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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东京公约》

全称《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已有137个国家参加,我国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是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

第一章公约的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适用于:

(一)违反刑法的罪行;

(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

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

第三条

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一、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二、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三、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

四、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

五、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

第五条

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本章规定对在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和行为仍继续适用,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

第六条

一、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所指的罪行或行为时,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

(一)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二)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三)根据本章的规定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

二、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予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的任何人。任何机组成员或旅客在他有理由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此项行动以保证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时,未经授权,同样可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

一、按照第六条规定对一人所采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后以外的任何地点继续执行:

(一)此降落地点是在一非缔约国的领土上,而该国当局不准许此人离开航空器,或者已经按照第六条第1款丙项对此人采取了措施,以便将此人移交主管当局;

(二)航空器强迫降落,而机长不能将此人移交给主管当局;

(三)此人同意在继续受管束下被运往更远的地方。

二、机长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按第六条规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第八条

一、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乙项所指

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如果

这项措施就第六条第1款甲项或乙项所指出的目的来说是必要的。

二、机长按照本条规定使一人在某国领土内离开航空器时,应将此离开航空器的事实和理由报告该国当局。

第九条

一.如机长有理由认为,任何人在航空器内犯了他认为按照航空器登记国刑法是严重的罪行时,他可将该人移交给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

二、机长按照上款规定,拟将航空器内的一人移交给缔约国时,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该人的航空器降落于该国领土前,将他要移交此人的意图和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三、机长依照本条规定,将嫌疑犯移交当局时,应将其按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的证据和情报提供该当局。

第十条对于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无论航空器机长、机组其他成员、旅客、

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本次飞行是为他而进行的人,在因遭受这些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中,概不负责。

第四章非法劫持航空器

第十一条

一、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二、在前款情况下,航空器降落地的任何缔约国应允许其旅客和机组成员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的占有人。

第五章国家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缔约各国应允许在另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的机长按照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使任何人离开航空器。

第十三条

一、缔约各国应接受航空器机长按照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人。

二、如果缔约各国在认为情况需要时,应即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以保证被怀疑为曾犯了第十一条第1款所指的行为的人以及被移交给它的人仍在境内。采取拘留和其他措施必须符合该国法律规定,而且只有在为了进行刑事追诉或引渡罪犯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才可维持这些措施。

三、对根据前款予以拘留的人在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进行联系时,应予以协助。

四、任何缔约国,在接受按照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移交给它的人时,或发生第十一条第1款所指的行为后航空器在其领土上降落时,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弄清事实。

五、当一缔约国按照本条规定将一人拘留时,应立即将拘留该人和必须对其进行拘留的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和被拘留人的本国,如果认为适当,并通知其他有关国家。按照本条第4款规定进行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的结论通知上述各国,并说明它是否意欲行使管辖权。

第十四条

一、按照第八条第1款规定离开航空器的人,或依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移交的人,或在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后离开航空器的人,当其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旅行,而航空器降落国又拒绝接受他时,如此人不是该国的国民或在该国无永久住所,该国可以将该人送返到他的本国去,或到此人有永久住所的国家去,或到此人开始空中旅行的国家去。

二、无论是离开航空器、移交、或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拘留或其他措施,以及当事人的遣返,就缔约国关于人员入境或许可入境的法律而言,均不应视为是允许进入该缔约国的领土。本公约的规定应不影响缔约国关于驱逐人的法律。

第十五条

一在不影响第十四条的条件下,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开航空器,或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移交,或在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后离开航空器的任何人,在他意欲继续其旅行时,得尽速前往其选择的目的地,除非航空器降落国法律为了刑事追诉或引渡而需要他留在境内。

二、在不影响缔约国关于入境、许可入境、引渡或驱逐人的法律的条件下,缔约国对于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领土内离开航空器的人,或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所移交的人,或离开航空器而被怀疑为曾犯了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的人,在对他的保护和安全方面,应予以不低于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一在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在引渡问题上,应被认为不仅是发生在发生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

