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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八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变更和终止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三)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管、矫正、奖惩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五)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机制建设;(六)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查找、追查;(三)及时将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重点管控,并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六)及时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

第十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二)利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三)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四)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五)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六)处置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七)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及时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二)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协同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三)利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审批系统对所辖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四)所属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五)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的审批;(六)负责禁止令的执行;(七)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八)组织指导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工作;(九)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十)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

行的,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十一)办理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的相关手续;(十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适应性帮扶;(十三)处置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十四)指导、评估本辖区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工作;(十五)组织开展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十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二)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等工作;(四)利用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对所辖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考察,并负责记录和考核,;(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六)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或审核;(七)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适应性帮扶工作;(八)组织对社区矫正期满人员的宣告工作;(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作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前;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前;公安机关、监狱对罪犯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五条调查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居所情况;(二)家庭和社会关系;(三)一贯表现;(四)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五)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六)拟禁止的事项;(七)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委托机关应当在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实际居住地的基础上,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根据调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估:一、收到委托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单独或与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联合组成调查评估小组进行调查。二、调查评估小组应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围绕规定的调查事项,走访被告人或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三、调查评估小组要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四、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还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应当包括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一项或者几项禁止内容。五、鉴别归类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通过集体讨论,慎重作出能否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适用禁止令的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查情况的客观性、评估结论的公正性,按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应当自行回避。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

第十九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要求被告人、罪犯的亲属或所在单位出具同意配合社区矫正、帮助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书面承诺。承诺书应当随同调查评估意见书一起提供给委托机关。第二十条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矫正衔接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以下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住地:(一)拥有自主产权住房所在地;(二)连续居住时间在一年(含)以上的住所所在地;(三)予以接纳的亲属或保证人提供的居所所在地;(四)监护人提供的居所所在地。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外地籍罪犯或被告人虽符合本条规定,可以实行居住地管辖,但明确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调查评估阶段,应当按上述原则初定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并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通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于当日进行核查。核查后,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二)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及时通知或函告送达机关补齐或更正。送达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并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三)社区矫正人员不在本辖区居住,应当及时通知送达机关,并将法律文书寄回送达机关,函告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尚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先行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集中统一的登记接收工作场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工作。主要包括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填写《社区矫正

人员基本信息表》、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管的报批手续,并告知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司法所等。社区矫正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结案登记表、出监(所)鉴定表、病残鉴定表等法律文书,以及登记接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利用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电脑建档,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送达(或下传)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接收工作可以在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进行。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居住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后为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矫正执行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矫正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三十一条矫正小组应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交流和例会制度,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做好情况沟通和例会记录。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组织宣告时,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矫正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成员、所在单位的代表、就读学校代表、矫正小组成员按时到场;宣告的地点应考虑选择合适的场所,悬挂司法所标识,环境布置要庄重严肃。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宣告社区矫正期限;(三)宣告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四)宣告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五)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体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经矫正小组讨论确定。矫正方案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二)矫正小组成员情况;(三)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评估情况;(四)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主要措施及责任人;(五)适应性帮扶的主要措施及责任人;(六)实施效果评估。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矫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矫正方案调整应当经矫正小组讨论通过,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调查评估、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社区矫正执行档案进行建档并留存,司法所应当将其社区矫正档案与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合并建档并留存。

第三十六条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主要包括:一是公共道德教育,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二是法律常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三是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通过建立思想道德、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文化技术教育基地,以及引导和鼓励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等方式和途径,定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活动。

第三十八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间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的社区服务组织原则,结合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学习、生活和年龄等情况,依托和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集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为一体的社区服务基地或场所,因地制宜地设置社区服务项目、内容和方式,落实日常管理与考核,定期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式或个性化的社区服务。

第四十条社区服务包括:社区内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工作以及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一)不满十八周岁的;(二)年满六十周岁的;(三)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四)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参加社区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

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使用社区矫正机构认可的通信网络,携机入网,接受移动定位监督管理。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定位手机全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2、未经司法所批准,不得越界; 3、定位手机随身携带,不得出借或转让他人使用; 4、定位手机因故障、遗失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未经司法所批准,不得变更定位手机号码;

6、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指令。司法所应当加强社区矫正移动定位监督管理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越界、关机、人机分离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发现脱离监督管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以下社区矫正人员可不列入移动定位监督管理范围:年龄超过65岁的人员;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员;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第四十七条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四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

