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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
提取保证金证明表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复印件贴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CSC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在回国入境10 日内将留学总结及完成前三个栏目填写的《提取保证金证明表》,按照本人留学国家所属洲别情况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办理报到手续。
二、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1、出国前已交存保证金的留学人员本人回国后,应首先向国内单位报到,将个人护照原件交付国内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审核,由单位主管部门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2、留学人员寄出《提取保证金证明表》及相关材料15 日后,可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点击首页右侧“办理同意派出函、提取保证金手续”栏目查询保证金办理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为“已办理”(即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的,一般在 5-7 个工作日后,根据自己选择的提取保证金方式进行查询、提取保证金。(1)、选择“划转”方式提取保证金的,可在“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
(2)、选择“面取”方式提取保证金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若委托他人提取保证金,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到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3、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在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将本表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大事务部/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后续程序见以上第2点。
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地址:
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 号A3 楼13 层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邮编:100044;联系电话:
010-********/3563,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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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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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
(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留学人员提供留学院校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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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
(不得少于1000 字,应充分说明本人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完成情况,包括:研究课题、发表的论文或出版书籍(论文/论著名称、发表时间、期刊号、起止页码、独立撰写/本人排位)、获得的奖项(含非学术类奖项、名称、项目内容、影响价值、授予单位)、国际会议发言情况(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发言题目、主办方)、学习或研究内容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及创新、推动国内外建立的合作项目、遵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国外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攻读学位人员须说明规定学位的完成情况,本科/硕士插班生须说明参加课程学习情况,以及体会和感受等本人认为应该总结的其他方面。如篇幅长,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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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
(请留学人员回国后首先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并交验护照)
五、请将所持护照的签证页和盖有中国边防出、入境章页的复 印
件贴附此处
六、请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
贴在下列虚框中(请本人保留《保证金收据证明》复印件)
七、请将身份证复印件帖在下列虚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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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请留学人员本人准确填写
九、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NO:
同志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已按期回国服务。请退还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
经办人:审核人:
审批人:
年月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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