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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Chinese Practices in Fighting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rray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

1822 East Mall,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6T 1Z1

Tel: 1 (604) 822-9875

Fax: 1 (604) 822-9317

Email: icclr@law.ubc.ca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45828400.html,w.ubc.ca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作者

李树恒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发言稿

加拿大温哥华

2007年6月

此为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的活动之一。中心的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和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这是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是联合国在防控日益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着眼建立全球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文献。目前,公约签署国已达147个,批准国已届40多个。中国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公约》。

面对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及其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另一方面根据《公约》关于“各缔约国应健全国内相关立法,建立司法、执法机关之间富有成效的合作与协助,加强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信息和资料的交流与分享” 的要求,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本文结合我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参照,试就加强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蔓延之势。

第一、全方位、多层次的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执法网络,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中国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我们的执法网络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部门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剑指跨国有组织犯罪。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方面我们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既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特别法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执法部门既有司法机关如:中国公安机关负责普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边防、海警部门负责走私、非法移民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公诉工作和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法院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审判工作。也有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根据职责在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经济犯罪和洗钱犯罪等,但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行

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办的刑事案件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2006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渠道,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00多名,每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执法部门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达几百起,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每年办理的各类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均达80多起。

第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途径和措施。一是积极举办国际大会探讨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机制。中国政府一直重视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并积极建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会议机制。从2001年开始的上海合作组织会议,2002开始的东盟与中日韩(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2004年开始的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2005年开始的东盟与中国(10+1)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总检察长会议等一系列以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主题的国际会议便是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主要体现,中国司法部门还创建了上海合作组织警务合作机制、总检察院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边境检察机关直接司法协助机制、亚欧总检察院合作机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机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国际性大会,研究、探索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途径和措施。先后创建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等机制,并积极利用已建立的会议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据不完全统计,98年以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达500余件,其中大部份集中在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二是建立警务联络官和检务联络官制度。中国根据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客观需要,从2001年起已先后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分别派驻了20多名警务联络官,以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及时联络、沟通打击跨国犯罪信息。2004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东盟十国总检察院联手创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院合作机制后中国和东盟十国总检察院均设立了检务联络官及时通报跨国犯罪特别是腐败犯罪信息。三是积极开展快捷、便利的边境执法合作。近年来我们利用与越南、老挝、俄罗斯等国的边境合作关系,设立的边境检察机关合作机制及中国和越南边境警方开展的“绿色通道”机制均取得良好的效果。如中国广西东兴市公安局与越南芒街市公安局及时将双方开展警务合作和交流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向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口岸联检部门反馈,请求支持并开通了警务合作绿色通

道。绿色通道的开通,为双方的警务合作和交流提供了快速便捷服务,进一步缩短了办案时间和提高了工作效率,双方的警务合作和交流每天24小时畅通无阻。双方还成立两个专门合作联络办公室,加强情报信息交流。中国东兴市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执法合作联络办公室和东兴市打击跨边境禁毒执法合作联络官办公室先后于2000、2001年成立。几年来,该办公室根据公安部和联合国儿基会的项目要求,先后举办中越两国警方参加的边境地区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执法培训班、研讨会12次,召开8次联席会议,组织中越警务会晤48次,交流打拐信息190多条。在严厉打击边境地区的毒品犯罪,东兴市打击跨边境禁毒执法合作联络办公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加强了同越南警方的信息交流和禁毒执法合作。同时,成立了东兴市公安局被拐卖外国妇女儿童中转中心。该中心2004年成立以来,共接收和遣返解救出来的被拐越南妇女儿童100余名,有效维护了被拐越南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在每年中国东兴警方与越南芒街警方协作破重大案件都在10起以上,对杀人等重大案件嫌疑人逃过对方境内,双方都不遣余力积极配合抓获并及时移交。2001年-2006年,双方合作共破获毒品案件390起(含毒品治安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00多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500多人,移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90多名。三是积极支持、参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专门国际组织的行动。2004年10月,中国作为创始成员国之一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在国际反洗钱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三、积极参与制定、签署国际公约,全面参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网络。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参加了联合国《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惩治跨国犯罪的多边国际公约300多部中的近100部,成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部国际公约的缔约国。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共同发表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联合打击贩毒、非法移民、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自始至终一直参与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起草和谈判的整个过程,并且在公约开放供签署的第一天即签署了公约。此外,据统计,中国政府至今已与23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已和世界上47个国家签署了71项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公安机关和检