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4、1

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 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 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上述2-7项行为之一的,降为严管。

第四十九条对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汇报1次;

2、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第五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严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的; 2、宽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的; 4、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一次不遵守本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的,降为普管。

第五十一条对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半月口头汇报1次; 2、每1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80分以上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五十三条对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月口头汇报1次;

2、每2个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并上交书面汇报1份。

第五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评定分类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征求社区居民、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意见; 2、司法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的评定意见;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4、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分类管理等级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其它突发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五十七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每半年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监管动态情况分析、排查核对等工作,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动态,落实监管教育措施,防范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发生。

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是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经审核认为情况属实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报司法所批准;(二)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县级司法行政机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司法所。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司法所接到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变更居住地的理由,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司法所意见,将有关情况书面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作出予以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对是否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通知司法所,并由司法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所要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应

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如果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居住地变更需要跨省(区、市)的,如县(市、区)、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两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调解决。

第六十一条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不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上注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并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应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第六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三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涉嫌再犯罪的,及时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依相关程序办理。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六十四条司法所综合考察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经过矫正小组评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评议小组,审议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事项。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提请减刑。

第六十七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积极参加社区服务。

第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六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

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次(含)以上的;(五)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六)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一条拟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的,司法所应当在违规行为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第七十二条司法所收到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宣读警告决定书,并将警告决定书交给社区矫正人员。

第七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四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假释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时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撤销假释的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

第七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七十六条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应当在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

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八章矫正终止

第七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七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第八十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事项应当包括:(一)对社区矫正人员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其中,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三)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社区矫正人员期宣告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决定机关、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八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即将届满,刑期尚未届满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或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从而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或决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应当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期到监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决定机关参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宣告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发给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第八十二条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分别按照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第八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八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送批准、决定机关及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九章机制建设

第八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建立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值班备勤和“日报告”等制度,落实相关工作保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涉嫌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八十六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奖惩激励等制度,开展思想政治、形势政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社区矫正队伍履职情况特别是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推进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工作衔接、依法充分履职,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保证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步骤和时间 从XX年1月起,全州十县(市)和所辖乡(镇)全部列入社区矫正范围,按三个阶段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动员阶段(XX年1月1日——1月31日)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动员部署社区矫正工作。 (二)启动阶段(XX年2月1日——2月28日) 建立县(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协调矫正对象的衔接接收工作。 (三)实施阶段(XX年3月1日开始) 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网络,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培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账;全面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州,或者户籍地不在本州,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州定居,且长期在本州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县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后新秋”、“法治后新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按照县委会议精神和要求,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张娜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张达担任,成员由综治办、民政、司法、财政、妇联。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三、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四、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

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五、工作措施 1.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3.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

第一季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第一季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季度,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精心组织、规范运作,重点抓好日常管理、教育访谈、领导重视、督查指导和相互配合等五个方面工作,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局良好。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65人,期满解除79人,聘请社区矫正志愿者268人。一季度,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2人,解除20人,请假外出打工19人,组织公益劳动49次,开展集中教育49次;社区矫正对象基础信息录入按时完成,季度评议会按时召开。 二、主要做法 一是日常管理规范化。重点做到三个规范,即矫正对象衔接规范化;矫正对象请假外出规范化,对于矫正对象请请假外出的,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提出意见,并办理批假手续,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解除矫正规范化,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由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解除矫正,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等相关文书,并向其所在地的村居组织、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送交司法局和公安局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二是教育访谈经常化。以司法所“进万村大服务”活动为契

机,开展经常性的进村入户访谈教育工作。通过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生活状况,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管理措施。在活动中,矾山司法所进一步开拓思路,变“一进”为“三访”,把“访社区矫正对象进村入户”变成“三走访”:即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了解其思想动态;走访村(居)委会了解矫正对象表现;走访家庭了解矫正对象生活情况。矾山司法所通过在开拓工作思路和丰富工作内容上下工夫,不仅及时全面地掌握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而且为下一步采取个性化矫正措施提供了依据。 三是领导重视人性化。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大力争取基层领导重视。柯坦司法所在开展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积极向镇党委政府汇报情况,镇党委书记莫家芳、分管副书记朱同生十分重视,并全力支持。镇政法委书记、武装部长瞿华胜直接参与走访。在走访矫正对象吴文胜过程,了解到其家庭困难,本人改造效果明显,又有一技之长,于是多方协调,为其在轮窑厂找到一份工作,解决了他的生活问题。 四是督查指导经常化。一是定期例会督查指导,要求各司法所负责人在召开例会时汇报本所本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二是不定期到所督查指导,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三是利用季度评议会督察指导,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评议会实施监督。为使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推进,县社区矫正领导组办公室、县司法局还成立督查组,对各镇社区矫正对象核查情况进行了全方位、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 1 -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 、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1、实施汇报制度 2、组织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②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③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 2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每周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精品

