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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实行)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实行)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实行)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第十七条路内停车位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提出初步设置方案;

(二)通过政府网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初步设置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及时对路内停车位按照以上程序进行评估调整。

第十八条住宅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会同市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动态路内停车位。

动态路内停车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路内停车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一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管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广路内停车位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逐步实施路内停车电子计时收费。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

(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主动提供停车票据;

(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

(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车位500元进行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四)动态路内停车位,是指在特定时段内,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必备!重庆主城免费停车指南

必备!重庆主城免费停车指南 在重庆主城,停车是一件痛苦的事!悄悄找地停?不行的!现在,停车办的人有着堪比夜猫的灵敏性,车还没停稳便不见其人先闻其声:停车10元1小时……车还是那个车,停车场却早已不是那个停车场,说好做彼此的天使呢?不过别绝望,“真爱”还是有的,主城各区免费停车攻略,大家抱走,不谢!“渝中区” 1、英利国际广场免费停车场。 2、解放碑NOVO背面东亚银行门口有几个路边车位。 3、一号桥附近的灯玛特装饰购物城前的平街坝子,有保安职守。 4、大都会的停车场凭太平洋的贵宾卡可以免费停车一小时,在太平洋里购物满100元就可以多停一小时,以此类推。 5、解放碑临江门重医附二院头1个小时免费。 6、得意世界后面的小坝子(就在得意地下车库新华路入口上面),但车位有限,黄金时间入口还会上锁。 7、五一路全路段两边可以免费停车,车位很多,不过高峰时间仍然打挤。 8、龙湖时代天街——会员优惠6小时,非会员凭小票优惠3小时。 9、袁家岗中心城上城——家乐福买100元的东西可以免费停

车。 10、大坪万友康年酒店门口到光大银行的人行道上,但车位不多。 11、大溪沟轻轨站门口路上和斜对面的小坝。 12、大溪沟青田家私坝子的车位晚上8点至早8点免费。 13、人和街电影院旁边。 14、万豪酒店门口停车场。 “江北区”1、江北观音桥金源不夜城地下车库。 2、红旗河沟建玛特装饰购物城前的平街坝子,有保安职守。 3、金科外面的马路。 4、黄泥傍新世纪前面的坝子,但车位较少。 5、水晶星座的广场及晶郦馆,都有保安值守。 6、东方家园小区门口的坝子。 7、五里店东方家园建筑材料卖场外的坝子。 8、金岛花园门口的坝子。 9、江北儿童公园北区靠移动门市周边。 10、北城天街上面红绿灯海洋公园路口进去有个停车场,车位充足。 11、沃尔玛龙湖店。 12、君豪酒店(方特科幻公园)。 14、江北中医院。 15、黄泥磅百安居门口的坝子。

第九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教学提纲

第九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 9.1停车场现状与问题 城市公共停车场分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公共停车场规划是城市用地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运城市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交通出行量相对较小,并且具有车辆本身体积小,停车适应性强等特点,因此,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需求矛盾表现并不突出。而随着我国城市汽车化进程的加快,运城市机动车辆的将不断增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严重短缺与道路通行能力紧张的矛盾将十分突出。 由于公共停车场的缺乏,一些临时停车场(点)应运而生,而大都为占道停车,有的占用机动车道,形成路段交通阻塞;有的占用人行道,既损坏了人行道的路面铺装层,又影响行人通行。运城市的城市用地极其紧张,长期以来忽视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停车场建设的欠帐严重,而近几年一幢幢新耸立的楼宇,各类建筑,有的配建停车场过小,有的干脆不建,交纳一笔停车场建设差额费了事,有的配建车库变成了盈利的地下商场或堆放货物的仓库,有的配建车库设计不够标准,没有配备消防、照明等设施,车辆出入也不方便。诸如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了公共停车场更加缺乏。 随着运城城市经济的发展,社会活动的增多,机动车辆的逐年递增,动态交通的矛盾随着道路的建设逐步有所缓解,而作为静态交通的主要方面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在市内尚未起步,因而导致了社会车辆均为占道或见缝插针安排,因停车场地不足而导致的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交通发展的主要矛盾。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停车场地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交通的发展,特别是公共停车场地的建设,多