察机关已与100余个国家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其它司法机关签订合作协议。

第四是加大立法力度,不断修改完善国内相关法律。2003年中国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公约,中国加大立法力度,不断修改和完善国内相关法律,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蔽其来源和性质的均构成犯罪。

二、中国刑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衔接与冲突

(一)中国刑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衔接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三条之规定,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指:1、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2、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3、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4、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中国刑法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并没有单独做出定义,对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只是广泛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它法规中,如走私罪、洗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贪污贿赂罪等。比较中国刑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应当说,公约大量条款与我国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基本是吻合的,二者总体是一致的。

第一,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中国刑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相同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即严密法网、宽严相济。中国刑法依主体性质不同规定了大量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的罪名,基本涵盖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所有罪名;这与公约从不同领域出发规定内容严谨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从严密法网的政策取向上看是相同的;在确保犯罪均能受到严厉处罚的同时,中国刑法与《公约》都有配合侦查活动可以减轻处罚等给犯罪人以自新机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类型是相近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

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类型与中国刑法犯罪类型大体一致,只是对腐败犯罪方面规定的与中国刑法有些差异,但对于腐败犯罪中的多数情形可以依照中国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予以认定。

第三,对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一样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的法人犯罪与中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定罪原则一致。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追究具体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双罚制”处罚原则与公约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二)中国刑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冲突

第一、关于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在此问题上,公约与我国刑法有两点冲突:一是,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涉及所有牟利性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种。应当如何看待这种冲突呢?从近年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犯罪的形势来看,洗钱的上游犯罪本是多种多样,而且洗钱行为呈现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态势,妨碍对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或财产犯罪活动的追查和惩治,妨碍对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全面、积极、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考虑,在今后修订刑法时,扩大我国洗钱犯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可以说符合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对我国并无害处。二是,根据公约本条第1款款b款项(一)的规定,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对之获取、占有或使用的,可规定为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公约的此项规定系保护性条款(所谓保护性条款,即缔约国采取相关措施,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而是只能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如应“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或必须限定在“本国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或必须“在不违反本国法律原则或本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等等),即便缔约国不把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也不见得必然构成对公约的违反。在此问题上,缔约国是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定规立制的。

第二是关于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公约的有关规定与我国刑法有两点冲突:一是关于贿赂罪的构成。根据公约第8条第1款的规定,贿赂犯罪因行贿人给人以“不应有的好处(undue advantage)”或受贿人索取或接受的外来的“不应有的好处”而构成。这里所谓“不应有的好处”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不能仅仅理解为“财物”。而在此

问题上,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贿赂犯罪构成的规定,恰恰要求限定于财物。从贿赂行为的本质特征和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宗旨来看,把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或媒介仅仅限定为财物,未免失之片面。应当承认,公约的宽泛规定对于惩治此类犯罪更为有益。在今后修订我国刑法时,不妨可以参照公约的规定,扩大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二是关于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受贿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的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受贿犯罪的主体只限于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从理论上来讲,将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的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涉及管辖权、尤其是有关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等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此问题上,似应慎重为宜。应当看到的是,公约与我国刑法在此问题上的冲突并不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因为公约只是要求缔约国“考虑”将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的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显属弹性条款,不会对我国刑法构成即时的困难。

第三是关于法人犯罪的问题。公约第10条采用的是“法人犯罪”的概念,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则是“单位犯罪”的概念。比较而言,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讲,我国“单位犯罪”的外延比公约所讲的“法人犯罪”要广,因为除法人外,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还包括非法人团体、组织以及其他合法实体。但就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我国“单位犯罪”的范围则要小于公约所讲的“法人犯罪”,因为公约所讲的“法人犯罪”可以是公约所规定的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罪、洗钱犯罪、腐败犯罪或妨碍司法犯罪,而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主要是涉及商业欺诈的贪利性犯罪,至于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在概念上与“单位犯罪”并不沾边儿。尽管存在这样的区别,我国的“单位犯罪”与公约所讲的“法人犯罪”毕竟存在着交叉,作为一种概念,二者的相似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此问题上,应当说这是我国可以批准公约的基础。至于在我国“单位犯罪”的概念下,可以把犯罪的客观方面扩大到多大的范围,这是一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适时进行改革和调整的问题。重要的是,公约第10条恰恰为这种自主性的改革和调整提供了可能,因为该条属于保护性条款,规定有关措施应在符合缔约国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因此,该条对我国不会构成困难。