社区矫正每周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使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一例漏管、脱管,未一例重新犯罪 注重人性化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大多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休息日、文化素质低的农村人,以务农和打工为主要生活,管理难度大.特点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到所里报到的都定在月初的前3天,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既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又了社区服刑人员能按时到所里报到.公益劳动由改为与分散相的.即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级帮教社区服刑人员早、晚两头的业余和不的休息就近安排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使公益劳动预期的目的和.特殊时期,管理,在2019年奥运、2019年60周年国庆等重大时期,司法所制定措施,强化安保工作,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实施方案》,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了书,各村帮教填写、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情况表》,监控,本辖区秩序安全稳定. 注重每个教育环节.每月组织学习教育一次,内容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文件精神、公民道德等.并将区司法局印制的社区矫正知识手册、明白卡发到每个社区服刑人员手中,要求业余自学,多种教育内容和,遵纪守法意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谈话教育,运用面对面的谈心教育,每月不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陈某是我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当中年龄最小的,2019年入矫时刚满15岁,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因抢劫罪被判二年缓三年,在上门走访中,到陈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次的错误现在辍学在家,与陈某的交谈,到他还有求学的愿望,并表示要是能够再上学的话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得知此人情况后,立即与其父母和沟通和,帮助陈某了上学的梦想. 注重帮困解难.注重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解难工作.在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思想、生活状况,以帮助解决和问题,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并安心改造,最大限度的预防其重新犯罪.团瓢村的王某在聚众斗欧过程中失去右手,定为伤残,父母均无工作,以务农为主要生活,家庭生活,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经情况后,为其了低保. 四是注重个性化矫正.分类施教,因人施教,的悔罪意识、自新意识,转变的思想观念是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的方法.教育过程中,注重正面教育,使其正面认识社会,迷途知返,并一人的教育转化以点带面、的作用.今年2月22日,双塔山镇司法所接收3名社区服刑人员,一名社区服刑人员郭某被判受贿罪,心理过大,加之年岁已高(现年75岁),疾病缠身,在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时,嘴里不停地念

司法所矫正工作指南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指南 一、打开内网“手机定位系统”(账户密码11)查看所有定位人员是否存在关机违 规情况,如有关机的及时电话联系对象保持开机状态。 二、打开宣城市司法局网站查看首页及社区矫正科页面新闻及通知,打开绩溪县司法局内网 查看首页通知公告及社区矫正股页面新闻,了解工作方向并及时处理县局通知要求。 三、处理日常工作,整体上分为七类:1报表类2评估类3入矫类4管教类5解矫类6宣传 类,(其中评估类详见对应工作说明及文书模板)。 (一)报表类(此大类工作建议均在月底前完成) 首先,每个月20日前报送:1、在册社区矫正人员花名册2、社区矫正人员奖惩情况3、社区矫正人员违规刷证情况并于20日前通过“内网oa邮箱”报送至县局矫正股所有成员oa邮箱为:密码) 其次,每个月1号和2号两天报送“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每个季度1号、2号两天报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报送通过外网“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平台”,用户名:密码:)再次,每个季度1号、2号两天报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统计表(通过外网“司法部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账户:密码:—继续点击输入账户:密码:) 再次,每个月28号前完成刑释解矫信息核查工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进入“全国刑释解矫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1)找到“信息查询”中的“服刑劳教信息查询”模块,点击进入,在最后一栏“是否有回执”中选择“无回执”后进行查询,将出现本地尚未进行回执的人员名单;(2)找到“人员管理”中的“等待本级核查列表”模块,点击进入,若出现待核查人员信息前往派出所请求户籍民警验证其具体信息是否一致,最后核实或修改并反馈)(二)宣传类 及时将主办、参与的活动、创新举措整理成信息,发布到司法所网站社区矫正股、基层股等栏目上(网站账户:密码:),同时通过oa邮箱报送至县局矫正股、基层股,另外还可通过外网邮箱报送至“外媒”(外媒投稿邮箱及奖励标准参见《绩溪县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三)入矫工作流程 1.司法所接收对象,尽量用word填写所级档案(便于留存电子档案),打印出来制作出纸 质工作档案(提醒要求复印身份证、户口本、留存指模笔迹毛发类证据)。同时注意档案扫描上传至“内网矫正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并填写“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手册”。 2.司法所在“内网矫正管理系统”(账号:密码:)中接收矫正对象档案,填 写完善(注意拍照),最后更新花名册,复印(基本信息表、身份证、户口本、指纹类材料、宣告书、责任书)送至“社区矫正中心”。 (四)管教类 1、每个月记录并检查电话汇报情况; 2、每个月记录并检查书面汇报情况; 3、矫正对象来办公室汇报时,为其办理刷证报到手续(具体进入内网“所级社区矫正管 理系统”(账号:密码:),点击“责任人工作区”,进入“矫正执行栏目” 中监督管理,点击刷证汇报,将身份证置于“读取器”,点击身份证验证即可。 4、矫正对象来办公室汇报时,与其一对一谈话,了解近况,教授法律、法规、政策等知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请予审议。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历程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种罪犯,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对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在非监禁状态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为了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机制,我国于20**年,在北京、上海、浙江等6省市首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年,贵州、河北、广东、广西、重庆等**个省市加入社区矫正试点行列。经过试点试行,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全国正式施行。20**年4月,在中共余庆县委政法委的主持下,县司法局、县公安局依据《社区矫实施办法》,顺利办理了180余名社区矫正管理对象交接手续。县司法局接手社区矫正工作后,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县各级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在没有队伍、没有机构、没有经费、没有装备、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勤汇报求支持、勤协