年来停滞不前。目前市内的公共停车场均为占用车行道、人行道或利用建筑工 地闲置地等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因此公共停车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2)在火车站交通高度聚集区的公共停车场尤为缺乏,现此处的人流集散广场基本上被公交首末站所占用,对城市的主窗口环境、市容影响很大。 (3)城区有相当一部分高层建筑没有按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加剧了占道停车的现象;而有些建筑虽配建了停车场,由于管理、设计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未 投入使用,有的改作其他用途。 (4)停车场多家管理,各自为政,没有一个职能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实行专项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因而导致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滞后, 管理也十分混乱。 9.2停车需求预测 一个地区的停车需求,与该地区吸引出行车辆的数量相关,因土地利用的性质不同,开发建设的强度不同,停车需求量的差异较大。停车需求总量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进行计算确定,然后按照交通需求分析的机动车OD分布,先取D 点(到达点)交通量作为停车需求的分配指标。在D点出行方式中,不计入回程和乘公交车出行的交通量,因为回程大都有自己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停车位,不必进入公共停车场。 按照《规范》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为80-90%。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6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30%。 根据第三章所做的交通工具发展分析表明:到2010年,运城市汽车数量将达到46382

城市规划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 【正文】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 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

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 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

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 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可由基本停车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形通道。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实行)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程序有关规定 一、申请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应向住宅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辖区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制式文本); 2、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申请表(统一格式); 3、大连市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备案表(一式三份) 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7、《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至少两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8、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参照示范文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9、业主大会决议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有临时停车位的小区提供); 10、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参照文本); 11、住宅区地上停车场消防处理预案(参照文本); 12、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 13、原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14、停车场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 (二)上述资料中的停车场平面位置图,是指经规划局批准1

的本住宅区详规图复印件(无详规图的旧住宅区,申请单位应绘制规范的住宅区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如详规图过大,可提供一份详规图,并另附四份示意图,用红笔画出固定停车位,用蓝笔画出临时停车位,一个停车位一个方框,并在方框下逐个标注车位数量,车位总数与提交备案数量及现场实际位置相符,同时加盖物业服务企业印章及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盖章后,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分局、市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二、现场核实 辖区分局受理后三日内到现场予以核实,符合条件后区分局在停车场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局。 三、备案 经现场核实后,市局在停车场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住宅区车辆停放管理费收费许可证。申报资料由市局登记备案。 四、变更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发生下列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要件至辖区分局核实后,到市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停车位数量发生变更时,填写《住宅区地上停车场变更备案表》,并提供第一条第(一)款中第1、3、6、8、9、1 2、1 3、14项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新物业服务企业需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重新办理停车场备案。 2

停车场建设项目建议书

****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 建设工程 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市***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 编制日期:二O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三、建设规模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五、经济效益预测 六、环境效益 七、结论

工程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 (二)设单位和负责人 建设单位:****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吴琼 (三)建设单位简介 ****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隶属***市****城管局,国有企业单位,现有在职职工20人,劳务派遣工约380人。主要从事下城区道路、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收费服务,下携5个站部(****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站服务中心),12个公共停车场(库)(****立交桥下公共停车场2个、****路长城机电高架桥下公共停车场、****大桥(西端)桥下公共停车场、和平公共停车楼、****立交下北端公共停车场、****立交桥(南)公共停车场、****立交桥下公共停车场3个、****立交桥小公共停车场、****中学地下公共机械停车库)。(四)编制依据 1、*****区“十三五”发展规划; 2、*****区破解“停车难”措施。 二、项目背景与建设必要性 (一)项目背景

****区****小区位于杭州市北部,****路以西,****巷以东*****路两侧,地处市区繁华路段。该居住区由6个经济适用房小区组成,于1999年后陆续建成,负责开发本项目的是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附近还有多个商业楼盘,是下城区几个大型居住区之一。随着小区居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原有的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已经远远跟不上居民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 现在以原******公共停车场为基础,****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计划在原址上建造“****小区社会公共停车场”,计划停车场分5层机械车库建设,拟建150个泊位及基础设施建设,缓解附近居民的停车需求。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小区最早在1999年建设完成,当时的停车设计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居民的停车需求。 三、建设规模 5层机械车库,约150个泊位及基础设施建设。 服务范围为*****小区附近车主。 四、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固定资产投资预计投资900万元,分一年实施。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表

停车场常用表格

一)停车场常用通知及表格 货车出入放行申请表 申请部门: 送货单元 : 司机姓名: 联络电话 : 司机身份证号码: 货车车牌号码: 送货日期: 送货时间: 货物资料: 物品数量 离开时间: 部门主管姓名: 签署 : 申请日期: 申请必须于车辆进入前最少24小时前通知管理处, 否则管理处有权因保安理由而禁止进入。 ---------------------------------以下由管理处填写----------------------------- 正确不符备注 送货公司名称: 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进入日期: 进入时间: 离开时间: 保安员姓名: 签署 :