第四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即举证责任由追诉方承担,被追诉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里仅指公诉案件)。作为一种例外,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1款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概念。根据本款规定,被告人如果不能就自己涉嫌与犯罪有关的财产,证明其合法来源,则有可能被判有罪。也就是说,我国例外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只适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种。而根据公约第12条第7款的规定,在涉及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罪、洗钱犯罪、腐败犯罪或妨碍司法犯罪的没收事宜上,均可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概念。因此,公约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概念比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概念在外延上要广。但需注意的是,公约本款规定不仅使用了“考虑”二字,而且规定此种要求应符合缔约国“本国法律原则和司法及其他程序的性质”,因此是一个典型的保护性的弹性条款,对我国刑事法律并不必然构成压力。

第五是关于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问题。公约第24条和第25条分别就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尤其是其安全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该两条的规定与我国刑诉法主要有两点冲突:一是,虽然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九条对证人的安全保护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对于被害人的帮助和保护、尤其是其安全保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但从长远看,对某些特定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帮助和保护,是刑事法发展的趋势。另需注意的是,在对本公约所涉犯罪被害人的帮助和保护问题上,公约附加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限定在缔约国“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因此,这又是一个保护性条款,对缔约国不必构成现实的压力。二是公约第24条第4款的规定与我国刑诉法上的概念存在冲突。该款把被害人视为证人。而根据我国刑诉法,被害人是当事人,与证人有别。但这种冲突并非重大的原则性冲突,因为公约第24条第4款是从证据来源的角度来提及被害人的。事实上,根据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因此,从证据来源的特定意义上来讲,被害人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证人。关于这一冲突,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大体可以解决。

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建议

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严峻态势,已迫切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除了各国尽快修改、完善国内法使其尽最大可能和《公约》衔接,如笔者第二部分关于中国刑法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在此笔者还建议国际社会:

第一、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摆到重议事日程。跨

国有组织犯罪已对我们提出了严峻挑战。为维护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安全,乃至全人类共享的国际利益和秩序,我们应当大力加强协作配合,将打击、预防和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列入维护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议题中去研究和思考,制定有针对性的行动计划,采取相应措施,从不同层面致力于推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工作的发展,共同携手打击、预防和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

第二、建立犯罪信息和情报交换机制,及时掌握犯罪动向。及时交换犯罪信息和情报对防止犯罪分子的外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应当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全球视野,重视加强涉及犯罪的信息和情报建设,建立犯罪信息和情报交换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互相交换信息和情报。

第三、增强互信度,构建可靠、畅通、互信的合作渠道。国际合作的实践表明,如果合作伙伴之间互不信任,这种伙伴关系及其合作机制就不可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无论是经济合作还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合作,都是如此。建议各国执法部门建立互信机制,根据合作双方的司法制度等国情实际,积极采取定期联络、高层互访,共同研讨等形式,共同构建畅通、可靠、互信的合作渠道。

第四、进一步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国际合作机制,提高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常规的途径,因程序复杂、时效较长,实效并不高。从国际合作的实践看,各国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和创新合作方式、建立符合新形势下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实际的合作机制,如在周边国家执法机关之间积极探索建立边境地区快捷、简便的直接协作机制,适当运用边境地区民间的非官方合作途径等。

