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推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主线,围绕城乡居民增收和民生改善,突出特色、突出产业发展,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抓好社会事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2.基本原则。(1)坚持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抢抓发展机遇,深化改革开放,拓展发展思路,创新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工作方式,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2)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3)坚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通过直接下放或依法委托、授权等方式,强化县级发展权限,优化县域投资环境。(4)坚持政策激励,促进发展。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人才等激励政策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县

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5)坚持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以项目为载体,紧跟、紧盯、紧抓项目建设;以品牌为抓手,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水平。(6)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富民与强县的有效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3.发展目标。(1)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到2015年(下同),力争所有县(市)经济总量均超过50亿元,其中超过1000亿元的县(市)达到3个,超过500亿元的县(市)达到lO个,超过300亿元的县(市)达到15个;力争所有县(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均超过4亿元,其中超过50亿元的县(市)达到4个,超过30亿元的县(市)达到8个,超过10亿元的县(市)达到25个。(2)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3年;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左右;千人均医疗机构病床数达到4张,千人均医生数达到1.84人。(3)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县域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二、突出发展重点,进一步壮大综合实力

1.推进县域工业转型升级。经济较发达县(市)要一手抓紧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一手抓好新兴产业的引进培育,率先加快发展;中等和一般发展水平县(市)要挖掘特色资源,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体现后发优势。着力办好省级开发区,培育壮大一批县域龙头企业。发挥“6〃1 8”平台作用,推动项目对接和成果转化。加大品牌创建和企业上市推动力度,到2015年力争每个经济较发

达县(市)拥有一批中国驰名和国际知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和福建名牌产品等品牌,实现上市企业数量较大幅度增加;每个中等发展水平县(市) 拥有一批驰名或著名商标、产品品牌和一定数量的上市企业;每个一般发展水平县拥有一批知名或著名商标、产品品牌,努力实现上市企业零的突破。 2.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用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推动农业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实施强农惠农工程,推动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收益重点向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倾斜。加快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加大农业“五新”成果推广力度,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建设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加大贴息、奖励、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年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新增长点。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强化要素供给,增加引导资金投入,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拓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服务外包业、文化及创意产业、社区服务业等加快发展。完善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和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县城商圈和商贸重镇建设,健全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规划建设一批观光休闲旅游示范村、示范点。

4.鼓励民营经济新一轮创业。积极营造政策措施扶商、社会舆论亲商、科技创新强商、银企互动活商、办事环节利商、依法维权护商的发展氛围。实施民资“回归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向城镇集中、向园区集中,投资县域特色产业、

基础产业及公用事业。引导民营企业适时开展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引导民营经济集聚集中集约发展,以技术、资本、品牌、市场网络等为纽带,形成“小单体、大群体”、“小产品、大产业”发展格局。

5.加强以交通、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发展县域综合交通,重点加强通往港口、铁路站场、物流园区、重要景区等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及农村路网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客运和公交线网、换乘中心体系及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到2015年基本完成主要国省道和重要县道的二级路以上标准改造,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较大自然村通硬化公路;铁路覆盖90%以上的县(市);每个县(市)拥有l-2个二级以上客运站、1个三级以上货运站。加强县域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和救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防汛抗旱、防灾减灾能力。全面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

6.提高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老城保护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并重,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加快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的规划体系和实施机制,适时开展城乡规划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

7.充分发挥小城镇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布局小城镇发展,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和旅游名镇,促进

小城镇规模化、集约化,力争县域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抓好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卫星城,推动有条件的小城镇向小城市发展。促进小城镇建设与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建设有机结合,借鉴灾后重建经验,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打造现代化新农村。

8.保护好青山绿水。着力推进“四绿工程”建设,加快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到2015年县城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和90%以上。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到2015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强化城乡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美化居住环境。

9.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创新发展晋江等县(市)成功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重点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管理等方面,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的办法,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合理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发证到户进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引导和鼓励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科技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创新农村工作机制,定期选派优秀党员干部驻村任职,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乡镇“三农”服务中心建设。