违例泊车通知 致:车牌号码()之司机 您的汽车未按本车场停车规定,违例停泊予他人车位/公众车道,请在分钟内将车辆驶回所属车位/时租车位,否则将予锁车处罚,而阁下须缴付¥之开锁费用。 此致 管理处 年月日时分 锁车通知 致:车牌号码()之司机 您的汽车未按本车场停车规定,违例停泊予他人车位/公众车道,现按规定把您的车辆扣锁,敬请切勿开动车辆,请到保安部缴付¥及办理开锁手续。 此致 管理处 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

珩生·领袖城物业管理处月票销售记录 (停车场管理表格3)

珩生·领袖城管理处 遗失车票/泊车证申报表 (停车场管理表格4) 责任承诺 本人/本公司遗失上述对象,本人/本公司知上述对象为贵司(管理处)所有,愿意按规定缴付有关手续及补办新证费用。由于对象遗失乃本人/本公司疏忽而遗失,为此特将对有关对象在遗失后所引起的后果,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如补发月票)新证签收及日期:申报人签名: 管理处专用栏 同意/反对补发新证,发证内容: 新证日期:新证编号: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停车场建设手续办理程序

四、停车场建设手续办理程序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前期办理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主体单位持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查意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意见; 2.主体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设计,规划部门根据设计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出具初步规划条件; 3.主体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手续,领取公共停车场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体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5.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规划部门依据市政府审批的控规向土地储备中心核发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 2.土地储备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3.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主体单位持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等资料,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许可证; 5.主体单位履行完各种手续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证; 6.主体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7.主体单位组织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审查意见。 (三)以合作方式新建地上立体停车库(塔)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主体提出建设申请; 2.提供建设地点的土地权属证明和合作开发协议书; 3.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主体提供建设设计方案及图纸。 上述材料送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与市停管中心联合办公室审查把关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活动方案之公共停车场建设方案

活动方案之公共停车场建设方案 1

公共停车场建设方案 【篇一:北京市停车场建设试点方案完整版】 北京市机械停车场 建 设 方 案 ph7策划团队成员: 林冰陈敖江婷许泽鹏刘蓝韩林诚威 1月4日 目录 一、总论 (3) 二、市场分析 (3)

(一)中国停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二)北京市停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三)p+r停车市 场 (8) 三、建设规模 (10) 四、项目选址 (10)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11) (一)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技术现状 (11) (二)自行式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设方案比选 (12) 六、效益分析 (15)

(一)经济效益 (15) (二)社会效益 (20)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21) (一)项目投资估算 (21) (二)资金筹措 (24) 八、项目实施 (24) (一)项目实施进度 (24) (二)项目资金安排 (25) 九、风险控制 (26)

(一)技术 (26) (二)安全性 (26) (三)资金和利润 (26) (四)自然灾害 (26) (五)政府政策 (27) 十、结论 (27) 一、总论 (一)项目名称:巷道堆垛式机械停车库 (二)承办单位概况:***企业 (三)拟建地点:北京市5号线的天通苑北站、4号线的安河桥北站、13号线的回龙观站

(四)建设规模:现有4200㎡停车场下建设拥有900个停车位的巷道堆垛式机械停车库 (五)建设年限:6个月 (六)概算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额为140,000,000元,其中预备设备费用40,000,000元,土地费用100,000,000元。 (七)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头年净利润-3988.405万元,第二年到第十二年每年净利润398.19,第十三年以后每年净利润达到689.19万元。 社会效益;节约占地面积、空间利用率高、使用方便、易于安全管理、节能环保以及美化市容,使得市民出行更加方便快捷。 (八)项目意义:方便了人们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购买生活必须品,也明显起到了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压力的作用,节约大量的城市土地资源,节约的城市土地资源可用于城市其它建设项目的开发,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 给城市建设带来了社会效益,节能环保、美化城市环境 二、市场分析 (一)中国停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供需失衡,违章停车严重

城市公共停车场PPP项目核心边界条件

城市公共停车场PPP项目核心边界条件 (一)权利义务边界 1、业务范围 项目公司负责某某市城市停车场工程的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 2、资产权属 在项目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项目公司相应的拥有项目设施所有权;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政府实施机构拥有项目设施所有权。 (二)交易商务条件 1.经营期 本项目全生命周期为32年,含建设期2年和特许经营期30年。 2.服务费计付及调整机制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由项目公司通过经营停 车场、商业配套设施租金、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得。运维服务费自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按某某市统一收费标准计取;可用性服务费根据社会资本方建设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及合 作期内实际占用资金按实计算。社会资本方的资金占用时间为每笔资金支付至项目公司的到账之日起至最终回收投资 及回报到社会资本方的账户之日止。

