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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A

法理学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A
法理学第二十九章 法与法治国家 A

第二十九章法与法治国家

一. 名词解释

1 法治 2法治国家

二. 单项选择

1.法治即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一位思想家提出的?()。

A.拉兹 B.洛克 C.霍布斯 D.卢梭

2.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其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一观点是下列哪一位思想家提出的?()

A.托马斯·阿奎那 B.哈特 C.雅克·马里旦 D.亚里士多德

3.法治的核心是()

A.严格依法办事 B.制约权力C.保障人权D.司法独立

4.不属于法律至上的是()。

A.法律高于道德 B.法律高于纪律C.人人守法 D.政策高于法律

5.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

A.实现人民民主 B.实现法治国家 C.实现社会自治 D.保障权利

三.多项选择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体现在()。

A.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

B.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C.没有民主,法治就不会存在

D.没有民主,法就可能为专制者所垄断、所驱使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具体体现是()。

A.民主政治制度化 B.民主政治规范化

C.民主政治程序化 D.民主政治正规化

3.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包括()。

A.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B.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C.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D.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

4.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包括()。

A.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

B.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方面

C.司法公正是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D.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5.某县人民法院为向企业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制定了国有企业司法联络员制度,为全

县50家企业每家确定一名司法联络员。联络员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生产、

销售和流通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为企业营销人员上法制课。针对这一

事件的评论表述正确的有()。

A.这可能会影响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不利于审判独立

B.这反映出地方人民法院的“地方化”色彩

C.这可能会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D.这表明司法机关的审判力量富余,可以大量减少法官编制

四.简答题

1简述人治的特征。

2简述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3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分。

4简述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五.论述题

1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2试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六.案例分析

甲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要求当地司法机关要切实为外商办实事,净化投资环境,

提供优质服务。后有一德国商人来该地洽谈合作项目,但入住宾馆后不久行李被盗。书记、

市长严令公安机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倾巢出动,设卡排查,第二天就将小偷抓获。

书记、市长当即批示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惩这个小偷。后书记、市长亲自登门将行李送还德国商人,并表示一定会对小偷严惩不贷。但之后这个外商却中止了投资谈判并离开了当地。

(根据司考试题改编)

问题:结合案例谈谈我国的法治现状。

第二十九章法与法治国家

一. 名词解释

1 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Rule of Law”,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 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二. 单项选择 1B 2 D 3 A 4D 5A

三.多项选择1 ABD 2 ABC 3 ABCD 4 ABD 5 ABC

四.简答题

1答:人治作为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它至少具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人治的根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人治所依赖的是领导人或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其意志直接就是行动的指南,就是根据,而无须规则也无须转化为规则。即使有规则,也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二是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由于人治依据的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易于变动的,于是就具有难以避免的随意性、专断性和专横性。三是轻视法律。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尤其是面对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它始终是第二位的或者更低。在人治中,也许会运用法律,但是法律不过是领导人或统治者手中的工具,法律只是达到领导人或统治者目标的手段,而它本身并不是目的。四是法律服从于领导人或统治者意志。一旦法律的

规定与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相冲突,法律就会被毁弃。领导人或统治者可以任意改变法律。五是人治缺乏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与准则。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对此有所顾及,也被认为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恩惠,成为领导人或统治者之所以伟大的证明或证据。

2答:法治与人治之间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差异或者根本对立:

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来说,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而在人治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就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作用是巨大的。而在人治之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在法治中,虽然法律也要依赖于权力,但这是就整体而言的。但在人治之中,权力常常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是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

3答:法治与法制,我们可以简要地区分如下:

第一,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就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在法治的视野中,任何行为规则在与法律并存的时候都必须服从法律,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不得违法。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形,违法者,无论身份如何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制则不包含着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并建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了,甚至是法律的另一种表述,它早在奴隶制社会初期就已经产生,并伴随着人类社会走过整个法律社会,即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

第三,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这是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对于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但是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一般所说的法制,可能是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

第四,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必然地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是法制则不一定。具体来说,在法治中的法制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而在人治中的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价值观念。如果说法治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的话,法制的价值取向则是中性的。

第五,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既是法治的价值观念,也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和目标追求。但是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

4答: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包括:

