 C、基本权利 D、基本义务 5、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和()。 A、决策权,管理权 B、管理权,监督权 C、参与权,监督权 D、监督权,决策权 6、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A、撤换或者罢免 B、撤换或者处分 C、罢免或者解除 D、处罚或者开除 7、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A、应当,供给 B、必须,提供 C、可以,提供 D、应当,提供 8、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来说,主要应建立和完善()机制和()机制,这是宏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A、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 B、平等协商,集体合同 C、立法参与,沟通协调 D、参与立法,集体合同 9、国家保护工会的()不受侵犯。 A、权益 B、职责权益 C、合法权益 D、合法利益 10、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有工会代表参加。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必须保证 11、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进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A、以外,应当,事先 B、以内,必须,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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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 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 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 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工会法试题

工会法试题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 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自()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的。(B) A、199243,七 B、20011027,九 C、199243,九 D、20011027,七 2、工会是职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 A、自愿结合 B、自愿组建 C、依法成立 D、依法组建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A) A、基本职责 B、基本职能 C、基本权利 D、基本义务 4、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D) A、工会主席 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D、企业主要负责人 5、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和()。 (C) A、决策权,管理权 B、管理权,监督权 C、参与权,监督权 D、监督权,决策权 6、下列关于工会组织撤销、合并的正确说法是:()(A) A、基层工会因所在企业终止而相应撤销 B、企业主管部门有权撤销企业工会

C、企业负责人有权将企业工会与其他内设部门合并 D、工会主席有权决定基层工会的撤销 7、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B) A、三至五年 B、三年或者五年 C、三年以下 D、五年以上 8、工会各级组织按照()原则建立。(D) A、独立自主 B、宪法 C、平等 D、民主集中制 9、违反《工会法》规定,以()等手段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 A、欺诈、恐吓 B、威逼、利诱 C、威胁、诈骗 D、暴力、威胁 10、工会会员()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B) A、代表大会 B、全国代表大会 C、全体代表 D、全国大会 11、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A、应当,供给 B、必须,提供 C、可以,提供 D、应当,提供 (D) 12、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B) A、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B、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C、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 D、据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岗位 13、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A)

工会法》知识竞赛题库

《工会法》知识竞赛题库 一、单选 1.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为国家(A): A.宪法日 B.环保日 C.扶贫日 2、《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C)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A. 企业工会 B.事业单位工会 C.基层工会 3.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自由中,居首要地位的自由是(C ): A.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自由 D.示威自由 4、《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C)。” A.中华全国总工会 B.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C.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5.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下列关于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正确的表述是(D)。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休息的权利 C.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D.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 6、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B)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B)。

A、可以,及时答复 B、有权,及时研究答复 C、必须,研究答复 D、应当,及时研究 7. 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C) : A. 1/5以上的多数通过 B. 1/2以上的多数通过 C. 2/3以上的多数通过 D. 3/4以上的多数通过 8.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是(C): A.中共中央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9、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将(A)、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作为工作重点。 A. 非公有制企业 B.私营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B),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A.联席会议制度 B.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C.集体协商机制 11、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C)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 【法规类别】工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10.23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

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较多的,应当配备其他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上级工会可以推荐基层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九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的调整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决定》 自(B )起施行。 A 、1992年4月3日 B2001年10月27日 C 、1950年6月28日 D 、1995年1月1日 2、工会是职工(A )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 自愿结合 B 、自愿组建 C 、依法成立 D 、依法组建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 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 工会的权利。(D )不得阻挠和限制。 A 、依法组织,任何组织 B 、依法参加,任何个人 C 、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 D 、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 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 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C )。 用情况提出意见。 A 、本级工会,接受审计 C 、同级工会,接受监督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 7、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D )的近亲 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 、工会主席 B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D 、企业主要负责人 &《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 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C )。 A 、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 B 、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C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D 、集体合同制度、职 工培训制度 9、 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 (。和(C )。 A 、决策权,管理权 B 、管理权,监督权 C 、参与权,监督权 D 、监督权,决策权 10、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A )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 组成人员。 (C )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 B 、同级工会,接受调查 D 、上级工会,接受监督 (C ),应当听取(C )的意见。 A 、重大问题,上级工会 C 、重大问题,同级工会 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B 、重要问题,同级工会 D 、重大问题,各级工会 A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 A 、基本职责 B 、基本职能 C 、基本权利 D 、基本义务 A 、撤换或者罢免 C 、罢免或者解除 B 、撤换或者处分 D 、处罚或者开除

