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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第九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一级注册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第九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一级注册建筑师《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第九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九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有关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2年真题]

A.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B.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C.受让方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D.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第55号令)第十四条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方可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2.下列关于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考虑竖向规划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2年真题]

A.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15%

B.居住用地应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应小于30%

C.工业、仓储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

D.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挖方较大的区域

【答案】D

【解析】《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第5.0.1条规定,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考虑竖向规划要求包括:①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②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30%;③工业、仓储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④城市开敞空间用地宜利用填方较大的区域。

【说明】最新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已对上述内容进行修订。第4.0.1条,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考虑竖向规划要求包括:①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不宜小于15%;②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③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不宜小于10%④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3.下列关于用地规划高程应高于地下水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2年真题]

A.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

B.有利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安全稳固

C.有利于增大地基的承载力

D.有利于地下管线的维护

【答案】C

【解析】《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第8.0.2条第3款及其条文说明规定,用地高程高于地下多年平均水位的高度,内容包括:①有利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安全稳固;②有利于地下管线的维护;③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

【说明】最新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已删除上述内容。

4.村镇规划建设用地应避开生态敏感的地段,下列区域不属于生态敏感地段的是()。[2012年真题]

A.风景名胜区

B.沙尘暴源区

C.天然林、红树林、热带雨林

D.珍稀动植物栖息地

【答案】A

【解析】生态敏感区是指那些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具有特殊敏感性或具有潜在自然灾害影响,极易受到人为的不当开发活动影响而产生生态负面效应的地区。生态敏感区包括生物、生境、水资源、大气、土壤、地质、地貌以及环境污染等属于生态范畴的所有内容。生态敏感区的类型包括:河流水系、滨水地区、山地丘陵、海滩、特殊或稀有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沼泽、海岸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A项,风景名胜区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此划为禁建区。BCD三项都属于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5.下列关于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措施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2年真题]

A.特色场所:重点在于空间环境的保护、改善

B.自然景观特色:重点在于自然形貌和生态功能保护

C.历史遗存类:重点是尽可能使遗存得到真实和完整的保存

D.具有特色风貌的建(构)筑物:重点是对原有风格与外观改造更新并重

【答案】D

【解析】《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第11.2.2条规定,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措施包括:①历史遗存保护主要采取保养维护、现状修整、重点修复、抢险加固、搬迁及破坏性依附物清理等保护措施;②建(构)筑物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改善措施;③村庄特色场所空间保护主要采取完整保护特定的活动场所与环境,重点改善安全保障和完善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④自然景观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保护自然形貌、维护生态功能的保护措施。

6.关于建筑结构实现设计使用年限的条件中,不包括以下哪项?()[2012年真题]

A.正常大修

B.正常施工

C.正常使用

D.正常维护

【答案】A

【解析】《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7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①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②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③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④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7.下列有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2年真题] A.以集中建设为主,配建为辅

B.可以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

C.可以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

D.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m2以下

【答案】A

【解析】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8.下列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2年真题] A.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B.建筑设计单位承担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都须有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

C.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公章外,还必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D.注册建筑师只能在自己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设计总负责人)的设计文件(图纸)中签字盖章

【答案】B

【解析】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9.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而未在动工开发期限内开发土地,超过开发期限满多少年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12年真题]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B

【解析】《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10.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一般规定,中小学校学校用地应包括()。[2012年真题]

A.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停车用地

B.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广场用地

C.建筑用地、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停车用地

D.建筑用地、教学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及生活用地

【答案】B

【解析】《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分册)(2009年版)第2.1.9条规定,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广场用地。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11.根据总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其他各项技术指标时,关于总规划用地面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2年真题]

A.含代征城市道路用地

B.含代征城市绿化用地

C.含代征城市绿地,但不含代征城市道路用地

D.不含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及代征城市绿地

【答案】D

【解析】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用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而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则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12.计算容积率时,关于总建筑面积中是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说法,正确的是()。[2012年真题]

A.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计算

B.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

C.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

D.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半地下建筑面积

【答案】A

【解析】《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分册)(2009年版)第2.5.9条规定,计算容积率时,总建设面积中,是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计算。