二、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应当被解释为规定引渡的义务。

第十七条在对航空器内的犯罪采取调查或逮捕的措施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行使管辖权时,各缔约国应适当考虑航空器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并应避免对航空器、旅客、机组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十八条如缔约各国建立航空运输联营组织,或国际经营机构,而其所使用的航空器未向任何一国登记时,这些缔约国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中一国,作为本公约所指的登记国,并将这一指定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由该组织通知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第七章最后条款

第十九条本公约在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效之日前,对联合国成员国或某一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开放,听任签字。

第二十条

一本公约应经签字国依照其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二、批准书应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一本公约在十二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并于第十二份批准书交存后的第九十天起即在这些国家之间生效。对以后批准本公约的每一个国家,本公约应在其交存批准书后的第九十天起生效。

二、本公约一经生效,应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一本公约生效后,凡联合国成员国或某一专门机构的成员国都可加入。

二、一国加入时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交存加入书,并于交存加入书后的第九十天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都可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而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一如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引用发生争端而不能以谈判解决时,经其中一方的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国对仲裁的组织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按照国际法院的法规提出申请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二、每个国家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该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其他缔约国对任何作出这种保留的缔约国,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三、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撤销这一保留。

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六条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下列事项通知联合国或某一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1.对本公约的任何签字和签字日期;

2.任何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和交存日期;

3.本公约按照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生效日期;

4.收到退出通知和收到的日期;

5.收到根据第二十四条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通知和收到的日期。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为证。

本公约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

本公约应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在该组织按照第十九条开放,听任签字,该组织应将经证明无误的公约副本送交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法律知识判断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 主选举产生。(√) 2.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应为“不可以”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不必补偿。(×)应为“适当补偿” 4.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也可为的工作原则。(×)应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5.单一制国家全国仅有一部宪法。(√)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7.宪法的修改应由到会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应为“全体人大代表” 8.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9.在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应为“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应该没有“罢工” 1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应为“不计入” 12.劳动者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3.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4.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

作满五年的人员,按照一定的选聘程序可以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5.最低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在内。(×)应为“不包括” 16.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应为“不能” 1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应为“不得” 18.劳动合同应在用人单位用工之前或用工的同时签订。(√) 19.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应为“不得随意” 20.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1.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2.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23.连续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应为“包括” 2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的类型化分析_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

2011年 12月海峡法学 Dec.2011 第 4期(总第 50期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No.4 (Sum NO.50 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基于对过限类型的精细化区分薛进展 1 ,蔡正华 2 (1,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中国上海 200062 摘要:在结果犯场合,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可以划分为量的过限、质的过限、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以及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四种类型。其中质的过限和行为质的过限且结果非质的过限都属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范畴,实行过限共犯自己承担过限责任。量的过限则不属于实行过限的范畴,适用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非质的过限且结果质的过限则需要在区别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量的过限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过限责任承担。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限;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4-0077-07 一、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类型的重新区分 传统的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中的个别人过限区分为质的过限和量的过限。应该说, 这种对共同犯罪中个别人过限所进行的分类, 是基于确认实行过限概念的需要。在此种二分法下, 质的过限被认为是与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相等同的概念。个别人量的过限则被认为是与实行过限相区别的概念,是不适用过限人自担其责的归责原则的,应当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由共犯人共同承担责任。①然而, 共同犯罪中出现个别人过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 此时准确确定过限责任的承担就显得极其重要。对个别人过限的传统分类, 着重关注的是实行过限等典型情况下共犯人责任的承担。对于过限这一用语可能出现的实践情形却缺乏周到的考虑, 导致了仅仅依靠实行过限理论难以解决出现的全部问题。实际上, 从实行过限概念产生的

共同犯罪习题

【未完成犯罪】 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05)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57)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5)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4.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52)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15)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6.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6-54)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2018年宪法知识试题(附解析)