2020年宪法与工会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编版)

2020年宪法与工会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精编版) 1、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不是必须符合的条件()。 A、参加工作满1年 B、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C、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参考答案:A 2、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7日 B、15日 C、1个月 参考答案:B 3、经营者的下列哪些行为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A、商家在商场内多处设臵监控录像设备,其中包括服装销售区的试衣间 B、商场的出租柜台更换了承租商户,新商户进场后,未更换原商户设臵的名称标牌

C、顾客以所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同城其他商店的同类商品的售价为由要求退货,商家予以拒绝 参考答案:C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A、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已订立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C 5、女职工可以从事的工种或作业有:()。 A、露天煤矿作业 B、制药企业化验员 C、井下采矿 参考答案:B 6、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行政机关 B、行业协会 C、社会组织

参考答案:C 7、下列对商品进行宣传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经营者不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B、经营者夸大商品的性能,但不会危害消费者 C、经营者只对有利于销售的问题进行明确答复 参考答案:A 8、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A、工会委员会 B、职工(代表)大会 C、厂长 参考答案:B 9、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考答案:C 10、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日子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要紧日子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别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全然的活动准则,根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别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爱护工会的合法权益别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并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紧密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怀职工的日子,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保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比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进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养,使职工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依照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别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返回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意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能够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别脚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点建立地点各级总工会。

工会法试题及答案

工会法试题及答案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I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A的决定》自()起施行。 A、1992 年4 月3 日[B]2001 年10 月27 日 C、1950年6月28日D 1995年1月1日 2. 工会是职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自愿结合B、自愿组建C、依法成立D依法组建 3.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工会的权利。()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 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 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 4.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A、本级工会,接受审计 B、同级工会,接受调查 [C]同级工会,接受监督D上级工会,接受监督 5.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当听取()的意见。 A、重大问题,上级工会 B、重要问题,同级工会 [C]重大问题,同级工会D重大问题,各级工会 6.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A]基本职责B、基本职能C、基本权利D基本义务 7.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工会主席 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D]企业主要负责人 8. 《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 A、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 B、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C]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D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培训制度 9. 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和()。 A、决策权,管理权 B、管理权,监督权 [C]参与权,监督权D监督权,决策权 10.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A]撤换或者罢免B、撤换或者处分 C、罢免或者解除D处罚或者开除 11. 工会主席、副主席()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 A、任期未到,批准 B、任期未到,同意 C、任期未满,批准[D]任期未满,同意 12. 工会会员()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A、代表大会[B]全国代表大会C、全体代表D全国大会 13.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A、应当,供给B必须,提供C可以,提供[D]应当,提供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Λ的决定》自()起施行。? ??A、1992年4月3日 [B]2001年10月27日?? ?C、1950年6月28日 D、1995年1月1日? ?? 2.工会是职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自愿结合 B、自愿组建 C、依法成立 D、依法组建?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工会的权利。()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 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 ?? 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 [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 ? ?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A、本级工会,接受审计 B、同级工会,接受调查?? ?[C]同级工会,接受监督 D、上级工会,接受监督? ?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当听取()的意见。? ??A、重大问题,上级工会 B、重要问题,同级工会?? ?[C]重大问题,同级工会 D、重大问题,各级工会??? 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A]基本职责 B、基本职能 C、基本权利 D、基本义务? ?? 7.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 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机关工会岗位职责及有关规定

