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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四川省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

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

6、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钛材深加工5

8、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9、3000吨/年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

10、1万吨/年以上专用钛白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化纤、造纸、油墨、塑料专用,限于对现有装置改造)

11、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3、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

14、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

15、无线电测试仪器开发制造

16、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17、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8、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9、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组装

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6

21、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22、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3、公路旅客运输

24、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5、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8、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

29、金融外包服务

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1、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

32、医疗机构经营

33、飞行员培训

34、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5、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7

36、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贵州省

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

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

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

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

6、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7、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

8、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9、“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1、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

12、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

13、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

1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8

15、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

16、4MW以上燃气轮机研发及制造

17、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

18、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

19、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

20、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4、公路旅客运输

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8、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金融外包服务

30、医疗机构经营9

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四)云南省

1、花卉和观赏苗木培育

2、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4、强度大于500MPa的抗震钢筋(HRB500E)生产

5、工业硅生产中生物质炭替代传统还原剂的技术优化研究及应用

6、铅基合金、锌基合金新产品的开发及深加工

7、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及深加工

8、海绵钛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深加工

9、钛材、钛合金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0、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

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10

14、新型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蒸汽蓄热技术、蓄热式调温空气燃烧技术、微纳米高温远红外节能涂料、供热管网保温等)开发及生产

15、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

16、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17、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

18、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9、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3、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4、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11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2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服务

28、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珠宝玉石鉴定和传统手工艺)

29、医疗机构经营

30、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

31、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西藏自治区

1、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及加工

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12

7、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9、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11、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12、医疗机构经营

1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六)陕西省

1、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2、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3、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4、钛材深加工

5、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

7、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13

8、新型混凝土(纤维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废橡胶粉混凝土)的开发及生产

9、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培养技术,佐剂、悬浮培养、发酵培养等生物制品开发及生产

10、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

11、利用生物质生产聚乳酸、聚羟基烷酸、聚氨基酸和聚有机酸等生物可降解材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包括生物乙烯,乳酸、1,3-丙二醇、丁醇系列产品,丁二酸、琥珀酸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酸产品,各种溶剂和医药中间体等)

12、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13、液力缓速器研发及制造

14、透平机械装置转子用叶片辊模锻技术和叶轮真空处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15、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16、工业流程节能环保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制造及系统服务:大型等温型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硝酸装置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高效轴流压缩机成套装置技术开发制造、工业驱动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高效节能能量回收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14

17、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制造(优于国家标准)

18、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9、专为农村市场研制、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

20、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21、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及来件组装

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3、清水模板、塑钢模板、复合式组合模板等新型模板开发及生产

24、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25、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6、公路旅客运输

27、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8、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0、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31、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15

32、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3、医疗机构经营

34、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七)甘肃省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

6、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

7、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8、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

9、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

10、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16

11、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

12、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

13、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5、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

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

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

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

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KW-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KW-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

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

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17

23、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4、清真食品加工

25、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

26、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7、公路旅客运输

28、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1、医疗机构经营

32、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3、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

34、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

3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八)青海省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18

5、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单线年产5万吨以上氢氧化钾生产

7、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

8、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

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0、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11、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

12、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

13、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

14、城镇地下大口径管道(共同沟)清淤设备研发及制造

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6、清真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19

22、医疗机构经营

23、飞行员培训

24、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

2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3、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4、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6、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7、微合金钢炉料和特殊硅合金等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8、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9、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

10、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高性能靶材开发及生产

11、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2、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以上聚乙烯醇、3万吨以上石灰氮、氰胺系列产品生产20

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14、30/52(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以上大型化肥、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15、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压器制造

16、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7、煤炭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8、枸杞制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胶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与生产

19、清真食品加工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牛乳蛋白、干酪素等高端乳制品深加工

22、熔体直纺及切片纺彩色涤纶的开发及生产

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4、公路旅客运输

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21

28、医疗机构经营

29、针对穆斯林地区和阿拉伯国家的软件外包及文化创意产业

30、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

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荒漠地带500亩以上生物质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