2018《宪法》知识 (一)单选题(共40题)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___年通过的。( D)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___相适应。( D) A、社会发展 B、社会资源的增长 C、生态环 境 D、社会发展 3、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___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 A、宪法和法律 B、党章 C、章 程 D、法规 4、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___。( A ) A、重要组成部分 B、必要补充 C、重要基础 D、最具活力、最有前途的部分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___,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A )

A、区域自治 B、民族自治 C、基层群众自治 D、特殊的经济制度 6、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___。( A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 院 D、国家主席 7、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___集体经济的发展。( D ) A、保 障 B、监督、管理和 C、保 护 D、鼓励、和帮助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___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 ) A、所有权 B、使用权 C、占有 权 D、收益权 9、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___。(C ) A、人民 B、居民 C、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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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一)

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一) 关键词:实行过限/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犯意超出/实质改变 内容提要: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形态①。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实行过限,理论界也鲜有论及,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迫切需要解决②,因而有必要予以研讨。 一、实行过限之本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体现事物的质和量的对立统一的是“度”。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的质和量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在这一界限内,量的增减不会改变事物的质;超出这一界限,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变,破坏原来的度而建立新的度,一事物就转化为他事物。1]217-226实行过限,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这一限度之外的行为,具有一种新质,因而它不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是一种独特的单独犯罪形态。 在数人共同谋议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行为人都按照事先谋议的内容

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实施犯罪,则将在共同谋议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一般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没有超出共同谋议内容的范围,则无论其行为手段、犯罪情节如何变化,均是在同一限度内的量变,并不能引起质变。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谋议内容的范围,故意地实施了另一种犯罪或者故意地实施性质、手段、对象等与谋议内容不同的犯罪或者过失地导致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其行为已发生质变,具有了一种新的“度”。此即所谓的“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是单独犯罪的一种,但又有别于纯粹的单独犯罪形态,而有着特殊的行为特征。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在行为的依附性上,即实行过限必须依附于共同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是实行过限的存在前提。在纯粹的单独犯罪形态下,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是以其实际实施的行为为评判对象的,根本无需考虑行为人意图实施但未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最初精心筹划意图实施A罪,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实际实施的是B罪,则对行为人行为的评价,应以B 罪为准,而无需考虑A罪。又如行为人实施C罪后,又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D罪。在这种情况下,对C、D两罪应当分别独立评价,彼此并不互相倚赖、参照(二者构成牵连关系、吸收关系或连续关系除外)。但对实行过限的评价,却完全不同,必须参照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以共同谋议内容作为评价基准。亦即必须将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与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从而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过限及其责任归属的正确结论。如果不借助共同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 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 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因果性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中一个人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还有各自的特点: 第一,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 而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现犯 罪,有的帮助犯罪。从犯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 ○二人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评价1)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

年法宣考试答案

?1、(单选题)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 oA.同级人民政府 oB.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 o C.同级党委 oD.上级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 ?2、(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下列职务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是( )。 oA.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oB.自治州副州长 o C.自治区人民法院法官 o D.自治区主席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3、(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级人大和人民的关系的说法最准确的一项是()。 o A.地方各级人大做任何工作都须征求民意 o B.地方各级人大须时刻关注人民

o C.地方各级人大都由直接选举产生 oD.地方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 o A.宪法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o B.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oC.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 o D.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5、(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一级是( )。 o A.市级 oB.乡级 o C.省级 o D.县级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6、(单选题)《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o A.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o B.自治州、自治县 oC.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 o D.自治区、自治县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7、(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报( )备案。 o A.国务院 o B.国务院办公厅 o C.本级人民政府 o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8、(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o A.地方各级党委 o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很多时候存在实行过限问题,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它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 一、实行过限在构成上的特征 实行过限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甲乙二人共同实行犯罪,如果甲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对此甲本人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实行过限,最主要的是要确定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范围。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也都知道是在和别人一道实施这一行为;其次,所有行为人的主观意向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表现,就是他们的主观意向都是朝着同一个特定的犯罪事实或结果展开,共同故意的一致性联系在实际上往往存在程度上或表现形式上的差异,但并不影响共同故意的存在。 二、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 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时候,要把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加以区别。所谓共同犯罪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共谋犯甲罪,但在实行甲罪的过程中又临时起