调求配合、勤调度求规范、勤创新求发展,一切从“零”开始,直面各种困难,不断破解工作难题,不断探索社区矫正“矫得好、管得住” 的有效途径。截止今年3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42名,其中解矫343名,在矫199人(缓刑**7人,假释35人,暂予监外执行7人),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内,未发生因脱管漏管而引发的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社会、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举措。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主体,县司法局在国家顶层设计不周全、工作保障不到位、执法标准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手段不科学的情况下,按照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大胆闯大胆试、当先锋走前列”的要求,牢固树立“法治司法、惠民司法、能动司法、创新司法”的工作理念,从“规范”着手,夯实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切实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一)规范执法队伍 1、落实编制,配备人员。2013年以来,余庆县司法局共招考公务员6人,选调公务员2人,借用其他单位公务员2人,通过选调、招考、借用等渠道解决了“无人所”问题,充实了乡镇司法所干部力量,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2、提高待遇,稳定队伍。20**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司法局在原20名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中,择优录用社区矫正协勤13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工作范文]

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篇一:20XX年2月份XX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1 XX镇20XX年2月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报告 市司法局: 现将我镇2月份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打算报告如下:一、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2月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0人,按期解矫1人,现有在册14人。全镇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具体分类及所占在矫人数的百分比情况见下表: 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1、本月5日、13日组织开展了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主要学习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知识,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观看了交通安全警示片。社区服务主要是对服务中心大楼进行打扫。社区服刑人员都能够积极、准时参加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无迟到、早退现象,表现良好。 2、本月4日对社区服刑人员朱XX进行了解矫前走访谈话。14-17日对所有在册人员进行春节前走访排查,分别走访了所在村居、邻里极其家庭,从走访情况看,都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情况正常。我所要求所有在

册人员都写了保证书,保证春节期间不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并要求其责任人、监督人加强监督,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和司法所联系。 3、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工作,司法所所有人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如有特殊情况发生,确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位。 4、本月2日对在册的服刑人员到派出所进行了信息核实,经核实服刑人员智XX涉嫌盗窃,14日收到市公安局关于智XX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目前正等待法院判决。 5、手机定位情况:手机定位正常,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位手机查看。三、下月主要工作打算 1、做好“两会”期间走访排查工作 2、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活动。 3、继续组织开展“百日千村万户行”专项行动并及时将活动方案、总结报送市局。 XX镇司法所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2 篇二: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矫正

司法矫正手环管理平台操作说明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平台操作说明书 版本号:1.1.4 北京华星北斗智控技术有限公司 2019.2.1

