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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春运开始了,很多人都会坐火车回家过年,铁路在运送上亿旅客的时候,难免会与部分旅客发生冲突而有纠纷,双方也可能会因此而闹得非常不愉快,必须要及时的解决它。那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怎么做?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

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合同法、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

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要件。

铁路承运人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有关规定

(1)负有保证旅客旅行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负有告知的义务(附随义务)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

(3)负有按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列车到达晚点诉讼案)

(4)负有不得擅自变更服务标准的义务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铁路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应当注意的事项。”(注:仅违反附随义务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列车出发晚点告知案)

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解决要看具体的法律,按照法律来解决才能维护个人权益,有需要的人要找律师帮助。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发生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要靠法律解决,在线咨询律伴网律师可解决你法律纠纷难题。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84051574.html,/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教案设计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情况 (一)适用专业:铁路交通专业 (二)修课方式:必修 (三)总学时: 学时总学分:4 学分 (四)考核方式:闭卷考核 (五)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 %,期中成绩占30 %,期末成绩占40% 二、说明 (一)课程性质和容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是高等职业学校铁道交通运输管理专业教材,本课程主要任务是结合铁路运输现状,引入大量典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全面了解旅客运输服务的标准、服务质量的管理等理论,掌握服务工作技巧与策略、动车列车的服务技巧等,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从而为今后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打下良好的知识基础,能利用该知识积极为运输工作贡献,成为推动我国佳通运输事业 发展的人才。 (二)课程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透彻地了解旅客运输服务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标准化、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服务工作心理、服务工作的技能技巧、服务工作的策略、动车组列车服务、服务企业文化和公共关系等理论与实践。掌握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工作要求和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的服务理念,为今后在铁路工作中,奠定专业基础。 (三)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在学生学习兴趣和教授的方式上,因这本书的容都是纯理论知识,学生学习的兴趣大大减少,因此通过讲解来帮助学生快速理解知识,他们的日常生活和职业场景,提高知识的实用性。 采用讲授与练习相结合,创新活动与游戏方式,使学生更容易、更牢固地掌握更多知识。 三、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铁路运输服务的质量、质量标准与标准化、服务工作的管理与心理。 2.理解服务企业文化和公共关系的理论等。 3.掌握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技巧与策略。 (二)能力目标 1.具有细心体察、关注旅客需求与情绪等观察能力。 2.具有客服人员的表达与劝说能力。 3.具有结合所学知识处理实际情况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 1.学会换位思考,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2.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最新-李某与济南铁路局徐州铁路分局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精品

李某与济南铁路局徐州铁路分局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成 都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成铁经初字第56号 原告李在虎,男,33岁,农民,住四川省邓珠市前进镇金凤村5组。 委托代理人王德波,四川成都守民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南铁路局徐州铁路分局以下简称徐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翟世刚,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忠平,该分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范维军,该分局客货营销分处工作人员。 上列原告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在虎及委托代理人王德波,被告徐州铁路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徐忠平、范维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1月7日在成都与江苏省郑州市的张明华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总价款32160060元、约定张明华预付5万,原告将货发至郊县火车站后二天内张明华再付15万货款,并尽快结清余款。

原告在收到张明华预付款5万元后,于2001年二月10日在成都火车东站将货物如数发出。 同月19日,李在虎到达耶州市,张明华以住宾馆为名,将李在虎的身份证骗走。 并持李在虎的身份证在新沂火车站将该批货物提走。 被所属的新沂火车站不按章办事,在实际领货人与收货人身份不符的情况下将货物让他人领走,存在重大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特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2160000元及其他损失费用计200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徐州分局答辩称,徐州分局所属的新沂火车站不存在误交付的事实。 因为新沂火车站的工作人员在张明华提供了李在虎的身份证、介绍信、担保书和原告与李在虎签订的购销合同后,向张明华发放了该批货物。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分局的诉讼请求。 上述观点,原、被告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庭进行了认证。 原告出示的证据,1领货凭证、货票的了联,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 2三次到新沂、邱州市造成损失的发票。 被告出示的证据有李在虎的身份证、李在虎交张明华的一份领货凭证传真。 江苏省评州市禅河酒厂介绍信、新沂市华强公司储运部的担保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张明华的证明一份、李在虎的收条。 原告认为张明华的证明中所述的集装箱箱号有误。 本庭认为1被告出示的江苏省评州市禅河酒厂介绍信、新沂市华强公司储运部的担保书记载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因为李在虎既不是江苏省邓州市禅河酒厂的职工、也不是发货人。 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予以确认。 2李在虎交张明华的一份领货凭证传真和李在虎的收条,与本案无关,本庭不予以确认。 3张明华的证明中所述的集装箱箱号虽然有误、但该证据能证实张明华为实