10.提升县域经济开放水平。创新招商理念和招商方式,

推进县域招商引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加快引进境内外生产要素、服务体系和大型企业。推进县域开发区、“陆地港”、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加工贸易向一般发展水平县转移。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推进闽台两岸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建设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深化闽台乡镇对接。依托闽港合作平台,全面推进联合招商以及金融、贸易、物流、旅游、人才等各方面的合作。落实一批闽澳商务、中小企业和旅游文化合作项目。多渠道加强与闽籍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系。

11.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到2015年力争实现所有一般发展水平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上。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居民均等化水平。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建立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改造提升县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影剧院,大力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合理利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省内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保障。

1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整合社会管理

职能和服务资源,推动县(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推行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

1.继续简政放权。凡省授予设区的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授予县(市)。省级行政审批权,县级能够办理的,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及水电、矿产开发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等项目外,原则上直接放权或委托给县级。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十一五”期间削减51%的基础上,继续削减20%左右。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抓紧研究简政放权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原由省级部门备案的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部门备案。省属企业需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可自行选择由省级部门或所在市、县部门核准或备案。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额较小、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纳入已批准的省级专项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点多面广小型政府投资项目,视同已批项目建议书。

进一步下放建设领域审批权限。原由省级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下放给市、县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类相关资质审批,由县(市)部门受理审核后直接报省

级部门审批,同时抄报设区的市部门。

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县(市)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同时抄报设区的市政府。原属设区的市政府审批权限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可委托县(市)政府审批。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和复垦方案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凭用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进一步改进工商登记服务。凡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项目业主单位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在县域各类园区投资设立企业,允许以园区管委会统一指定的集中或合用的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按照方便企业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将境内企业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省道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库容5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下放设区的市部门审批。

2.保障用地需求。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适当安排项目储备用地,对前三年征收的土地已基本得到有效使用、供地率高于80%的县(市),安排500亩新增储备用地。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支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改造地块的出让收益用于改造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搬迁安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工业用地按规划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实施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省重点建设

项目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相应的最低标准70%执行。对在原址增资扩建的工业用地、搬迁置换的工业用地,经集体研究、结果公示,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

3.加强财政激励保障。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稳妥推进改革试点。继续实行省对县(市)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制度和“六挂六奖”办法。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对县(市)转移支付力度,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和厦门市每年各上解8000万元,用于流域的生态保护。实施环境保护以奖代补政策,根据流域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断面水量、水质达标情况,从流域生态补偿金中给予奖励补助。各设区的市对本辖区流域可参照执行。

对新撤县(市)建区的,自国务院批准成立设区的市辖区之年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不予集中。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省直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不得自行出台要求县(市)财政配套的规定。

4.加大县域产业发展扶持力度。设立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性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重点用于一般发展水平县产业发展项目的贷款贴息,兼顾其它县(市)。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设立农产品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部分县(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省财政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封顶500万元。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支持尚未设立省级开发区的县(市)在现有工业平台基础上规范设立省级开发区。县域省级开发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分成部分,按规定用途,通过安排专项支出的形式,用于支持所在地开发区开发建设。

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发展。鼓励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一般发展水平县“结对子”共建园区,发展“飞地工业”。支持两地政府间就产业转移项目协商建立指标统计、财税分成等共享机制。共建园区自产生财政收入之日起5年内涉及省级财政体制分成部分全额返还。

对十大新增长区域涉及的县(市),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当地政府可将该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50%以上奖励给企业,涉及省级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从省外和国外新引进的符合区域内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照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当地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封顶500万元。

支持县域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省级预算安排的工商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用于县域中小企业购置生产设备资金补助。鼓励科技人员通过合作开发项目、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县域高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源向县域倾斜。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县域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力争县域贷款保持较高增长。

