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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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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车辆报废标准

1 国内外车辆报废制度的现状

1.1 我国车辆报废制度现状及现行报废标准

我国目前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制度是保证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与技术进步及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

我国车辆报废大体可分为汽车更新、自然淘汰(故障频、修理费用高等)、事故报废三种形式。目前确定报废的主要方式是按年限报废。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废情况,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报废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现行车辆报废标准的车辆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要求归纳见表 1:

1.2 国外车辆报废制度

与我国现行的车辆报废制度相比,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除韩国对某些用途的车辆有所规定外),代以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其次从技术角度引导用户自愿

报废车辆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管车辆的豪华程度、技术性能好坏,只要能够满足相关的检测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这样就避免了以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作为报废依据时出现的不同类型车辆一刀切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够鼓励制造商开发制造技术水平更高、舒适性更好的车辆,同时也能推动消费者购买这样的产品。

从国外事故车的报废来看,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通过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具有修复的价值。此外,在许多欧洲国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项目单也是用户在进行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发达国家目前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车辆在报废后的可再利用性和可

回收利用性上来,对车辆在设计阶段所使用的材料和报废后可回收利用的质量做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车辆所有者以及拆解企业的责任。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车辆报废制度情况如下:

a. 欧洲

欧洲没有用来判定车辆报废的技术标准。车辆所有者要定期到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只要能满足规定的最低要求,即可继续使用;否则车主就必须对车辆进行修理后再次检查。随着车辆使用时间的增加,用户为了通过检查,需要针对更多的项目进行修理,如果用户认为不值得修理,就会主动进行报废。在欧洲大多数国家,车辆在注册时用户要出具保险公司的承保项目单,否则不予注册。一旦车辆发生事故,将由保险公司来确定该车辆是否是完全损坏或是还有修复的可能。如果车辆不能再继续正常使用,将被送交拆解厂,同时拆解厂将向用户出具拆解证明,用户在得到该证明后,即可办理停交税款和保险费的手续;如果车辆还有修复的可能,修理厂必须保证车辆能被修理好并且不会存在道路安全隐患。

b. 日本

日本对汽车没有规定强制的报废标准,只要车辆能够通过年检,车辆便可继续行驶。一般来讲,车辆行驶一定年限后,要顺利通过年检,其保养费维修费均会逐年增加,用户通过经济比较,认为继续使用不合算时,便会选择报废。但从国家来讲,是鼓励用户延长使用期的。

c. 韩国

韩国汽车报废标准分为营运车和个人拥有车两种情况,对营运车实行规定报废年限的强制报废制度,对私车则无报废年限规定。对行驶里程没

有限制,主要通过年检来对汽车的安全及技术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d. 美国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强制性车辆报废制度,部分州(19 个州)政府根据各州的安全及交通情况,制订了不同的车辆检测项目和指标,只要车辆能够通过定期的排放检查,并且车辆的外观不会破坏周围环境的美观,用户即可继续使用。

3 我国现行车辆报废标准

根据车辆用户、运输行业和车辆制造企业的情况,立足于以车辆技术状态及使用特点,以“弱化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强化车辆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兼顾可操作性”的思路为指导,筛选和提出适当的车辆评价项目和技术指标要求,并进行必要验证和分析。结合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对车辆报废有关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进行局部调整,以保证在车辆技术状态检查难于落实时有明确的依据。最终落实了“确定车辆的性能测试项目和指标、保证安全及环保要求、补充事故车辆报废界限、调整和完善报废车辆的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指标”的原则,并体现在标准条文中。

3.2 车辆报废技术状态指标的选取原则

3.2.1 报废车辆与出厂时相比较,性能下降或衰退的界限主要涉及到对原标准的功率及油耗指标的修订。

根据车辆检测的实施可行性分析,在整车底盘测功机上测量底盘输出功率是最为简便的功率测定方式。考虑到发动机功率会在发动机附件上产生损耗、并且经过传动系统后会有衰减(变速器、驱动桥产生传动损耗),因

此可考虑底盘输出功率不低于新车出厂时功率的 60%~65%,即在 GB2758 规定的功率指标(75%)的基础上扣除 10%~15%的损耗系数。

根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的出租车油耗调查,行驶里程在 10 万公里以内时车辆的油耗指标随行使里程的增加缓慢上升,并且呈现离散分布情况,与新车比较油耗值增加在 50%以内,为提高产品经济性、鼓励技术进步,报废标准应将油耗指标确定在一个较合理的范围内。