铁路运输合同篇

铁路运输合同4篇 为确保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 一、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 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具体操作方式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 计划通知乙方须; 2.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 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 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 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 在定损后_____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 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 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六、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北京交通大学大专铁路旅客运营管理第二阶段作业

铁路旅客运营管理第三次作业 一、填空题 1、人们的乘车旅行活动,一般可分为因公务需要的乘车旅行和因个人 私务需要的乘车旅行两类。 2、铁路客流调查可以在列车上进行,也可在车站及铁路沿线的吸引区内 进行。车站的客流调查范围可分为_ 直接吸引范围和间接吸引范围两种。 3、客流调查一般分为_ 综合调查、节日调查、_ 日常调查 三种形式,且以日常调查_为主。 4、旅客运输计划是旅客开行对数和客运机车车辆需要数量的基 础,也是确定客运设备、客运机车车辆购置及客运_ 营运支出的重要依据。 5、旅客运输计划可分为长远计划_、年度计划和日常计划三种。 6、编制客流图的目的,主要是为编制运行图,提供确定旅客列车对数 和运行区段所需的计划客流量。 7、客流图按客流性质,可分为直通、管内、城际、市郊客流图。 8、直通客流由输出客流、_ 输入客流和_ 通过客流_三部分组成。 9、区段客流密度包括同一客流区段内始发、到达和通过的 客流。在同一客流区段内,各车站间有不同的客流密度时,区段客流密度应按其中最大值计算。 10、票额分配工作是在编制新运行图时进行的,按铁路局分别车次、上 下行、软卧铺、软座、硬座进行分配。其中,跨三局以上的旅客列车由负责,跨局的旅客列车由两局协商进行。 11、旅客输送日计划,实质上也就是车站根据客流变化情况而编制的旅客乘车组织计划。 12、旅客输送日计划分日常计划和节假日计划两种。 13、铁路客运调度工作是铁路旅客运输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调度工作实 行 _ 集中领导_、分级管理。 14、站、车间的客流信息预报工作是指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区段或停车站 正确、及时地向旅客列车提报确切的乘车人数,旅客列车(市郊旅客列车除外)向指定的预报站正确地发出车内实际人数、区段内旅客密度和列车剩余能力的预报。 15、铁路旅客运输运营指标包括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两个方面。 16、旅客运输密度简称客运密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一范围内平均每公里线路 所承担旅客周转量。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273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正式 版)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运送旅客和行李、包 裹,是我国铁路运输部门,尤其是客运部门全体职工 的责任。 保证旅客运输安全是关系到广大旅客生命财产的 大事,除铁路职工要严格地遵章守纪外,还必须依靠 全体旅客的配合,如旅客必须切实遵守严禁携带易 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进站、上车的有关规定等。现 按旅客乘车过程介绍如下: (1)铁路客运人员必须经常向旅客宣传铁路安 全旅行常识,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搞好站、车秩序,包括:

①持有有效客票的旅客,必须经检票口检票进站、上车。客票经过加剪,是旅客乘车旅行的开始,直至下车、交票出站,在此期间内铁路负责该旅客的运输安全。 ②车站对进出站、上下车的旅客,应进行组织引导工作,防止发生拥挤现象。 ③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跨股道。 ④列车乘务员要加强车门管理,严禁旅客从背面上下车。认真执行“停开、动关、出站锁、四门了望”制度,应对旅客宣传有关乘车安全注意事项,以免发生挤伤、碰伤事件。在取、送开水时,应防止烫伤事故。行李架上的物品应整理齐平稳固,并注意检查可疑的旅客携带品,对铁器等笨重、尖角物品,应说服旅客放在座位下方。 (3)当列车通过大桥、隧道时,乘务员应提前