其一,依法领导政治、主导国家权力。执政党执政的重要目标在于实际拥有和运行国家的权力,使国家机器根据执政党所设定的目标运行。执政党往往通过其政策来表达其意志。但是他们的意志转化为社会的现实,需要必要的中介。这个中介主要就是国家。执政党总是依法通过对于国家的作用,进而实现其管理社会的意志。国家是执政党管理社会的组织工具。

其二,积极主导立法。立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起点,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在法治化的国家中,立法权的地位是特别崇高的,作用是特别巨大的。哪一个政党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也就掌握了国家发展的大方向。因此,执政党必须关注立法,并主导立法发展。

其三,努力确保执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了,执法就是关键;只有法律被很好地执行了,法律所设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作为执政党来说,关注立法是首要的环节,固然是正确的,但是它还必须关注法律的执行。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执法,再好的立法也是一纸空文,没有实在的意义。执政党的政治意图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的客观现实。

其四,自觉遵守法律。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是以自觉守法作为保障的。如果执政党的机构和党员不能严守法律,法律就必然遭到破坏。受到破坏的法律,其蕴涵的政治意图当然就无法实现。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实现自己政治主张的需要。因为立法本身就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进行的。任何执政党没有理由拒不遵守自己主导下制定的法律。自觉守法是执政党在立法上的政策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是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论述题

1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以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1)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没有人民主权,便没有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就一定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其真实的人民主权与其他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相区别。(2)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的制约。(3)法制完备。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应有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法律制度调整;凡是应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恰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法制有一个调节机制,能适当反映客观需要,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法律制度的完备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4)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行政具有立法和司法等都不具备的特点。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5)司法公正。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赢得群众信赖的最基本方面。再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6)权力约束。在权力的约束机制中,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制度。这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任何权力的行使一般都以法律制度作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权力行使的标准与模式;二是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惟有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的特点。(7)权利保护。权利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权利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权利受义务的制约;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8)人权保障。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表现,是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差别。国家由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过渡的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区别之所在。(9)社会自治。在严格的法治状态之下,国家只管理自己应该管理、也必须管理的事务。社会要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之中,就必须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该由国家管理的事项,国家及其机构必须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否则就是失职,有关的部门或机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答:根据权威性政治文件的阐释和学术界的普遍认识,可以认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基本定义,大体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这是认识依法治国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也只能是人民群众。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治理国家当然是他们的事情。首先,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治理国家

的权力当然也属于人民。其次,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既然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当然就只能由人民依法治国。再次,这还是由人民的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就表明了人民群众在治理国家上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而治。依法治国必须体现为人民群众的依法治权。公共事务则是一个统称,在现代社会中,首要的公共事务就是国家事务,其次是经济文化事业,再次是社会事务。就国家事务来说,大到国家的宏观决策小到国家的社会管理,这些都离不开人民的主人作用的发挥。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国家事务的民主化管理。依法治国,在根本上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些都是从国家的大政方针与宏观决策的意义上讲。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还有许许多多的经济文化事业,它们同样是重要的公共事务。对于这些事务,人民同样具有当家作主的权力和权利。在社会事务方面,人民也同样具有主人的权力和权利。人民可以通过自己的参政议政以及监督政治,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力和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的拥有和行使就是人民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权的实现。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而不能是其他的任何事物。从法律制度的含义上讲,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依法治国中必须首先强调对于宪法的尊重和服从;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体现为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其次,还必须遵守和服从其他法律制度。法制是一个整体,如果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制度甚至某一个规范被违反,都将涉及整个法制的效力,都会损害整个法制和法治的权威。所以,我们说依法治国必须在严格遵守宪法的前提下,还应该遵守其他所有的法律。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总体而不是其中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第四,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对于人民治理国家的途径和形式,必须予以足够的法律保障,使人民能够通过这些途径和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主体权力和权利。如果对于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和形式限制过多,就必然会限制人民民主,使人民民主形同虚设,人民依法治国的权力就会在实际上被取消。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和形式不仅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还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民主的要求。

第五,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最终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目标的设定,在具有专制文化传统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过度崇尚权力,忽视民主的历史倾向,必须转变。在依法治国的历程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人民民主才是法治的归属,才是依法治国的归属。依法治国在政治上的目标就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六.案例分析