经济技术指标3. 本项目共建设5个停车场,总用地面积53866.89平方米(约80.8亩),总建筑面积143000平方米(其中:车库建筑面积1360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建设停车位3850个,快速充电桩770个。 (三)履约保障机制 1、强制保险方案 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可能遇到不可控制的风险,乙方应按行业的国家管理规定办理、维持合理的建设和运营保险。本项目强制保险内容主要包含: ⑴建设期应投保险种: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环境责任险。 ⑵运营期应投保险种:财产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环境责任险。 另外,项目公司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相应的险种,保险受益人可以考虑政府或金融机构。 2、项目注册资本金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的25%,即17324.29万元。 3、设立建设资金专项账户 为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按照计划进度执行,建议设立项目公司和政府共同管理的资金专用账户,对资金到位进度、使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停车收费等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分析与展望59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分析与展望 摘要: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城市里建筑物必须要配备相应的停车场,并且, 除了建筑物必须配备的停车设施外,城市还必须配有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本 文将借鉴外国发的国家和国内城市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 我国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建设,展望城 市建设的美好明天。 关键词: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展望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对象是城市里所有的汽车使用者,为他们提供车辆的 停放位置。但现如今,我国城市公共停车场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比如公共泊 位不足、停车诱导设施不完善造成停车难、占道停车等现象,导致城市路网交通 功能紊乱。因此,城市发展首先应该要在城市停车场建设方面做出改变。 一、国外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 (1)日本 在日本主要推行的是购车配置车位政策。日本在停车场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十分完善。他们的《停车场法》,《城市规划法》,《消防法》以及《道路 交通法》等等法规在实际应用当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非 常支持民间投资。日本的停车场税收制度和停车场建设补助制度,给予民间投资 在税务方面的优惠,并且在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停车场建设规划的时候给予一定的 补助。并且鼓励社会资本融资贷款。在社会资本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进行融资贷 款时,通过简化他们的手续,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日本的智能化停 车管理也十分先进,将停车场车位数据进行统计管理,通过电子设备收集附近停 车场信息,再将反馈到用户手机上,给用户停车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新加坡 在新加坡,停车场建设是作为整体交通管制的,并且,新加坡政府限制乘使 用小汽车,实行高峰期收费政策。新加坡陆路交通局建造了一个全自动化停车场。,只要把车子放在停车场入口电梯内,走出电梯启动程序,再输入密码,系 统就会自动找到空置的停车位,把车子放到电脑分配的位置上。这种全自动化的 停车场,缓解了当地车位紧张的问题。 二、国内公共停车场建设政策 (1)青岛 青岛采取政府投资与社会力量并存的目管理模式,对城市公共停车场进行建 设和管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并且在土地还有税收等等方面提 供政策支持。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去,推出了政府 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这种从社会资本中引入资本的管理模式极大地减少了政 府的财政压力。而政府与社会资本相互协作,也能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进行 得更加高效有序。 (2)北京 北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在对城市停车收费管理方面表态,推行差别化价格管理政策,把北京市占道停车场区域划分为三类。三环路以内地 区以及中央商务区,中关村地区等等四个重点区域为一类;三环以内的地区除了 一类地区外地区与五环路以内地区为二类;五环路第一外地区为三类地区。并且 政策要求根据教育绿地等地点的地下空间,开通建设,争取开通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必备!重庆主城免费停车指南

必备!重庆主城免费停车 指南 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必备!重庆主城免费停车指南 在重庆主城,停车是一件痛苦的事!悄悄找地停?不行的!现在,停车办的人有着堪比夜猫的灵敏性,车还没停稳便不见其人先闻其声:停车10元1小时……车还是那个车,停车场却早已不是那个停车场,说好做彼此的天使呢?不过别绝望,“真爱”还是有的,主城各区免费停车攻略,大家抱走,不谢!“渝中区” 1、英利国际广场免费停车场。 2、解放碑NOVO背面东亚银行门口有几个路边车位。 3、一号桥附近的灯玛特装饰购物城前的平街坝子,有保安职守。 4、大都会的停车场凭太平洋的贵宾卡可以免费停车一小时,在太平洋里购物满100元就可以多停一小时,以此类推。 5、解放碑临江门重医附二院头1个小时免费。 6、得意世界后面的小坝子(就在得意地下车库新华路入口上面),但车位有限,黄金时间入口还会上锁。 7、五一路全路段两边可以免费停车,车位很多,不过高峰时间仍然打挤。 8、龙湖时代天街——会员优惠6小时,非会员凭小票优惠3小时。