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南昌铁路局鹰潭站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住宅地上海市汶水东路14l弄25号。法定代表人:王日宏,该公司总经理。托付代理人:吴奕刚,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北站。住地湖南省株洲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托付代理人:蒋克元,该站商检车间主任。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原何家湾站已并入杨浦站)。住宅地上海市周家嘴路404l号。负责人:李祥吉,谅站站长。托付代理人:黄世俊,该站职工。托付代理人:邓来宝,该站职工。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原南昌路分局鹰潭站)。住宅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一村l号。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托付代理人:李孝亭,该站货运室职工。托付代理人:苑德闽,南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4月19日,宏隆公司在广州东站将买方拒收的TD甘油托付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返运上海何家湾站。物资运单记载:甘油240件,铁桶包装,物资价格6万元,保价6万元,托运人: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物资装入P632697号60吨棚车,由托运人自装自锁,施封号码0276号,托运人确定重量60吨。 承运人填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该批物资于1995年4月19日承运,4月20日从广州东站挂2078次区段列车开出,21日20:40分到达株洲北站编组作业。因长沙铁路总公司调度所4月21日8178号停装保留的调度命令,该车被编组为3612次机后第47位(辆)开往白马垅站保留。5月1日解除保留开回该站待编组,但受浙赣线列车牵引总吨位的限制,前37辆车编为一列开出,包括该车在内的其余10辆车依照5月1日调度命令,又被编入3614次开往白马垅站保留。5月18日开回该站,编为1324次直通物资列车开出,同日到达上海铁路局管内鹰潭站。当列检员例行检查时,发觉该车走行部位一侧位旁承游间及枕簧被压死,不能运行,遂送鹰潭南站倒装扣修。鹰潭南站在调配不到棚车的情况下,于6月8日以敞车代用。换装时货运记记录记载:车底板上有油迹,经清点有空桶17件,另有7件桶中部6有0.80.4厘米的破口(新痕),内货剩半余桶。该货被换装至两辆敞车并苫盖篷布,于6月9日挂运,6月14日运抵何家湾站。收货人宏隆公司自行卸车。卸车时货运记录记载:空桶44件,半桶36件。6月19日,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外观检查:TD甘油共计240桶,桶体为蓝色铁桶,无中文标签。其中6l桶为空桶,满桶179桶。在179桶中有167桶为胖桶,12桶未发生胖桶。 现场随机抽查4桶,内均有气体逸出,且内装物均有发酵味。抽样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查检验不合格。本批物资是宏隆公司为履行与广州市润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于1994年11月13日从江苏省泰兴市甘油厂购买发往广东石围塘站。11月16日该货运至广东石围塘站卸货时,货运记录记载5件有不同程度渗漏,完好件重275公斤。经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2月19日抽样检验,确认物资不是甘油(丙三醇),买方因此而退货。卖方宏隆公司于1995年4月19日将该货返运上海时,已在广州已滞留5个月。该货生产日期为1994年11月5日13日,企业标准规定保质期为6个月。宏隆公司返运的该批TD甘油,使用的包装为已盛装过其他物质的旧铁桶,桶上只贴有英文标签,标有SORBITOLNEOSORB(注:山梨糖醇、异构山梨醇),NET275KG(注:净重275公斤),Gross296Kg(注:毛重296公斤)字样,桶上没有TD甘油的中文标识。1995年6月28日,宏隆公司对10桶满桶抽样过秤,最重273公斤,最轻270公斤。本案棚车标记载重:60吨,故要求每件物资毛重为250公斤。宏隆公司以承运人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严峻逾期,物资变质;野蛮装卸导致严峻破损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家湾站赔偿物资价值78万元及其他实际损失共计840889万元。本案审理中,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同意法院托付,对从泰兴甘油厂提取的TD甘油样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是:TD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一、旅客运输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铁路法》第11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规定运费的协议。客运合同的当事人,有承运人和旅客两方。 客运合同是标准合同。所谓标准合同,是基本内容与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为与多数人订立合同而事先制定,并在其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反复使用,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任何变更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国家授权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规定的,以客票的形式表现,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和旅客不得就合同的条款自行协商、变更。当然,实践中也不排除有部分运输合同,其内容、条款由双方当事人1办商订立;客运合同常与行李运输合同相伴。客运实践中,旅客可以随身携带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行李,超过规定的部分物品在一定重最内可按行李托运。

