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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案情简介: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大事记:

2007年2月10日被当东阳市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融资情况: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

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

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

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费用。

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其滋生利息惊人,远高于2002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所明确的定义: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案发

2006年12月21日,正是杨志昂跟吴英谎称“有一笔20多亿美元的业务”,将她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签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公章。

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重新回首,在吴英案中,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已经开始恶化。

从吴英与杨志昂的借贷纠缠案中,折射出民间高利贷者在债务纠纷发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其追讨债务的行为一再升级,有的将直接触犯法律,有的或会使用更为隐蔽或是曲折的手段。

本色的确在当地银行有一笔1550万元的3月期贷款,但还款日期为2007年1月8日,当时,有银行人士介绍,本色在12月28日下午,就提前还了这笔贷款。

根据吴英当庭陈述,当时,上海一家公司答应借吴英5亿的(但具体公司并没透露)。然而吴英融资所得的是一张假票据:当时吴英将票据拿到相关银行查询,银行行长电告她,这是一张假票据。

当地一名监管人士透露,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刚通过了反洗钱法,而被外界传为神秘富豪的吴英却在此时向银行要求贷款。

更令人怀疑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监察到,2006年常有大笔大笔的巨额资金从义乌甚至中国各地,通过当地银行转到东阳吴英的账户上,由此觉得十分可疑。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他们马上向金华上级部门作了汇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又马上向省里汇报。

据相关人士透露,早在2006年的11月即制定抓捕吴英计划,这个时间节点早于杨志昂“绑架”吴英。

“网吧、洗衣店、酒店、洗车店都是服务业,在东阳这个人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几个

亿砸在这些行业上实在匪夷所思。”正是这些看似没有效益的疯狂投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的警惕。随即,一场针对吴英和本色集团的金融调查悄悄拉开帷幕。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反洗钱”部门在经过7天的秘密调查后,结果发现,吴英洗钱行为不成立,但是她涉嫌更为严重的金融犯罪———非法集资。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支行迅速将这一重要情况上报给了上级金融部门,随后金融部门又向浙江省公安厅进行了通报。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了抓捕吴英的计划。

案件争议

控辩双方采集到的证据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最大的一项就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是决定吴英最终将面临怎样刑罚的关键。

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

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辩

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程序问题——资产拍卖:

有罪之人的私有财产如何得到保护

吴英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认为,吴英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存在着程序违法,包括公安机关没有征得财产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拍卖了本色集团的资产。同时对于已经增值的诸如房地产按照远远低于现有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评估,使得吴英的资产严重缩水。按公安机关的评估,吴英的现有资产为1.7亿元,但是同时确认吴英没有偿还的部分是3.8亿元,这样就有了两亿多元的损失。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晓方表示,《刑事讼诉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私人财产处理规定并不明确,具体是法院来执行,还是公安机关执行,但国内情况是二者通常相互推诿。一旦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是赃款的,即可在公安程序处理掉,这也是导致众多犯罪嫌疑人资产难以获得保障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一旦涉刑,就失去对自己资产的处置能力。新的《刑事讼诉法》草案目前仍在修订中,越来越多的人提出在冻结赃款的处理上应该更为审慎,但最终能否有一个完善的方案,目前仍有待观察。

引发讨论:

“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资金。但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专家们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帮助解决这个矛盾。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非法集资罪的刑名,本身即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甚至垄断色彩,会逐渐随着时代的变化慢慢从刑法中淡出,国家也终将由严禁民间集资转为对其监管”,财经作家吴晓

波(微博)亦认为,“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吴英们的行为竟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上世纪80年代初,因价格双轨制形成的计划内与计划外的价格落差,使得其时全国“倒爷”遍地,而由此导致对“投机倒把罪”的触犯,仅1982年即判刑多达3万人左右,但在我国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1997年取消《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

在2月4日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主题演讲中强调“非法集资是恶法”,并感叹当年邓小平保护年广久的旧事在今天难以重演。

