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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好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法人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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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好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法人关系的思考

作者:孙胜

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6期

摘要:村镇银行是我国改变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的重要实践,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本

文结合H银行的实践经验,以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的关系为出发点,就如何处理好两个法人

主体之间既独立又紧密的关系进行了思考,认为在保持村镇银行法人独立性的同时,考虑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的自利性和风险承担约束限制,主发起行应进一步加强与村镇银行战略协同发展的部署,并据此提出了战略一体化、管理精细化、服务集约化的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法人治理市场定位

2006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

人,牵头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随着村镇银行这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体量不断增大,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村镇银行1377家,资产总规模破万亿,村镇银行已成为普惠金融实施的重要抓手,也为推动缓解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发挥了良好作用,但是农村金融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村镇银行虽然属于一级法人,有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但由于自身在人才、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其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又有赖于主发起行的管理、服务与指导。因此,若要更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的发展,为丰富和完善基层金融服务体系做出贡献,则需要追本溯源对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运作中的定位和作用发挥有更进一步的思考。

一、关于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之间的关系思考

2008年,H银行主发起设立了第一家村镇银行,目前已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模式形成阶段,这一阶段H银行主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数量相对较少,因此管理职能

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在保持村镇银行体制、体制活力的同时,重点是在村镇银行战略方向、市场定位的把握、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的形成上给予支持。第二阶段H银行获得集约化发起

设立村镇银行资格,为强化管理与服务,成立专门的股权投资管理部,重点对村镇银行法人治理、综合管理、运营规范、薪酬管理等进行把握,初步形成了村镇银行管理制度和体系,同时做好产品开发、科技建设的支撑。第三阶段村镇银行集约化发行告一段落,重点转向引导村镇银行实现社会价值、客户价值、股东价值、员工价值最大化,推动村镇银行转型升级、稳健发展之上。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农村金融薄弱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但是由于村镇银行自身属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且从政策导向来看主要设立在经济金融欠发达的县域市场,因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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