二、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旅客: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2.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3.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2.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

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案例孙在辰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孙在辰与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火车票未载明而体现在《铁路运输规程中的退票相关规定是否对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要点提示】 火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受票面的限制,火车票上载明的内容即发站到站、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等并非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全部内容而是主要内容,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由《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确加以规定,并以公开出版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告知,上述相关规定视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7)京铁民初字第49号(2007年5月11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京铁中民终字第34号(2007年9月18日) 【案情】 原告:孙在辰。 被告:北京铁路局。 原告孙在辰诉称:原告于2007年2月1日购买了四张北京至盘锦的火车票,其中三张为硬座火车票,每张87元,一张为卧铺火车票,票价是171元,合计432元。2月4日,由于临时行程变动,原告到北京火车站退票窗口将此四张火车票办理了退票手续。火车站方面却收取了高达85元的退票费。原告认为:(1)原、被告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在原告购票时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旅客可以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所以,原告依法享有退票权。在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原告退票行为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票款。(2)被告收取退票费于法无据。原、被告之间在订立合同时既没有约定退票费,而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没有对退票费进行明确的规定,被告单方面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原告。(3)被告主张收取退票费的法律依据不适用于原告。《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关于“退票费”的规定,因没有法律的授权而属于当然无效,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未经听证,其因程序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系被告内部文件规定。(4)由于被告在引用或执行收费规定时,没有履行明示的义务,使得原告以及广大旅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建立了合同关系,这至少说明被告在为旅客提供服务中存在一定过错。(5) 2月4日,原告到北京站一次退了四张火车票,退票费报销凭证是被告工作人员当时直接给原告的。因此,被告单方面扣除退票款于法无据、显失公平,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退票费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1)核收孙在辰退票费是贯彻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法有据。《价格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价格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1号令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对属于重要交通运输的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确定的定价部门为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三十三条及《铁道部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退票费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四舍五入到元)计算。孙在辰所退火车票票款总计为432元,北京站按照政府定价收取20%的退票费,完全是合法和正当的。(2)孙在辰要求返还退票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孙在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进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缘故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物资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咨询题。 一、逾期交付 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物资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物资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缘故造成的逾期交付。 关于第一种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物资、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承运人将物资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物资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物资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物资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尽管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能够参考适用,即依照物资逾期运到时刻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阻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第二种物资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缘故尽管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缘故,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二是收货人的缘故,例如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物资运输到达后,承运人明白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铁路企业在物资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而收货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需要讲明的是,由于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运到的期限内到车站提货。因此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或者物资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逾期领取而造成的逾期交付,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依照各自过错大小分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铁路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关于铁路运输物资损失,有三种免责情形。而对物资的逾期运到没有规定免责条款。因此,有人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这种讲法有些偏颇,因为依照我国的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物资损失,承运人都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更应该免除责任。例如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突发的战争等不可预测的缘故,都能够造成物资逾期运到。由于这些灾难是不可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619-50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

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交通运输合同法(最新篇)