加强县域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以动产、股权、仓单、订单等为抵质押物的信贷产品。推广“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信贷模式。支持发展茶园、果园等经济林抵押贷款、农户林业小额贷款业务,开发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长周期林业金融产品。完善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发展森林综合保险业务和农村小额保险。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体系。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增设网点、布设自助服务终端,扩大县域金融服务覆盖面。推动具备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支持每个县(市)按有关规定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在县域投资设立典当行、拍卖行、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鼓励县域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扩大担保规模。

扩大县域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各级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鼓励农业龙头型企业、县域支柱型企业以及县域重点建设项目发行债券。引导和督促企业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和当地发展项目。

6.实施扩权强镇。县(市)政府应赋予中心镇和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一级金库。土地利用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对中心镇和试点镇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的市审批。推进用地供应、住房按

揭优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向中心镇和试点镇延伸。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给所在地乡(镇)一定比例的分成,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具体比例由县级政府确定。小城镇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留在小城镇使用。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参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执行。创新农民、居民双向自由流动的户籍管理新模式,凡在县(市)城区、建制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7.探索优化区划调整。积极稳妥地开展部分乡(镇)撤并、撤乡设镇和乡(镇)改街道工作,引导和促进有条件的建制镇发展成为中心镇。建制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新增长区域的周边乡(镇)和行政村可成建制委托区管理。加强对“村改居”的指导,引导“村改居”社区逐步向城镇社区过渡。推进城市联盟,支持福州和厦漳泉两大都市区的区内城市之间、区域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之间加快构建城市规划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利互补、公共事务协作管理的同城化发展新格局。

8.加大对苏区老区县(市)支持力度。增加对苏区老区县(市)开发建设的投入,在现有补助标准上,省级主管部门对完成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苏区、老区县(市)各增加10%、5%的奖励,苏区、老区县(市)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补助分别提高到85%和75%。落实好对未列入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有关政策的15个老区县(市)实施省级资金差额补助政策。组织实施老区村跨越发展工程,确保老区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同步增长。

9.完善人才支撑。落实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

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县域经济。创新专家服务团选派机制,加大科技副职选派力度,加强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推动县乡点对点开展科技、人才、项目等交流合作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岗位、报考公职人员优先录用、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县域基层就业。继续做好选拔应届优秀大学生到乡(镇)、村等基层工作,探索完善大学生村官选聘方式、考核办法和期满后有序流动机制。加大对一般发展水平县的人才支持,省和设区的市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到一般发展水平县定期工作,支持一般发展水平县选送人员外出培训提高。对到农村基层和一般发展水平县工作的人才,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重视和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行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支持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工程,整合各类农村培训项目,加强农村“六大员”队伍建设,抓好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作为实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重要抓手,保持紧追快跑、大步跨越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县域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党委、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十二五”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出台差别化、具体化的扶持政策。

2.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选准配强县乡领导班子,原则上要任满一届。加强干部双向学习交流,有计划地推进

上级机关与县(市)之间领导干部交流、县(市)党政正职跨设区的市交流、市县机关部门与乡镇之间领导干部交流、乡镇与乡镇之间领导干部交流,重点加强经济较发达县(市)与一般发展水平县之间领导干部互派交流。深化县乡机构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3.完善帮扶机制。继续推进山海协作联动发展,做好福州、厦门对口支援三明、南平灾后重建工作并形成协作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闽东北、闽西南等经济技术协作区作用,加强一般发展水平县与发达地区经济协作,拓宽对口帮扶渠道。省直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和中心意识,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把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部门规定与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统一起来,县(市)、乡(镇)延伸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党委意见。

4.提高服务效能。县(市)党委、政府要有效服务和引导企业发展,及时总结当地优势企业经验,谋划行业发展思路,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推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推行“阳光审批”,完善“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选择一批县(市)开展项目代办制试点,为投资者全程免费代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实现省、市、县、乡互连互通。积极探索对县(市)经济发展、综合农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相近部门进行整合,提高执行力,形成精简高效的大部门体制。