意,共犯乙罪,在这种情况下,乙罪虽然是超出了前罪共谋范围而形成的新罪,但却是各共同犯罪人共同实行的,因此不存在实行过限的问题。但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一个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则应分别不同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一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二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这表明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主观上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尽管没有亲自实行,也应对该罪承担责任。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上述第二种情况的案件。甲、乙、丙三人预谋去丁家盗窃,晚上趁丁熟睡之机,三人进入丁家,按事先分工,由丙在门口望风,甲、乙入室翻钱,甲、乙二人从柜橱里翻出5万元人民币准备逃走时,丁被吵醒,甲在没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当着乙的面用丁家床上的一把剪刀将丁头部扎伤,后甲、乙出屋叫上丙一起逃走。路上甲将扎伤丁的事实告知丙。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丙的行为构成事先预谋的盗窃罪,甲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应定抢劫罪,这都没有争议。而对乙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乙、丙共谋盗窃,乙按事先分工实施了盗窃行为,而在共同盗窃过程中,甲当场使用暴力用刀扎伤丁构成抢劫罪,但甲的行为超过了三人共同故意且是甲单独实施的,与乙无关,只能由甲个人负责,因此乙只对盗窃罪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甲对丁实施暴

共同犯罪真题.

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999年21.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解析:共谋共同正犯的在预备阶段中止,需要消除对实行犯的心理上、物理上帮助的因果性。要回自己所提供的钥匙。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不干了,让对方意识到自己是单打独斗。帮助犯的中止。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年32.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 ABC 解析: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正确。共同犯罪,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当选。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35.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解析: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预备阶段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犯罪既遂,构成犯罪预备?不是,要结合乙的情形分析,乙既遂,甲也既遂。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 37.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我过去办理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99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个缀学的中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中,由于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

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校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 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 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 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 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 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 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 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 二、罪状分类(掌握)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 2)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 4)空白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 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三、罪名(了解) 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 括 2.功能 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3.分类 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四、罪名得确定 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标题明示;定义明示 2.包含式 五、罪名确定原则 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论文文献 综述文档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over limit of joint crime 编订:JinTai College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论文文献综 述文档 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 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 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本文档根据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和特点展 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 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在阅读和参考了大量的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和案例的情况 下笔者总结出,就目前实行过限的认定标准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大的主流观点。 第一大观点是:陈兴良教授在《共同犯罪论》一书和在《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文章中,将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对实行过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上,陈教授主张,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实行过限行为的热当然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行过限认定上,陈教授的观点虽然没有明确的指出,但是我们不难看出他采用的是针对共同犯罪的几种犯罪人进行分析,在区分共同实行犯与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

我们必须注意考察实行犯对某一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本不知情,就谈不上对该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因此该犯罪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如果是知情的,即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该犯罪行为就不是实行过限。在组织犯认定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主张的是,看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这个集团犯罪活动计划的范围,如果超出了就应当由这个成员单独负责,我们称之为实行过限。在认定被教唆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必须对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进行认真考察,确定被教唆的人是否超出了教唆的范围。但是我们在确定教唆内容的时候又分为确定的教唆内容,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比较容易来确定实行过限,但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概然的话,那么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确定被帮助犯的实行过限的时候,陈教授的观点是看被帮助犯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帮助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如果实施了的话,那么就认定为是实行过限,由被帮助的实行犯单独承担犯罪责任。 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被很大部分的学者接受和发扬。在目 前的刑法界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定的理论界站有很大不一席地位。影响了一大部分的思想,也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理论体