交通运输合同法 交通运输合同法 交通运输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 1.1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铁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1.2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为满足旅客和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托运人、收货人(以下简称货主)的需要,凡从事铁路旅客运输业务及与铁路企业签订合同,在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与旅客、货主接触的活动和其内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1.3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满足旅客、货主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特性的总和。 1.4车站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 1.5承运人 与旅客或货主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1.6旅客 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1.7重点旅客老、幼、病、残、孕旅客。 1.8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包运输合同的人。 1.9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包的人。 1.10车站客运工作通用标准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完成旅客运输任务所规定的要求。 1.11车站客运作业标准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完成旅客运输任务所规定的工作过程及质量要求。 1.12照度(平面照度)单位面积的光通量(单位为lx)。 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旅客至上”的服务理念,坚持“安全第一,方便快捷” 的原则,实现“安全正点、设备良好、环境适宜、饮食卫生、服务文明” 的质量目标。 2 车站工作标准等级划分 车站工作标准划分为: 大站(特、一等站)、中等站(二、三等站)、小站(四、五等站)三个等级。客运量较小的大、中等站,可根据业务量大小,指定车站比照执行相应等级的工作标准。 3 车站客运工作通用标准 3.1安全秩序 3.1.1安全

铁路运输合同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案例 篇一:运输合同案例分析 马月生为跑运输,于20XX年10月购置货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忠市泰安公司名下。20XX年4月1日泰安公司与马月生签订车辆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月生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月生申领到营业执照。 20XX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公司因有一批货物需要外运,经与马月生联系,双方签订了运输货物合同书,对货物名称、装货单位、卸货地点、货物运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货物装载完毕后,马月生聘用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 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物及挂车已被焚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中上部,因现场破坏严重,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此次火灾损失计59.64万元,其中货车挂车损失9.6万余元,货物损失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作为托运方的无锡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月生及吴忠市泰安公司承担责任46万元及施救费用。 被告泰安公司以自己不是该起运输合同承运人不应担责为由,要求法

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货运公司与马月生所签承运合同合法有效,且货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月生运输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物毁损,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燃所造成,因此马月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泰安公司作为马月生车辆挂靠单位,双方又签有挂靠经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同时马月生在与原告货运公司所签运输合同时,承运单位明确为泰安公司,故被告泰安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马月生赔偿原告货运公司损失46万元,被告泰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泰安公司是否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界点评】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时,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很容易认定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是本案的承运人很难确定,实际承运人马月生,而《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是泰安公司。在原告一同起诉马月生和泰安公司的情况下,承运人的确定,成为解决这起运输合同纠纷的关键。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组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组织 旅客安全运输是我国铁路旅客运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衡量运输工作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运输,人人有责”的思想。 一、旅客运输组织的原则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二、旅客运输安全 1.搞好站、车秩序,客运人员必须经常向旅客宣传铁路安全旅行常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标准作业。 2.车站应有秩序地组织旅客进出站、上下车,随时清理站内闲杂人员,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越股道,除指定车站作业的小型限速(10km/h)机动车外,其他车辆严禁进入站台。 3.车站建筑物及站、车一切为旅客服务的设备,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车次范围