非法集资在1997年修订之时,被动继承了1996年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被视为是对“严打维护金融秩序“的现实印证。新光集团董事长周晓光认为:“民间借贷活跃,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立法,使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界限与标准,不至于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游走在法律边缘。”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引述《老子》语,解释集资者飞蛾扑火般的现象,“从金融垄断下的低效一再难改,目前资金掮客仍然活跃来看,足见民间借贷这一整个机制的存在,就是市场的力量,它这种供求关系,或者说对利益的追求,远远大于人们对死刑的这种畏惧。”如果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和制度不变,那么,杀一个吴英,还会有下一个吴英出现。

林卫平案:

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卫平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而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

境外民间融资的市场化体系

香港: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不得超过年息48%。中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年息48%。

该条例旨在对放债人及放债交易的管制和规管、放债人注册处处长的委任以及经营放债人业务的人领牌事宜订定条文;为对付过高的贷款利率及敲诈性的贷款规定而提供保障及济助;订定罪行及对与以上各项相关及附带引起的事宜订定条文;并废除《1911年放债人条例》。

由递交申请的日期起计,发出牌照一般需时3至4个月。每一牌照均授权其内指名的人经营放债人业务,为期12个月,持牌人可在其牌照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将该牌照续期。

任何人以超逾年息48%的利率发生借贷,则属敲诈,法庭可判重新商议有关交易。以超过年息60%的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万元及监禁10年。

香港律政司官方网站提供的法例资料显示,最新《放债人条例》为1996年6月30日版本,主体部分为1980年12月12日颁布施行的条例文本,期间分别在1988、1993、1995、1999年4次适应性修订。

南非:5000美元以下贷款不论利率多高,登记即合法

南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21%是违法的,国家有相应惩戒措施。但《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

美国:1万多家放贷机构具有一定优势,融资较灵活

在美国,放贷机构很早就存在,如花旗财务公司成立于1927年。截至目前,美国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公司暨放贷机构有1万多家,资产总计超过两万亿美元。

放贷机构类型主要有:抵押贷款放贷人、汽车金融公司、助学贷款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很多放贷机构还同时从事租赁、典当业务。放贷机构的放贷对象主要有:小型商业者、专卖店所有者(如麦当劳)、希望通过融资购买大型家庭用品、改善居住条件、为小额债务再融资的消费者以及准备购房的消费者等。

几乎每个州都有针对放贷机构的法律(除阿肯色州外),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发放牌照和监管放贷机构。监管理念比较宽松:仅在州的层面上进行管制,不存在联邦管制;许可过程和检查过程都比较短,也更简便,放贷机构从申请到成立一般需要60-90天,而成立一家银行需要1年;在审慎性管制方面较弱,不限制放贷机构对单一借款人的贷款额,不限制其与会员之间的交易。

除不能接受来自一般公众的存款,在融资方面仍有较大灵活性,例如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获取资金。消费、商业信贷等放贷利率上限均由各州制定,判决利率通常比法定利率高出6%以上,但并未严格执行。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 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 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 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

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亿元,至案发尚有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

2012年第11卷第3期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3 Industrial &Science Tribune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李 艳 【摘 要】集资诈骗罪是当前较为多见的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一旦发生,往往被骗人数多,被骗资金数额 巨大。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头号犯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 骗案件处理及时、准确、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本文主要对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 帮助。 【关键词】危害性;非法占有;诈骗方法;集资诈骗罪 【作者简介】李艳(1977 ),女,安徽无为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近年来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 2012年4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马宏江等16人利用汇佰利、国盛等公司进行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马宏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7年以上不等的刑罚。 2012年2月10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依法对王希田等八名上诉人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希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在长春市、大连市、天津市等城市共集资诈骗3.5万人次,集资诈骗总额达人民币8.6亿元。 2010年12月11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对唐亚南等23名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间,万物春公司先后在安徽、河南、山 东、江西等七省116个县、区非法集资共计973, 532,900.00元,涉及集资群众49786人次;共造成群众集资款333,949,170.00元无法返还。众多群众因参与被告人唐亚南等人组 织的非法集资,背负巨额债务并由此陷入生活困境。投资户周天明等人,因经济损失巨大、精神崩溃而发病,终因投资受 损无钱医治以致死亡。颍上县投资户彭杰, 在返款无望后因不堪重负上吊自杀。部分投资户为挽回损失,纷纷相互串联 不断到亳州、合肥、北京等地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群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 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斯茶仙执行死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杜益敏执行死刑。同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郑存芬死刑。…… 二、集资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 集资诈骗罪是当前较为多见的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一旦发生,往往被骗人数多,被骗资金数额巨大。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头号犯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案件处理及时、准确、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集资诈骗,又称非法集资、乱集资,是20世纪90年代以 来我国金融“三乱”表现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整顿、查处金融“三乱”的重点。集资诈骗罪既严重地扰乱了国家 · 55·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案情简介: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大事记: 2007年2月10日被当东阳市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融资情况: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一、吴英案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吴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欺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有人都以为吴英“难逃一死”时,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转。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 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