(1)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济和法治的一个相互促进的关系。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要有法治的保驾护航。因为在频繁的商品交易和来往,人们尤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个预期,否则将会无所适从。德国商人之所以会离开甲市,也正是因为看到了甲市法律运作的不合理。他无法通过法律规范获得自己行为所产生的确定预期。

(2)审判独立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小偷犯了盗窃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处罚,应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的事。书记、市长为了迎合外商,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指示,这干预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外商听到书记、市长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小偷,可能会心生疑虑:今天他们为了吸引我投资,可以调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我服务,但当我在生产经营中与政府发生矛盾,如果诉诸法律,到那时司法机关是听法律的,还是书记、市长的呢?由此不难理解外商的离开了。

(3)尽管我国强调依法行政,但我们的一些党政领导还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应有的法律观念,甚至潜意识里把司法机关当成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随意发号施令。这种做法显然是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相悖的。要建成法治国家,就必须做到司法独立,党政分开,坚决依法办事,从而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中国法理学始于何时?是在怎样的学术基础上萌生的?其后又经历了怎样的前期发展才逶迤至今?对于法学界,甚至对于法理学界都未必完全了解,几乎所有的中国法理学著作都没有作出有关的论述。;然而它们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值此世纪之交,尤其有必要对其进行学术清理。我以为,肇始于本世纪初的中国法理学,以自己对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与外来法律文化尤其是西方的法理学的认知作为学术基础,并经历了本世纪前50年的前期发展,而后与四大法域相适应分别相对独立地发展到现在。本文仅就其产生、产生的学术基础及其;产生后的前期发展作一些初步论述,以抛引玉之砖。 一、二十世纪前中国有传统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而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三个层面。 中国在二十世纪前,没有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学科。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这只是一种知识的学科归属观念或比喻性说法。梁启超就是认为中国古代即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他最先使用“法理”一词,著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对中国古代的法理学进行了考辨。胡适也是主张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重要学者之一。“胡适是近代首先用西方的法理学(法的哲学)范畴来梳理先秦法家学说的人,他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本中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观点,认为中国

古代没有什么法家学说,‘只有法理学’,‘法治的学说’,它的鼎盛发达期在‘西历前三世纪’即战国中后期。”;其实,这种中国古代就有法理学的结论,是用中国古代法理学思想比附西方法理学的结果。至多只是一种后世学者对有关知识进行归属划分的说法,或比喻性的说法而已。通观中国古代法学论著,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它应当有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这种学科体系和知识结构从未得以建立。具有学科意义的近现代意义的法理学的出现,至少应当是近现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出现以后的事情。 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理学,这应当被认为是符合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实际的。法理学起源于西方近代,据此观之,中国古代无法理学之说乃顺理成章。“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学的发展中,就逐渐出现了研究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法的一般理论,17、18世纪在西欧出现了分析法学派的‘法理学’”。;法理学才由此而发展起来。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但有可以归之于后来称为法理学学科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观察法律现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说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如中国古代法学对法的概念、作用的论断和罗马法学中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都是法理学产生的萌芽形态。”;“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出现,那是19

法理学难点解读

法理学难点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依法治国在法理学上的讨论

依法治国在法理学上的讨论 法理学是法学研究的一门重要基础,是将法学中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按照一定逻辑组织起来,美国的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应该包括四个主要部分:(1)法理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的可行性,(2)法律社会论,主要是研究法律规则的目的,应用和效果问题;(3)法律形式论,主要是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 法理学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基石,也是依法治国这一重要思想的理论依据,本文便从法律学的这三个主要部分,对依法治国进行分析,希望可以抽丝剥茧,探寻依法治国的本源本质。 (一)依法治国的价值论——依法治国法律体系的强制可行性 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在1996年2月8日,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 而依法治国再次出现在风口浪尖,作为国家的重要国策,源于在中共十八大上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由此我们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深刻渊源,与重要地位,正是由于他这样的渊源与地方,才是依法治国对中共有无与伦比的政治社会地位。 依法治国法律体系强制课行性的另一个重要保障来源于中国国力的增强与中国法律体系的健全。 到2010年年底,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对完成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的十分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依法治国的社会论——依法治国法律规则的目标与实际应用 依法治国的四大基本要求正如上所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法必究。其具体含义分别是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法理学提纲