目录 ?登录 (3) ?首页 (4) 监控地图 (5) 信息中心 (8) ?管理平台 (10) 人员管理 (10) 绑定管理 (13) 文书管理 (15) 外出管理 (17) ?监管平台 (19) 轨迹回放 (19) 围栏设置 (22) 告警管理 (24) 未处理告警信息 (24) 已处理告警信息 (26) 指令设置 (26) 媒体资源 (31) ?档案中心 (33) 在矫档案 (33) 解矫档案 (34) ?数据中心 (36) ?系统管理 (37) ?登录账号管理 (37) ?行政区域管理 (39)

该平台建议使用火狐浏览器或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效果最佳(正在努力兼容低版本IE浏览器) 以下是其详细功能操作介绍: ?登录 操作人员用户通过登录界面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进入社区矫正监管平台。

?首页 刚进入平台如果有未处理的告警信息会弹出红色告警框,并响起报警声音,如下图 点击弹框的确认按钮关闭弹框展示首页界面,如下图:

监控地图 在首页的监控地图上可以看到该监护社区所有监护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最新定位坐标。绿色坐标点表示正常坐标,红色表示越界坐标,灰色表示托管,鼠标点击坐标点可以查看该坐标的详细信息(包括人员信息,照片,位置信息),如下图: 在监控地图的右上角有几个切换地图的功能,最右边的方框中通过点选可以切换地图是显示标准图,路网图,还是卫星图;切换谷歌按钮可以将地图切换成谷歌的;切换热力图按钮可以将坐标点切换成热力图的方式显示坐标区域;如下图:(显示的是标准图的热力图)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长乐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主管政法的武装部长周光担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办法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 妇联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

社区矫正 典型材料

依法管人以情感人 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XXX司法局XXX司法所 XXX XXX,男,现年34岁,中共党员。2010年12月调任XXX 司法局XXX司法所司法助理,主要负责XXX镇矫正人员管理工作。XXX镇司法所自2010年6月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矫正人员69人,顺利解矫21人,在册矫正人员为48人。XXX同志以“依法管人、以情感人,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工作思路,恪尽职守、辛勤工作,上述矫正人员无一人托管、漏管,未发生重新犯罪现象,较好地完成XXX镇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勤于学习,强化自身业务素质 XXX同志接手矫正工作以后,并没有急于开展工作,而是静下心来学习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从而清楚的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职能、新课题、新任务,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需求,且具备了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优越性。 为了尽快熟悉工作,XXX同志边学边干,以学习来指导工作,以工作促进对学习内容的更好理解。他首先学习了《大

庆市社区矫正文件资料汇编》,并对其中的黑社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管理分阶段教育暂行办法(试行)》,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几分考核规定》、《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熟读,做到掌握其内容,熟练运用到工作中,他先后4次参加省、市司法系统的矫正工作培训,认真倾听老师讲解,详细记录讲课内容,为更好的开展社交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规范矫正人员档案的工作中,XXX同志通过上网查找、咨询业务部门、向先进单位学习的各种方法,准确的掌握了矫正档案所涉及的各项表格、材料的填写标准,并利用2个月的时间重新建立了矫正档案,使XXX司法所的矫正档案全部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做到“一人一档”,跟踪记录,每月考核的工作目标,获得了上级领导的好评。 依法管人,严格执行矫正规定 古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帮助矫正人员平稳度过矫正期,XXX同志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法律的严肃性。 一、严把接收关。在工作实践中,XXX同志发现矫正人员在入矫阶段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自己已经被法院判决完了,公安机关放人了,事情就此结束了。针对这一问题,他