浅析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确定

浅析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确定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各类犯罪的数量增加,随之共同犯罪的数量也有所增加。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是一种更复杂和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结构形式多样,而且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各异,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因此,在对共同犯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区分主、从犯是非常有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 [论文关键词]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这一法定概念,需要注意共同犯罪的几个特征: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不是若干行为人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而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三是共同犯罪人的差异性,即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各不相同,需要区别对待。 一、对触犯不同罪名的共同犯罪人主、从犯认定问题 (一)共同盗窃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 在共同盗窃的案件中,下列两种人可以认定为主犯:一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发起并操纵盗窃犯罪的,可以并应当认定为盗窃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要注意和查清盗窃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纵的,以便正确划分共同盗窃的主犯。二是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犯罪中,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盗窃分子之间,其盗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定和影响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讲,共同盗窃的邀约者或纠集者,是共同盗窃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5)搬运赃物;(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总结一下共同盗窃从犯的特征一般表现为:(1)被他人邀约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行为的;(2)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没有主导作用;(3)不能主持分赃或分赃较少。所以对于帮忙开车、放风或者事前无通谋、分赃少的被告人应该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混合身份共犯(即非公职人员和公职人员共同职务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通常情况下,公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主犯的角色,从犯一般是非公职人员,作为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别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2007-05-17 20:08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 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如某乡镇企业一名职工深夜撬开仓库门盗走数千元物资,事发后被法院判了刑;而另一名职工在修仓库暖气时,乘人不备,盗走了近百元的同一物资,事发后却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违法行为处理。这两名职工的行为虽然同属于盗窃,但由于前一职工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盗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犯罪。而后一名职工的行为则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盗窃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综上可见,违法并非犯罪,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不同。 民事侵权行为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有什么区别 所谓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 例如,人们经常讨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认为存在区分二者的标准。

可是,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汽车与财物的关系。 二者之间不是界限问题,基本上是特别与普通的关系问题。 既然一个人是男人,就必然是人;既然是汽车,就一定是财物。 也就是说民事侵权可以说是一般侵权行为,而刑事犯罪是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013-10-30 1,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必定是违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六章共同犯罪(四) 1. 云南某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公司下属于本市农垦局,牧区内养有新西兰优质奶牛,价值不菲。丁教唆甲某去偷盗奶牛,甲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牧区,恰好天降暴雨,甲某假借避雨为名进入牛舍,偷牵奶牛出牛舍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甲,甲顿生歹意,杀害饲养员,并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甲又因天黑路滑,遂打手机给其好友牧民乙,嘱咐其速来指引下山路线,牧民乙到后,二人连夜赶牛下山,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丁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A 解析:考察知识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事中共犯理

论、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 首先,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所以A正确。 其次,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丁某的教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这种场合,也应当采取根据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换言之,由于甲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B错误。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甲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时,抢劫罪已经既遂!而不能以其未出高山牧区的地界为既遂标准。 “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甲乙二人,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这两句是迷惑项。 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指“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罪已经既遂了,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赃的行为,都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所以CD错误。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4500023.html,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

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 (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④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2019年中考 道德与法治 真题汇编 专题二十:一般违法与犯罪

2019年中考 道德与法治 真题汇编 专题二十:一般违法与犯罪 ▲▲【考点16】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理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的所作所为,如果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违法行为含义: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把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即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别如下: 含义 例举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共同点 民事违法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法 规的行为 欠债不还;捡到东西不归还失主;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 较轻 民事责任(道歉、赔偿) 都是违法行为,都有危害性,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行政违法行 为 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闯红灯行为;吸毒行为;乱建房屋等行为。 较轻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拘留) 刑事违法行 为(犯罪行 为) 违反刑法的行为 两抢行为;贩毒等行为。 严重 刑事责任(刑罚处罚) 强自我防范意识。 1. 什么是犯罪行 为? 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又叫刑事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的三 大特征: 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或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或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3.犯罪应受到 刑罚处罚 (1) 刑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2)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 强制方法。注: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刑罚。刑法规定刑罚,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制 裁手段。 (3)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 种。)主刑对一个罪犯只能用其中一种,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用,可以用一种或多种) 4.一般违法与 犯罪的区别 区别:①违反的法律不同(犯罪触犯了刑法,一般违法触犯刑法以外的法律);②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③处罚机关不同(犯罪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一般违法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相同点:都是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5. 一般违法道理: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 比 较 内 容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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