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吴英案件所引发的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有制度建设问题。二、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法律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点评:这是一场关于丑闻的“传奇活剧”将要谢幕的节奏。一些看起来一团乱麻,却对社会造成伤害的事件,其实在法律面前没那么复杂。说明人生还是需要有底线的意识,出轨的言行和错位的价值观会把人引向不归路。同时,面对郭美美式的“假丑恶”现象,不能听之任之、养痈为患。国家、社会、媒体和网民均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让“丑闻成为丑闻制造者的通行证”。三、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二审改判原告沈

从吴英案浅谈中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价值

从吴英案浅谈中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价值 作者:方若霖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关键词】死刑存在;价值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二审后,民众希望吴英可以免于一死的期望破灭。至此,关于吴英该不该死的讨论已上升到白热化的程度。本文不讨论吴英案是否存在何种黑幕,仅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死刑存在的价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从法律条文来看,吴英被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为何这个“死刑”却引发了民众如此的热议?这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同样只是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吴英却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必然让民众和众多法学界的学者无法接受。究其本质,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生活,但是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条文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理学的探讨来寻求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主流学术观点的目标也是废除死刑,但任何一种学术观点都要受到各国具体国情的制约。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所说,“死刑作为理念是应该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而笔者认为现阶段的我国并不适合废除死刑,但应限制死刑。 首先,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崇尚死刑的国家。死刑制度在我国延续千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观念在中国人的心里天经地义、根深蒂固。尤其是针对一些暴力型犯罪,甚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废除死刑一定要尊重民意,如果武断的全面废除死刑则违背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难以取得废除死刑应达到的社会效果。其次,很多西方国家可以废除死刑是政治经济高度发达下的产物。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与生产力水平仍然不够发达,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经济基础,故不能简单的借鉴西方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再次,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晚、程度低,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犯罪的滋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广大民众的利益,死刑是一种必要手段。故现阶段死刑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价值。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 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没有事实依据。 2、吴英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活动,只有小部分购买了珠宝,且购买珠宝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 3、吴英不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所借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还。 二、被告人吴英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三、本案所涉被害人均属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不能以非法集资论。 四、本案被指控的行为属公司行为,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所得借款也用于公司活动。 五、本案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款时,有的是以单位的名义,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但所借款均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属单位行为。 六、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有的只是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客观、详实的证据。 2、集资款具体去向未经司法鉴定。

吴英案件

吴英案始末盘点,吴英被人们称之为亿万富姐,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被指因集资诈骗二审死刑惹关注,国内外纷纷热议吴英案始末,网友热议,吴英案迅速由一个普通案件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吴英案始末:最高院出动死刑或将有余地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刚刚透露,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吴英简历资料: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

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涉案详情 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政府债没有出具) 一审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