2、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3、单层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6、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8、铀矿采冶设备研发与制造、原地浸出采铀技术开发及应用

9、稀有金属矿山勘探、有序开采及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10、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

1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22

13、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1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制合成油(GTL)

14、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

15、配套有节能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备系统、以煤粉为燃料的竖窑,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建设及运营

16、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17、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8、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棉花、小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

术开发及应用

20、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1、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

23、膨润土、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研发及制造

24、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开发及生产23

25、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

2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27、教具教学仪器研发生产

28、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9、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30、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31、公路旅客运输

32、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3、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4、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35、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6、医疗机构经营

37、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8、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深圳重大项目清单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 2016 年重大项目清单 声明:清单排名不分先后。本清单仅用作政府各级部门加快项目报建手续用 途,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我委保留依法追责权利。 创维群欣电子化教育设备产业化项目 深圳国际种业电子交易市场项目 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海域使用项目 富通光电科技园 基于 O2O 的农资大平台建设项目 李朗珠宝文化创意产业园 深圳市深商(国际)生命科学产业园 中国天谷(西乡街道超材料产业集聚区一期) 高能量密度锂离子动力电池集成系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环保高性能 3D 打印聚合物新材料二期续建工程 宝安数影科技文化研发基地 海水淡化试点工程 深圳龙岗回龙埔物联网创客新城产业基地项目 贝特瑞总部及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鹏城智慧创意都市工业园 国际油气设备及配件交易平台 龙华新区福城街道莫立克循环再生新型聚酯材料研发总部基地 金环宇现代数字高速网线研发总基地 深圳国家基因库地下样本库 天地创智中心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部基地(电子支付研发基地及电子支付数据支持中心) 基于云平台的大数据备份容灾系统 智能硬件产业园 迈世纪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基地 华艾信息产业园 美景工业苑城市更新单元 神州通集团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观澜宝昌创意科技园 超材料产业集聚区(二期) 高通量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及配套试剂的研发和产业化 甘坑客家小镇二期 爱施德股份移动互联网研发及运营中心项目 永丰源观澜瓷谷创意产业园 派成科技园暨中南大学深圳(龙岗)创新产业园 深圳润杰中医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满京华艺象 IDTOWN 国际艺术区(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鸿华印染厂产业升级综合整治项目) 一健科技生命安全产业园 深圳市材料基因组工程设计与应用基地 深圳银盛金融集团总部及第三方支付产业基地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二期 光电功能涂层材料研发中试中心 深圳爱视锐康高端医疗装备 PET-CT 产业园 森赛酶制剂产业园研发中心及生产中心项目 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 果菜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 富通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 司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中盈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宝实业 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飞扬兴业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数影动漫传媒有限公 司 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 市龙岗回龙埔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贝特瑞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 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 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深圳华大基因 研究院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思创光电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沙井东塘股份合 作公司 深圳市迈世纪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 司 深圳市华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 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宝昌胜群电力有限公 司 深圳市汇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 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甘坑 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杰中 医药研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氏创展投资有 限公司 深圳市一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 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银盛通信 有限公司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深圳市 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爱视 锐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赛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 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恳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自治区各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 (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346753405.html,)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精编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4、《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5、《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6、《?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8、《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9、《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 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所称挂车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2款定义的车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深圳重大项目清单-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2016年重大项目清单 声明:清单排名不分先后。本清单仅用作政府各级部门加快项目报建手续用途,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我委保留依法追责权利。 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创维群欣电子化教育设备产业化项目 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国际种业电子交易市场项目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海域使用项目 富通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富通光电科技园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基于O2O的农资大平台建设项目 深圳市中盈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李朗珠宝文化创意产业园 深圳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国际)生命科学产业园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天谷(西乡街道超材料产业集聚区一期) 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高能量密度锂离子动力电池集成系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深圳飞扬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高性能3D打印聚合物新材料二期续建工程 深圳市数影动漫传媒有限公司宝安数影科技文化研发基地 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水淡化试点工程 深圳市龙岗回龙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龙岗回龙埔物联网创客新城产业基地项目 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贝特瑞总部及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鹏城智慧创意都市工业园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油气设备及配件交易平台 深圳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龙华新区福城街道莫立克循环再生新型聚酯材料研发总部基地 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环宇现代数字高速网线研发总基地 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深圳国家基因库地下样本库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地创智中心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部基地(电子支付研发基地及电子支付数据支持中心)深圳思创光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基于云平台的大数据备份容灾系统 深圳市沙井东塘股份合作公司智能硬件产业园 深圳市迈世纪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迈世纪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基地 深圳市华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艾信息产业园 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景工业苑城市更新单元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神州通集团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圳宝昌胜群电力有限公司观澜宝昌创意科技园 深圳市汇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超材料产业集聚区(二期)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通量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及配套试剂的研发和产业化 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甘坑客家小镇二期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爱施德股份移动互联网研发及运营中心项目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源观澜瓷谷创意产业园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派成科技园暨中南大学深圳(龙岗)创新产业园 深圳市润杰中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深圳润杰中医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深圳市华氏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满京华艺象IDTOWN国际艺术区(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鸿华印染厂产业升级综合整治项目) 深圳市一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健科技生命安全产业园 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材料基因组工程设计与应用基地 银盛通信有限公司深圳银盛金融集团总部及第三方支付产业基地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二期 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光电功能涂层材料研发中试中心 深圳前海爱视锐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视锐康高端医疗装备PET-CT产业园 深圳市森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森赛酶制剂产业园研发中心及生产中心项目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迅雷大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3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6]3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研究协商,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规则