第五、认真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虽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国际社会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但其效能的切实发挥最终还有待于有关缔约国之间通过双边条约或在国内法中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加以具体落实。各国政府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加紧提出适应该公约要求的可行性方案,以期更早、更好地发挥这个《公约》在打击、预防和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中的积极效用。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仍无统一定义。尽管如此,对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各国刑法学者大致认可下述通说观点: 第一,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邦规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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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暴力型犯罪 C. 黑社会组织型犯罪 D. 人身危害型犯罪 正确答案: 7. 大部分流动人口来自() A. 城市 B. 农村 C. 外省 D. 本地区 正确答案: 8. 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对财产犯罪共有14个条款规定,涉及()个罪名。 A. 12 B. 13 C. 14 D. 15 正确答案: 9. 以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为主要特征的犯罪类型是 A. 经济犯罪 B. 暴力犯罪 C. 毒品犯罪 D. 财产犯罪 正确答案: 10. ()是流动人员心理失范的根本原因 A. 全方位的经济变革 B. 解放生产力 C. 城乡二元化的经济态势 D. 社会管理手段不足 正确答案: 11. 下列不属于财产犯罪的是()。 A. 诈骗罪 B. 侵占罪 C. 盗窃罪 D. 传播淫秽物品罪 正确答案: 12. 计算机犯罪形式的隐蔽性与复杂性表现为() A. 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 B. 使传统的地理疆界对它毫无意义 C. 低龄的人在整个犯罪中的比例越来越高 D. 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极其严重 正确答案: 13. 第一部以《犯罪学》命名的学术著作的作者是: A. 拉斐尔.加罗法洛 B. 切萨雷.龙勃罗梭 C. 保罗.托皮纳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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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语文(上)第四单元综合测试题 一、基础大练兵(30分) 1.阅读下面句子,回答问题。(3分) A.这时一轮圆月从东方冒出头来,向大地撒出土红色的光辉;山川、草原和沙漠沉浸在静mì之中。 B.油价电价齐齐上升,加之原材料成本居高不下,国内制造业开始yùnniànɡ今年下半年的新一轮提价。 C.蜻蜓有着停落枝头的潇洒,有着轻轻点水的优雅,有着捕食蚊蝇的绝技,还有着轻飞漫舞的倩影。 D.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授卢洪刚的作品描绘的是牧童披蓑带笠、骑牛返家的场景,画面清雅、富有意趣。 (1)给A、C句加点字注音。(1分)沉浸()倩影() (2)根据A、B句中的拼音写汉字。(1分)静mì()yùnniànɡ() (3)C、D句划线词语中有两个错别字,请改正。(1分)()改为()()改为() 2.下列句中加点成语使用不恰当的一项是()(2分) A.翻开今天的阜阳地图,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星罗棋布,在颍淮大地上蜿蜒伸展。 B.想必它的主人平时也忙忙碌碌的无暇顾及,养花可是个细活,如若没有点闲情逸致定是养不好的。 C.开幕式上,一场气势磅礴、精彩热烈的歌舞文艺演出《相聚福天宝地》,为本届乡村文化盛会拉开了序幕。 D.报告内容丰富,文字凝练,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和指导性,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共青团纲领性文件。 3.下列没有语病,句意明确的一句是()(2分) A.周永康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为共同维护地区安全和打击跨国犯罪奠定良好的开端。 B.江苏全面调高了水和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成为全国率先大幅度调高排污费的试点省份。 C.亲近文学,阅读优秀的文学作品,是一个文明人提高修养、丰富情感、增长知识的极为重要

有组织犯罪概念分析

“有组织犯罪”概念分析 吴志宏 2013-04-25 22:52:32 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2期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特征 内容提要:有组织犯罪被认为是当前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组织犯罪有五个特征:一、具有严密而稳定的组织机构;二、实行明确的专业分工;三、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四、实施全方位多方向的犯罪类型。我国当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这不能不引起犯罪学、刑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有组织犯罪在1988年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被认为是当前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但何谓有组织犯罪,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许多专家学者纷纷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概念,比较典型的有: 1.美国社会学家杰克 D 道格拉斯和弗朗西斯 C 瓦克斯勒认为,“有组织犯罪”含义很广,主要有三种:①某些业余犯罪和大多数职业犯罪策划周密、实施有力、富有成效,称为有组织犯罪。②少数业余犯罪和多数职业犯罪都与其他职业罪犯有关联,或是同党,或是同行,故而属于犯罪组织的一部分。如一伙入室盗窃,若从特定的某些人那里获取作案对象的信息,其活动是有组织犯罪。③新闻媒介所说的有组织犯罪,通常指的是一个孤立的犯罪组织,其活动范围或是全国,或是全世界,内部结构严密,等级森严,犯罪量大,方式自成一体。 2.德国著名警官布格哈特、黑洛德、哈马赫等人在其出版的犯罪侦查学词

典中认为:“有组织犯罪指旨在获取暴利或对公共生活领域施加影响,长期或不定期地由国际、国内犯罪组织计划和实施的商业性性质的犯罪活动。” 3.日本犯罪学家菊田幸一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通常具备以下特点:①多数犯罪人在持续从事犯罪活动时,都有一个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组织,其指挥系统是按阶层组成的;②该组织成员不仅本身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秘密掩护商店、艺人及其他特定职业者的犯罪活动;③如果组织内部的领导发生变动时,不存在移交领导权问题,有越代掌握组织权力的;④由该组织操纵一定地区的所有犯罪活动,或至少控制其中特定的犯罪活动,而且这种控制权总是掌握在某个首领一人之手;⑤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几乎都以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权限为标准而采取的;⑥为顺利实施犯罪目的,对各种犯罪活动都有周密的计划。 国内学者认为:1.有组织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某种(或某个或某些)具体的犯罪目的,组织起来,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这是一种较个人犯罪更为有效的犯罪活动方式。有组织犯罪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基本等同。有组织犯罪从广义上说,包括简单结合、组织松散的团伙犯罪;从狭义上说,则仅指内部组织严密,有等级结构和指挥核心,行动计划周密,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集团犯罪。[1]2.指黑社会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这是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均视有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犯罪。[2]3.有组织犯罪是指在稳定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任何集团或某些人,为了获取利益而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的犯罪活动。[3]4.有组织犯罪指由多人参与且有组织分工的复杂的共同犯罪。[4]5.有组织犯罪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经过周密策划、活动能量大、有组织实施的某些业余犯罪和多数职业犯罪;二是指由某一特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活动的范围或在国内或是跨国,其内部结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方式自成一体,如“黑手党”、犯罪“辛迪加”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 档 The basic structure of crime constit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本文档根据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