5.建立“比学赶超”激励机制。完善不同类型县域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考核

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形成“比发展快、比后劲足、比民生好、比生态优”的导向。省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市)经济发展考评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各县(市)考评结果综合得分的排序,作为奖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附件:经济较发达、中等发展水平、一般发展水平县(市) 分类名单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年4月3日(此件发至县)

附件

经济较发达、中等发展水平、一般发展水平县(市)

分类名单

1.经济较发达县(市)9个:晋江市、石狮市、福清市、龙海市、闽侯县、南安市、惠安县、长乐市、永安市。

2.中等发展水平县(市)29个:安溪县、连江县、罗源县、福安市、上杭县、沙县、长泰县、邵武市、永春县、东山县、永定县、福鼎市、武夷山市、漳平市、德化县、南靖县、闽清县、平潭县、将乐县、漳浦县、仙游县、大田县、泰宁县、建阳市、尤溪县、建瓯市、华安县、连城县、长汀县。

3.一般发展水平县20个:建宁县、永泰县、清流县、武平县、霞浦县、古田县、明溪县、柘荣县、浦城县、光泽县、诏安县、云霄县、顺昌县、平和县、宁化县、屏南县、周宁县、松溪县、寿宁县、政和县。

主题词:经济管理综合经济发展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2011年4月5日印发

(共印1070份)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09〕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对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省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2010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根据中央部署和要求,逐年扩大试点面,尽快在全省普遍实施,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七月)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 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编制管理 根据闽政〔2009〕1号文和闽委编办〔2007〕233号文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所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三)组织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员、内设管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 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9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要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手段。为推动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近中期以加快发展创意设计为核心,培育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实施创意产业发展工程(重点企业扶持壮大工程、储备项目滚动工程、人才培育工程),力争创意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重点发展下列领域: ──创意设计。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新材料应用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数字服务创意。重点发展动画动漫及网络游戏、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化内容制作、传播能力设计、数字移动多媒体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信息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文化创意。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创意、广播影视制作、广告企划服务、传统文化民俗艺术传承与提升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旅游局、文化厅、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重点发展时尚设计、形象设计、管理及咨询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重点培育一批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0 【实施日期】2014.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0日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关于“建设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部署,结合各地网上办事平台建设现状及应用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整合共享、共同提升”的原则,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整合升级,省、市、县(区)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实现全部进驻,公共服务事项实现70%以上进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两类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30%,同步实施网上办事服务效能监察。 2015年底前,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部进驻,两类事项网上办理率均超过60%,普遍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办理。 2016年底前,普遍推行全流程网上办事及协同办理,并初步具备主动发现办事信息需求、主动推送服务等智慧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订省网上办事大厅标准规范 参照省内外网上审批系统软件应用规范,研究编制网上办事流程、业务信息共享、协同办事对接、效能监察信息采集、纸质材料电子化、应用界面及栏目设置等标准,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与各地网上办事系统的对接与共享。 (二)梳理上网办理事项目录和内容 制订统一的事项梳理模板和方法,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分级汇总审核后形成全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网事项总目录,为事项查询、服务导航、业务协同、效能监察提供数据和依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7 【实施日期】201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6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闽政办[2007]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加快应急管理人才培养,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第一批专家组成员26名,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4大类。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成员(每一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排序,括号内为其主要研究领域): 一、自然灾害类(10名) 丁学仁省地震局科技委主任、研究员(地震预测预报、工程地震)