1.关于市场交易机制。在国家政策、机制框架内,按照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行政策,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市场交易主体为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等。三市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买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并可用于履约。 2.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根据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达到6万吨(含)当量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共2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列入名单的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交易。 3.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与第三方核查。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节省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去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制化轨道。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进这一产业加快发展。 再制造符合当今节能环保的时代主题,又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肯定会受到政策的积极推动。该主题具有大模样和鲜活性,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值得关注。再制造主题所涉及到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汽车、工程机械、机床等,它们在前期都已经有较大的跌幅,估值上相对便宜,本身就具有反弹的需求和动力。受到政策和主题性因素的刺激,股价有望出现明显的表现。 由于再制造产业在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温总理亲自批示"再制造产业非常重要",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国策。2009年以来,发改委和工信部都加大了政策推进力度,在汽车零部件和机电产品再制造上推进试点工作,预计未来将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推进再制造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美国2002年再制造产业的年产值为GDP的0.4%。我国2009年GDP预计达到33.5万亿元人民币,2010年有望达到37万亿元,2015年则有望达到48万亿元。如果我国2010年和2015年的再制造产业水平达到0.2%和0.4%,则再制造产业年产值将分别达到740亿元和1920亿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 职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407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Main functions of the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四)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性建设基金、资金;落实、衔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落实、衔接公路、民航、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衔接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承担全市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和扶持计划类别包括: (一)分阶段资助方式,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国家/省项目配套等; -1-