法理学,也称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律师专业的必考课程。 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的学科。它首先研究的是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即主要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历史、本质特征、方法以及地位等;其次是法的一般原理,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内涵论,主要介绍的是法的概念、价值、作用、资本主义的法等,这部分的内容是主要是基本原理,是本书的核心理论部分;其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外延论,主要讲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相互关系;再次是法的制定,也可以称之为立法论,主要从静态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产生的过程以及相关问题;最后是法的实施和监督,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实施论,主要讲法律在产生后如何从静态的、纸上的、死的法变成动态的、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的过程。 考试大纲

【字体:大中小】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纲领性的一章,主要阐述法学学科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所包括的原理和原则,对其后各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是重点章。学习本章,应注重理解法学的性质和特征,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学科划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概括而集中地了解法学是门什么样的学问。 学习内容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 一、法学释义 法学的含义和特征法学产生的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色 二、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各个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学的共性和个性西方古今法学及人们 对法学的不同认知中国古今法学及人们的认知

法理学整理

一、法理学的产生条件: (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二)法学学科的分工;(三)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 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进展 1、法的本质理论 2、法治理论 3、人权理论 4、权利本位理论 5、法制现代化理论 6、法律移植论 7、本土资源论 8、法律多元论 9、法律职业理论10、法律方法论11、法律程序理论12、法律全球化理论 近几年理论热点:司法改革地方立法法治指数法律方法 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1、理论与现实脱节 2、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小(西方法理学“殖民化”) 3、对人类知识总量的贡献小(其他学科“殖民化”) 三、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交互行为) 第一,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第二,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第三,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二、国家意志性 (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普遍性 (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绝对性、无限性(错) 四、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 (二)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性 五、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如何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天、神权、权力、权利、社会舆论、程序 六、可诉性 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七、权威性 四、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一)指引作用 1、侧重对本人行为 2、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权利) (二)评价作用:侧重对他人行为评价

14第六课第二框建设法治国家教学设计.docx

课时编号 课题名称 教学目标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教材处理 教法设计教学 方法 学法设计 教学资料教学 信息资源资源 仪器设备准备 耗材 作业布置 教学反思 14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教室 课时数1第六课第二框建设法治国家 认知: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懂得法治与德治要结合起来, 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情感态度观念: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增强民主 法治、公平正义、平等观念,拥护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 运用:崇尚法律的权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的尊严。努力做爱国爱党、遵纪守法、关心他人、刚正磊落的公民。 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无 案例教学法 小组合作法 课件教案素材多媒体演示软件 课件教案 多媒体电脑 无

教学环节导入 新课 教学过程实施 教学内容与活动 第六课第二框建设法治国家 (一)导入新课(7分钟) 1.教学内容 分析山杠爷案例,明确本课学习内容。 2. 教师活动 ( 1)探究活动一:山杠爷案例。用PPT 出示电影《被 告山杠爷》海报,请一位同学朗读案例内容,了解电影剧情梗 概。在此基础上观看视频片段,思考PPT 出示的问题:山杠爷 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什么?出发点好,事情就一定办得好 吗?治理村庄应该依据什么?山杠爷违法侵权表现在哪些方 面?山杠爷的教训给我们什么启发? 在讨论的基础上,每组学生代表回答一个问题,竞答最 后一个问题。教师进行赏析性点评并进行纠偏,对观点新颖、 见解独到的学生予以特别表扬。 教师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强调指出:德治要与法治结 合,必须依法治村、依法治国,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合理的模式。 (用 PPT 出示) 设问过渡:什么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有哪些基本要 求?(用 PPT 出示第一目目题) ( 4)板书: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 3.学生活动 (1)听、看教材第 68~ 69 页案例内容,了解情景;观 看电影《被告山杠爷》视频片段,讨论、思考问题,由每组学生 代表回答一个问题,全班竞答最后一个问题。 (2)其他学生倾听,积极思考,及时进行补充,做好笔 记。 (二)研习新课( 31 分钟) 第一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3 分钟) 1. 教学内容 ( 1)依法治国的内涵。 ( 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 3)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2. 教师活动 ( 1)探究活动二:看图片,谈观后感。用PPT 逐一出示 “建国 60 周年大阅兵时‘依法治国’方阵”图片,请反应较 教学方法与 手段

