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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论》期末复习总结名词解释

民法的本位

①义务本位:起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与家族,家族为社会的单位,个人无独立地位,未有独立意思的表达。此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称为义务本位的法律。

②权利本位:法律之基本任务,由使人尽其义务而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方有义务之履行,是谓权利本位之法制。

③社会本位:

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合同自由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指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法律行为内容只有符合公平原则,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要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越其正当界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请求权竞合:权利人对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各请求权相互独立,其中一个得到满足,其余均归于消灭。其中一个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其他请求权不受影响。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情况下,采取拘束他人人身,扣押、损毁他人财产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救济行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自卫行为: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卫权利,造成相对人损害的,不构成侵权行为。

紧急避险: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急迫危险,所为躲避危险的行为。

要式行为:意思表示须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无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诺成行为: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书面或口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实践行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可以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例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小件物品寄存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也称要物行为。

生前行为:在行为人生前就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原则上为生前行为。

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即于行为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死因行为,其生效取决于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因此类似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独立行为:具有独立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即行为人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其他人予以辅助的行为。

补助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独立的、实质性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

无权代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却没有代理权的实质,被称为“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其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法律效果的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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