参考引语:从吴英集资诈骗罪看温州民间借贷 吴英一案在一审中被确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二审于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开庭审理。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吴英本人则承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吴英现象本报记者采访了温州民间借贷网创始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律师! 颜主任,我注意到您在民间借贷方面有研究,能否给读者朋友介绍一下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有什么区别? 另外什么叫民间借贷? 温州是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地方,通过吴英案您认为温州市民在民间借贷中须注意些什么问题?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 2011年4月7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争议依然巨大,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吴英本人第一次承认自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吴英没有虚构事实、虚假宣传,也没有隐瞒真相骗取资金,没有肆意挥霍资金,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所以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犯罪,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官宣布吴英案二审将择日宣判。 以上的新闻报道中,案件的矛头似乎伸向了敏感的民间借贷,而

本来就异常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是不是要再次敲响警钟?结合当前温州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又能从吴英一案中得到什么警示,我们又应当如何预防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我们就庭审中检察院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吴英承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民间借贷这三者在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解,区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二者的不同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在主观、行为方式、涉案金额计算标准以及量刑上都有区别。简单的说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不具有此目的,且拥有返还的意图。在行为方式上集资诈骗罪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要件。在涉案金额计算标准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在量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

浅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

浅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 ——以吴英案为例 邝嘉荣2013MBA(2)班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1) 摘要:浙江东阳的吴英在八年间从白手起家到身陷囹圄,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死刑。吴的行为反映了当下众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发展问题:为扩大经营,通过支付高息吸引民间融资;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很可能深陷高利贷漩涡。本文创新之处在于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管理学分析方法论分阶段扼要分析“吴英”案始末,从研究方法上突破了过往研究此案常用的法律视角和道德视角,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路径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提炼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动机和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营企业;民间借贷;风险 一、引言 吴英(以下简称“吴”),18岁中专学习期间辍学经商,以开办美容院起家,先后经营千足堂、服饰店等以扩大投资,积累资金。自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以来,吴开始扩大规模经营并打造本色集团。2006年8月至10月,先后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8个公司。自2005年3月开始,吴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随后又通过高额利息方式,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集资7亿余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一些个人挥霍等。2007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色集团亦被查封。吴的行为反映了当下众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发展问题:为扩大经营,通过支付高息吸引民间融资;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很可能深陷高利贷漩涡。“吴英”案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以下将通过三种方法论,分阶段扼要分析吴英案始末。 二、以与时俱进分析吴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吴充分运用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根本方法,完成了其创业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在各种行业中,服务业和商贸业的技术含量较低,行业形成期的主要开支集中在广告宣传,十分适合民营企业家进行创业实践。但瞬息万变的市场不仅要求经营者拥有高度的商业直觉,而且要以高速度跟进市场发展的主流态势,才能抢占商业先机。 尽管吴的学历不高,但其果敢的性格切合了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在从事汽车租赁业过程中,其孤注一掷的行为恰好乘搭上市场趋势的东风,故其创业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十分顺畅,能通过美容院、足浴店、汽车租赁、韩品服饰和娱乐城项目,获取充足的起步资金。 三、以实验法分析吴资本膨胀阶段

对吴英案的看法

对吴英案的看法 吴英,2006年胡润富豪榜的“黑马”,当年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但不久,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吴英坚称自己无罪,她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五点: 第一点,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双方关于罪与非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 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肆意挥霍其二,没有使用诈骗方法。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辩方律师辩解,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方法的定义是,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第三,.有没有非法集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说法: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社会公众”。 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需要在改革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决。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而且很多网友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呼吁放生”。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民间借贷在中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统计。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

民政府公告》,《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希望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东阳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集团及其有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公告》要求与吴英及本色集团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月11日下午2点时起,携带相关证件和凭证,到东阳市建设路188-2号进行债权债务登记。 2007年0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东阳警方刑拘。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东阳吴英—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在那一年,这个80后的女子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她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继承军阀遗产?涉嫌洗钱?诸多猜测令 当时的吴英犹如大牌娱乐明星一样,备受媒体追逐。这是一匹资本黑马,吴英的“蹿富”主要靠的是借贷。随着庭审的深入,暴富神话也层层剥落,吴英真实“身家”也随之

