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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和离婚的效力

论述结婚和离婚的法律效力
河南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 法学 102班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法律约束力。这些后果随婚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的消灭而终止。
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并由此产生权利和义务。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婚姻的直接效力;因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婚姻的间接效力。婚姻的间接效力,即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男女结婚后,一方与对方亲属之间即发生姻亲关系。但是,我国《婚姻法》对姻亲未规定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扶养义务,夫妻继承权及夫妻财产制等。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名权,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等。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
在人身关系方面,我国《婚姻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婚姻法》上,表现或显示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有:(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五)忠实义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体现了夫妻法律地位的平等。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他方不得加以限制或干涉。对于忠实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的婚姻财产效力,主要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继承权等。在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平等地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个人财产主要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遗

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婚前、婚后财产占有、收益、管理、处分等事项,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债务问题方面,要分清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一)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对外举债时,债券人不知其财产约定情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一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三)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2、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一方经营,收入用于共同生活;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债务;5、抚养子女所负债务;6、赡养老人所负债务;7、未支付必要的社交活动费用所负债务。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行为。离婚后,夫妻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消灭,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涉及债务的清偿问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离婚在当时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即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因夫妻身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主要包括:1、身份、称谓终止;2、共同生活及扶养义务终止;3、再婚自由回复;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5、姻亲关系消灭。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主要有:(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四)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等。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几个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有协议的按协议办;2、男女平等的原则;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三)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母方有特殊情况的可随父方生活。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意见。《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负担的费用,还应包括医疗费。
婚姻不仅被赋予了丰富的道德含义,而且拥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形成了婚姻法律制度。法律为全面调整婚姻关系,就不仅需要规范婚姻的缔结及缔结之后的效力,而且要规范婚姻终止的程序、条件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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