刘爱鸣省气象台副台长、正研级高工(天气预报) 陈以确省水利厅总工程师、高工(江海堤防、水库大坝) 张闽生省水利建设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水利、围海工程) 林庆源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站长、教授级高工(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 周秋麟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海洋生态、海洋管理) 黄建福建农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院长、教授(植物保护、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黄金水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所长、教授级高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 黄毓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副处长、高工(环境地质) 潘沧桑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植物线虫及其生物防治) 二、事故灾难类(9名) 王玉宝福建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教授级高工(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 边归国省环保局总工程师办公室调研员、高工(反化学和生物恐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杨圣云厦门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海洋生态、海洋管理、海洋渔业资源) 沈斐敏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教授(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系统工程)陈榕光福建永安化工厂副厂长、高工(民用爆破器材技术安全) 郑忠惠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高工(采矿安全技术管理) 游仁敏省电力有限公司安监部主任、高工(电力系统安全生产) 董声雄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化学工艺、功能高分子材料、膜科学技术)魏木水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辐射防护剂量与安全、放射诊疗技术准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2年第1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闽政〔2011〕105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的我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74项),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74项) 一、新增项目(共52项)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Ⅰ 民间文学洛阳桥传说 泉州市洛江区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2姑嫂塔传说石狮市 3江梅妃传说莆田市荔城区4妈祖传说莆田市 5福州诗钟福州市鼓楼区6福建土楼楹联(永定)永定县 7 Ⅱ 传统音乐莆仙十音八乐(涵江、仙游) 莆田市涵江区 仙游县 8将乐食闹音乐将乐县

9Ⅲ 传统舞蹈灯舞(五夫龙鱼戏)武夷山市 10竹马(福鼎前岐马灯)福鼎市 11 Ⅳ 传统戏剧 平讲戏(福安)福安市 12Ⅴ曲艺闽北南词(将乐)将乐县 13 Ⅵ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六合门福建华夏武术发展中心 14南少林武术(莆田)莆田市城厢区 15张三丰原式太极拳心武自然门武术研究院16漳州太祖拳青龙阵漳州市 17俞家棍泉州市洛江区 18 Ⅶ 传统美术彩扎(诏安彩扎技艺)诏安县 19木雕(潘山庙宇木雕)晋江市 20根雕(福安、蕉城) 福安市 宁德市蕉城区21灯彩(长汀童坊镇彭坊刻纸龙灯)长汀县 22泥塑(莆田神佛泥塑)莆田市荔城区23翔安农民画厦门市翔安区 24 Ⅷ 传统技艺漆线雕(泉州)泉州市 25剪瓷雕工艺(诏安)诏安县 26珠光青瓷烧制技艺(同安汀溪)厦门市同安区27竹藤编技艺(安溪)安溪县 28湛卢宝剑铸造技艺松溪县 29木活字印刷术(宁化、光泽) 宁化县 光泽县 30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艺龙海市 31铜雕技艺(莆田)莆田市秀屿区32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仙游)仙游县 33“金镶玉”、“玉镶金”传统技艺莆田市涵江区34壶山砂花传统技艺莆田市荔城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

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以下2种情况除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3]7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 知 (闽政办〔2013〕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建设及电子政务应用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和省数字办联合制定了《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林克武87802414,省效能办郑明艳87832946,省数字办陈晓东8706323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一)考核内容 设区市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化应用及安全保障等;省直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化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安全保障等。 (二)考核对象 参加设区市绩效考核的包括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加省直单位绩效考核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闽政〔1999〕文178号 (1999年10月1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请示》(榕政综〔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尽快予以公布,并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由你市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资金到位情况,抓紧发放住房补贴,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由财政统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于《方案》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你市政府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省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附件: 一、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福建省省城行政带来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三、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 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近期目标: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闽委办[2003]5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30 【实施日期】200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办学资格与招生 第一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闽举办针对干部在职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经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4 【实施日期】201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5〕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08〕114号)中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规范格式的申请表。已设立政府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网络申请服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发文字号为“政府令”、“闽政”、“闽政文”、“闽政函”的公文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等,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发文字号为“闽政办”、“闽政办函”的公文和“内部情况通报”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文用纸与排印要求 第四条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规格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五条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以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六条本细则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部分;公文末页首条分割线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它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 第七条公文一般缮印在A3 纸折页上。若公文篇幅可以在两面内表述,也可以缮印在一张A4纸上。不得在A3纸折页中插页。 第三章机关代字为闽政、闽政文、闽政办公文格式 第八条涉密公文(包括绝密、机密、秘密)均需标注份号。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第九条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1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市、县(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和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相关文档