法理学基本原则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模拟试卷5.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 学)模拟试卷5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关于两者描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普通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民法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B)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C)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D)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2 下列表述不属于法产生的主要标志的是:( ) (A)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B)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C)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D)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 下列有关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法国资产阶级以奴隶制时代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法国民法的》,是法的移植的表现 (B)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C)法的继承体现时间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不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D)国际法律和惯例不属于法的移植的范围 4 关于法律的现代化,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内发型法律的现代化产生的一般是比较稳固的、与社会相协调的现代法体系 (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过程往往受到某个或某几个既存的现代法体系的影响 (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大多经历传统与现代的激烈对抗 (D)为了保证法律发展的结果,防止新旧法律的对抗,我们应该放弃自上而下推动式的法律现代化 5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下列关于立法体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权的性质、种类及立法权和其他权力的关系等静态因素 (B)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过程和方式等 (C)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主要是指,立法主体的建制、组织原则和活动形式等。世界上主要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和制衡立法体制三种类型 (D)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单一制立法体制

法理学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分析

真题解析 2005年法理卷解析 一.简答题(45') 1.举例说明法学对法律发展的贡献(15') 答案要点:首先简述什么是法律发展,包括思想理念与实践制度两个方面,分而言之,法律发展就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更新等在内的法律进步;其次简要说明法学对法律发展的影响:一,法学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由神权法到自然法,再到实证法,社会法;二,法学促进法律体系的更新,具体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社会法的产生;三,法学促进法律执行的人道化,如死刑的存废问题;四,法学促使法律正义的实现,举自然法思想对纳粹战犯审判的例子;五,法学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下面才是本题重要之处,体现的是你的法学知识涵养和逻辑分析能力,直接关系到阅卷老师对你的影响。要以某派法学为例(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或实证主义法学派等,注意选择的关键是自己熟悉或倾心的那一派)具体而微地说明其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发展的贡献。试以历史法学派为例,德国的历史法学派通过介入当时德国的民法典的制定与否的论战有力地促进了法的民族精神的发现,引起了法的理念的重大转变。历史法学派在当时坚决反对迅速制定一部民法典,他们认为这样一部法典将是不成熟的,不符合本民族实际的,体现不出民族精神,只能是对法国民法典的抄袭。正是在历史法学派的努力抵制下,德国没有贸然制定一部民法典,从长远来看,为后来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又一典范的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具体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2001年修订版之有关论述,另参阅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 2.结合部门法,谈谈法律原则对于法律规则的意义(15') 答案要点:首先回答法律原则的定义;其次,指出原则对规则的指导意义;再次,结合民法中诚信原则或正义原则对法律规则的意义,举例如美国的帕默顿因谋杀祖父而被剥夺继承权,是对继承原则的修正;刑法中人道主义原则的应用,对制定刑法的统领意义;行政法中合理性原则对举证责任制度的指导等(任选以上三个当中的一个部门法谈谈即可)。具体见贝勒斯的《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良法与恶法如何鉴别?(15')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为什么说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的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法事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的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建设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所指称得,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其他法的形式。 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和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

法理学(朱苏力)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 5、6 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复仇 复仇的弱点?

复仇弱点之校正 制度化的复仇 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 7、8 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 9、10 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1、12 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3、14 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5、16 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 7、18 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 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 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 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 六、弱点 第十三讲现代化与法治 视 5、26

完整word版,2018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 一、填空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的运用是法律推理。 3、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4、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5、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 6、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7、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8、公元652年的《唐律疏义》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 9、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种基本成分。 10、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形式。 11、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1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14、我国法的对象效力范围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5、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 1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17、法学产生的前提之一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