____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分析

会计学专业 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题目: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分析 学院名称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导师姓名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摘要 自2011年4月份开始,温州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开始暴露,进入到9月份,掀起了一股资金链断裂的风潮,大批民营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问题,企业纷纷关门倒闭,企业主弃债而逃。这个现象一直延续到近期的“吴英案”。此次温州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表面上看是由于无法偿还民间贷款的高额利息引起的,但究其根源则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资金链断裂不仅对某些微观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打击,在某种程度上它还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资金链断裂己经成为民营企业生存的一大隐患,并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本文以温州老板跑路事件为例,对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资金链的相关理论及资金链断裂的危害,其次对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引出民营企业资金链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从盲目投资、融资渠道狭窄等方面分析造成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资金链”断裂盲目投资融资渠道狭窄

1 引言 2004年因银根趋紧、监管加强导致德隆、三九“资金链”断裂而倒塌。2006年华北地区最大的超市“家世界”遭遇“资金链”断裂危机。2008年素有“缝纫机大王”的飞跃集团、合俊玩具厂相继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而从2011年开始,温州民间信贷混乱导致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老板携款潜逃,最终导致一些民营企业的破产倒闭,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些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经济领域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现象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离开了资金,就像人离开了血液一样,没办法生存。企业能否正常经营,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资金链”是否能够顺畅地运转。由于企业规模不断扩张,在扩张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些货币资金投入又体现在“资金链”上。“资金链”是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一切运行与周转都离不开资金,企业价值链是否合理有效,最终都会体现到“资金链”上来,而且由于货币资本既作用于其生产经营的开始,又作用于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既支持企业的营运资金循环,又支持其扩大再生产,因而“资金链”在企业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资金链”断裂己经成为企业生存的一大隐患,“资金链”断裂不仅对某些微观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打击,在某种程度上它还影响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资金链”的完善是企业具有持续竞争力的基础,要理解资金链的实质,加强资金链管理。本文通过对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成因及防范措施的研究,主要目的是从内部控制、盲目扩张、随意担保等方面分析造成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深层次原因,为民营企业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对策的提出提供了借鉴意义。 2 “资金链”的相关概念 2.1何谓“资金链” 在学术界,对“资金链”的含义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外学者没有提出“资金链”的确切含义,而是对与其相近的概念“价值链”、“供应链”进行研究。 最早提出“价值链”概念的是哈佛商学院的米歇尔·波特教授。他认为企业需要了解既定的价值链条中各种活动彼此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而约翰·山科和维杰·高威达拉翰进一步拓展了“价值链”这一概念,他们认为,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将自身的“价值链”放到整个行业的“价值链”中去考虑、审视,从最初的原材料到最终的使用者。同时,企业必须要对居于“价值链”相同或相近位置的竞争对手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制定能够保证企业保持和扩大竞争优势的合理战略,而该战略将会对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的建立产生重大的影响。由此他们将“价值链”分析转化为一种实用的决策分析工具。英国皇家银行学会编著的《信用风险管理》一书也对“供应链(价值链)”进行了深入研究。该书列出了典型的“价值链”结构:原材料供应商—中间制造商—成品制造商—最终消费者。[3]

以四大逻辑规律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

法律逻辑学论文 以四大逻辑规律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 法学院法学专业 一、案情介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二、逻辑分析: (一)同一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也可以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如果它反映了某个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就概念而言,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相同的内涵和外延。就判断而言,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某一判断的内涵(内容)和外延(真值)保持不变,具有确定的思想和逻辑值。如果概念和判断保持了同一性,那么,由它们构成的推理也就遵守了同一律。 本案中吴英上诉称,其债权人不属社会公众,自己也不是向社会大众非法集资。在这里吴英及其代理人明显偷换了概念,试图误导判断,犯了违背同一律的逻辑错误。她所称的债权人是指后经认定的11位直接受害人,但是没有包括间接受害人。她曾委托他人向社会公众集资,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且大量的是普通民众,所以,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本案上诉中,吴英将集资对象的概念偷换为直接借款对象,试图在判断上证明自己未向社会公众集资,妄图减轻责任,明显违背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所以,依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二)矛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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