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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流程

工作职能: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代表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4、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办事指南:

1、本辖区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调委会报送。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4、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相互让,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街道司法所审核、盖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书”。

调解民间纠纷,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办理诉讼、非诉讼代理案件程序

1、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证据,由经办人审查并作出笔录;

2、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案件的标的,按上级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3、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4、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5、在起诉书上签名或盖章。

办理见证业务程序

1、陈述所见证的事项,提交相关的材料,由经办人审查并作出笔录;

2、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审阅、修改补充合同(协议书);

4、出具法律见证书;

5、按上级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三、当事人申请办“公证”、“见证”程序

①当事人书面或口头向法律服务所申请办证事项;

②法律服务所受理后,由当事人填写申请表格;

③根据办证标的,由当事人依法交费;

④法律服务所配合市公证处调查取证,了解办证双方的有关情况,并制作

笔录,复印有关材料及证据;

⑤办理公证书或见证书,并当面送达或事后送达。

司法所办事流程

1、纠纷调解

(1)受理纠纷的范围:婚姻、赡养抚养、房屋宅基地、邻里、伤害赔偿、债务、工伤赔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司法所受理的纠纷;

(2)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先向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反映情况。经有关村、居委会或单位处理未能有效解决的,由所在村出具证明信可到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申请调解。

(3)纠纷当事人的双方应亲自到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反映情况,并填写调解申请表,提交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

(4)受理案件后,有权向双方当事人、相关单位部门及了解情况的群众调查纠纷的情况、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制作调查笔录;

(5)依法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笔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加盖公章(有关单位部门在场协助调解的也应签字盖章证明);

(6)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答法律咨询

(1)解答咨询仅限于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省、市、镇的规范性文件;

(2)咨询人须提交咨询相关材料;

(3)法律服务所依法予以解答;

法律咨询亦可通过电话或网上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本所将依法予以解答。

3、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代写法律文书范围:

1)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2)起诉状、上诉状、反诉状、答辩状、申诉状、自诉状、控告状、申请仲裁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复议申请书、申请执行书等;

3)民事合同、契约等。

(2)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3)根据上述材料书写法律文书,所有文书均为一式三份;

(4)依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代写费用。

5、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活动

(1)代理民事诉讼范围:离婚案、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赔偿案、劳动争议案、损害赔偿案、小额欠款案等;代理经济诉讼范围:拖欠货款案、拖欠加工费案、合同纠纷案等;代理行政诉讼范围:行政处罚案、行政征收案、国家赔偿案等;

(2)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证据,由经办人审查并作出笔录;

(3)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4)依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用。

6、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

(2)仲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

(3)受委托进行资信调查、制作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及进行其他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

(4)处理行政案件:

1)处理治安行政案件;

2)处理专利行政案件;

(5)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6)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

(7)依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用。

7、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1)担任法律顾问范围: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合伙组织、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

(2)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包括:

1)对聘请方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根据聘请方需求,参与聘请方在业务活动中的谈判、起草或修改合同条款、出具法律意见、办理合同见证;3)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协助或参与聘请方经济、行政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4)法律服务所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经双方协商,定时、定点、定专题为聘请方领导和业务人员上法制课;

5)聘请方召开业务之重大会议,在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法律服务所参加,并由聘请方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以利于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3)法律顾问的工作为不定时制,聘请方可随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前往工作。

(4)法律工作者在开展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中,必须根据我国法律、政策和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5)依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顾问费用。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叫你别收拾我的房间,你看,东西找都找不到!(自己的房间还是自己收拾好,不收拾,也不要拂了老人的好意。)

7.我要吃什么我知道,别夹了!(盼着我们回家的父母总想把所有关心融在特意做的菜里,我们默默领情就好。)

8.说了别吃这些剩菜了,怎么老不听啊!(他们一辈子的节约习惯,很难改,让他们每次尽量少做点菜就好。)

9.我自己有分寸,不要老说了,烦不烦。(他们只是担心你吃亏。)

10.这些东西说了不要了,堆在这里做什么啊!(人老了都会念旧……)

当你还在襁褓时,她便天天抱着你,哄你入睡;当你到少年时代,她便天天念叨着你,夜夜帮你捻着棉被;当你终于离开家,远行他方,她便天天牵挂着你。

有时候,我们总是在抱怨母亲的唠叨、念叨,总是在心烦她那些说了无数遍的关心话语。都说儿女是父母前辈子欠下的债,这句话不假。让我们感恩于心,让我们感恩父母那些点滴的关怀。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母亲煮的菜太咸太难吃,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经常忘记关电器;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亲的花草树木已渐荒废,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家中的地板衣柜经常沾满灰尘;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不再爱吃青脆的蔬果,如果有一天,你发现父母爱吃煮得烂烂的菜;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吃饭时间他们老是咳个不停,千万别误以为他们感冒或着凉(那是吞咽神经老化的现象);

如果有一天,你发觉他们不再爱出门……也许是因为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每个人都会老,父母会比我们先老。当父母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很多事情做得不好的时候,请不要嫌弃他们,并请维持他们的“自尊心”.

当他们不爱洗澡时,请抽空定期帮他们洗身体,因为纵使他们自己洗也不可能洗干净;

当我们享受美食的时候,请替他们准备大小适当、容易咀嚼的一小碗。他们不爱吃,可能是因为牙齿咬不动了。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个说法:其实,每位母亲都是一位漂亮的仙女,她们有一件非常美丽的衣裳。可是当她决定做某个孩子母亲的时候,当她准备呵护某个生命的时候,就会褪去这件美丽的衣裳,变成一名普通的女子,一辈子,平淡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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