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初探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

2019年高考政治 时政热点微专题(第二集)十二 推动中国-东盟融合发展的新一代

微专题十二推动中国-东盟融合发展的新一代 【背景材料】 7月26日,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议在老挝首都万象闭幕。其间,第四十九届东盟外长会、中国—东盟(10+1)外长会、东盟与中日韩(10+3)外长会、东亚峰会外长会和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相继举行。通过中国与参会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的共同努力,系列外长会始终保持对话与合作的基调,为今后中国—东盟关系开辟了美好的前景。在中国—东盟(10+1)外长会上,中方强调继续把东盟作为周边外交优先方向,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中心地位,愿与东盟以纪念对话关系25周年为契机,推动双方关系进一步丰富和深化,迈向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针对有个别国家外长在东亚峰会外长会发言中提及南海仲裁案,王毅表示,仲裁从程序和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以及证据采集等多方面都充满了疑问和谬误。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不合法”:一是仲裁的提起不合法;二是仲裁庭的成立不合法;三是仲裁的结果不合法。中国采取的立场完全正当,目的是维护国际公平与正义,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本次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议聚焦合作、发展。东盟轮值主席国老挝总理通伦·西苏里在东盟外长会开幕式致辞时说,在过去49年中,东盟经历种种考验,地区经济持续增长,人民往来不断增强。作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东盟已经形成单一市场与生产基地,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2.6万亿美元。是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如果说这25年是中国—东盟关系的成长期,未来25年就是双方关系的成熟期。成长期的关键词是从无到有,中国已经跟东盟之间建立起宽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构架,而成熟期的关键词是提质升级。 【考点链接】 一、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 1.税收的作用。当前,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而消除税收障碍已成为税收国际协调的重要特征,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国际协调的历史进程应与地区税收国际协调的一般步骤大致相同,即关税协调、其他间接税协调和直接税协调。这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东盟共同体建设的不断深化,其在本地区的地位也越发重要。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经贸合作不仅符合双方利益,也有利于东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实现本地区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顺应了经济全球化。 3.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目前,东盟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则是东盟最大贸易伙伴。对于中国与东盟来说,迈向更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经贸合作是重要内容,双方既要巩固传统优势,又要努力拓展新领域,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复苏。 4.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已成为全球性不可逆转的趋势。借助产能合作拓展双向投资。中国与东盟双向投资一直保持良好势头,东盟对华投资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特别是一些成员国对华投资增长较多。这说明贸易保护主义已经不符合时代潮流了。 5.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拓宽。伴随着中国东盟双边贸易投资的增长,金融需求也在增加,这为中国东盟开展金融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传统的融资、外汇结算、保险等服务外,中国与东盟在货币互换、本币结算、跨境债券投资等领域也在展开尝试。 6.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近年来,中方开展了多项工作支持东盟旅游发展。同时,东盟多国也采取措施,吸引中国游客,并针对中国游客推出了签证便利措施。未来,中国与东盟的旅游合作有望进一步加深。 7.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修订协议,标志着自贸区的升级。双方确定11个重点合作领域,在20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这说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是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nized Crime.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远未取得一致。美国总统司法和司法管理委员会将有组织犯罪看作是“企图在美国人民和他们政府的控制之外从事活动的群体”。[1]现在,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已经过时。里根总统于1983设置的以考夫曼为首的调查委员会于1986年提出了一个题为“边缘:有组织的犯罪、商业和工会”的报告。这个报告没有把有组织的犯罪说成是一个庞然大物,而是把它说成为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2]原苏联给犯罪组织下的定义是:犯罪组织是稳定的、具有等级制度的组织,它有两个人以上,至少有两层组织管理机构,其创立的目的在于有计划地实施谋利性犯罪并通过贿赂腐蚀的手段拥有或试图拥有一个自我保护系统。[3] 墨西哥法律汇编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4] 澳门《黑社会管制法》的定义是:“非法组织的组成具有稳定性,以犯罪为目的及经济由协议或其他任何事实,即如从事下列所指的一项或多项而显示其存在着,视为黑社会。”例如贩毒、非法禁锢、诱良为娼及经营娼妓活动、对人或财物借口保护或以暴力或恐怖而取得财物利益、非法贷出财物、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经营非法幸运博彩或互相博彩和使用、佩带及保有违禁武器等等。[5] 从上述众说纷纭的定义可以看出,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具有明显的分岐,至今尚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的一项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一切努力已经失败。实际上,有关的资料文件曾提出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没有一项定义能够获得人们普遍的接受。” 事实上,有组织犯罪虽然复杂多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由于它的国际性和普遍性,也就决定了有组织犯罪必然具有某些相通的共同特征。如果我们从分析这些特征入手,也许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