13.居住区内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的用地应属于()。[2012年真题]

A.住宅用地

B.宅间绿地

C.道路用地

D.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答案】C

【解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2.0.7条规定,居住区道路,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的用地应为道路用地。

14.下列有关确定建筑物等防护对象防洪标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2年真题]

A.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

B.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C.当场地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时,必须按防洪标准要求较高者确定

D.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答案】C

【解析】《防洪标准》(GB 50201—2014)第3.0.1条规定,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第3.0.5条规定,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15.某建筑的地上架空平台与城市高架道路连通,下列有关其绘制总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2年真题]

A.室外地坪标高符号宜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直角三角形表示

B.应以含架空平台的平面作为总平面

C.应以接近地面处±0.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平面

D.应以含有屋面投影的屋面平面作为总平面

【答案】C

【解析】《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10)第2.5.1条规定,建筑物应以接近地面处的±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平面。《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T 50001—2010)第11.8.2条规定,总平面室外地坪标高符号,宜用涂黑的三角形表示。

16.下列有关总图上各种设施标注标高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2年真题]

A.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标高

B.铁路标注轨道底标高

C.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趾标高

D.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答案】B

土地的性质、分类及建设流程

一、土地的性质及分类 1.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什么是房地产权证 2000年以前,房管局是分开《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两本证给业主的,若要办理房屋的买卖或抵押,必须要两个证同时出示才可以办理上述业务。在2000年之后,房管局就将上述的两个证合并成一个叫《房地产证》。即《房地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如果你现在办的证件的封面是写明《房地产证》的,那么就只是一本证了。 4.房产证的性质分为商品房和房改房.已购公房又叫房改房拆迁房.经济适用房. 区别: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拆迁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简单的说,商品房经过批准,面向大众。 房改房有优惠在里面。 拆迁房: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子 5.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土地划拨和出让. 区别: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类型基本分类参照分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商店、商场、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金融保险用地:银行、 保险、信托、证券、期 货、信用社等用地; 3、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 餐厅、茶馆、酒吧、宾 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 商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 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夜 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 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 洗染店、废旧物资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 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 C23、C24、 C25、C26、 T23、S31 住宅用地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 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 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 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 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 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 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 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 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 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 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 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 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R、C1、C3、 C4、C5、 C6、C7、 C8、T1(铁 路站场用 地)、S32、 D、U

用地分类指标

1、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1.6; 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2、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 3、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4、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5、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6、用地性质:公共设施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8; 建筑密度:≤55%;

7、用地性质:商业金融、居住(兼容行政办公)用地;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5;建筑密度:≤26%; 绿地率≥35%; 8、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 绿地率≥35%; 9、用地性质:住宅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6; 建筑密度:≤22%;绿地率≥40%; 1、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4; 建筑密度:≤20%; 绿化率:≥45%; 建筑高度:≤35米 集中绿地:≥3000平方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22%; 绿化率:≥40%; 建筑高度:≤35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3、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0.7; 建筑密度:≤20%; 绿化率:≥45%; 建筑高度:≤15米; 集中绿地:≥5000平方米。 容积率:≤1.8(6层) 建筑密度:30% 1、规划用地性质:住宅及与其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容积率:<1.8; 建筑密度:<22%; 建筑高度:多层<16米小高层<35米高层<60米; 绿地率:>40%。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 ≤20%; 绿地率:≥4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用地性质分类

用地性质分类

用地性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分类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一小类——R11。 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分类: 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 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 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 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 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 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

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 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 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 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 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 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 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 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 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 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 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 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 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 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 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 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一览表

类别代号 大中 小类 类别名称范围类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 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的用地 R1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用地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 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 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用地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R 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 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用地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 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 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4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 用地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最新(2012)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新版(2012)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 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 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 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 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 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 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 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 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 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 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 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稿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 –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01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 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新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 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 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 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 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 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 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 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居住用地 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R14 廉租房用地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公共服务设施 R2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道路用地 R3 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R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公共设施用地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C11 市属办公用地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新版城市用地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一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 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及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 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 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 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 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 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 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 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土地性质分类表

用地分类表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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