3.2.2 在用车与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对在用车制定指标时,在考虑与新车出厂时相比较性能衰退条件外,还要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主要依据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家规定的在用车排放相关标准。

3.2.3 对于生产和使用中相关情况的处理

除根据车辆技术状态变化提出指标要求外,对于由于车辆生产情况的变化、车辆使用后各主要系统或总成的损坏情况,需要对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以及车辆关键总成需要更换的车辆提出报废要求。

3.3 对使用年限、行里程及车检的修订

参考原标准的规定,考虑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应考虑对车辆的使用年限进行局部调整。近年来道路交通状况大为改善,车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原标准对行驶里程的报废要求不尽合理。建议不将行驶里程作为车辆报废的主要依据,根据调研情况及对不同类型车辆使用情况的分析,对原标准中的行驶里程限值予以适当放宽,形成与车辆类型及使用年限相吻合的累计行驶里程指标。对车检的内容和频次应考虑与《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一致。为落实对车辆主要性能的指标要求,在常规车辆安全及环保检测项目之外,建议增加对使用一定时间后的车辆功率、油耗检验的规定,对经检验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即使未达到使用年限也应予以报废。

4 修订后强制报废标准的一些特点

1、对原报废标准的名称做了修改,突出了标准在管理及实施上的强制性;

2、对强制报废年限做了修订,体现了对营运客车、货运载货车的严管,取消了单位自用车、私人自用车的年限限值(对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重型载货汽车,不能列入单位、私人自用车管理);

3、在机动车使用一定年限后,增加了功率、

油耗等综合性能检验项目,根据车辆的技术指状态判定是否强制报废;6、在考虑营运成本、使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

明确了对大、中型客车中高档车的强制报废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性;

8、规定了连续若干年无故不参加检验的车辆视为自动报废;

10、根据调研情况,对教练车、挂车等强制报废做了规定;

11、对营运客车由营运状态转为非营运状态的情况做了总的年限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设计规范方案[GB22128_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 22128--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的企业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515 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1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汽车 end—of—life 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接受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在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3.4 注销 deregistration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式。 3.5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强制性车辆报废标准 1 国内外车辆报废制度的现状 1.1 我国车辆报废制度现状及现行报废标准 我国目前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制度是保证车辆和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与技术进步及扩大消费、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 我国车辆报废大体可分为汽车更新、自然淘汰(故障频、修理费用高等)、事故报废三种形式。目前确定报废的主要方式是按年限报废。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报废情况,尚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的报废标准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现行车辆报废标准的车辆使用年限、累计行驶里程及年检要求归纳见表 1: 1.2 国外车辆报废制度 与我国现行的车辆报废制度相比,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并未规定车辆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除韩国对某些用途的车辆有所规定外),代以利用车辆定期检查的结果从经济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这种做法的好处是首先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其次从技术角度引导用户自愿报废车辆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管车辆的豪华程度、技术性能好坏,只要能够满足相关的检测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驶。这样就避免了以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数量作为报废依据时出现的不同类型车辆一刀切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讲,能够鼓励制造商开发制造技术水平更高、舒适性更好的车辆,同时也能推动消费者购买这样的产品。 从国外事故车的报废来看,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通过其指定或授权的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具有修复的价值。此外,在许多欧洲国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保险项目单也是用户在进行注册时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发达国家目前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车辆在报废后的可再利用性和可 回收利用性上来,对车辆在设计阶段所使用的材料和报废后可回收利用的质量做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车辆所有者以及拆解企业的责任。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车辆报废制度情况如下: a. 欧洲欧洲没有用来判定车辆报废的技术标准。车辆所有者要定期到技术服务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查,只要能满足规定的最低要求,即可继续使用;否则车主就必须对车辆进行修理后再次检查。随着车辆使用时间的增加,用户为了通过检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规划

报废汽车拆解场地规划 1 报废汽车拆解厂建设相关要求 1.1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主要设计标准 目前,涉及报废汽车回收的相关要求,主要分为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相关标准3个层面。废旧汽车回收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安全环保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条例中提出的经营管理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参照执行各类推荐性标准等。特别是,基于以上标准制定的GB 22128-200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和HJ 348-2007《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是拆解厂设计要求的基本依据,也是实现整个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产业升级的基本技术要求。 1.2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申请条件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 000 m2;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 辆;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 人;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经营行为记录;拥有用于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自动化办公、实时监控录像等现代化设备设施。 1.3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各类场地要求 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