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⑵三要件说: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这种犯罪成立条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 ⑴犯罪行为:由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是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认定

【摘要】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概念认定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2)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3),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4)。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为此,笔者发表拙见,以飨同行.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定义方面,没有哪一种犯罪比有组织犯罪更难让立法者作出明确的表述。此外,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又比任何其它犯罪的定义都多。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亦反映出,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无疑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dcrime”,但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而各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外延上都不尽相同,如墨西哥法律汇编下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5)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6)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概念说等诸多观点。(7)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8)但即使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中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9)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0)。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在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Chinese Practices in Fighting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rray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 1822 East Mall,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6T 1Z1 Tel: 1 (604) 822-9875 Fax: 1 (604) 822-9317 Email: icclr@law.ubc.ca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45828400.html,w.ubc.ca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作者 李树恒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发言稿 加拿大温哥华 2007年6月 此为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的活动之一。中心的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和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这是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是联合国在防控日益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着眼建立全球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文献。目前,公约签署国已达147个,批准国已届40多个。中国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公约》。 面对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及其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另一方面根据《公约》关于“各缔约国应健全国内相关立法,建立司法、执法机关之间富有成效的合作与协助,加强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信息和资料的交流与分享” 的要求,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本文结合我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参照,试就加强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蔓延之势。 第一、全方位、多层次的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执法网络,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中国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我们的执法网络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部门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剑指跨国有组织犯罪。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方面我们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既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特别法如《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执法部门既有司法机关如:中国公安机关负责普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边防、海警部门负责走私、非法移民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公诉工作和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法院负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审判工作。也有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根据职责在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经济犯罪和洗钱犯罪等,但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行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章:455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L.N. 145 of 200201/01/2003 本条例旨在增设侦查有组织罪行和某些其他罪行及某些犯罪者的犯罪得益的权力;就没收犯罪得益作出规定;就某些犯罪者的判刑订定条文;增订关于犯罪得益或关于代表犯罪得益的财产的罪行;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94年制定。由2002年第26号第3条修订) [第2、25至27、30、32至35条及附表1及2 } 1994年12月2日1994年第651号法律公告 本条例除第2、25至27、30、32至35条及 附表1及2外} } 1995年4月28日1995年第15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4年第82号) 条: 1 简称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 条: 2 释义L.N. 185 of 200710/12/2007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三合会”(triad society) 包括任何以下社团─ (a) 使用三合会普遍使用的任何仪式、任何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仪式或该等仪式的任何 部分的社团;或 (b) 采用或利用任何三合会名衔或称谓术语的社团; “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有组织罪行”(organized crime) 指附表1所列罪行,而且是─ (a) 与某三合会的活动相关的; (b) 与2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动有关连的,而该等人联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为作出2项 或以上行为,每一项均为附表1所列罪行及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的;或 (c) 由2名或以上的人所犯的,而且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以及─ (i) 有人丧失生命或有人有丧失生命的相当程度的危险; (ii) 有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受严重伤害或有人有受该等伤害的相当程度的危险;或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摘要:我国现阶段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 ,呈现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 ,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 ,分配制度多样化的现象 ,自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犯罪率出现持续增长的趋势,犯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忧虑。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状况和特点 关键词:犯罪状况,特点,原因,预防 现阶段我国犯罪数量急剧增加,重大案件的发生率明显增高且呈现出区域性全面增长。就犯罪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突出,暴力犯罪向恶发展,性犯罪比重增加,职务犯罪层出不穷,毒品犯罪有增无减,黑社会组织犯罪气焰嚣张,计算机等新型智能化犯罪不断出现。接下来从不同的角度谈谈我对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的看法。 一:从犯罪的数量结构上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总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率出现不断攀升的势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地扩大,两极分化严重,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文化建设并没有取得