9、袁家岗中心城上城——家乐福买100元的东西可以免费停车。 10、大坪万友康年酒店门口到光大银行的人行道上,但车位不多。 11、大溪沟轻轨站门口路上和斜对面的小坝。 12、大溪沟青田家私坝子的车位晚上8点至早8点免费。 13、人和街电影院旁边。 14、万豪酒店门口停车场。 “江北区”1、江北观音桥金源不夜城地下车库。 2、红旗河沟建玛特装饰购物城前的平街坝子,有保安职守。 3、金科外面的马路。 4、黄泥傍新世纪前面的坝子,但车位较少。 5、水晶星座的广场及晶郦馆,都有保安值守。 6、东方家园小区门口的坝子。 7、五里店东方家园建筑材料卖场外的坝子。 8、金岛花园门口的坝子。 9、江北儿童公园北区靠移动门市周边。 10、北城天街上面红绿灯海洋公园路口进去有个停车场,车位充足。 11、沃尔玛龙湖店。 12、君豪酒店(方特科幻公园)。 14、江北中医院。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docx

重庆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标准 室内特级停车场标准 一、车库为钢混结构,停车位必须在 200 个车位以上,每个车位面积不得低于长×宽=5× 2.4 米。 车场必须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通道不得少于 6 米,此外,还应设有紧急车辆出口。 二、消防及通风设备: 车场应设有自动喷淋系统、温度探测器和 CO探测器,以及自动化防排烟通风系统等设施。 三、照明设备: 车场除正常照明系统外,还应设应急照明系统,保障车场24 小时停车安全。 四、监控设备: 车场应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对车场内各主要干道,车场进出口等地方进 行 24 小时监控,保障停车安全。 五、车场应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高标准的规范的地面标线及标牌,并为 车主购买保险。 六、地下停车场应具备两台以上电梯设施,方便客人和货物通行。 室内普通停车场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一、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二、设有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有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 小时接待服务。

附件二: 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室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特级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三轮 2 小时内 3 元/ 小时超出 2小时按每小时 1元摩托车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大中型车 2小时内 4 元/ 小时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 12 小时内 20 元以内计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 24 小时内 30 元以内和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二轮摩托车 1 元/ 小时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超过 12小时和 24 小时的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限定标准。 普通停车场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 2 小时内 2 元/ 小时超出 2小时按每小时 1元计三轮 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摩托车24 小时内 20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大中型车 2小时内 3 元/ 小时超出 2 小时按每小时 2 元计 12 小时内 15 元以内收,但不得超过 12 小时和 24 小时内 25 元以内 24 小时的限定标准。 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 小时按小时累计计收,但不得超 12 小时内 5 元以内过 12 小时和 24小时的限定 24 小时内 10 元以内标准。 (二)室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车型停放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小型车、三1元/ 小时 1、实行按次计费的机轮摩托车12 小时内 6 元以内场、码头、旅游景点按24 小时内 12 元以内每次 2 元计收。 大中型车 2 小时内 2 元/ 小时 2、包括公共露天停车12 小时内 10 元以内场、行政执法扣押车露24 小时内20 元以内天停车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 二轮摩托车 1 元以内 / 小时

应加强大中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应加强大中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 管理(新版)

应加强大中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目前对于停车场的管理,很多大中城市都是以交管局停车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根据天津市交管局提供的最新统计资料,截至2006年上半年,天津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20余万辆,以年均10万辆的速度递增。如果参照国外大城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与汽车保有量的经验比例1 1.2~1.5来计算,以上限1.5计算,天津市目前需要有18万个公共停车泊位,而目前公共停车泊位不足8万个,存在将近10万个泊位的缺口,公共停车位缺口比例已经超过50%,这一状况导致占路停车问题严重。北京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在的机动车保有量计算,北京需要增加100万个车位,才能解决停车难问题。相关专家预计,按照“一车一个基本车位,15辆车一公共车位”的国际通用标准。到2010年,北京公共停车位缺口为38万个,基本停车位缺口为297万个,上海缺少12万个公共停车泊位。目前,很多大中城市占路停车的比例高达80%~85%,远远超出了占路停车比例50%左右的一般国际标准,北京市内白天有1/3的停车占用道路面积,夜晚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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