机关工会岗位职责及有关规定 工会主席岗位职责 1、在部门(单位)党组和机关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工会的全面工作。 2、依据《中国工会章程》,按照市总工会、市级机关工委的部署安排,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3、按照《工会法》及《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干部职工生活,协助单位办好福利事业。在工会会员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困难干部职工进行救济和帮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敦请单位对工会开展的救济帮扶活动提供有效支持。 5、依据《工会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可兴办一些经济创收项目,着力增加工会经费收入,用以更好地开展工会活动和会员办好福利事项。 6、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认真听取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工会工作、中心工作以及机关建设的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干部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7、定期召开工会工作委员会、及时研究、讨论和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有关事项。代表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做一至两次工作报告,同时,加强工会的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会员对工会及主席的质询与监督。 8、抓好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并着力办好工会的活动室和阅览室,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9、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本单位工会实际的工作程序及活动形式,提高工会工作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职工之家”。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1、做好工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2、稳定、延伸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的落实。 3、做好发展会员工作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工作。 4、积极开展争创“模范职工之家”活动,加强工会凝聚力、亲和力。 5、完成主席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工会宣传文体委员岗位职责 1、做好工会的各项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四有职工”。 2、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工会,争当知识型工会”活动,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3、做好工会的民主管理与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4、办好会员的文化、体育活动,管好工会文体活动设施和场所。 5、完成主席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生产生活福利委员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情况,认真听取职工对办好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020年工会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工会法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填空题()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工会的权利。()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 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 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 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A、基本职责 B、基本职能 C、基本权利 D、基本义务 3、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工会主席 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D、企业主要负责人 4、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和()。 A、决策权,管理权 B、管理权,监督权 C、参与权,监督权 D、监督权,决策权 5、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A、撤换或者罢免 B、撤换或者处分 C、罢免或者解除 D、处罚或者开除

6、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A、应当,供给 B、必须,提供 C、可以,提供 D、应当,提供 7、基层工会的()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工作日,其工资(),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A、专职委员,三个,扣发 B、专职委员,两个,照发 C、非专职委员,两个,扣发 D、非专职委员,三个,照发 8、国家保护工会的()不受侵犯。 A、权益 B、职责权益 C、合法权益 D、合法利益 9、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A、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B、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C、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 D、据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岗位 10、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有工会代表参加。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必须保证 11、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进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A、以外,应当,事先 B、以内,必须,事先 C、以外,需要,事先 D、业余,需要,事先 12、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法律像一把尺子衡量着我们这个社会!善恶美丑各有特色,又各有理由,唯一不变的是公正与公平! 做一件事情,只要用心都会有惊喜和收获!从对工会法的迷茫,到理解。图书馆,百度...中国工会法看了不下于5遍,我不敢说我多么懂这个工会法,下面的理解亦只是我个人肤浅的理解罢了! 一、什么是工会? “群众利益无小事”遇事不能推诿、扯皮,以免伤了老百姓的心。通过深入基层,深入职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对策,向党政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最大限度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职工所求、工会所能的实事。群众的事无大小之分!我们就像一个大家庭,相互扶持,一起成长! 从《工会法》总则第二条可以看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从差不多明确了工会的性质: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一种组织。二是群众性,工会是由广大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任何人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除此以外,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工会成员自愿的,任何人都无法干预和强求。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工会的话语权最终的解释权来自广大群众,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即使罢免也是一种无效的罢免,没有任何法律效益。 二、工会特点: 工会组织主要是在国家经济和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工会有下面三方面: 第一,工会是公司和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央政府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让大家了解到底是怎么回事,通过工会传递一种信息。与此同时,大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非常重要,不可小觑啊。 第二,工会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群众通过工会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起辅助作用,在政府行使权力的同时起到监督作用,以维护中国共产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在我国经济复苏和发展的今天,工会的作用越来越大,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工会地位的提高反应的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人民权力越来越大的体现! 三、工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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