同样的成果,两个因素的作用下,不少人产生了功利心理致使犯罪,而且文化建设的落后,国民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均衡也是近年来犯罪率高升的一个原因,对于最近腐败犯罪的媒体披露的增多,反映出我国阶级机构的弊端导致腐败严重,这种现象的后果就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包庇犯罪越来越多,黑社会与官员勾结犯罪的现象普遍。 二:从目前我国犯罪现象的罪种结构上看 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多发性暴力犯罪总量持续上升,在全部犯罪中的比重下降。近年来,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且混合型暴力案件明显增多。第二:盗窃诈骗等财产型传统犯罪类型地位依然稳固。从统计数据来看,盗窃犯罪一般占全部犯罪的65%左右。第三:新型犯罪出现,加重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随着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传递越发便利快捷,诸如跨国犯罪,恐怖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等开始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第四:毒品,赌博,色情和腐败犯罪呈现泛滥态势。就目前媒体舆论的报道,每日都可见头条之上诸如这几类犯罪的报道。 三:从犯罪的成员结构上来看青少年犯罪和女性犯罪增长明显,公务人员犯罪和单位犯罪形势愈发严峻,自杀和精神病人犯罪增多,农民和无业人员仍占据犯罪人群的大多数,重新犯罪的概率依旧很高。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信息的泛滥使得无辨认能力的青少年走

跨国犯罪特点及抗制措施.docx

跨国犯罪特点及抗制措施 有组织犯罪这一犯罪形式,危害远远超出单个的个人、单位的犯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交通、通讯、商贸、留学、旅游等跨国活动逐年增加,为数不少的有组织犯罪呈现出跨国的特征,他们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执法规定的差异,其活动和危害范围远远超出单个国家,有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武力、人力和财力,甚至比国家司法机关还要强大、高效,因此已非传统主权国家一国所能有效抗制。 随着跨国犯罪愈演愈烈,预防和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共识。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危害甚重、性质特殊的犯罪,目前,其经济实力、组织性比上个世纪后期的有组织犯罪都大大增强,全球化、网络也使其如虎添翼。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犯罪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实施的跨国经济犯罪同样危害比一般的跨国经济犯罪更大。如何进一步改善国家之间、国际层面的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合作,从而有效预防与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摆在各国政府、组织面前的严峻问题。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依托《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实践,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了有益的研究探讨。笔者认为,各国面临的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难度是前所未有的,而难点主要在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以下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混合”。跨国经济犯罪行为大多与合法行为相混合,难以鉴别。因投鼠忌器,常常让这些犯罪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之下逃脱法网。从跨国有组织经济犯罪来看,具体有三种情形的“混合”。 1.依法成立的企业、公司,一般合法经营,也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有50%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合法企业。在犯罪组织涉及的正当行业中,物流、娱乐、建筑、采矿、房地产等占主要部分,其中有23.1%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着物流行业。“白黑红”一体型是中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最典型、最高级的一种形态,该类组织一般以某一行业起家,逐步扩大市场,进而垄断或控制该行业,最后向其他行业延伸,发展为融“白黑红”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和犯罪组织。利用合法的公司和行业为掩护获取经济利益是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 在跨国经济犯罪中,采取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形式,在行为手段上违法犯罪与拥有合法企业身份,“整合”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黑社会等多方资源实施的跨国经济犯罪屡见不鲜。 2.依法成立的企业、公司,但主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逃税、走私、洗钱等。