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1.4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备要求 要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至少同时拥有下列设备: 车辆称重设备;室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最好是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拆除蓄电池、液化气罐所需的专用工具,即抽油机、抽液机。在室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的废液,应使用专用工具;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车直接引爆装置;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置,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置,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和压扁设备;车辆起重运输设备;“五大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 1.5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消防设施、环保和存储要求 要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至少具有下列消防、环保设施。 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GB18599和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车辆报废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情况汇报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情况汇报为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营造良好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现状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管理,5月19日县商务局组成检查组,会同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和县环保局认真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摸底、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的经营资格、证照资质持证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经过检查,目前,全县有两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分别是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和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两家企业。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公司地址位于:县太和大道北段,该企业具备营业执照、省商务厅的批文和公安治安管理备案,xx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地址位于:县沱牌镇五显楼村,该企业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其他相关证照。 二、处理情况 12345热线举报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在没有商务厅的备案准入资质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业务。通过县商务局调查了解后,分别于6月5日和6月25日给县车管所、县工商和质监管理局送去商函,要求停止对市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的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监消业务和违规经营行为。

在7月9日至7月13日期间连续4次接到12345热线举报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环境污染问题,反映该公司生产期间有烟雾、臭味和油污污染等现象。7月9日和7月16日县商务局会同县环保局执法大队的同志一道到城北智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站现场调查了解该企业的环保问题,证实:该企业回收的废旧轮胎统一码放在一起储存,没有焚烧轮胎等塑料制品的现象;在平时氧气切割时,保证先拆除可燃易燃物体后再进行氧割,在氧割期间不会产生很大的烟雾;在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柴油和废机油,企业全都自用了,没有用完的机油都是用油桶装放,没有油污泄漏现象,更没有油污横流街道影响居民出行的现象。该报废汽车站离居民小区距离甚远,厂区内的基本作业操作不会有上述影响。该企业在报废汽车处理流程中虽未产生环境影响现象,但我们和环保执法大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xx年未作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根据环政法函[xx]31号精神,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我们走访调查,这几起12345信访投诉属于行业间的恶性竞争采取的报复性举报,不是周边居民的举报。 三、整改规范 县商务局通过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调查处理后,要求企业停业整改,并对整改工作提出五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在我县设立合法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站点资格需得到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认定。二是进一步规范车辆收购、拆解行为,加强安全作业管理,确保拆解人员的安全。三是要落实整改,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环保要

中国汽车报废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

车辆报废年限

车辆报废年限 机动车报废新标 2013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 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

汽车报废标准

汽车报废标准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7-15 生效日期: 1997-07-15 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国经贸经[1997]456号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7月15日

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可编辑修改word版)

《报废汽车拆解手册编制规范》 编制说明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录 一、工作简况 (1)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2) 三、主要试验情况分析 (6) 四、涉及专利情况 (6) 五、预期效果 (6) 六、同类标准对比 (7) 七、本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7) 八、重大分歧意见 (8) 九、标准性质 (8)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及措施 (9) 十一、现行标准废止 (9) 十二、其他说明 (9)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为了保证报废汽车的无害化处理,规范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拆解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编制,帮助和指导回收拆解企业高效、安全地完成拆解作业, 科学、环保地处理废弃物,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水平和回收能力,商务部提出了制定《报废汽车拆解手册编制规范》(以下简称《编制规范》)标准 的需求。2013 年7 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编制规范》列入2013 年第一批 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计划号:20130552-T-322。并确定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众”)等共同承担《编制规范》的编制任务,由此正式启动了该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2.编制过程 中汽中心在标准立项之初便开始着手准备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研究机构的资源优势,与各地主管报废汽车的商务部门、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保持密切的交流沟通,为标准的编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0 年10 月20 日,“道路车辆回收利用标准工作组”(常熟)会议,决定成立《编制规范》标准起草小组,对前期研究成果进行汇总和提炼,结合汽车产业链各相关方的意见,正式启动标准起草工作。 2010 年10-12 月期间,由中汽中心和上海大众正式组建并成立了《编制规范》标准起草小组,根据调研情况,完成标准初稿。 2011 年1 月14 日,标准起草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就标准的进展情况和后续工作安排做了充分沟通,并集体讨论标准初稿全文。 2011 年6-8 月期间,标准起草小组向商务部汇报工作方案,在北京实地调研拆解行业现状,了解回收拆解企业需求。起草小组根据行业现状和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标准草稿进行第二次修改。 2011 年8-9 月期间,标准起草小组在深圳“道路车辆回收利用标准工作组”会上进行讨论,并听取整车企业反馈意见。 2011 年11 月,中汽中心与德国大众、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对标准草稿进行

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为加强对在用汽车的管理,使车属单位和车主了解国家有关汽车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推动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进程。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公布如下: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四、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位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关于机动车行驶年限及里程的规定 关于车辆使用年限的问题,请您对照下面的规定: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

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7、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1次。 10、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4-05-05 16:46:57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七)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八)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办理时限:? 申请时间:不限? 受理时间:不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

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1.流程图? 项目建设完成,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商务厅受理、审批? 2.提交申请?