18、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9、法的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部分。 20、法律后果大体上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1、一切社会的法都可以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 22、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划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两个部分构成。 23、认为法即人类理性的法学流派是自然法学学派。 24、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25、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部落。 26、法的发展可分为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7、原始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习惯。 28、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29、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叫做法学体系。 30、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古代思想家孟子提出的 31、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 二、判断 1、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均可以对某种事实状态的法律意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 3、法律规则往往通过法律条文表达出来,两者是同义的。(×) 4、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都属于义务规则。(?) 5、判例法在我国也法律渊源之一。(×) 6、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 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第号) 年月日 年月日下午: :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年会继续四个专题的第五组讨论。 第一分会场第五组由南京工业大学汪自成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斌峰教授,主题是哈贝马斯的民主法治国理论及其价值。他谈了三方面的观点。第一,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期望通过民主法治国的理论来构建基本权利体系,这种权利体系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基于沟通理性互相承认并赋予的权利,因而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具有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的特质,并有助于相互之间的沟通自由。第二,张教授从程序主义范式角度对其观点做出了梳理,以展示程序主义法范式,这种合法之法是如何生成的,从而进一步揭示程序主义法范式的本质特征与深远意义。第三,张教授认为民主法治国理论提出了民主的新类型,以沟通行动理论整合了民主与法治。张教授以哈贝马斯的理解展开,认为民主法治国应是一种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结合的程序主义法治国。“实质主义”是指要真正体现人权和人民主权,“形式主义”是指在法治国中是程序主义的权利,不能离开沟通预设的商谈权利的法律建构。哈贝马斯对法治国原则的考察,总结出的其实是一种循环,开端是社会广泛存在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联合体,以互相赋予的基本权利体系为前提,通过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商谈和建制化的议会商谈,形成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将其规则化即产生合法之法,进而生成沟通权利。沟通权利以法律为中介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并使其不被滥用,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沟通自由,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达到整合社会的目的。 第二位发言人是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国教授,主题是列宁法制统一思想及其实践价值。他主张拿马克思主义理论应对当下的具体问题,回顾马克主义经典作家列宁在苏俄时期的法制统一思想和制度实践,从历史的争议中廓清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这对于如何有效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初级阶段法制统一和推进法治建设,无疑具有不可否定的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王教授从四个方面借鉴了列宁苏俄时期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思想。第一,制定根本大法,确立法制统一纲领。宪法通过确立苏俄国家的国体政体来维护新生政权的合法性,也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纲领。第二,完善法律体系,奠定法制统一基础。从宪法到基本法律内部协调一致的苏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彰显了列宁领导下令世界惊叹的立法成就,通过完善立法为苏维埃法制统一实施提供了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从法理上为维护苏俄政权的执政合法性奠定了正当性基础。第三,严格执行法律,促进法制统一实施。王教授指出宪法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法制的统一确立了基本前提和明确纲领。苏维埃政权机关严格执行法律、促进苏俄法制统一实施的实例,对我国法治发展中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司法、

法理学(朱苏力)修正版

xx 教学大纲《法理学》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频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视频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频 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第四讲法律的起源(视频 7、8 一、前提条件 1. 劳动分工 2. 剩余劳动 3. 国家统一? 二、新问题 1. 代理问题 2. 信息问题 3. 意识形态问题第五讲法系问题视频 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xx 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 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 13、14 六、自由的责任 七、个人主义 八、自由主义的发生九、自由主义对法律的贡献 十、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第八讲社群主义法理学视频 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xx 的社群主义问题第九讲xx 法理学视频 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xx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xx 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xx 的经验第十讲xx 问题视频 19、20 一、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 xx 问题二、xx 之后(从人治到法 治) 1. 魅力型政治(人治) 2. 传统型政治(法治) 3. 法理型政治(法治)

第六课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第六课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一、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法律的特点、法律的基本作用和意义 (2)理解法律与纪律的关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学习,培养学生遵守纪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树立懂得自爱、勇于自省、善于自控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 3.运用 要求能够理解法律与纪律的关系,理解法律是怎样伴随我们成长,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 中职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力不强,他们往往对来自身边的不良诱惑难以抵制,以致带来一些不良后果,影响其自身的发展,既要让学生认识违反法律、纪律的危害,又要注意方法上的指导,而遵纪守法教育的最终成果将落实在学生的实践行为方面,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把树立和弘扬“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客观要求内化为青年学生的自觉行动,抵制来自身边的不良诱惑,实现教学目标。因此,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为本课重点。 2.教学难点 (见教学重点) 3.结构线索 本课时从属于第三单元“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的第六课“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本课时主题“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授课主要使用与学生生活联系紧密的案例和情景体验,通过讲述、思考和讨论使学生了解法律的特点、法律与纪律的关系,理解法律、纪律的作用以及违反法律、纪律的危害,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努力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学情分析 中职生求知欲强,对自己生活的周边世界充满好奇,但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生活经验缺乏,难以准确把握社会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分辨是非善恶、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很容易被不良诱惑迷惑,出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总论 、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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