论中美关系的现状与发展

论中美关系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中美两国关系断绝了近30年之久,在整整一代人的时间里不但不相往来,而且处于敌对的状态。现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局面已经结束,中美关系的一个新时期已经开始。美国需要重新认识中国,中国也需要加深了解美国。这不论从当前国际政治斗争发展的前景来看,还是从中美两国的贸易交往、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迅速发展的趋势来看,都是必要的。 关键词:中美关系问题机遇发展 一、引言 2001年9月11日对美国的恐怖主义袭击对中美关系的改善起了相当的促进作用。诚然,中美两国间的结构性矛盾,两国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两国在台湾问题上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在中国发展过程中两国利益的调整也不可能迅速得以实现,两国间仍然存在战略疑虑。但“9?11”事件使美国决策者认识到,对美国最危险的是“激进主义与技术的结合”,即恐怖主义掌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冷战结束以来一直在进行的美国对华政策辩论暂告终止;它也影响了美国的战略调整,使美国认识到与大国合作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重要性;反恐扩大了中美两国合作的领域,中国支持了美国对塔利班的战争,中国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方面完善了出口管理体制,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和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也符合中美两国政治和经济的根本利益。 二、中美关系的演变 美国(欧洲国家也是一样)同中国的贸易,由于鸦片贸易的兴起而发生了质的变化。鸦片贸易不仅使中国的对外贸易从出超一变而为入超,而且根本改变了这一国际贸易的性质。我们把鸦片战争作为中外关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并把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外关系史以帝国主义侵华作为中心内容,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而是完全正确的。美国商人是鸦片贸易的参加者;鸦片战争以后美国是英国侵华政策的追随者和小伙伴;19世纪末美国占有菲律宾并控制古巴,这是美国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美国在亚洲和中国的地位也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地区不再从属英国,而是提出适应美帝国主义扩张需要的独立的对华政策。这一政策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中对远东和中国的国际政治发生着重大的影响,在有些问题上甚至起了支配作用。鸦片战争以来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是要研究这段时期的中美关系史却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课题。因为这段历史时期不仅是美国本身经历极大变化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本身经历极大变化的一个时期;就整个世界历史进程来说,这是西方工业资本主义向亚非拉深入渗透的时期,中美关系是在这种极其复杂的国内国际的矛盾交织变化中发展的,因此必须具体地分析各种复杂的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各个方

中国腐败犯罪的制度原因分析

中国腐败犯罪的制度原因分析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化”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标准不是立法,不是法律在纸面上的健全程度,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情况,是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春节前我在博客发表了“中国反腐经验作为俄罗斯榜样”(即“中国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一文后,有网友批评我“没说到点上”。此言也不谬,因为我在那篇文章中说的主要就是“面”。我猜想,网友所说的“点”,大概是制度问题。昨天,英国的《金融时报》发表了记者汤姆.米歇尔(Tom Mitchell)专访我的文章,“中国的法律学人和运动推手何家弘”,其中也谈到了制度性腐败的问题。我应邀参加英国人为纪念《大宪章》颁布八百年而举办的“全球法律峰会”(Global Law Summit)之前,心中思考最多的问题还是法律制度。下面,我就简要谈谈中国腐败泛滥的制度原因——当然是学者的个人之见。 为什么在当下中国会有那么多官员走上腐败的道路?有人说,权力腐蚀,人性贪婪。但是,为什么在有些国家中握有权力的官员就不那么贪婪?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政府官员也没有那么贪婪?为 什么在以华人为主体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官员也没有那么贪婪?同样是人,同样是炎黄子孙,在彼时彼处不贪婪,在此时此处却贪婪,那就一定有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制度设计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严重的社会腐败往往因为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或缺陷。毋庸讳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军事斗争和暴力革命的专家,虽然有国民党政府垮台的前车之鉴和“苏联老大哥”的间接经验,但是缺少现代国家制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因而未能摆脱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不良影响,制度设计中存在一些先天性缺陷,而这些缺陷后来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人治为本 在中国,人治的传统渊远流长,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我们这个社会一直以“人治”为治国之本。从大处说,老百姓希望国家能有“好皇帝”,于是就有清明盛世。从小处说,人们盼望单位能有“好领导”,于是就有幸福生活。抽象地讲,人治的主张似乎没错。社会是人的社会,由“好人”来治理社会顺理成章。历史的经验也能证明,好皇帝率领一群好官确实可以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国泰民安。然而,现实问题是好皇帝和好官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且他们也是人,也得遵守生老病死的规律,在超过一定年龄之后就会出现各种人体机能的衰退,甚至老年痴呆。如果将国家安危和人民福祉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风险太大。然而,我国的制度设计过于依赖个人,而且往往把制度执行者预设为好人,缺少对权力滥用的防范措施,一旦执行权落入坏人或不好不坏的人之手,制度就会陷入恶性运转,官员腐败也会泛滥。 (二)民主虚化 在当今世界,“民主”是一个非常时髦的语词。于是,真懂民主的人与不真懂民主的人,真爱民主的人与不真爱民主的人都会高喊“民主”的口号。然而,在不同人的口中,“民主”的含义可能并不尽同。例如,西方人讲的“民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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