(1)窗口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接收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 (3)信函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3.提交时间? 窗口、信函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4.受理? ——收件凭证。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本厅在受理环节,企业可在网上打印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5.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机动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在使用一定年限或行使达到一定公里数之后,就会报废,成为报废车辆,这样的机动车就不能再上路了。对机动车报废的标准,我国是作出了专门规定的。那到底机动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机动车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汽车报废分多个类型。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营运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缓报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审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10年。从第11年开始,每年审验两次,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微型货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准延缓报废。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轻型货车及大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间每年审验两次。拖挂的货车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缓报废。 单位货车的使用根据车辆的总质量而有所不同,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货车、全挂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报废。 1990年7月7日以后注册的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6吨的货车和其它重工业、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并定期检验,可以处长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现状及对策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现状及对策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不断扩大,报废汽车引发的安全、环保、资源问题以及汽车再制造产业广阔的前景,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通过分析国内报废汽车现状描述,对比发达国家报废汽车管理方法特点,提出国内报废汽车回收利用问题的建议。 一、报废汽车对社会影响 汽车工业既是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也是高消耗、高排放、影响环境污染的重点行业。2009年我国汽车累计产销双超1360万辆,汽车总保有量已经突破7000万辆,按照每年大约7%的报废量,仅报废汽车的重量就超过700万吨。据预测;2010年我国汽车销售将达到1600万辆,汽车报废数量相应也在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 1、报废汽车重新回流进入社会,危害极大,由于报废车辆本身已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被再次被改装后进入路面行驶,其车本身性能大变,安全系数大大降低。报废车重流社会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非法拼装”,近年来,由报废汽车总成拼装上路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有资料显示,在国内近3年的交通事故中,有13%是因为使用伪劣和报废汽车配件所致,非法拼装车的安全性能完全得不到保证,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报废汽车对环境污染,汽车生产过程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除主要制造原料钢材、生铁外,大量橡胶、塑料、有色金属被采中,砷、硒等也存在于汽车中。汽车报废后被非正确处理过程中,所产生废气、废油、废电瓶以及报废零部件,对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车内存留的废机油、报废的旧电瓶以及报废的零部件处理不当,将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和破坏。此外空调的制冷剂——氯氟烃(CFC,俗称氟里昂)泄漏时的直接排放,会造成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3、报废汽车上路超期运行危害,国内汽车在到达报废期后,经常被非法延长使用时间。超期运行的汽车零部件,在汽车运行时可靠性降低,会直接导致刹车失灵,转向及发动机等零件失灵;会使车辆的操作稳定性变差,极易跑偏;这些超期使用的报废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功能下降,安全隐患增加。2008年,我国各地区出现多起因汽车超期使用导致的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2016机动车报废年限表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 机动车报废补贴标准: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 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汽车评估使用年限参考

凭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国家环境掩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准则》,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准则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种种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伸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请求继续使用的,不需求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伸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出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请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步骤治理,但可延伸使用年限最长不超出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出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解为10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请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步骤治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出4年;延伸使用时期每年定期检验4次。 5、重荷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请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出3年:延伸使用时期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相符国家准则《机动车运转安定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报告机动车一切人治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概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质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双印件); (三)机动车安定能检测机构“安定技术检验合格证实”; (四)圈外人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双印件。 (五)对付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特地作业的车辆,延伸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 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恳求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种种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 格核准办事操作指南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事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1.流程图 项目建设完成,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商务厅受理、审 批 2.提交申请 (1)窗口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接收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

(3)信函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3.提交时间 窗口、信函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7X24小时接收网上申办。 4.受理 ——收件凭证。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本厅在受理环节,企业可在网上打印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5.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6.办理结果 批准文件发至企业,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国税、地税、公安部门,并核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有效期5年,被审批人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上报商务部备案。 省商务厅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十三)法律救济 1.投诉的渠道 (1)窗口投诉。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 (3)网上投诉。网址: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省商务厅监察室;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邮政编码:5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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