(二)事后资助方式: 1.项目获得批复后资助,包括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高端论坛和展会、创新创业活动等; 2.项目通过验收后资助,包括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 (三)市场化融资资助方式,包括产业化股权资助等。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签订项目合同或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含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申请; (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召开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5日 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扎实做好2016年广西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以落实国家部委有关政策意见为主线,继续研究出台一批符合我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抓手,加快改革创新,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以自治区级示范城镇、特色小镇、产城融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壮大县城和乡镇实力,推动大中小城市协同发展;以构建部门联动、市县推动、上下互动的新型城镇化工作推动机制为保障,力争“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 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2%。(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2.7%。(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工作总结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工作总结 一、认真开展好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委从今年元月中旬开始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开始后,我委紧紧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始终把学习提高和边整边改贯彻到教育活动之中,始终把促进各项工作贯彻到教育活动之中,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经过学习动员、分析评议和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活动,我委于XX年6月20日组织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了群众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会议的有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发改局和项目单位领导共计47人,经统计测评分数,总评分达到98.3分,群众满意率达到100%,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活动开展以来,先后召开党组会10次,先教领导小组会12次,组织集中学习22次60学时人均记学习和读书笔记2.6万字,理论测试2次,党员撰写体会文章60篇,编写教育简报20期,征求意见4次共计43条,撰写党性分析材料26份,整改各类问题102条。通过扎实有效地教育活动,党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有了显著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强化,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天水市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是我委重要工作职能,编制"十一五"规划是我委XX年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根据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委集中全委力量抓好规划编制工作。一是搞好调研。由市政府任伯年副市长带队,委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深入到五县两区及市直主要部门,对"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原则、面临的环境和全市"十一五"期间发展的目标、主要措施以及实现奋斗目标存在的主要困难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十一五"规划前期调研的8个课题报告先后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规划专家组对修改后的课题逐个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了反复修改,为编制规划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天水日报》上开辟专栏,将"十一五"规划8个重大课题研究成果逐一进行刊登,课题涉及全市农业、工业、城镇化建设、市场建设、资源、环境、文化、社会事业和投资等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让全市人民了解并参与到"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来,使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各市发改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 (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116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 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互联网+”领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构建“互联网+”领域创新网络,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组织实施“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申报工作。请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附件1)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及时申报,我委进行审查后择优推荐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申报单位(牵头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申报单位(牵头单位)是科研机构和高校,要求:研发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申报单位(牵头单位)是企业,要求: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具体要求 1、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项目应符合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只能申报其中1个实验室方向。 2、申报单位需承诺,若通过评审成为“互联网+”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构建创新网络,以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 3、项目申报方案需充分体现产学研用等单位的紧密结合,并进行多个单位实质性联合共建(联合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建设内容和地点应相对集中;鼓励工程实验室建立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基地,优先支持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效应平台建设。 4、该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原则上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原则上支持本领域排名第一的单位),鼓励由企业牵头承担实验室相关建设任务。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 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委制定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委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价格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根据2013年第23号令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付志寰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三年三月八日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建委(建设厅)、铁路局(铁路分局)、交通厅、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水利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民航省(区、市)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发改规[201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28 【实施日期】201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分享经济发展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享经济发展指南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分享经济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推动分享经济发展,能够有效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活跃,发展迅速,显示出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但也存在认识不统一、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问题,分享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为加强预期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分享经济主要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二、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的创新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三、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支持创新创

业发展为核心,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四、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分类细化管理,防止一刀切。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五、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政府部门要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加快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在鼓励分享经济市场开展有效竞争基础上,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引导分享经济有序发展,营造新旧业态、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平台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营。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环资[2006]1498号 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行业 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评估意见的复函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及有关企业: 你们报来的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鞍本钢铁集团等35家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名单见附件)。请上述企业在1个月之内按照评估意见和修改建议(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另行通知)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一式六份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修改情形进行核实,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将各企业方案修改完善情形和核实情形告我委(环资司)后,对各企业试点方案进行备案。 二、各企业要按照科学进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进展以及企业自身进展规划和实际情形,认真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大领导,落实责任,对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要逐一分降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主动落实试点工作需要的有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切实加大基础工作,健全资源节约治理制度,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加大资源环境核算。 三、对方案中涉及的需要备案、核准、审批或者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目》等有关规定,抓紧按照有关投资治理程序进行报批。对列入今年我委循环

经济试点专项中的投资项目(另行函告),要抓紧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有关省(区、市)进展改革委(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主动落实有关项目、资金、政策等配套条件;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工作面临的咨询题抓紧和谐解决,对有关政策等重大咨询题和试点进展情形及时报告我委;加大对试点工作进行时期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对试点成功体会及时进行总结并适时推广。 五、此次未通过方案评估的试点企业要抓紧重新编制实施方案。请有关省(区、市)进展改革委(经贸委)在2个月之内将上述试点方案报我委重新组织评审。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通过方案评审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名单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循环经济试点评估意见函 附件: 通过方案评审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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