旅客列车的种类及车次范围如下: 1.特快旅客列车:T1~T998。其中:跨局T1~T298;管内T301~T998。 2.快速旅客列车:K1~K998。其中:跨局K1~K398;管内K401~K998。 3.普通旅客列车:1001~8998。 (1)普通旅客快车:1001~5998。其中:跨三局及其以上1001~1998;跨两局2001~3998;管内4001~5998。 (2)普通旅客慢车6001~8998。其中:跨局6001~6198;管内6201~8998。 4.临时旅客列车:11~1998。其中:跨局11~1498;管内1501~1998。 5.临时旅游列车:Y1~Y998。其中:跨局Y1~Y498;管内Y501~Y998。 6.回送客车底列车:001~00298。 7.因故折返旅客列车,原车次前冠以“0”。 四、旅客运输阻碍的种类及原因 运输阻碍是指铁路旅客运输中因意外事件使铁路运输不能正常进行。 1.种类: (1)旅客列车撞车、颠覆、脱轨、坠河。 (2)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教案修订稿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教案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情况 (一)适用专业:铁路交通专业 (二)修课方式:必修 (三)总学时: 学时总学分:4 学分 (四)考核方式:闭卷考核 (五)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 %,期中成绩占30 %,期末成绩占40% 二、说明 (一)课程性质和内容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是高等职业学校铁道交通运输管理专业教材,本课程主要任务是结合铁路运输现状,引入大量典型案例,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全面了解旅客运输服务的标准、服务质量的管理等理论,掌握服务工作技巧与策略、动车列车的服务技巧等,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从而为今后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打下良好的知识基础,能利用该知识积极为运输工作贡献,成为推动我国佳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人才。 (二)课程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透彻地了解旅客运输服务与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标准化、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服务工作心理、服务工作的技能技巧、服务工作的策略、动车组列车服务、服务企业文化和公共关系等理论与实践。掌握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工作要求和“以人为本,旅客至上”的服务理念,为今后在铁路工作中,奠定专业基础。 (三)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在学生学习兴趣和教授的方式上,因这本书的内容都是纯理论知识,学生学习的兴趣大大减少,因此通过讲解来帮助学生快速理解知识,他们的日常生活和职业场景,提高知识的实用性。 采用讲授与练习相结合,创新活动与游戏方式,使学生更容易、更牢固地掌握更多知识。 三、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铁路运输服务的质量、质量标准与标准化、服务工作的管理与心理。 2.理解服务企业文化和公共关系的理论等。 3.掌握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技巧与策略。 (二)能力目标 1.具有细心体察、关注旅客需求与情绪等观察能力。 2.具有客服人员的表达与劝说能力。 3.具有结合所学知识处理实际情况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 1.学会换位思考,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2.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课程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铁路旅客运输的概述 主要内容:介绍了铁路运输性质、特点和基本任务,明确了研究服务工作的意义及客运服务工作研究的主要内容。

新城城信经销部诉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城信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苏世雄,经理。 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叶嗣元,站长。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城信经销部诉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以每公斤1.76元收购的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运输到被告所属的芜湖西站,交安徽省芜湖市果品食杂公司收货。到站卸车时,收货人发现车厢内有严重异味,拒收货物。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按货价、包装费及运费等共计68179.50元,赔偿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装载原告货物的车厢内有异味一事属实。但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该异味仅使原告货物的包装物受到污染,货物本身并未污染,因而不存在货物损失。同意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污染包装麻袋的实际损失,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11月3日,原告将其收购的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委托呼和浩特火车站客货服务公司发运零担。呼和浩特火车站承运后,于当日将此批货物装入637281号车皮。11月9日,该车抵达芜湖西站。当日,在该站当班货运员监督下,收货人安徽省芜湖市果品食杂公司到站提货。卸车时,车厢内异味严重,装卸工均感头昏。收货人见此情况,拒收货物,并向芜湖铁路卫生防疫站报检。芜湖铁路卫生防疫站现场勘查后,认为此批货物有被污染的可能,遂全部封存,取样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是:在装载货物车厢内的残存物中检出3911(剧毒农药),含量为3591.66mg/Kg;在包装葵花籽的麻袋中检出3911,含量为100mg/Kg。经铁路到站顺查,发现该车皮于1990年10月18日曾装运过3911。卸车后,该车皮被回送到郑州东站经洗刷消毒后又投入使用。在此次装运葵花籽前,该车皮已经过先后多次排空和装运水泥两次。 还查明:原告所述葵花籽每公斤收购价1.76元不实,应为每公斤1.64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收货人拒收的葵花籽,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可食性处理后,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予以变卖,收回价款42770元。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郑州火车东站对装运过剧毒农药的车皮洗刷消毒不彻底,呼和浩特火车站使用明显有异味的车皮装运葵花籽,是造成货物包装被污染的直接原因。责任应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承担。化鱼山火车站作为芜湖西站的主管部门,又是代表承运方对原告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承运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污染,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该案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收货人在货物从有严重异味的车皮中卸出,在无法查明异味产生的原因及程度的情况下,予以拒收,是合理的;后虽查明此次污染只涉及货物的包装麻袋,不涉及货物本身,但为了人身安全,坚持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可食性处理才能食用,仍然拒收,也是合理的。因此,本案的实际损失应按原告支出的葵花籽收购价、包装费及运杂费,由被告赔偿。被告答辩实际损失只是被污染麻袋的损失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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