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通知》的通知,司法所对自身的社区矫正 日常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我检查,同时对被监管的40名罪犯进行一次集中谈话,再次强调 电话汇报,思想汇报等相关社区矫正工作纪律,要求社区矫正罪犯以端正的态度配合司法 所进行改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针对近期全国出现少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我所按照上 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对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醒地认识 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与使命感。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 的每个细节进行审查核对,社区矫正罪犯是否做到每个月电话汇报四次,法制学习是否达 到八个小时,义务劳动是否达到八个小时,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补充劳动和学习的时间, 对每位服刑人员近期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活动轨迹进行清查,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依 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通过家庭、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多方途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思 想帮扶,增强法制观念,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引导他们发挥自身特长,自主创造,依靠 劳动创造财富,走正确的人生之路,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二、对社区服刑犯罪进行集中学习,再次强调工作纪律,防止脱管、漏管现在出现 4月22日我所对监管的40名犯罪进行一次集中学习,除了4名因疾病和急事请假外,全部到齐。工作人员分析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状况,讲解了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案例, 每位服刑人员简单谈一谈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以及近期的活动轨迹,再次强调工作纪律的 重要性,对不按时报到并汇报思想、擅自外出、随意进入特定场所,将采取批评教育、警 告等措施,对三次警告还不服从的依法办理收监执行手续。通过学习引起他们对社区矫正 服刑严肃性的认识,督促他们服从管理,好好改造,同时加强司法所自身队伍建,设确保 监管工作到位,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我所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尚未发现有重新犯罪的情况,40名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思想稳定。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我所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按 照规章制度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引导他们改邪归正,融入正常的生活轨道,维护社区稳定。 感谢您的阅读。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docx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2019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文档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2019年社区矫正工作检查情况汇报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通知》的通知,司法所对自身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行了一次自我检查,同 时对被监管的40名罪犯进行一次集中谈话,再次强调电话汇报, 思想汇报等相关社区矫正工作纪律,要求社区矫正罪犯以端正的 态度配合司法所进行改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针对近期全国出现少数社区 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现象,我所按照上级司法 行政机关的部署,对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 自查,清醒地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增强工作责 任感与使命感。 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每个细节进行审查核对,社区 矫正罪犯是否做到每个月电话汇报四次,法制学习是否达到八个 小时,义务劳动是否达到八个小时,对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补充劳 动和学习的时间,对每位服刑人员近期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活 动轨迹进行清查,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相关处罚措施。 通过家庭、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多方途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进行思想帮扶,增强法制观念,吸取以前的经验教训,引导他们 发挥自身特长,自主创造,依靠劳动创造财富,走正确的人生之路,我所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二、对社区服刑犯罪进行集中学习,再次强调工作纪律,防 止脱管、漏管现在出现4月22日我所对监管的40名犯罪进行一 次集中学习,除了4名因疾病和急事请假外,全部到齐。 工作人员分析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状况,讲解了社区矫正 重新犯罪的案例,每位服刑人员简单谈一谈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 以及近期的活动轨迹,再次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对不按时报 到并汇报思想、擅自外出、随意进入特定场所,将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等措施,对三次警告还不服从的依法办理收监执行手续。 通过学习引起他们对社区矫正服刑严肃性的认识,督促他们 服从管理,好好改造,同时加强司法所自身队伍建,设确保监管 工作到位,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我所没有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尚未发现有重新犯罪的情况,40名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思想稳定。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我所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 工作作风,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引导他们改 邪归正,融入正常的生活轨道,维护社区稳定。

浅谈当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能够让他们更早更快的地回归社会。随着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通过实际工作及基层调研我们发现中间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面浅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需要我们通过大量的宣传来向老百姓具体说明。事实上,宣传与告知的工作,我们做得非常欠缺。笔者曾为找某镇司法所而向老百姓打听具体地址,多数老百姓问笔者是不是就是法庭,他们知道法庭在什么地方,但不知道司法所在什么地方,甚至有些老百姓回答笔者,他们没有听说过他们那儿还有司法所。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曾经期望通过有作为而后有地位,但是在我们努力作为之后,由于宣传力度不大,我们仍然没有争到多少地位,社区矫正管理权威不足。笔者在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

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老百姓并不是十分配合,甚至有个矫正对象在被要求每月汇报时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还这么麻烦。”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管理的权威不足还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难落实。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本意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但公益劳动毕竟是一个过程,对这个过程必须有组织有管理才能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时,最初曾想组织集中性公益劳动,后来发现这样的要求不现实,调整为根据要求,保证每月不少于12小时的公益劳动,劳动的场所不强调在同一个地点,每次劳动的具体时间不强调统一,由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安排。然而,即使这样也不现实。因为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不少人在当地没有工作,他们必须到外地去打工,接受罪犯打工的用人单位,他们并不一定认同这种做法,他们采取不放人的措施,让罪犯要么长时间回不来,否则就再也回不去。这又迫使罪犯不得不放弃公益劳动。 2、队伍不稳,缺乏专业人员,工作质量没有技术支撑。 我县不少乡镇的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成员以下,而且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常规工作包括了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与政府配合的信访综治工作等,还经常会被地方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 社区矫正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司法所具体负责管理和教育方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1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

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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